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意义与策略

2014-09-26 18:22张胜军黄晓徐朝晖
职业技术教育 2014年10期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现代学徒制意义

张胜军+黄晓+徐朝晖

摘 要 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符合培训对象作为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有利于化解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工学矛盾”,也有利于提高培训的吸引力和有效性。可以通过法制建设、制度建设、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现代学徒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实施。

关键词 现代学徒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意义;策略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10-0075-04

一、现代学徒制的基本特征与内涵

“学徒制”是一种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以言传身教为主要形式的技能传授方式。从历史的角度看,“学徒制”分为“传统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同是“学徒制”,“传统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有其共性的一面,如都有师傅、徒弟以及师傅对徒弟的培训和指导,都强调“做中学”;但这两种学徒制产生的基础、指导思想、实施条件、价值取向、师徒关系等均不同,现代学徒制具有与传统学徒制不同的时代特征,主要包括:一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制度管理。许多西方国家都是从重视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高度,以制度规范学徒制管理。二是多元参与的利益相关者机制。很多西方国家在多年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至少包括政府、行业、工会和学校四方的利益相对均衡的合作机制。三是以企业为主、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四是以学徒为主的双重身份。在职业学校,学徒也是学生,在企业,学生也是学徒。五是统一规范的教育培训标准,以统一的质量标准控制现代学徒制的教育与培训质量。六是广泛、综合、开放的教育性质。现代学徒制在当今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制度,实现了正规职业学校教育与非正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与学历教育的对接与融通[1]。

尽管由于教育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西方各国对现代学徒制的理解和实施存在一些差异,但其基本内涵都是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学生(学徒)的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课程为纽带,以学校、企业的深度参与和教师、师傅的深入指导为支撑,既不同于传统的学徒制,也不同于单纯的学校职业教育,其试图改变以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知识与能力相割裂、教学场所与实际情境相分离的局面[2],是对传统职业教育与培训形式的一场大变革,是现代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学徒制十分契合培训对象作为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

综合考虑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结构、城乡人口流动特点,以及对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基本文化素质要求,从现实性和可能性上看,新生代农村青年、“骨干型农民”(包括种田能手、承包大户、农业经济组织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农业科技实用人才等)、回乡就业创业大学生、城市回流农民等,应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点对象。

这些培训对象都是成人。成人是身心发展相对成熟、具有丰富社会生活经验,并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人。成人的特性决定了成人学习与儿童不同,具有自身特点。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十分契合这些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一是现代学徒制是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其符合成人学习目的明确,及时、实用为取向的学习要求。学习者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不是为了掌握系统的文化科学技术原理,满足未来发展的要求,而是为了掌握现代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解决科学种田问题,学习目的明确、实用、具体。二是“做中学”是现代学徒制的主要特征,在学习过程中,这些成人学习者已有的经验极富学习价值,能够成为他们认识问题、形成个性化学习特点的有效资源。三是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成人学习者,除回乡大学生等少数对象外,总体上文化水平不高,学习系统、复杂的科学技术理论比较困难。现代学徒制强调,在具体情境下,师傅(教师)对学徒(学员)的“手把手”指导和言传身教,化抽象为具体、化难为易,十分符合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和习惯。四是现代学徒制体现了个别化教学特点,能够较好照顾不同成人学习者之间的学习差异。

(二)现代学徒制有利于化解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工学矛盾”

在我国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工学矛盾”一直非常突出。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一矛盾。其一,在以现代学徒制开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学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参与培训的学员,也是农村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等)的员工。由于培训成果能够直接为这些农村经济组织利用,因此,这些农村经济组织愿意对员工(培训学员)参与职业培训给予合理的时间安排;其二,以往一些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多采用课堂教学的方式集中进行。这种以课堂教学为主的集中培训,不但培训内容容易脱离实际,而且培训地点远离农民的劳动和生活地点,加剧了农民培训的“工学矛盾”。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员的主要学习方式是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做中学”,而且,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通常就是培训主体。这是一种“就地、就近培训”,可以节省培训费用和时间。

(三)现代学徒制有利于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质量

除“工学矛盾”外,以往农民职业培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质量不高,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相关农业经济组织没有真正承担起农民职业培训的责任。其一,农村经济组织是生产性、经营性实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不愿意因参与农民职业培训而增加生产成本;其二,由于培训对象和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农村经济组织大多不愿意承担培训成果被“偷猎”的风险,而故意放弃培训责任;其三,农村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的“重用轻养”态度,也容易导致他们对农民职业培训缺乏热情。

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情景性,决定了行业、企业以及各种实体经济组织在职业人才培养培训中的实际地位。由于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通常缺乏真实的职场工作场景、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合格的实训师资,一旦这些涉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放弃了农民职业培训的社会责任,那么,农民职业培训的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

