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防法》中人员密集场所等概念界定的不足及建议

2015-02-12 16:32张镇宇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消防法界定概念

张镇宇

(昆明消防指挥学校,云南·昆明 650208)



对《消防法》中人员密集场所等概念界定的不足及建议

张镇宇

(昆明消防指挥学校,云南·昆明650208)

摘要:内容《消防法》主要以单位作为调整的对象。单位在空间上就表现为以一定面积和功能作为载体的场所。《消防法》对消防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了法律定义,但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知识储备不足、消防工作研究不深及文字表述不规范等原因,相关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内容界定不清、指导性不强、逻辑不严等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分析借鉴香港、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关于类似场所概念的界定,从而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概念;界定

2009年5月1日,随着我国新《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消防工作法制化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消防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而单位在空间上的载体形式就是具有一定面积、功能、作用和特征的各类场所。因此,《消防法》对与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或者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这两个场所做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版,第27页。本文就对相关概念界定进行分析

一、《消防法》中关于场所概念界定的不足之处

概念是事物本质的反映。一个科学准确的概念,一方面反映了对客观事物的研究程度,另一方面也会对实际工作起着强烈的指导作用。消防工作的对象就是各种各样的场所。因此深入研究、归纳有关场所的本质、特征及其规律并上升到准确的法律定义,对指导消防工作特别是依法行政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于《消防法》中有关场所的定义,作者认为存在着以下一些不足之处。

(一)没有按照逻辑学下定义的方法来揭示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的本质属性及外在特征

“所谓下定义,就是用简洁准确的语句来揭示被反映对象的特点或本质的逻辑方法。在逻辑学里,最基本的下定义的方法就是属加种差的方法,即首先应找出被定义项邻近的属概念,然后把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同该属概念下的其他并列种概念进行比较,从而找出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不同于其他种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即种差,最后把属和种差有机地结合起来就得出了概念。”②《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五版,第123页。通过这种方法给出的定义,揭示了被定义概念的本质属性,因而是最符合科学规律的概念,也是给事物下定义最经常适用的方法。

《消防法》里界定了两个场所的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但是,这两个概念本身不属于哲学范畴,同时给出的定义也没有揭示出概念的本质属性,再加上没有从事物的侧面对场所的特征、事理、功能等方面加以具体的解释说明,因此给出的概念就存在着内容模糊、表述不清、针对性不强的问题。这就势必会影响到执法人员对场所概念的准确掌握和清晰理解,也会给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理解上的困惑和执行上的不统一。

(二)法律中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不符合逻辑学的定义规则

“在逻辑学中,给事物下定义一般要遵循以下规则。一是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必须是对等和对称的。二是定义必须能够直接说明被定义概念,禁止同语重复,更不能依赖被定义概念来自我解释。三是定义不应当采用否定形式。最后,下定义不能采用比喻的形式。”*《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五版,第125~127页。在《消防法》中,法律对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给出的定义,主要是通过列举的方法来说明一些单位或者场所是属于这个概念。但由于受篇幅的限制,列举的内容肯定是有限的。另外,在定义过程中,人员密集场所概念中包含了公众聚集场所的概念,而公众聚集场所的概念又包含着公共娱乐场所的概念,至于什么是公共娱乐场所则没有了进一步的定义,大概念套小概念,小概念没下文。因此上述定义违背了定义规则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容易造成概念解释不清,逻辑不严等问题。

(三)法律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概念在内容上缺乏一定的分类和标准,不能反映复杂的社会现实,也不利于消防工作的开展

一般来说,场所是特定的人或事所占有的环境的特定部分。而公共场所就是供公众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场所。这里的公众是指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从属关系的个体组成的流动人群。这里的社会活动指的是人民群众在这些场所进行的学习工作、社交娱乐、体育健身、参观游览、医疗卫生及其他的活动。不同的公众进行不同的活动所占据的环境的特定部分就是公共场所。我国现行关于场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很多。在这些法律文件中,有关场所的概念界定较好地体现了场所层次性、功能性、系统性的有机组合。比如,相关法律规定,“娱乐场所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中央政府网 http://www.gov.cn/zwgk/2006-02/13/content_187029.htm《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另外,早在198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就按场所的功能、特征、作用等把公共场所分成了宾馆饭馆、理发美容店、影院录像厅、体育场馆、展览博物美术图书馆、商场书店及候车(机、船)室等七大类。”*中央政府网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9033.htm

二、香港、台湾地区消防法律有关场所的法律概念界定

对比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方法。香港、台湾地区已经初步建立了种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消防法律体系。“以《香港法例》为例,《消防条例》规定了处所的概念,即‘处所’(premises) 包括任何地方,但不包括任何船只。”*《香港法例》第95章,2003版1~2页。“在《卡拉OK场所条例》中,详细说明了卡拉OK场所的概念。即规定‘卡拉OK场所’是指任何以生意或者业务形式为卡拉OK用途而开设、经营或者使用的地方,不论该门生意或者业务是独立经营,或者是与任何其他生意或者业务活动相连或者有关联而经营,也不论公众是否可进入或者获准进入该地方。另外该法还规定了不适用《卡拉OK场所条例》的其他卡拉OK场所。”*《香港法例》第573章,2003版1~2页。“《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中,则专门规定了商业建筑物的概念及不适用该法的其他种类建筑物。”*《香港法例》第502章,2012版1~2页。

