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5-01-30 05:12胡道华
中国民政 2015年20期
关键词:困境社区儿童

胡道华

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困境儿童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概念。我们所说的困境儿童,是指所有那些因为自身、家庭或社会原因,造成学习和生活处于困难境地的儿童,包括孤儿、弃婴、流浪乞讨儿童、残疾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贫困家庭(包括父母重病或重残)儿童、流动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如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儿童)等。

关于困境儿童的相关数据,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2013年,全国共有孤残儿童54.9万人,全年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救助儿童3.6万人。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全国约有残疾儿童504万人。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推算,2010年,全国流动儿童规模3 581万人,其中农村流动儿童2 877万人;留守儿童6 973万人,其中农村留守儿童6 103万人。

虽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困境儿童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孤儿保障、留守儿童关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保障、儿童大病医疗和救助、残疾儿童免费康复等,但不断出现的困境儿童自杀、受忽视、受虐待、遭受性侵犯等事件,凸显我国在困境儿童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提示我们在落实现有有关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同时,仍然需要进一步拓宽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统筹解决。

一是倡导全社会树立儿童优先的意识。当前困境儿童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各方面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和儿童保护意识的淡薄,也反映出儿童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以及儿童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做好儿童工作特别是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理念是先导。因此,必须持续、长期、不间断地做好宣传倡导工作。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决策者来说,宣传倡导可以使他们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依法处理儿童保护相关问题时,从儿童优先的理念出发,充分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使儿童利益最大化。对于儿童监护人、学校、社区、派出所、医疗机构等直接接触儿童的人群来说,宣传倡导能够帮助他们掌握儿童保护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在直接面对困境儿童的相关问题时,做到科学处理,防止困境儿童受到伤害。对于儿童自身及其家庭来说,宣传倡导可以增强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家长的监护能力和水平。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倡导,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是建立社区儿童保护和服务体系。社区是儿童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对于困境儿童来说尤其如此。从2006年开始,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与联合国儿基会合作,探索建立社区儿童保护和服务体系。一方面,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保护工作机制。妇儿工委发挥议事协调职能,协调社区居委会、公安、民政、医疗、教育等相关部门、机构和志愿者组成社区儿童保护工作办公室,作为社区儿童保护的核心枢纽,负责组织、计划、管理社区日常儿童保护事务,开展社区儿童保护的计划、组织、决策、评估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社区儿童保护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司法干预、转介、安置一体化的的运行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相关人员及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做好儿童保护工作各个环节的衔接。另一方面是在社区建立和运行儿童之家,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教育指导、心理支持、家庭照顾、社会救助等服务,满足儿童及其家庭的服务需求。儿童之家采取的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依托社区、动员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参与服务的管理和运行的模式。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社会力量参与对提升困境儿童保护工作专业化水平,扩大服务覆盖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充分培育和引导专业化的、服务儿童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困境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需要培养专业的儿童社工人才,同时还需要调动社区、家庭、志愿者及儿童参与相关工作。因此,应当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录中增加儿童服务的项目,积极探索,引导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支持、项目试点等形式发展公益项目,逐步形成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困境儿童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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