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产税的公平性——基于购房款的代际赠与视角

2015-01-01 03:16刘金东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恩格尔购房款总资产

刘金东

(山东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一、引言

房产税改革试点至今已经四年有余,但无论是试点方案的推出还是征收办法的落地都进度缓慢,这其中有相当大的原因在于房产税的职能界定有所争议。国内学者对房产税职能总体持“三元论”观点,一是公平调节,二是充实地方税主体税种,三是平抑房价(冯海波和刘勇政,2011;安体富和葛静,2012)。不过,根据刘金东(2014)的观点,房产税容易加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依赖症”,并不适宜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而且国内房价的高涨源于供需多方面因素,将房产税作为平抑房价的工具反而有“以税治代替法治”之嫌。因此,从根本上来看,房产税最为大家所接受的职能依然在于调节财富分配、促进公平。

房产税发挥公平职能的前提是其税负不易转嫁,但这一条件在中国并不成立,其原因在于房屋购买中年轻一代子女要大量接受父母的购房款赠与。国内房价不断高涨,社保体系也不尽完善,使得父母无论是出于纯粹的利他动机还是“养儿防老”的交换动机,都将购房款赠与作为一种义务来看待(黄少安和孙涛,2005)。年轻人购买首套房越来越依赖于父母的代际赠与,这也是中国“高储蓄率之谜”的重要原因之一(张熠和卞世博,2015)。

从房屋购买中的代际赠与视角来看,如果未来对全部非经营用居民住房开征新型房产税,则由于购房款的赠与,房产税发生了纳税人和负税人的代际分离。父母购房款赠与数额较大,尤其是担心房价不断上涨而在毕业后立即买房的年轻一代子女,父母一次性赠与了全部或者大部分首付款。因此,房产税在开征之初更多是在针对父母赠与款征税,表现出部分赠与税的性质。尽管针对纳税人的房产税设计是累进的,有利于调节房屋所有人财富分配上的公平性,但从面向负税人的赠与税角度来看,征收房产税的结果是否公平却要取决于代际赠与行为的特征。本文从父母购房款赠与行为特征出发,分析了恩格尔效应的存在给房产税公平性带来的影响,填补了国内研究房产税公平性往往不考虑购房款代际赠与行为的不足。

二、相关文献综述

年老一代对子女房屋购买中的赠与决策将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资产配置偏好,二是向下交换动机。从家庭资产选择理论而言,异质性家庭在资产配置上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偏好。Bertaut和Starr-McCluer(2000)针对美国市场的研究发现,投资者持有的风险资产份额会随着财富的增加而上升。同样地,Campbell(2008)的研究显示,美国不同财富阶层的投资对象有所差别,流动性资产和汽车是穷人主要的投资对象,房产是中产阶级主要的投资对象,而富人的主要投资对象则为权益资产。根据Díaz和Luengo-Prado(2010)构建的财产不平等模型,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一种耐用消费品,那么由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可知,随着净资产水平的增加,家庭将减少房产在净资产中所占份额,从而房产不平等程度应该明显小于财产不平等。国内学者的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如吴卫星等(2014)认为,总资产越多的中国家庭表现出较高的风险偏好,其股票等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会越高,房产的配置比例会越低。不仅如此,中国家庭资产配置上还有明显的“年龄效应”,年轻家庭中房产配置比例较高,而中老年家庭会选择更多样性的资产组合,房产占比有所降低(朱涛等,2012)。因此,无论是从财富存量角度还是年龄效应角度,中国的父母阶层都有倾向对资产组成结构进行主动配置。

