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2015-02-12 12:06马新文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司法理念法律

马新文

(河南警察学院,郑州450000)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马新文

(河南警察学院,郑州450000)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成长过程中权利的实现和福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实现即需要改革和完善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建设。此不仅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方面。本文初步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现状,提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宗旨理念以及总体框架,并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以及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从立法与执法这两方面切入,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从而切实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法律平台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他们身上寄托着家庭的期望,更寄托着社会的期望,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各个国家、每届政府、每个社会责无旁贷的使命。正如科菲.安南曾说的那样:“人类最神圣的信念是世界对未成年人的信念,人类最重要的义务是确保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尊重,未成年人的福利得到保护,使他们远离恐惧和贫困,在和平的环境中成长。”①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这段文字揭示了一个永恒的真理:未成年人是国之根本,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人类社会一直都在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到了19世纪,受工业革命的影响,欧洲和北美洲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已超越了家庭或家族的范畴,②高维俭.论少年法的基本原理[J].少年司法.2014(02).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与之前相比,国家在此间的角色日益凸显。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未成年人法庭法》,当年7月,伊利诺州芝加哥市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未成年人法庭,开启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新时代。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有了新的认识,未成年人权利的具体内容才被人们普遍认同。今天,未成年人的主要权利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被保护的权利:每个社会有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剥削及伤害的责任;二是被提供照顾的权利:每个社会有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福利及安全的责任;三是参与的权利:每个社会有给予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决

定自己命运的公民权利。

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现有规定

1.目前我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两部,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①石明洁.《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D].山东大学.2013.0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立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②参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它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2.包含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内容的其它法律法规有《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母婴保健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

3.在国际法律规范方面,当今比较重要的有关未成年人的国际性文件主要有《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

(二)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现有的法律体系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立法体系是指由一国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应当具备系统性、全面性和实用性。目前理论界虽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保障,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护翼、以其他基本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③鞠青.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思考【J】.立法研究.2004(06)但本文认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化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专门的、深入的研究,更缺乏规范的专业提法,而且这些错落无序的法律法规大都是自为一体缺乏衔接和配合、也缺乏内在的理念和逻辑的统一,加之与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相匹配的实体法、组织法、程序法还远没有到位,我国尚未形成缜密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三)现有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1.未成年人法律学科地位未被重视和认同,专职的研究人员和有质量的研究成果均非常有限,立法环节欠缺“儿童视角”。④杨晓慧.基于“全人”社会化视角探究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构建[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06)未成年人法律学科的地位还远没有得到认同:即使是针对一般的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研究也大都流于形式;剖析问题的多、口号式的多,深入的、理论性研究的很少,尤其是有重大理论价值或立法价值的研究成果更是凤毛麟角。

2.现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主次、层次,体系性较差。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包含三个层次,但这三个层次如何编排、以哪个层次为主线、以哪个法律为核心等等,这些关乎司法实务的问题至今没有清晰的脉络和解释,也几乎没有看到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是“三国”状态,各说各话、各办各事。

3.未成年人保护执行机关也是各自为政,

对现有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和依据也各不相同。研究民事法律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实质上就是民事保护,因为所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确立应该也必须在民事法中明确之后才能进入法律保护层面;而研究刑事或行政法律的学者则认为:行政和刑事法律介入未成年人保护不仅时间早,而且资料多、理论扎实有深度,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理论也更侧重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方面。这种本位主义观念,使得本已模糊、混乱、相互盘根错节、互相交集的法律法规更是无法实现有效地对接。如近年来逐渐被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情节严重时,在刑法中规定了对接的遗弃罪、虐待罪。但是,刑法乃至刑罚的介入并不能解决未成年人未被妥善监护的实际问题。在父母本身有心理、生理缺陷而丧失监护能力时,往往由于缺乏合法有效的介入力量,使未成年人成为直接受害者。2013年南京乐燕案,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完善及部门法不衔接的最极端表现。

当前,我们急需以两部未成年人保护专项立法为脉络,认真梳理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规范中相应的对接空白,以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内在规律为核心线索,形成我国未成年人立法体系的基本模式及建构思路,使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4.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我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存在立法过于原则性问题,由于后续无相关具体落实措施且无相关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直接导致无法为实践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提供有效规范与指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如果劝阻、制止无效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应当向哪些部门进行检举或控告,都无明确规定。

5.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保障还不够健全。在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些重点领域,法律责任缺位、法律法规缺少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农村留守儿童因监护缺失,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对象;父母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虐待子女时,行政和司法缺乏有效的发现和干预机制;校园内的体罚、虐待、性侵事件时有发生;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行为屡禁不止;因对网络不良信息监管不到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事件让人触目惊心。诸如此类的法律实务问题,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屡屡受到侵害。

