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民主化

2015-01-28 13:31
2015年16期
关键词:民主化公众参与职业化

许 铭



论司法民主化

许铭

摘要:近年来,司法与社会关系较为紧张,在个别案件中(例如彭宇、许霆案件等),即便民意被考虑到案件的审判中,司法的公正性仍然受到质疑。司法改革迫在眉睫,但改革方向却是一筹莫展。司法改革应当走向职业化或是走向民主化,学界兴起一番争论。应该说,司法民主化和职业化二者应并驾齐驱,而公众如何有序参与到司法中去成为司法民主化的关键所在。因此,要实现司法民主化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司法职业化的推动作用和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司法。

关键词:司法;民主化;职业化;公众参与

一、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之争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院所需要解决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多越复杂,导致司法迫切需要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司法改革应当走向职业化或是走向民主化,学界兴起一番争论。在二者的争论之中,两个派别观点对立的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观察角度不同,对司法民主化的内涵有不同的界定。司法民主化以及司法职业化的区别是一个程度上的问题。法官的价值中立是一个理想的状态,法官作为一个与社会接触的人,在判案时必然有自己的一个价值取向,这个价值取向就深深受着社会的价值取向的影响。而司法职业化要求法官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时候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应当排除自己的主观价值倾向。那么当法律对一项纠纷没有明文规定时,而那种纠纷的解决又无法通过立法来确定时,法官可能就会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结合其他因素的考虑,比如社会的政治、道德等,对案件作出符合理性的判决。所以,司法职业化并不会也不能完全排除司法能动。而司法民主化也不代表法官在判案时就应当充分考虑所谓的“民意”。

理论界通说认为:“民意指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有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①总的来说,民意具有三个特征:其一,民意主体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民众;其二,民意的内容具有道德伦理的倾向性,因为民主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与坏人的观点来看待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作出回应。其三,民意具有易变性,由于民意更多是一种感性的集合,容易受外界信息的干扰,可能还会被恶意操纵。②

事实上,司法职业化并不反对司法民主化,司法民主化也并不代表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就应当顺从民意。如果顺从民意,则将导致法院失去其中立性,最终的结果反而是违背了公意。整体司法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司法职业化应得到加强,而司法民主化也应得到重视。司法的民主化要怎样实现?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结合要如何实现?如何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前提之下让民意顺利进入司法的审判过程之中?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中之重。

二、如何司法民主化

(一)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员制度是法院吸收普通公民中的非法律职业人士参与案件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所言:“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既可能是贵族性质的,又可能是民主性质的,这要随陪审员所在的阶级而定。”③对于陪审制的政治意义,政务院指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是吸引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形式。在一审案件中,由群众选举公正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不仅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案情弄清, 因而使案件容易得到公正处理, 并且可以提高群众对国家的责任心和主人翁感觉,密切法院与群众的联系。”④

这种制度是民主合法参与司法的一个种重要方式。陪审员在法庭上的表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众的呼声和意愿,保证一种相对民主的实现。最主要的是,民众都有机会参与到司法过程中,这样一种机会就是民主的体现。

反观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在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在法律定性上无法给出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一种任命制,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违背了其设立的初衷。当前我国采用的是由法院提名、人大任命的做法,理应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人大选举确认。因为由法院自己决定陪审员这违背了当初设立人民陪审员的初衷。另一方面,我国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权力过大,致使人民陪审员处于一种陪而不审的状态,应当约束审判委员会的过度权利,让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审判真正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应该说,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司法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发挥司法职业化的推动作用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两者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不是一种对立关系,恰恰相反,司法职业化是司法现代化的产物,而它又是现代司法民主化的必要组成部分。所有,积极发挥司法职业化对司法民主化的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职业化要求对法官进行专业的法律教育、司法技巧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此基础之上,法官应当严格遵守程序要求并确保价值中立。根据司法职业化的特点,可以得出其对司法民主化有很大的正面推动作用。众所周知现代法律体系纷繁复杂,想要正确把握其内涵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要实现司法民主化,应该考虑利用这些法律专业人员,让他们以掌握的专业技能把握法律民主价值。再者由于法官的职业思维具有规范性、逻辑性、和保守性的特点,这决定了法律自身的稳定性,防止出现独断专行的现象,从而有利于司法民主的进程;第三,在一定程度上,职业化的司法有抵御民众的非理性冲动,抵制司法中的多数人暴政,抵御他项权利的侵蚀的作用,有利于司法民主的实现。

(三)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司法

在未来的司法决断中,应当充分吸纳民意。目前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面临各种各样的困境,亟需提高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在大的制度内实现公民参与良性互动,进一步推动司法民主化的进程。

首先需要规范公民的参与形式,以此让民意能在司法决断中的到真正体现。公民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合法地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个人或集体的利益、意愿和主张,从而影响整个司法进程。要有效规范公民的参与形式,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使公民参与从无序化、非理性化转变为规范化、理性化。目前由于自由无序的网络参与愈演愈烈,很多公民利用网络这一平台,肆意发泄自己对整个司法环境及法官的不满,扰乱了整个公民参与的秩序。因此,在培养公民理性化参与的道德以便更好地在司法决断中表示出来。二是公民的参与应该引导他们把关注重点从实体结果的关注转变为对具体程序的关注。现今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反映到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中也是这样。以许霆案为例,公民关注的是原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这一量刑结果,而较少去探究这一结果究竟是如何得来的。也许我们可以说许霆案的改判是一种公正,但是其实现过程却鲜少被公民所看到。所以,需要引导公民使其将对司法个案实体结果的关注,转变为对司法个案具体程序的关注,唯有如此民意才能在司法决断中得到真正体现。

其次规范公众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行为,实现媒体与司法在制度化框架内的良好互动关系也是很有必要的。舆论自由对防止司法腐败和纠正司法失误有不容忽视的功能。目前我国司法和媒体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因为媒体有时会因为获取到的信息内容有限,出于迎合民众的心理而编造事实,从而形成一股偏激的虚假的民意扰乱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注重构建与媒体的和谐关系。从媒体角度来说,应当规范自身的行为,提升媒体工作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如实地进行新闻报道;同时,司法机关应当给媒体一些特殊便利,充分调动民众通过媒体监督司法的功能。(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张隆栋:《大众传媒学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

②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页。

③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3页。

④《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3), 法律出版社, 第9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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