除了基于财富水平和年龄的风险偏好以外,对交换动机的权衡也将影响年老一代在子女购房中的赠与决策。根据Zou(1995)、Bakshi和Chen(1996)等学者的研究,对财富积累的偏好会影响年老一代的消费和赠与选择,财富存量本身除了用于代际赠与以外,还有预防风险、平滑消费、巩固社会地位等多方面的作用,不同财富存量的父母其赠与比例可能存在差别。在赠与决策中,父母面临一种权衡和选择:要将多少财产用于购房款赠与,同时保留多少财产用于自身养老等方面的储蓄。钟晓慧(2015)基于广州微观家庭单位的深度访谈结果也支持了这一结论,即父母在给子女提供经济资助时往往遵循适度原则,大部分父母都是为子女支付房款首付,其余部分交给子女自己解决,如此处置,既帮助了子女,也为自己保留了资金空间,因此,代际购房款赠与额占父母自身资产比例将随资产递减。正如史爽(2014)指出的那样,富有家庭的房产占家庭财富构成的比重会因为资产多样化配置而比一般家庭要低,同理,总资产越多的父母,用于购房款赠与的比例相比也会越低①总资产20万的父母可能会将这20万元全部用于购房款赠与,只够为子女支付首付款;而总资产2 000万的父母即使为子女全款购买一套住房,也只需要花费很小的一部分。。这与家庭收支的恩格尔定律非常类似,购房款赠与已经被父母当作必要的支出义务,随着总资产的增长,在购房款赠与之外,父母也逐渐有了余钱可资储蓄以备其他非必要的改善性支出。基于此,将这种购房款赠与比例随资产水平递减的现象称为购房款代际赠与的“恩格尔效应”。下文中,我们将讨论当存在恩格尔效应时,不同阶层父母作为负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性可能会受到严重削弱,甚至会被完全抵消。

相比已有研究,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国内外研究者对房产税往往先入为主地认定为直接税,没有考虑税负代际转移的情形,这一研究空白点在中国等购房款代际赠与现象普遍存在的东亚国家显得尤为紧要,本文弥补了该研究空缺;二是明确提出并论证了代际财产赠与的恩格尔效应,发现购房款赠与的恩格尔效应会抵消房产税自身的累进性,甚至可能造成房产税的累退性特征。

三、恩格尔效应对房产税税负公平性的影响

假定父母总资产a,向子女赠与额z,z=g(a)。房产税征税函数为f,累进性设计下,f′,f″。下面分别考虑无恩格尔效应时和有恩格尔效应时对房产税税负公平性的不同影响。

(一)无恩格尔效应的情形

不存在恩格尔效应时,购房款赠与比例不受父母资产水平影响,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将为常数,假定赠与比例为常数,则有z=g(a)=c·a。对于作为负税人的父母来说,其承担的房产税税额占自身总资产比例(或称税款份额)为f(z)/a。税款份额对a求导得

对父母而言,如果要让其所承担的房产税税收负担具有累进性,则必有,即总资产越多的父母所实际承担的税款份额越高。即有

考虑到有初始条件f(0)=0成立,根据拉格朗日中值定理,式(3)变形为

m表示0到z之间的某一取值。由于f″>0,所以上式始终成立。这意味着,当不存在购房款赠与的恩格尔效应时,累进性的房产税设计也能保证负税人(赠与购房款的父母)实际税收负担的累进性。无恩格尔效应时,购房款赠与占父母总资产的固定比例,随着父母总资产增加,购房款代际赠与数额同比增加,累进征收的房产税税额占赠与数额的比例越来越高,也就意味着其占父母全部资产的份额越来越高,因而房产税对纳税人的累进性和对负税人的累进性是前后一致的。

