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确立米兰达规则的初步探析

2015-02-06 16:38
法制博览 2015年23期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保持沉默

孙 盼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30

一、米兰达规则的内容

在“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Miranda v.Arizona)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当一个人被拘留或者被剥夺了自由,同时面临讯问时,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必须采取法律程序上的保护措施……[1]据此,米兰达规则要求在拘留讯问开始之前,必须对犯罪嫌疑人传达下列警告内容:第一,你有权保持沉默;第二,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用作呈堂证供;第三,你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第四,如果你不能承担律师费用,在讯问开始之前会为你指定一位律师。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取的证据将不被法庭采纳。米兰达规则的内容可被概括为如下两部分:

(一)米兰达警告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得以强制程序或方法迫使任何人供认自己的罪行或接受刑事审判时充当不利于自己的证人。[2]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自证其罪。”联邦最高法院正是根据这项权利创设了米兰达警告。另外,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米兰达规则再次重申了这一权利。

(二)供述可采性标准

在米兰达判例之前,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供述的可采性标准取决于具体案情,主要标准是自愿性。现在,自愿性仍是其供述可采性的标准之一,但是可采性现在必须经过法庭询问下列三个问题而且得到肯定回答才被认可。1.是否向你宣读了米兰达警告?2.如果已经向你宣读了米兰达警告,你是否声明过弃权?3.你是否在理智且自愿的情形下做出声明弃权的决定?

二、米兰达规则在美国的发展

沃伦大法官有当检察官的经历,深知犯罪嫌疑人因刑讯逼供所受的折磨。他借此机会,在米兰达案件中主张对警察行为的限制。支持者认为米兰达规则保护了人权,批评者则指责法庭对犯罪行为太过温和。2000年,联邦最高法院发布了迪克森诉美国(Dickerson v.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曾将米兰达警告描述为“预防性保障措施,而不是宪法性权利”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表示,反对米兰达判例已被推翻。最高法院决定用“宪法性的”、“基于宪法的”、“宪法性判例”这样的字眼表述米兰达规则。这引来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蔑视。他对最高法院可以为违反宪法权利建立预防性保障措施的观点进行了谴责,认为那是“一种巨大的、反民主的、可怕的且并不存在的权力”。[3]这些对于米兰达规则进行限制的实践表明,制度与社会是需要磨合的。事实上,米兰达规则在美国至今仍被沿用,并已成为其文化的一部分。

三、我国确立米兰达规则的制度基础

2012年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正当程序注入了新的血液,也为米兰达规则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制度基础。

(一)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实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完善了辩护制度。首先,将委托辩护扩展到侦查阶段,同时还规定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其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被公认是标志性进步。但是对于该规定能否说明我国已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尚有争议。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具有不同的含义。[4]前者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司法专横,体现控权的思想。而后者则通过对个人赋权来增加诉讼的对抗性。也有人主张,不应该对法条进行扩张性的解读,认为我国已确立了沉默权只是一种推论。本文认为可用明示的沉默权和默示的沉默权解开疑惑。[5]米兰达规则的实质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法定的沉默权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一告知是对上述两种权利在程序上的落实。米兰达警告中的“你有权保持沉默”是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默示沉默权明示化,而不是创设了沉默权本身。

持否定意见的学者的另一个主要论据是,新《刑事诉讼法》在第118条中保留了如实回答的规定。因为如实回答义务的存在,很多人认为这与沉默权矛盾,所以我国不可能存在沉默权。然而,犯罪嫌疑人是有权选择保持沉默的。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会因为有如实回答的存在便被削弱。因为从法条看,不如实回答是不会带来法律上的负面影响的,即不会因为“抗拒”而从严。反而,如果犯罪嫌疑人选择了如实回答,可获得从宽处理。所以如实回答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因此,我国事实上已确立了沉默权。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随着对程序价值的关注,各国一般认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力的任意侵犯,以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此次修订,吸收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四、我国确立米兰达规则的功能分析

(一)米兰达规则可保障前述两大权利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大多犯罪嫌疑人不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根据米兰达规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示要会见辩护律师,那么讯问必须停止,直到律师到场为止;如果讯问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取得了一项坦白,那么控方就有责任证明犯罪嫌疑人已在理智且自愿的情况下放弃了其保持沉默的权利以及获得聘请或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

(二)米兰达规则可优化供述可采性标准

我国现在对犯罪嫌疑人供述采自白任意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这一规定表明被告人对于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负有一定举证责任。对于供述是否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这一问题,只有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有非法取证情况存在,法庭才调查,否则,被告人所做供述被默认为是自愿作出的。问题在于,首先,自愿性是个模糊的概念,难以确定一个明确的自愿性标准;其次,被告人对于存在非法取证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在身陷囹圄时要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往往难以实现。而确立米兰达规则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按照米兰达规则,自愿性仍是刑事诉讼中证据可采性的标准,但是其可采性必须经过法庭询问前述三个问题而且得到“是”的肯定回答才被认可。对自愿性的证明成为一般而不再是例外。

五、我国确立米兰达规则的具体范式

米兰达规则,虽然源自美国,但其体现的人权保障精神是国际化的,本文认为我国引入米兰达规则可以将我国目前默示的沉默权明确化,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通过确立明确的供述可采性标准减少非法取证现象的滋生,实现司法公正。综上,我国应确立米兰达规则,结合我国特色大致如下:第一,你有权保持沉默;第二,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被用作呈堂证供;第三,如果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第四,你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第五,如果你的状况符合指定辩护的情形,在讯问开始之前会为你指定一名辩护律师。

[1]罗纳尔多·V·戴尔卡门.美国刑事诉讼——法律和实践[M].张鸿巍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403-411.

[2]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09.

[3]Thaman S.Exclusionary Rules in Comparative Law[M].Springer Science+ Business Media,2013.

[4]杨宇冠.论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J].中国法学,2003(01):130-137.

[5]房保国.你有权保持沉默[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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