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的维权之路有多坎坷

2015-01-20 03:03李学群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8期
关键词:病患者职业病工伤

李学群

4月25日至5月1日是2014年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劳动者的劳动地位变得弱势了,无法和用人单位抗衡。怀揣梦想外出打工,“职业病”让一切破灭。身处绝境争取权益,漫漫维权路何时能拯救脆弱生命?维权为何如此艰难?劳动者权益怎样才能得到更好保障?

职业病患者坎坷的维权之路

2009年,就在张海超开胸验肺震惊全国之后,80公里之外的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20几名从事矿石粉碎生产的工人被诊断为尘肺病。4年多过去了,这些尘肺病人中有6人死亡,3人卧床不起,其他活着的大多数,由于无钱住院治病,只能在死亡线上挣扎。

村民何黑娃的父亲何新义就是其中一位。 2008年11月,何新义被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尘肺病康复中心诊断为硅肺三期,在做了双肺灌洗手术后,他一趟趟找国安公司老板讨说法,但这家企业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赔偿。2009年9月22日,何新义在挣扎中死去。眼睁睁地看着父亲死去,何黑娃下决心一定要给父亲讨个公道。

2009年,为了葬父还债,何黑娃不得已与乡政府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规定:甲方尘肺病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自愿放弃就患尘肺病所享有的仲裁、诉讼权利,保证不再就同一事件、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如甲方违约,补偿金要如数退还给乙方,并支付违约金两万元。协议签订后,何黑娃拿到了5万元的救助款。

全村21名病人,与何黑娃一起签署这份协议的有16人。很快,村民发现,这些钱看病根本就不够,2012年,他们重新开始了维权之路。同年9月,村里18名尘肺病人,向登封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10多天后,申请全部被驳回,理由是这些申请“已超出一年的法定申请时限”。18人再申诉,也被驳回。

安建峰所在的石家庄玉雕厂没有给他做过任何职业健康检查,更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于职业史、既往史,他又提供不了任何证明材料。安建峰去做职业病诊断时,一度很绝望,他觉得自己走投无路了。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医生根据他的自述、提供的材料以及诊断结果,给他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很多人并没有安建峰这么幸运。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要提交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等一系列材料,其中大部分资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虽然《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如实提供相应资料,但在现实中,企业往往不愿意“自证其罪”,并不愿意如实提供患者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

安建峰是幸运的。尽管他提供的材料少之又少,职业病防治院的医生还是根据事实做出诊断并给他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在全国职业病防治医院数量不多的情况下,他又幸运地不用东跑西颠地去外地就诊。崇礼县的贡江、张庆武、马绍英等15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张家口市没有一家可以做职业病诊断的医院,他们患病后,还要忍受病痛的折磨,一路奔波到保定就诊。患病后本来生活就很拮据,为做出职业病诊断,他们不得不借钱,花费极高。

维权律师张士谦指出,在一些发达国家,任何一家医院均可做职业病鉴定,而在我国,能做职业病诊断的,只能是职业病防治医院或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而职业病防治医院往往只在地级市设立,导致职业病患者要长途奔波进行诊断。目前,我国职业病专门诊断机构不足500家,尚有60多个地级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个别省份甚至只有1家机构。职业病诊断服务高度集中不利于减少劳动者的诊断成本、降低诊断难度,也容易使错误的诊断难以得到纠正。

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义联中心)发布的《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在其调研的工人中,48%的人曾因材料不齐全而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受理。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人,不少用人单位会一口咬定不是自己的工人。有26.2%的工人在向用人单位索要相关材料前,先要为证明劳动关系而进行仲裁及诉讼。为准备齐所有诊断材料,四分之一的工人用了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三分之一的人花费超过了1000元。待材料齐备,经过平均34天的等待后,工人们才获得职业病诊断结论,随后方可进入工伤处理程序。

义联中心的调研发现,57.8%的患者经过30天以上的等待,才能领取到工伤认定书,其中最长的花了整整1461天。此后,51.8%的患者又要经过30天以上的等待,才能得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最长的花费了122天。这三个程序中的每个环节都可能面临异议而又复议或重新鉴定。

此时,若有工伤保险,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若无保险,则还要再向用人单位追偿。如果对用人单位的赔偿标准不满意,又需要劳动仲裁,还可能启动民事一审、二审程序。若用人单位恶意抵赖,还可能再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工伤处理的程序可以达到10项。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事务的操作情况,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的时长可以达到1514天。

遭受工伤的职工一方面要面对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又要在旷日持久的工伤维权程序中,支付医疗费和打官司的各种开销。“马拉松”式的维权过程,往往更加重了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在这漫长的维权过程中,患者是在与死亡赛跑,结果是,许多职业病患者没有等到赔偿的那一天,他们就抗拒不了死亡的召唤。

职业病维权之难到底难在哪里

职业病维权,首先得有劳动关系的认定。在职在岗的患者还好说,那些已经离职特别是离职时间长的患者,要想再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着实不易了。

一方面因为供大于求、资强劳弱的劳动力现状,决定了劳动关系证据材料往往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把控,劳动者很难拿到相关资料,比如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严格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然不少。更多的用人单位虽然签了合同,却不会给劳动者合同文本。另一方面,因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限,生活条件更受限,即使有些证据材料给了劳动者,也随着时间推移或遗失或所剩无几。

这样一来,劳动者离职之后再要来证明曾经的劳动关系,谈何容易?这道程序就拦住了众多的职业病患者。甭看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的职业病患者人数,那些数字远不能反映真实的职业病受害者情况,相当一部分职业病患者因为诸多原因而进入不了有关部门的统计范围中来,特别是那些症状尚不严重的患者。