(二)有恩格尔效应的情形

当存在恩格尔效应时,赠与额与父母资产不再是线性关系,假定z=g(a),则有g′>0,g″<0。此时,作为负税人的父母承担的房产税税款份额对a求导得

以无恩格尔效应时的累进程度作为对比标准,两者相减可得

同(一)中推导过程,上式推导也使用了拉格朗日中值定理,其中,b为0到a之间的某一取值。由于g″<0,因而必然有g′(a)-g′(b)<0,又f′>0,所以式(6)必然是小于零的。这意味着,与不存在恩格尔效应情形相比,当存在恩格尔效应时,房产税税款份额的累进性程度将必然性地被部分抵消。如果征税函数f和父母资产水平a确定,抵消的程度将完全取决于赠与函数g的凹性,即二阶导数大小。这实际上就是赠与函数g的凹性抵消征税函数f的凸性的结果。如果前者凹性足够大,征税函数的累进性有可能被全部抵消直到出现累退性。假定f(z)=f(g(a))=n·am,此处n、m均为常数。当m=1,则有,表明f和g的二重函数在凹性和凸性相互抵消后,最终a是的一次函数,此时征税函数的累进性恰好被完全抵消。而如果m<1,则有<0,表明f和g的二重函数在凹性和凸性相互抵消后,次数已经低于1,此时凹性占优,征税函数的累进性被完全抵消掉之后表现出了累退性,总资产越多的父母所实际承担的税款份额越低,而总资产越少的父母所实际承担的税款份额越高,房产税对作为负税人的父母而言出现了阶层累退性。

对比以上两种情形,可发现:在不存在恩格尔效应时,代际购房款赠与额与父母资产仅仅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不会改变征税函数的凸性特征,因而保持了税制设计的原有累进性程度。而在存在恩格尔效应时,代际购房款赠与额与父母资产不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出现了凹性特征,将部分抵消征税函数的凸性特征,因而抵消了税制设计的原有累进性程度,甚至可能会将负税人税收负担从累进性扭转为累退性。由此可见,在购房款代际赠与的情形下,恩格尔效应是造成房产税累进性发生抵减甚至反转的关键因素。当购房款代际赠与数额不存在恩格尔效应时,房产税税收负担转移到父母一代负税人身上时仍然是累进的,此时,房产税不仅调节了年轻一代房屋所有人的代内公平,同时也调节了父母一代购房款实际赠与人的代内公平。而当购房款代际赠与数额存在恩格尔效应时,房产税税收负担累进性减弱,在极端情形下甚至出现了累退性。虽然房产税调节了年轻一代房屋所有人的代内公平,但却有可能牺牲了父母一代购房款实际赠与人的代内公平。在本文看来,中国特殊国情下的购房款赠与对年老一代带来的是双重损害:一是作为房产税的实际承担者,恩格尔效应的存在损害了年老一代的代内公平性,资产最多的父母反而贡献了最少的房产税份额;二是购房款赠与造成了经济利益的代际逆转,部分积累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效性被部分抵消,损害了年老一代和年轻一代之间的代际公平性。

四、恩格尔效应在中国是否存在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1年的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ina Health and Retirement Longitudinal Study,简称 CHARLS),该项调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主持执行,主要针对45岁以上中老年个人和家庭,范围覆盖150个县级单位,450个村级单位,约1万户家庭中的1.7万人。该微观调查包含了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结构、家庭交往及经济帮助、健康状况与功能、医疗保健与保险、工作状况、个人与家庭收支及资产等多个方面,特别是在代际大额赠与方面CHARLS数据进行了独一无二的详细调研,按用途详细区分了支付医疗费、买房、避税、继承、孙辈上学等的代际大额赠与数据。虽然样本量有限,但已经足够用来验证恩格尔效应在中国的存在性。

