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凭证正确吗

2015-01-01 05:00刘洋林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关键词:无权会计凭证账簿

法院判决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凭证正确吗

问: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未得到公司允许,遂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知情权,其中的查阅权应为可无条件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条件地查阅会计账簿,但是无权查阅会计凭证。请问,上述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江苏省时兴轮胎制造公司 刘洋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卢朝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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