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视域下分析中超球员球场暴力行为

2014-09-19 02:41华超杨祖辉
当代体育科技 2014年26期
关键词:马斯洛暴力行为暴力事件

华超 杨祖辉

(南京师范大学体育教育学院 江苏南京 210046)

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视域下分析中超球员球场暴力行为

华超 杨祖辉

(南京师范大学体育教育学院 江苏南京 210046)

本文对于球场暴力行为和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进行简要概述,并结合2007—2013赛季中超球场球员暴力事件,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上对其行为进行分析,认为中超球员球场暴力行为与需要层次有着紧密联系,从而提出分别从生理需求、安全的需求、社会交往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来进行对于球员球场暴力的控制,为遏制中超球员暴力行为提出有效对策。

球场暴力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 控制 对策

1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主要观点

1943年,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在其《人类动机理论》中提出需要的五个层次理论。(1)生理需要。这是人类维持生存的最基本需要,是解决饥饿、口渴、性等生理机能的需要。(2)安全需要。这是人类对于人身安全、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需要。(3)社交需要。包括爱和归属的需要。(4)尊重需要。尊重的需要又可分为内部和外部尊重。包括自我尊重、信心、成就、渴望得到他人尊重。(5)自我实现需要。是指追求个人能力极限的内驱力,包括成长、发挥自己的潜能等。马斯洛认为对于各级层次的需要是由低到高出现,当最基础的需要层次得以实现后,人们就趋向于满足较高层次的需求,但等级的高低因人而异。相对于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和社交需要,尊重与自我实现的需要属于高级需要,它们得通过内部因素的激发才可以得到实现。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可能存在多种层次需要,但每个时间段个体行为只可能支配一个需要,它对个体的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其他的只有一种辅助性功能。

2 中超球员球场暴力现象及分析

通过查找中国足协官网,分析从2007—2013赛季(见图1)中超球队,在30轮比赛中发生的中超球员球场暴力事件。其发生形式表现不一,主要有球员恶意犯规,做侮辱性动作,辱骂推搡裁判,与球迷的冲突。

从图1中可以发现,2007—2013赛季中超球员暴力行为共发生了54起。其中球员的恶意犯规,侵害他人安全需要的共计发生33次,占总数的61.1%,是球员球场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这说明对于场上球员动作的控制,能很大程度的控制球场暴力行为的发生,也能保证对方球员的人身安全;其中,由于恶意犯规引发的双方球员的对峙混乱共13起,占总数的24.1%,是说明球队球员之间的社交需要是必然存在的,也是球队之间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辱骂推搡裁判累计发生了14,占总数的25.9%,这一方面与裁判的执法能力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球员偏激的胜负观念有关,对于个人(球队)价值的实现太过于迫切;球员做侮辱性手势共发生了5起,占总数的9.3%,这说明球员在对于他人尊重需要的观念正在加强;而球员与球迷的冲突7个赛季只发生了2起,占总数的3.7%,这说明球员与观众的暴力冲突是最可能被控制与避免的。

图1 2007-2013赛季中超球员暴力事件发生频数

3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视域下分析中超球员球场暴力

3.1 生理的需求

球场暴力一般以侵犯他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社会心理学》中提出:“侵犯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本能,人类在基因里就被预先设置了这种行为的程序。”个体行为受到本我冲动力量影响,肾上腺素分泌增多,新陈代谢率提高,肌肉力量变大,球员此时在没有超我监督之下,因此做出暴力和攻击性行为。泰勒将这种称为“肾上腺素的竞争”,其实也是生理激素的释放过程。由于,在球员被激怒时,缺少处理情绪宣泄的方式,取而代之的行为暴力被球员认为是唯一可实施行为。

3.2 安全的需要

3.2.1 财产的安全

雄厚的薪金空间是球队稳步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球员努力争胜的心理精神保障,所以如果由于资金链的问题造成对于球员工资的拖欠,势必会造成球员心理上的波动,球员对于球队的命运的怀疑,对于自己未来的迷惘,造成的不稳定情绪在球场上表现出来的也将会是不理智的行为。由此可见,财产安全对于球员与球队的重要性。鉴于此中国足协在2003年9月发布《中超俱乐部一线队工资奖金管理规定》意见征求,其中提到“对于连续亏损的俱乐部先给予警告,行为恶劣的勒令降级”。

3.2.2 生命健康的安全

(1)球员与球员。

球员在防守时为了本方利益或带有个人的情感向对方球员进行犯规或带有报复性动作,造成对方球员身体上的伤害,利益的消失,一旦被比赛过程中急躁、烦恼或愤怒的情绪所激发,这时很容易的就形成双方队员之间的对峙、推搡,继而发生球场的暴力。2013年4月,在北京国安与上海申鑫的比赛中,周凯为夺回球权进行反击,不顾倒地护球的凯撒,猛踢足球,造成凯撒身体上的受伤,凯撒马上对其进行还击,场面一度陷入混乱。