二、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设的设想及理论支撑

鉴于上述内容反映出的尖锐问题,本文在思考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设时认为:法治初期阶段的重点往往在于立法,而立法的关键在于“观念”,秉持不同的“儿童观”、“保护观”、“教育观”就会导致不同的“立法理念”、“立法思路”、“立法设计”、“立法规则”、“立法规范”。本文认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建设,应当注意考虑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问题,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在规律为核心线索,注重其体系逻辑的严整性,秉持“理念先行”、“基础制度+司法保障”的观念,形成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及建构思路。具体来讲就是:明确未成年人法律保

护理念,在此基础上搭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基础平台和专业司法保护平台。

(一)明确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理念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即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①王雪梅.论少年司法的特殊理念和价值取向【J】.少年司法.2009(05).在构架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过程中,为确保体系的内在一致性,首先就必须统一立法理念:

1.依法保护理念。该理念认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真正关注点不是未成年人过去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他们的需要和他们的将来,为了能够使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不致背负着违法犯罪的名声断绝自新之路。②院小苗.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理念与刑法价值【J】.河北法学.2005(08).故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应该着重于保护他们的权利,以保护为导向,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目的,对案件进行个别的考虑和衡量,从人权保护角度为不同的对象设置最有利于他们成长的矫治措施。

2.国家亲权理念。“国家亲权”③姚建龙.国家亲权理论与少年司法——以美国少年司法为中心的研究【J】.法学杂志.2008(05)理念认为,国家既然可以对特定国民的财产享有监护权,那么国家当然也可以将这种监护权延伸到这个国家的未成年人身上,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时,国家理所当然介入其中,代替不称职或者无计可施的父母,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行使亲权。④Empey, La Mar Tay, American delinquency: itsmeaning & con-steuction(1991),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Belmont: Belmont, California.该理念的本意在于促使国家积极主动地介入未成年人的生活,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3.特别保护理念。特别保护理念认为,未成年人已经不再依附于成人,不再属于父母的“私人财产”,⑤狄小华.优先保护理念下的我国刑事司法模式选择【J】.少年司法研究.2009(05).他们不仅与成人一样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且由于其身心特点等原因,还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

4.优先保护理念。优先保护⑥狄小华.优先保护理念下的我国刑事司法模式选择【J】.少年司法研究.2009(05).理念是指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面对不同程序、不同处分类型、或同一类型不同等级的处分方法选择时的指导标准。即在特定的个案中,当保护问题未成年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尤其是其他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理念就会将问题未成年人的保护放在首位。

5.教育优先理念。教育优先理念⑦杨雄.刘程.关于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教育合作的思.【J】.社会科学.2013(01).贯穿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始终。教育优先理念认为,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未成熟,在实施社会越轨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时的意识和意志状态不同于成年人,对犯罪进行追究和制裁不是为了使罪犯赎罪以及借以威慑公众,而是为了教育和矫正未成年罪犯,促使其重返社会。未成年人司法追求的不是绝对的公正,而是实质的公正。虽然在形式上破坏了平等,但是这种区别对待考虑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者之间的内在差别,通过“形式的不平等” 来换取“实质的平等”。

(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平台搭建

本文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司法实务环节出现的不对接的各种问题,针对社会实务中

出现的涉及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热点问题,通过认真调研、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后认为:当前,搭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最简洁的路径就是在统一理念之下建立两个平台,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基础平台和未成年人专业司法保护平台;以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基础平台为依托搭建独立于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以“特色保护”、“专业保护”为交集点,建立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

1.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应有地位

由于这个基础性问题在根本上能有效体现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创设的目的、价值和作用的整体倾向,能有效诠释该制度的目的、价值取向以及内涵,并决定着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所以说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平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与性质问题。

2.搭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基础平台

(1)基础平台搭建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和全程性。从应然角度讲,基础平台上法律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帮助和监管应当是全方位的,即未成年人立法体系应当考虑各种可能性,详尽而周全的规定家庭、社区、学校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帮助和监管职责。同时,法律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保护、帮助和监管还应当是全程性的。

(2)要确立基础平台的主要内容。主要应涵盖如下内容: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法、生活保障法、户籍法、强制入学法、公共场所保护法、家庭辅助法、教育补助法、收养程序及其实行法、未成年人救助法等,使得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始终陪伴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其中,《未成年人福利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核心。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福利法律制度严重缺位、关系到国家对未成年人履行基本监护职责的基础法规也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特殊需要的社会救助制度也是虚位以待,这些基础平台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缺位,①牛忠志、姚桂芳: “中外少年刑法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 载《政法论丛》.2004 年第 12 期。必然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难以得到全面而系统的保护。

