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宣告制度的探索发展——以B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实务样本为例

2015-01-31 12:29陈星亮张春燕
中国检察官 2015年18期
关键词:宣告评议人民检察院

文◎陈星亮 张春燕

检察宣告制度的探索发展——以B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实务样本为例

文◎陈星亮*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257091]张春燕**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257091]

摘要:内容以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为目的,山东省部分检察机关探索了检察宣告制度,增强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司法属性。检察宣告的程序包括宣告前准备、阐述案情、征求各方意见、释疑说理、宣告检察决定及参与人员评议的反馈等环节。从宣告实践看,现有的做法优势与不足并存。下一步的实践中,要加强公开透明,全面展示法治正道的进路,让个案公正体现于检察决定前的听证程序,使司法公信建立在法定、实时、公开、专业的监督评议之上。

关键词:检察宣告制度侦查监督实务样本效果评析发展设想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因行路纠纷与被害人于某某、王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撕打中陶某某持菜刀将于某某后背砍伤。2014年10月5日经鉴定,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陶某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双方达成赔偿协议,B市L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进行了公开宣告。

为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检察权司法属性,山东省部分地区于2013年开始推行检察宣告制度,在实务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B市人民检察院为例,去年以来启动宣告程序共408次,案件无一名犯罪人重新犯罪,无一起案件激化矛盾或引发缠访闹访。不过,作为新生的事物,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亟需改进之处。下文以B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为例,对侦监环节推行检察宣告制度的操作进程、实施概况、取得效果、存在不足及完善对策提出肤浅之见,供同仁研究指正。

一、检察宣告的程序及运行中的其他问题

(一)宣告前的准备

1.正确把握案情:L区院经审查认定,陶某某系偶犯、初犯,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2.对拟公开宣告案件作出风险评估:依据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陶某某案被评估为低风险,经检察长批准同意公开宣告。承办人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交由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3.确定参与人员:除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配偶周某某、辩护人、被害人于某某到场发表意见,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山东工商学院法学教授到场观摩评议。

4.宣告前的通知:侦监部门及时将文书材料移送案管部门登记,案管部门在宣告前两日,将时间、地点、案件名称通知参加人员,并进行公告。

(二)正式宣告

1.由L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督科长担任宣告人,主持并宣布宣告活动开始,书记员核实并宣布到场人员名单、宣读纪律。

2.案件承办人说明案件情况及审查认定事实,证据展示、阐明依据理由。

3.依次征求侦查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允许阐释本方意见。

4.宣告人宣读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对各方提出意见释疑说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

5.侦查人员对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予以强调,要求犯罪嫌疑人认真反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顺利度过取保候审期。周某某受陶某某之委托,当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表示一定会严格守法,绝不再违

法犯罪。

6.书记员当场送达决定文书,并告知相应救济途径,宣告相关的文书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签收;宣告人宣布宣告结束,上述情况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三)接受监督

宣告结束后,书记员当场发放《检察决定宣告评议表》,主动接受各方的执法监督评议,对执法程序、作风、能力、廉洁等作出满意度评价,评议结果自动分流给案管部门或纪检部门审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配偶周某某称本方意见得以充分表达,对检察工作很满意。人民监督员马某表示,此举打破检察机关办案的封闭性、神秘化,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执法程序规范公开。

(四)检察宣告制度运行中的其他问题

1.适用范围。2014年B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B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宣告实施细则》(后称《侦监细则》),规定只对因不构成犯罪和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复议复核决定。同年8月新发布《B市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宣告工作的意见》(后称《加强意见》),宣告的检察决定新增三项:(1)公安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不批准决定;(2)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3)申请立案监督的答复。

2.参与人员的扩展。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吸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其他案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纪检监察人员、专家、学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学校、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代表;《侦监细则》规定可以允许公民、新闻记者旁听。

3.持续推进规范化建设。统一设置标准的检察宣告庭,[1]案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庭内设置执法活动区和旁听区。在押犯罪嫌疑人参加宣告时,在看守所内设立的检察宣告庭,由驻所检察室负责管理。

《加强意见》允许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增加犯罪嫌疑人悔罪、当事人和解两个环节。宣告后一个月内走访被宣告人,考察近期表现,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司法求助问题。

二、推行检察宣告制度的效果评析

B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宣告制度的建立,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律权威、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是,在“凸显检察权司法属性”上,其制度设计距离真正的去行政化尚远。

(一)“封闭式审查”迈出大步,“决策专断化”却未被触动

检察宣告依托专门设立的宣告庭,在公开、固定的场所宣布和送达检察决定,是对以往检察决定宣布和送达方式不规范问题在制度设计上的积极回应,将检察权置于开放透明的环境下运行,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避免了损害当事人权益问题。