(二)恩格尔效应的验证

CHARLS数据在家庭部分特别设定了针对父母到子女的代际大额赠与(超过5 000元)的调查问卷,此处首先计算不同资产水平父母的赠与比例,如图2所示,一是对子女的全部大额赠与所占比例,二是对子女的购房款赠与所占比例,考虑到父母代际赠与的来源主要是容易变现的金融资产,此处我们按照金融资产和购房款赠与数额之和作为父母总资产来计算赠与比例。其中,金融资产计算自父母家藏现金、国库券价值、股票价值、基金价值、待收集资款、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资产之和。从图1可以看到,无论是全部大额赠与所占比例还是购房款赠与所占比例,均随着父母总资产的提高而降低。以购房款赠与为例,当父母总资产在10万元以下时,赠与比例平均达到79.37%;当父母总资产在10-15万元时,赠与比例平均达到44.49%;当父母总资产在15-20万元时,赠与比例平均为28.76%;总资产在20万元以上时,赠与比例平均为25.55%。由此可见,购房款赠与比例确实存在随父母资产水平逐级递减的恩格尔效应。当然,这一结论仅仅是建立在对样本的粗略计算基础上,仍然不具有统计意义上的说服力,下文将通过回归分析来进一步验证恩格尔效应的存在性。

图1 不同资产水平的父母赠与比例

首先用购房款赠与比例在不加入其他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对总资产进行回归,回归结果显示,系数1%水平内显著为负(-0.034),见表1第1列所示。考虑到极端值的影响,针对做双边的5%截尾处理,回归结果显示,系数仍然在1%水平内显著为负(-0.032),见表1第2列所示。

当然,上述结果也可能是遗漏变量所致,因此,在加入诸多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再次对二者进行回归。解释变量包括父母婚姻状态(marri_pa)、父母学历较高者的受教育年限(edu_pa)、父母平均年龄(age_pa)、父母是否农业户口(rural)、子女受教育年限(edu_c)、子女家庭年收入(inc_c)、子女性别(male_c)、子女年龄(age_c)、子女婚姻状态(marri_c),考虑到父母赠与动机的多重因素,此处同时加入了父母自评健康程度(self_health)、受赠子女下一代养育男孩的个数(son_c)、受赠子女下一代养育女孩的个数(daughter_c)、受赠子女是否同县市居住(coun-ty)、受赠子女是否日常给予父母经济回馈(child_to_pa)。加入以上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结果显示,系数变化不大,依然1%水平内显著为负(-0.032),见表1第3列所示。同样,考虑到极端值的影响,针对做双边的5%截尾处理,回归结果显示,系数仍然在1%水平内显著为负(-0.030),见表1第4列所示。

正如黄少安和孙涛(2005)指出的那样,区域性的文化信念有可能塑造出不同的赠与行为特征。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均衡的国家,区域化的系统性差别有可能会带来组内自相关问题,为此,选择以社区为聚类变量的聚类稳健标准差进行回归,不做截尾处理和做5%双边截尾处理的回归结果分别如表1第5列、第6列所示,虽然各个变量的P值显著变大(t值显著变小),但系数仍然在1%水平内显著为负,分别为-0.032和-0.030。综上可见,购房款代际赠与数额存在显著的恩格尔效应。

表1 恩格尔效应检验的回归结果

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来看,父母是否处于婚姻状态(marri_pa)对购房款赠与比例有显著的正效应,即处于婚姻状态的父母对子女的购房款赠与比例偏高。婚姻状态意味着双支柱家庭,父母双方可以相互支持,减轻了家庭陷入贫困的脆弱性,因而可以拿出更多的钱赠与子女。不仅如此,Pezzin和Schone(1999)的研究还指出,婚姻破裂的男性往往与子女关系冷淡,赠与比例明显低于一般家庭。当然,在聚类稳健标准差下,marri_pa的系数显著性被大大弱化。子女年龄(age_c)对购房款赠与比例有显著的负效应,即子女年龄越大,父母赠与比例越低,这与Yukutake等(2014)的研究结果相类似,他们发现年轻一代子女购房有需求刚性、积蓄较少的特点,父母给予经济支持更多是表现出利他动机的特征。在文化习惯的影响下,国内父母将婚龄子女首套房购买看作是一种与养育、教育等同的义务,因此,年轻子女接受的购房款赠与较多。年长子女一方面有了自己的积蓄,另一方面大多不属于首套房购买,因此接受的购房款代际赠与较少。子女是否经常给予经济支持(child_to_pa)对赠与比例有显著正效应,这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来往频次非常看重,日常给予父母经济回馈的子女接受的购房款赠与比例更高,表现出一种交换动机的特征。