现代学徒制是“双主体”育人。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经济组织就不能再扮演“配角”象征性地参与培训,而是要作为“主角”负责任地承担培训重任,必须对培训质量作出明确保证;同时,在现代学徒制中,学员兼具的员工身份,也会促使农村经济组织基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想方设法提高农民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当然,现代学徒制具有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特征,以及一整套严格的课程、教学、评价标准,本身就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质量提供了基本保证。

(四)现代学徒制有利于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吸引力

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之所以有利于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吸引力,除上文所做的几点分析外,还有如下两方面直接原因:第一,减轻了培训对象参与培训的经济压力。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一方面,工作是培训的一部分,学员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员工(学徒),可以与普通员工一样获得工作报酬;另一方面,从西方实施现代学徒制的成功经验看,在现代学徒制中,学员(学徒)的培训费用主要由国家或培训主体(职业院校、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村经济组织等)承担,学员(学徒)自己无须负担或者较少分担,减轻了参与培训活动的经济压力。低廉的培训费用、普惠性的培训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农民,尤其是边缘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农民参与培训。第二,及时解决了农民就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用工问题。以往农民职业培训与农民就业并没有直接联系,农民在接受培训后需要自己去寻找就业机会。但受农民自身条件、社会资本和培训质量的制约,农民在接受职业培训后,就业机会和就业质量依然存在较大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求学员与农村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学徒合同”,对学员的学徒身份、劳动津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约定,把农业经济组织“招工”与培训机构“招生”通过现代学徒制合同紧密结合在一起。培训对象在达到培训要求、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后,可直接到签约的农村经济组织就业,这既解决了这些用人单位难以及时招聘合格员工的难题,也解决了农民的就业问题。因而,对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较大吸引力。

此外,还应注意的一点是,新生代农村青年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对象,他们有接受更高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愿望。完善的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实现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通、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对接,可以较好满足青年农民继续教育的愿望,也为其提供了一条社会向上流动的渠道。由此可见,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将会对这些新生代农村青年产生更强的吸引力。

三、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策略

(一)通过立法明确现代学徒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地位

很多国家在推进现代学徒制过程中,都比较注重通过立法明确现代学徒制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法律地位。如美国1862年的《莫雷尔法》、1940年的《乔治—迪尔法案》、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案》;英国1889年的《技术教育法》、1982年的《农业培训局法》;法国1960年的《农业教育指导法》;德国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日本1961年的《农业基本法》、1999年的《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等。应借鉴国外现代学徒制实施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关法律,把现代学徒制纳入正规学制,对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原则、责任主体、实施条件、管理制度、学徒身份,以及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以制度建设保障现代学徒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顺利实施

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要建构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保障现代学徒制实施的经费投入制度。运用现代学徒制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培训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培训服务”的方式,向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主体支付合理费用。当然,农业教育院校、职业院校、农村经济组织、学员个人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部分费用。二是建立培训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要对培训主体的培训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以往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存在的“滥竽充数”现象。由于农村经济组织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主体,尤其需要对其规模、设备条件、师资水平、培训教学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让真正具备培训资质的农业企业、农村经济组织进入培训市场。三是建立体现代学徒制特点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包”开发制度。“培训包是一套认识和评估人们关于某一行业或企业能力的,在内容上具有连贯性与可信赖特点的,并在全国得到认可的能力标准、评估指南和资格。”[3]一个完整的“培训包”包括由学习策略、评估材料和职业发展材料等组成的辅助材料。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成立包括学校、农业协会、农村经济组织、教师、师傅、学员(学徒)等在内的“培训包”开发组织,开发出针对不同类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包”。四是建立基于职业能力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考核内容上注重职业技能而非普通文化知识与理论知识;在考核形式上,以实践操作而非书面考试为主;采取灵活的学分制,现代学徒制项目的完成以获得相应资格认证为标志,不设固定的学徒期。如果学员在学徒合同期满之前就获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则可提前终止学徒合同,转为正式员工或另谋就业机会[4]。

此外,制度是一个关联性的存在,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还应进行一系列关联性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如职业农民准入制度、户籍制度、医疗卫生制度、退休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农业保险制度等。只有建构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保障现代学徒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顺利实施。

(三)以项目建设方式推动现代学徒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具体落实

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仅有政策法律和制度保障还不够,还应以项目建设为着力点,保证具体落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农民教育与培训项目(工程、计划),如“燎原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绿色证书工程”等。这些项目(工程、计划)的实施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以项目(工程、计划)建设方式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此,建议:中央政府重点做好顶层设计工作,科学设计系列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现代学徒制项目”;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地级市为区域单位,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提高管理层级,做好区域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工作;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的归口管理,避免类似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资源分散、多头管理乱象的重生;重视项目实施质量,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利益协调和平衡机制,鼓励培训对象、教育培训机构和农村经济组织三方签订现代学徒制教学协议,对培训目标、内容、方式、评价、津贴额度、支付方式、责任承担等作出详细规定,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公开监督,保证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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