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股权明晰”要求的法律研究

2015-02-07 05:57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出资人权属三板

刘 奇

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上海 201102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重要补充,新三板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一个新兴种类。其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须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条件。股权明晰的要求在新三板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股权代持、职工会持股等容易导致股权不明晰的问题。因此,研究“股权明晰”要求的内涵以及其所包括的内容,对新三板上市的成功与否有重大的意义,也是本文的本旨之所在。

二、“股权明晰”问题的表现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其对“股权明晰”的解释是“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其中,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持股问题、国有股份问题以及外商股份的问题是《指引》所关注的重点。

首先,就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持股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情况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通过“股权代持”的形式在相关企业中持股。除此之外,尚有其他个人或者法人通过股权代持享有股东的实际利益。①然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往往会因为股东权益的享有问题发生争议,从而引起公司股权权属不明确的情况。其他诸如职工会持股、信托持股等形式均属于广泛意义上的股权代持。

其次,若企业申请挂牌上市之前有国有股份转让的问题,则需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另外,若申请挂牌上市之前有国有股份的转让,则需要符合资产评估、审批和备案的要求。除此之外,外商股份的问题则需要有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三、“股权明晰”要求的实现方式

在前文所述及的实践中产生的“股权明晰”问题的具体表现中,只要处理方法得当,“股权明晰”要求就能得到合法的实现。一般而言,针对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处理方法也不同,以下针对上述表现形式,分别论述其处理方法。

(一)股权代持问题

针对股权代持的问题,若股权代持发生在两个主体之间,即股权代持事实的发生是以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通过签订委托代持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则需在申请挂牌新三板上市之前对公司中存在的所有股权代持关系进行查明。在此基础上,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使实际出资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第二,实际出资人转让股份并退出,让名义股东或其他具有出资资格的人成为相应股份的股东。

第三,对于可能产生争议或纠纷的代持行为,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提前通过法院的确权诉讼确认真实股东的身份。

(二)国有股份投资及转让问题

其次,针对国有股份的问题,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所以要严格审查以下问题:其一,在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二,国有股份在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手续,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三)股权多次转让问题

在股权多次转让可能导致的股权不明晰的情况中,其须关注的问题是多次转让是否程序合规,主要表现为转让行为是否获得股东会通过,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股东名册是否及时变更等。

四、结论

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股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众多企业提供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提高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且为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创造了直接转板,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而无需经过发审委审核程序的机会。在诸多要求中,“股权明晰”是对公司股权权属稳定性和确定性的要求,只有在股权权属稳定和确定的前提下,公司的治理结构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同时敦促公司履行完备的信息披露义务,为股票公开转让提供清晰、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

[ 注 释 ]

①蒋莹磊.新三板业务中主体资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现代商业,2014(23):283.

[1]申林平著.新三板:挂牌操作指引与实务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王勇.新三板上市律师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N].2013-06-17.

[4]周茂清.“新三板”市场的形成、功能及其发展趋势[J].当代经济管理,2011(02).

[5]蒋莹磊.新三板业务中主体资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现代商业,2014(23).

[6]王旭.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问题[J].中国商贸,2010(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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