确认了劳动关系,要想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性证据又是一道难以跨越的诊断门槛。虽然《职业病防治法》已经不再将可致病因素与职业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诊断的标准,但总归还得正视二者之间存在的关联,并且还得排除患者疾病的其他致病可能性之后,才能下职业病的诊断结论。如此一来,有毒有害工作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获取本身就是一个难题。

工作环境本来存在有毒有害物的,用人单位可以说没有。本来有多种有毒有害物的,用人单位只承认与职业病无关联的物质存在。即使存在可致病的毒害物,用人单位也有可能在工作环境毒害物检测标准上玩手段。即使工作环境检测出超标的毒害物,有关医院也有可能将你的疾病诊断成自身原因的疾病。比如,张海超开胸验肺前就被一口咬定是普通结核。再比如,广东惠州超霸电池厂女工程师王凤平在镉超标的环境中干了八九年,双肾都已萎缩两三成了,诊断机构仍坚持说她的肾病与镉无关,哪怕是港台专家以及内地其他权威医院的医生们反复确认其患的就是职业性镉中毒,却依然无济于事。连职业病都诊断不了,劳动者的维权又从何谈起?

职业病一旦被诊断,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可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法律规定当然是不错,但实际执行起来未必顺利。首先是伤残等级障碍。五级以下伤残的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多半会想法子逼着劳动者一次性解决,然后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迫不及待地终止不再续签。而一次性的工伤待遇,即使是五级伤残,所获补偿也不过数十万元。对于终身不愈且日渐加重的大多数职业病患者,这几十万元补偿款远不够后续治疗。

对于四级以上的职业病患者,虽然用人单位不敢解除劳动关系,但要享受工伤待遇,患者就得自己办繁琐不堪的手续。比如延长治疗期,三两个月就得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比如异地治疗,虽然患者可以回老家治疗,但其医疗费报销还得回用人单位所在地解决。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参保,职业病人要想获得工伤待遇,其困难还要比参保者复杂得多。

职业病的特性决定了一般工伤保险待遇尚不足以弥补患者损失,而职业病患者一般都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主梁一朽大厦将倾。何况,职业病人自身的治疗、生活质量也远非工伤保险待遇所能保障。所以,《职业病防治法》特意规定了职业病人的民事求偿权。在法律实务中,职业病人想要在工伤待遇之外拿到民事赔偿,几乎不可能。

职业病与一般工伤最大的不同,在于一般工伤多为一次性伤害,短期内即可治愈,虽然残疾都是终身性的。然而,职业病则绝大多数无法治愈,且一般都会逐渐加重,一旦罹患即不可逆转。所以,职业病普遍存在伤残晋级的问题。晋级之后,待遇如何计算?按诊断时的标准,还是晋级时的标准?现有规定并不明确。但现实中,晋级后的患者,其劳动能力及生活质量自然会随之下降,而如果套用诊断时的标准来计算待遇,显然不足以抵御物价持续上涨而造成的生存压力。

应理直气壮为职业病患者维权

几年前,北京一家劳动法律研究中心曾经公布过一份职业病调研报告,因为材料不全,需要走完职业病鉴定法律程序的时间为1149天,紧随其后的工伤法律鉴定长达1514天,那很多因为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历了十年的维权都没有拿到任何的赔偿,这个数字真的很令人揪心,因为在这个数字背后是一个个饱受折磨的家庭。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十一条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近年来,四川省广元市总工会始终把职业病防治宣传引导放在第一位,利用板报、宣传栏、标语、厂矿广播、网站等大力宣传,让企业和职工了解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广元市总工会总结开展“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先后赴唐家河煤矿等30多个企业走访调研,同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座谈,深入车间、班组和井下,询问职工生产、生活和安全等方面情况,看望慰问了生产一线职工。随着“两个普遍”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该市总工会把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在全市积极推进,企业普遍对新进员工首先进行体检,每年还要进行例行检查,职工离开企业,也要进行检查。广元市旺苍、苍溪等县出现几起尘肺病职工,事发后,该市总工会立即与劳动保障、卫生、疾控、安监等有关部门迅速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村组农户家中,开展摸排调查,并向省总工会争取到帮扶资金15万元,自筹资金6万余元,对患病较重的农民工在医疗、生活、助学等方面给予帮扶救助。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职业病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常常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难。从“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深圳农民工尘肺,一桩桩沉痛的事件一次次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之殇。

在引进境外投资和技术时,一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与此同时,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危害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尤为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

卫生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超过1600万家有毒有害企业,受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而其中农民工就占到了约90%.尽管还没有农民工患职业病人数具体的统计数据,但是每年职业病新发病例、职业伤害和死亡人员中,就有一半以上是农民工。农民工群体具有流动性大、男多女少、受教育程度低、就业非正规化等特点,主要从事的是高危险性职业,并且患职业病的潜伏期长,大部分农民工只是在生病后没有能力工作的情况下才回到家乡养病。但是职业病往往费用较高,农民工负担沉重,回家乡的农民工依靠新农合,报销水平低,同时企业也未承担应尽的责任。

大量农民工职业病患者在依照现行法律程序寻求救助时,往往难以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或因用人单位不复存在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并因此得不到基本的医疗救治,加之现有的各类保障制度未能有效衔接,不能充分保障工人的健康权益。因此,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有关专家提出如下建议:针对没有工伤保险但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其职业病的治疗、康复均应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范畴。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考虑为濒临绝境的职业病患者家庭办理低保,最大限度给予他们实质性的帮助。

职业病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应当将职业病预防和诊治纳入社会保障综合体系内,多重手段齐头并进,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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