(3)基础平台需要特别强化的制度建设内容

①从“国家亲权”的理念出发,制定具体制度,对脱离家庭的孩子给予政府监护。

②从制度层面强化政府对日托机构的投入力度,强化政府对日托机构的质量和管理的监控力度,合理控制监护人承担的费用。

③对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和业务培训也应当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

④要通过立法为生活在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保障。

⑤从家庭教育入手,通过制定相关强制性立法规范家庭教育方法,对有心理问题的父母适时进行强制介入和治疗,对有失监护人职责、对未成年人造成较大伤害的监护人,进行司法干预和介入。

(4)基础平台搭建应把握的环节

在搭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基础平台的过程中应把握好两点:

①搭建这个平台的环节之一是统一明确未成年人法规的立法宗旨、原则、立法理念,规范立法规则。建立以《未成年人福利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载体、以“全社会共同参与”为保障,以发现、保护、协调、援助未成年人案事件为职责的国家——社会——家

庭一体化综合性基础平台。

②搭建这个平台的重点是要解决好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问题及各个环境衔接、配合和协调的问题。在着力构建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同时,重在明晰、量化这三个环境中的细节性要求及环境间的相互衔接。

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的搭建

鉴于司法保护是其他法律保护的后盾,要使基础法律平台确立的法律保护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要有司法保护这一强有力的后盾作为支撑。

(1)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搭建的必要性研究。这是指司法机关在各自的管辖和职权范围内,应将该案件从成年人案件中剥离,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基础法律平台设立的理念、原则、规则结合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部门法(如《未成年人事件处理法》、《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进行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考虑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专业”处理,进而构筑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屏障。

(2)专业司法保护平台的内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综合性平台。在建设这个平台之初,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特色”和“独立”问题,即未成年人案事件处理的体系应独立于成年人案事件处理体系。如果当前条件不具备,退而求其次,也可参照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专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模式,将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的内容单列成章。

(3)专业司法保护平台的价值功能。专业司法保护平台价值功能的实现,应该通过对发生在未成年人身边案事例的引导、剖析和解释,逐步培养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感知、信仰和崇敬,使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通过未成年人身边的案事件在不知不觉中渗入到未成年人的“三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之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建设是必须要具有可操作性和技巧性的。

(4)专业司法保护平台搭建的专业人才保障。为了保障司法保护平台的正常运作,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初衷,还需要选配专业人才,并对其进行专业性和持续性的培训。

三、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平台间的关系梳理和衔接

(一)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基础平台的梳理

1.基础平台第一要义就是要有宽度。从应然角度讲,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基础平台应是宽广和平展的,这个平台的法律制度涉及面要广,要涵盖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不同年龄段、不同环境中的不同需求,要把未成年人的利益需求通过基础平台加以展示、规范和保护。

2.基础平台建设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厚度。在基础平台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还要明确主体的职责范围,更为不可或缺的是明确主体不履行保护职责时应有何种法律介入进行处理。

3.基础平台建设的中心和重心应明确。在未成年人法律基础平台建设之初,就应确立《未成年人福利法》的中心和核心地位,以“福利”的观念作为构建基础平台的框架,以“保护”和“预防”作为构建基础平台的重心和支架。在统一规划、统一理念、统一宗旨的前提下,从不同角度、不同环境空间、不同责任主体的功能等多纬度对涉及未成年人成长的各个角度、各个阶段、各种环境需求进行细致地、无缝隙地对接,使未成年人在生存环境、生活环境、教育环境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都能从基础平台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有效规制和防范。

4.基础平台的脉络和线路要有序,避免“断路”、“撞车”等影响法律体系畅通和安全运行的漏洞或矛盾的出现。未成年人的成长可划分为若干不同阶段,其在各个成长阶段遇到的成长难题都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应确立“国家亲权、国家责任”的应有地位和职责。“一切为了孩子” 常被视为父母的共同心声,而作为“代父母” 的国家,①王雪梅.论少年司法的特殊理念和价值取向[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6(5).亦理应给未成年人带来父母般的慈爱和关怀,理应承担起国家对未成年人应尽的福利、救济、扶助、保护和劝导等义务和责任。