中国仍然处于低收入发展中国家阶段,短时期内,人口老龄化对住房需求和住房价格的负面冲击无法显现出来,而年轻一代刚性需求的释放则是长期的。从我们上文的回归结果也可以看到,代际赠与动机较为复杂,往往是对不同的子女群体表现出不同的赠与动机和行为特征。例如,父母往往将支持婚龄子女购置首套房当作不可推卸的义务看待,赠与行为往往表现出纯粹的利他主义倾向,而对于较为年长子女改善性住房的购置需求表现出一定的交换动机,会选择能够日常照顾自己、来往更密切的子女赠与钱款。购房款赠与的主要群体仍然在于初次就业的婚龄子女,一方面他们对住房有刚性需求,另一方面父母又把帮助他们购置首套房视为刚性义务,使得年轻子女首套房的购房款赠与在供需两方面均表现出较小的弹性,这是助长中国房屋价格不断高涨的重要因素之一。与交换动机更多受到社会保障供给不足的制度影响和隔代关怀的感情需求不同的是,利他动机主要是社会文化习俗影响所致,短期内无法改变。因此,未来购房款代际赠与的社会趋势仍将长时间维持下去。未来在房产税设计中,对于房产税负税人的公平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本文结论与启示

在中国,为婚龄子女购买首套房提供经济支持已经被看作是与养育、教育等同的代际义务。因此,讨论房产税公平性时,我们不能再将其视作税负无法转嫁的直接税,而必须考虑其税负随购房款赠与的代际转移问题。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发现,房产税的累进性设计虽然有利于调节年轻一代财富分配,但当购房款赠与比例存在随父母总资产增加而递减的恩格尔效应时,房产税的累进性将被部分抵消,甚至会在负税人父母身上发生反转,表现出累退性特征,资产越少的父母承担的税收份额越高,资产越多的父母承担的税收份额越低。基于CHARLS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购房款代际赠与的恩格尔效应在中国显著存在。

考虑到中国的社会捐赠比例极低,家庭财产绝大多数是以代际传递的方式交予子孙,传递方式或者是生前赠与,或者是遗产继承,购房款赠与只是提前实现了家庭财产的生前赠与而已,父母的财产还可能会通过资助孙子女教育、支付医疗费等方式改善子女生活,剩余的其他财产就是以遗产的方式留给子女。由此可见,在代际赠与视角下,房产税充当了一种不完整的赠与税:既不对其他形式的生前赠与征税,也不对代际遗赠征税,只通过房产税对购房款赠与部分征收税款。由此观之,中国未来财产税体系的构建方式应当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取向:一是通过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弥补财产税体系的不完整性;二是在房产税设计中尽量缩小征税范围,将中低财富阶层尽量规避在征税范围之外。前一种是长期的制度方向,而后一种更符合现实的需求。目前,中国新型房产税方案正在设计中,而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还存在诸多障碍,况且在中国实现由双主体税制向所得税单主体税制的过渡之前,财产税并不适宜在税收中占据过高比例。

因此,当前的政策思路应当着眼于两点:一是尽量提高新房产税设计方案中的人均扣减面积,扣减面积中既包含了对基本住房需求的照顾,也包含了父母购房款赠与的部分,这样就能将中低收入阶层因购房款赠与导致的对负税人公平损害程度降到最小;二是考虑如何构建初次就业人群住房刚性需求的释放机制,通过加大政策保障来降低他们对父母购房款赠与资金的依赖程度,在满足年轻一代住房需求的前提下,也有助于挖掘住房刚性需求以支持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三是继续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提升老年人对养老金养老、住房养老等多样化养老模式的信任和依赖程度,逐步降低家庭养老在中国养老模式中的传统地位,避免父母基于交换动机的购房款赠与带来的养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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