B市侦查监督实务样本中,案件承办人当场回应各方意见的规则,这种释法说理的设计显然不科学,只能说明非检方意见在实体审查上,不可能影响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即使错过的是有价值的信息。这是传统的单方、背靠背式审查的持续,没有主动考虑到检察决定,要面对的是转型社会的浮躁冲动、日新月异的动态环境等。很明显,这种权力本性带有的盲目自信习惯,已经不适应个别公正日益渴求的现实司法,新类型、复杂案件层出不穷,专家证人等新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发酵成长,检察干警不可能是“全才”,只能是法律“专才”,每案当场回应,实是强人所难,更不符合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行使权责更具正当、更高权威的期待。

(二)改造诉讼的“非参与性”踏出大半步,“对抗化”只进了一小步

司法公开理念重在秉持自然公正原则,即法律程序内的任何意见应当得到公平的听取,并可以进行质疑辩论,直至结果予以公开宣布。检察宣告制度中,检察官面对面向当事人解释和说明检察决定出台的缘由、依据,耐心释法说理,认真听取意见,有利于及时消除误解、赢得理解和信任。然而,从B市侦查监督实务样本看,更侧重专门司法活动的庄严性和权威性,把注意力放在宣告形式上,证据事实早在宣告前定局了,仅仅允许双方向检察官表达意见,检察官分别向双方释法。这样,仿佛是对双方的主动深度参与、证据或事实抗辩有意回避,没有改变疑点重点认定上难以公开互动的痼疾,难以形成明确有效的争点,无法实现在司法诉讼中表达而全面释放公民诉求的目标。

就自然公正的完整性而言,已经走完了大部分,缺少的只是最后一段,即公开对抗质辩,这也是最难跨出的一步,表现出面临复杂形势下公众的压力干扰,检察干警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直接应对的信心不足。当然,比

起以往的书面、单方、背靠背审查,双方能够面对面发表意见已是相当的进步,毕竟,改变长期以来的暗箱习惯,非一朝一夕之功。

(三)改变“监督不力”虽迈出了步,但迈错了脚

B市侦查监督实务样本采取统一纳入“当事人评议”机制,评议结果自动分流至案管或纪检部门审查,并及时给当事人反馈处理。[2]这一做法混淆了接受监督评议与当事人意见反馈的定位,将评议权“强加”当事人身上。显然,它更加重视当事人意见反馈,这与行政执法一心一意追求行政相对人的完美评价,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在功能设置上使应当代表公共立场的“评议”错位:

一是忽略“评议”与反馈不同。前者本意为“经议论而评定”,[3]司法评议的主体与被评议方应当无利害关系。因为自然公正原则不单单是要求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还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同时,应当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作证。[4]不能忽视的是,评价满意度的方式、评价内容的个体化,又是由利害冲突的双方评价,司法人员是难以周全的,在这种中国式考核前,是否能保持公正的心态呢?

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外部监督者,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B市侦查监督实务样本只是规定三类人员通知到场参与,对案件的了解、参与与其他人员无异,甚至没有规定发表评议意见的程序,对检察机关已然作出的决定缺乏公共立场的监督评议,这种参观式的事后监督,意义更多的是体现开放精神罢了,不符合通过更深度诉讼参与而提升司法公共信誉的趋势。

三、检察宣告制度持续发展的设想

(一)司法透明“看得清”:不能停止于看到表象,更在全面展示司法内里,弥散“法治正道”于公众网格

透明司法注重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即结局归于程序参与者自身行为或语言时,更容易形成司法认同,以构建升级版的透明公开模式。也就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度、公众知情需求的差异,建构一个更广度公开、更深度透明的程序,全面展示案件的争点、难点、疑点,防止诉讼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公众的误解或不完整的认知。在此基础上,发挥诉讼在社会主体间实现交换式均衡的特性,以公开、透明、渗透的方式,将法律话语展现社会层面的诸多“毛细血管”。唯此,透明司法方是真正的服务公众、匡扶正道,每个公民对公开参与司法有更多期待、更强信任。

法律规则的设计应当兼顾社会不同的利益和需求,公开当然并非绝对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要求不向社会公开的案件等,是否公开上要保持审慎、理性,若公开相关信息,必须严格把握公开内容,防止产生侵害正当权利而违反公义。

(二)司法责任“做得实”:建立检察决定前的听证制度,提供更具良善、公正品质的程序供给,实体上力求更多的个案公正

1.明确听证目的,扩大涵摄范围。听证的“兼听”目的,即全面听取当事各方意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包括进一步查明事实和证据、影响处理结果的轻重情节,若已有明确法律评价时妥善处置的途径等,为程序上的终结性决定打好基础。参与人员范围适当扩大,可以通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与;对不捕可能引起社区居民的严重负面反应的,应当邀请社区代表列席,如S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S省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宣告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S省实施细则》),即有此类规定。[5]