6.应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要从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入手,通过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落实净化环境,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对于就学的未成年人而言,学校是仅次于家庭的主要活动场所。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但若学校在行政构架、制度设计和教学理念上有所偏差,则可能使教育目标难以达成,甚至造成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犯罪。另外,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是相当重要的,社会环境中的不健康因素对于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难免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导致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综上,如何彻底净化家庭、学校、社会环境还未成年人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空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明确交代了由家庭、公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组成三元性的未成年人监管系统,但上述诸多问题显然不是单靠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能解决的,更不能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予以解决。因此,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应全程设置“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监测和监控体系”,并在体系中设置具体可行的目标和评估机制,确保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能够实现平稳、有序衔接。

(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的梳理

1.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建设应明确“司法功能”的定位。即这个平台是处理受法律调整的未成年人案事件,其内容和范围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能够进入这个平台的主体必须要有明确的身份和职责,该平台的整体运作和具体环节掌控都彰显着国家强制力的威严。

2.强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的“保护”和“预防”功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个领域,各个领域虽然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运作规则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但其处理未成年人案事件时所秉持的理念和重心必须是一致的,即必须体现“保护”和“预防”功能。

3.司法保护平台应突出“特别保护”理念。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度、是非判断力、自我控制能力等都不如成人,他们需要获得更多机会以改过自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对问题未成年人的矫治、惩戒及自新,此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得以产生及完善的法理基石。从“特别保护”角度设计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监督、约束、训导、惩戒甚至监禁等规则,不仅能够从制度上最大可能地降低法律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惊吓,同时更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贴近他们的思维和行为规范,能够起到特别保护的功能。②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4.司法保护平台应尽可能体现出“独立性”。在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独立的、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缺失,导致办案人员常

常直接套用本为成年人设计的法律体系,缺乏对个案的关怀、思考,这对未成年人显然非常不公。

5.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的终极目标应定位于“问题未成年人的回归”。即在平台运作时,应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处罚和惩戒应特别强调预防、刑罚个别化及教育功能,同时,应强调未成年人司法干预的目的不是惩罚、惩戒而是未成年人的矫正与复归。

6.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也面临重大的立法任务。目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等外,再无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的相关规定。目前,大陆地区司法实务中有关未成年人的专门实体法、程序法和执行法还处于基本空白状态,应尽快制定《未成年人事件处理法》《未成年人犯条例》等专门性法律,并将这两个法律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的重心。

(三)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基础平台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平台的梳理和衔接

在搭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的总体思路是:这两个平台虽然在属性、定位、功能方面不尽相同,但在基本思路、理念和原则等关节点应该是一脉相承的,即这两个平台是有相容性的,是能够实现有序衔接并相互支撑和配合的。需要梳理和衔接的内容主要有:

1.注重两个平台内在的逻辑性、有序性和系统性。即两个平台的法律架构形式上应组织合理、内容结构上应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和配合。基础保护平台是法律体系构建的横向基础,而司法保护平台则是对横向基础保护平台的纵深发展和延伸。

2.两个平台秉承的基本宗旨也应是一致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的根本宗旨应该是一致的,即“一切为了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利益至上”,所有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共同体现这个核心价值诉求,这一宗旨也是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建构与系统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3.两个平台在核心理念上是有交集点、聚焦点的。在两个平台的搭建中一定要找到交集点,必须明晰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设是以“未成年人”为交集,同时也必须围绕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这一聚焦点展开。有了交集和聚焦,基础平台和司法平台就有了衔接的空间,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设就从“平面”走到了“立体”、从“静态”走向了“动态”。

4.两个平台在主要内容上均应尽可能的全面,既要有基础保护层面的宽度,更要有司法保护效果的力度,全程、全方位落实法律规定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帮助和监管制度。

5.两个平台上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落实。要切实让未成年人保护性法律在社会生活和工作层面能够鲜活起来,即两个平台上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实务环节一定不能让相关制度只停留在纸质层面,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6.两个平台应在关键关节点上实现一体化。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中的两个不同平台一体化应是未成年人立法体系的题中之义。未成年人基础性法律规范可以广泛确立未成年人的人格权、财产权、智力成果权、受教育权,尤其是参与权、法律援助权、司法保护权等基础性权利,当这些基础性权利受到侵害需要法律予以救济时,司法人员在司法环节需要及时、依法妥善处理这些案事件,并运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开展实务活动,真正实现两个平台的对接。

综上所述,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探究并明确未成年人法律的基本属性、保护理念、根本宗旨、基本原则等基础性问题,同时还应具备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事件时专门的司法程序,解决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接触或发生的法律问题,从预防、矫正入手,使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支持、社会支持形成一个纵横交织的体系,全方位地保护未成年人。

2015-04-10

马新文,河南警察学院教授。

本文章是河南省科技厅资助项目“河南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之部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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