(2)球迷与球员。

球场上有些观众在理解和诠释外界刺激信息时,不可避免的参杂了个人的价值判断,因此会有明显的敌对性归因与愤怒的情绪感受。他们会不顾社会道德与法律,攻击那些令他们主观上不满意的球员,来达到自己心理上的愉悦,继而引发暴力冲突的发生。2009年首轮中超联赛,某天津球迷为表达自己的不满,故意向客队队员投掷矿泉水瓶,造成球员的受伤,从而演变成为大规模的球迷与客队球员的冲突。

3.3 社会交往的需要

球员长期的交往产生的较强的集体意识具有:(1)强烈的归属感;(2)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相互敌视的特点。球员当遇到队友被侵犯是,在决定所要采取的宣泄情绪的对策过程中,认定攻击性行为更能体现其信心,展示自己的实力,同时能够确立队员之间的交往地位,从而通过暴力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友情”。2012年在青岛中能与上海申鑫的比赛中,青岛队员郭亮受到侵犯,队友郑龙见状为其强出头,与对方队员安东尼奥扭打在一起,造成场面的失控。

3.4 尊重的需要

3.4.1 球员与球员

(1)球员与对方球员。

在中超赛场上球员经常会用“垃圾话”去干扰对方球员,以达到在心理上伤害他人的行为,影响其情绪,降低对方运动员的认知效能,干扰其对球场情况做正确的判断。然而言语的攻击一旦超出了对方球员心理的底线,对方球员就会以行为反映出来,最后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2009年江苏舜天队员秦升在防守对方球员金英权时,想用通过带有侮辱性的韩语影响对方,结果后者的自尊受到伤害,并采用暴力行为进行还击,造成场面的一度混乱。

(2)球员与本方球员。

这类事件发生的机率虽然相对较小,一旦发生,对于球队的伤害往往会是最致命的。一般都是由于队员的错误行为造成球队利益的损伤,而受到队友的攻击,自尊心受到伤害,从而进行反击,形成队友间的冲突。2007年深圳客场落后,队友马利克因不满队友的不传球行为,场上掌掴队友张文钊,两人在场上厮打了起来,造就中超历史上为数不多的队友间的暴力事件。

3.4.2 球员与球迷

随着人们对体育赛事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球迷更“专业化”,他们时常会用侮辱性言语、动作去攻击对方球员,宣泄自己的情绪,造成对方球员心理上的伤害,而使本方球队获得利益;相对的,有些激进的球员也会挑衅回击对方球迷。2011年10月,长春亚泰队员张万鹏在取得进球后,竖中指向北京球迷示威,此举造成了北京球迷的强烈不满,引发了球场暴力行为。

3.5 自我实现的需要

偏激的胜负观念使球员的认知机制在行为决策时,会受到比赛结果的严重干扰,忽略了先验概率的存在,从而产生认知偏差。当比赛结果无法被本体所接受,球员的自信和自尊受到严重打击,造成心理失衡而发生越轨形为,通过暴力行为发泄心中愤懑情绪。2009年,北京国安与大连实德的强强对话中,大连外援贝尔加拉面对翻盘无望,在无球的情况下侵犯对手杨昊,并进行言语与肢体上的攻击,最后招致红牌罚下。

4 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谈球场暴力的控制

(1)对于球员生理需要产生的暴力行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实时性,即旨在宣泄情绪,本体上球员自身应该极力控制自己的情绪,而裁判应及时准确判罚,队友进行指导性控制,足协与法律的严明要求这些都能减少此类球场暴力事件的发生。

(2)足协及相关机构颁布相关文件,强制各个俱乐部及时发放运动员等相关人员工资,不得拖欠,不然给予严厉惩处,对于球员财产安全的需要给予保障。

(3)尽快改革和完善我国足球竞赛规程,制定严格的足球竞赛规程,制定《反体育暴力法》等法律武器加强对球场暴力的打击控制力度。从硬控制(法律、法规)的角度对球场暴力进行强制性控制,对于故意伤人闹事的行为严惩不贷。

(4)提高球员与球迷等相关人员的自身素质,当责任、信念等内在控制因素足够强大时,球员就懂得尊重他人,从而有助于维持球场控制,通过球员及球迷的自我内化过程,满足人们对于尊重的需要。

(5)自我实现的需要是球员比赛或意识中所渗透的价值指向,要对于球员给予正确的自我价值引导。在面对球场各种利害关系是,球员能基于自我的价值观从容面对,展示自己的道德风尚,这才是球员自我价值需要的真正体现。

[1]钱宗梅.我国球场暴力的现状及其成因研究[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13(5):56-58.

[2]王鸣捷.中国足球暴力成因探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4):31-35.

G843

A

2095-2813(2014)09(b)-01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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