案件适用范围上,考量理性正当、合理必要、诉讼效率、社会效果等要素,可以将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不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维持原决定的案件纳入,[6]条件成熟时,扩大至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要注意的是,防止出现“过度医疗”式的“供应”听证,避免不问案件、事项的差别,司法资源配置上平均分配,或简单追求适用数量,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拖延,导致诉讼效率降低。

S省人民检察院对审查逮捕案件,开始试行以公开听证、公开论证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7]对象是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2.听证程序参照庭审,突出司法属性。检察听证作为执法办案的具体形式,是吸纳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第三方的理性参与,可以分为权利告知、案情介绍、事实调查、案件辩论四步走。比之B市侦查监督实务样本,重点改进以下几点:(1)事实调查环节增加交叉询问,经主持人同意,双方可以申请证人或鉴定人出场作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实现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当场参与;(2)专门设置辩论环节,合理运用利益逻辑,引导程序内互动博弈,[8]对争议点、疑点,有针对性的对抗辩论,以增大质辩的强度,促进争议双方的良性竞争;(3)听证的书面记录分别交由参与

人员审阅、核对、补充,经确认无误,均应当签字确认,对重大案件应当全程录像。

3.坚守中立、理性、平和,依法处理民意诉求。听证作为司法机关的执法载体,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允许公开旁听,但是,不允许听证时发言或运用微博等即时直播。当然,公众拥有依法评论的权利,不过,司法民主不等于鼓励民意直接介入司法审查,也不能取决于每个公民看法的简单累积,更不允许借“公义”之名的民粹极端行为,或恶意利用舆论等非正当手段,影响正常的司法决定以获取私利。

(三)司法信誉“经得验”:接受法定、实时、公开、专业的监督评议,以获得更强的公信力

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一直是社会热点,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强化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任何司法制度的改革创新,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充分发现已有规则的丰富内涵。前述三类人员作为监督评议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诉讼监督地位,从案件事实、社会危险性、社会效果、社会矫正等方面给予评议,[9]其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予以充分说明,从而在程序上给予检察宣告以中立的监督供给,对检察权行使实现有效制约。

同时,检察机关这种独立、规范、公开的“第四极”(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为“前三极”)的参与,在公众心中更容易形成认同,扩展司法审慎、公义的良好信誉。为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也可以“在宣告前以公开形式发布通告,允许公民持合法证件参加旁听”。需要指出的是,这不是要取消当事人意见反馈,实际上检察机关早已建立了相应制度,不需要在司法制度改革中单独列明的。

当然,任何检验过程都要面对可能的风险,要作出充分的准备。拟进行公开宣告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对公开宣告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当事人意见,重点了解被害人方的诉求,提前做好说服教育、化解矛盾工作,同时要对公开宣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研判,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

注释:

[1]B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宣告场所正面墙壁悬挂国徽,下面设立宣告台,中间是宣告人席位,宣告人席位左右各设立检察员、书记员席位;被宣告人辩护人及所在单位代表、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分列宣告台两边,宣告台对面是被宣告人席位;后方设立旁听席。宣告场所的整体设计简洁大方、庄严肃穆,能够让所有走进宣告场所的人感受到法律的神圣。

[2]2014年8月S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推进检察宣告现场会上,从B市人民检察院经验材料《创新实施检察宣告制度,着力打造检务公开新品牌》中摘录。

[3][宋]司马光:《答彭朝议书》:“於朝政阙失,民间疾苦,愿不惜以时上闻,俟禁中降出,得与诸公评议协同者,即行之”。

[4]龙子昂:《我国审前羁押听证程序的确立》,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第9页。

[5]《S省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学校、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人员参加,加强对宣告活动的监督,帮助释法说理”。

[6]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也在开展检察决定听证、宣告的试点,不过,他们认为“案件定性有重大分歧,或者对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导致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严重瑕疵,不足以认定犯罪的,应慎重启动”。

[7]《S省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存在较大争议拟进行检察宣告的案件,可以在宣告前,按照规范程序,采取公开听证、公开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审查,确保检察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升检察宣告效果。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迳行宣告”。

[8]2011年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张明澍提出:“关于更技术化、更具体的指标来勾勒中国人嬗变中的民主观,中国人想要中国自己的而不是外国的民主,中国人想要的民主,德治优先于法治,理想主义的政治参与正在向现实主义的政治参与转变;……重视实质和内容优先于重视形式和程序,协商优先表决。”引自张明澍:《中国人想要什么样的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35页。

[9]《S省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可以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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