目前台湾地区的消防法律法规主要有:《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细则》,《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消防设备师及消防设备士管理办法》,《义勇消防组织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办法》,《原有合法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等。其中,“《消防法施行细则》对《消防法》所称‘一定规模以上供公众使用建筑物’ 按功能、面积、特征等标准做了范围界定,具体包括九个类别。其中主要的分类有:用于休闲娱乐的电影院 、俱乐部等场所;用于住宿的国际观光旅馆等场所;用于医疗卫生的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场所;用于教育培训的学校、补习班或训练班等场所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场所。”*中顾法律网,http://news.9ask.cn/fagui/twflfgk/201002/331398.html。此外,在单行法律中,对“旅馆业”*中顾法律网,http://news.9ask.cn/fagui/twflfgk/201002/335652.html《旅馆业管理规则》。和“民宿”*中顾法律网,http://news.9ask.cn/fagui/twflfgk/201002/336875.html《民宿管理办法》。等场所分别做出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香港、台湾地区的消防立法特点,那就是在给概念下定义的时候,关键是要找准被定义概念的本质属性,其次从这种本质属性的发生、功用、关系等方面来进一步阐述概念的内容。最后,还可以结合排除的方法,进一步明确概念的内涵。比如《香港法例》中《卡拉OK场所条例》规定的卡拉OK场所概念,就明确了卡拉OK场所的本质属性就是开设、经营或者使用卡拉OK设备,再从这种本质属性的发生、功用、关系等方面阐述了不管卡拉OK生意是独立经营还是与其他业务一起经营,该场所是否对外开放等,只要涉及开设、经营或者使用卡拉OK设备就构成了卡拉OK场所。另外结合香港生活实际,对一些不适用《卡拉OK场所条例》的特殊情况做了详细规定。至此,整个概念就显得内容完备,逻辑严密,表述清晰,结构合理。

三、重新界定消防法中人员密集场所等概念的建议

要真正反映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就需要对我国消防法中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等概念需要进行再定义,具体来说有三个步骤:

(一)从场所的要素及其组成方式上来确定场所的种类及定义

场所是特定人或事所占空间的特定部分。这个概念揭示了场所的要素就是人、事和空间。场所在一定空间上存在或流动的人越多,涉及的事物越广,空间面积越大,那么这类场所被消防法调整、监督和管理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作者认为场所的本质属性就是公共性。所谓公共性就是场所能对社会大众和事物开放,允许他(它)们参与到场所来从事各种生产生活和提供服务的活动,因此在这一点上就排除了家庭成为场所的可能性。此外场所还有其他一些属性,如流动性,服务性,价值性等。场所的流动性就是场所的人和事物出入频繁;场所的服务性就是指场所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能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帮助,如提供工作学习、休闲娱乐、医疗卫生等;场所的价值性就是指场所应当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文化影响等。

场所组成要素的结合方式及紧密程度不同,会形成不同种类的场所。作者认为消防工作涉及的场所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与空间或者人、事物、空间紧密结合所形成的场所,这类场所可以称之为公共场所。这是日常生产生活中最经常遇见和接触,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类场所。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托儿所等。另一类是事物与空间结合较为紧密的场所,这类场所一般称为仓储场所,如仓库。在立法的时候,可以考虑把场所分成公共场所和仓储场所并分别定义。

(二)经过分类,按照场所的各自属性、功用、关系、发生的不同再对场所作更进一步的分类和定义

现代社会场所众多,功能复杂。要有效地监督管理各类场所,就必须在概念定义上体现场所的功能性、体系性和复杂性。比如,在消防工作中,我们可以把场所分为公共场所和仓储场所,其中公共场所可以定义为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再按照场所的功能或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如满足人们进行工作学习、经济贸易、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旅游休息等各种目的,对公共场所的概念再可以分类为公共休闲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公共卫生医疗场所,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公共旅游观光场所等场所概念。“而仓储场所则可以定义为通过仓库对商品与物品进行储存与保管的场所。再按照仓库的技术条件又可以把仓储场所分为专用仓库场所,通用仓库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所谓专用仓库场所是指适用于储存性能较为特殊的商品且仓库配有冷藏、保温等技术装备、设施的场所。通用仓库场所,一般是指具有常温保管、自然通风、无特殊功能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指储存和保管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及易燃液体等化学危险品的场所。”*360百科,http://baike.so.com/doc/5581515.html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场所在内涵、功能、特征、分类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反映在立法方面,除了在《消防法》中需要界定场所的基本概念,还可以在一些单行的法律中对某些特定的场所概念进行定义,如公共娱乐场所、通用仓库场所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

(三)《消防法》现有场所概念的梳理

《消防法》中规定了两个场所的概念,即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这里如何理解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概念的关系,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两点,第一,两个概念的本质属性不一样。公共场所概念属于社会学范畴,而《消防法》的人员密集场所概念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法学的内容。第二,两个概念的具体内容、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一样。因此本人建议用人员密集场所概念吸收公众聚集场所概念,并重新加以定义为: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具有对外开放服务功能,且该场所人员相对密集、易引发火灾或者发生火灾易产生重大伤亡的具有一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影响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包括下列公共场所:(1)公共文化场所,如,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展览馆馆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2)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礼堂、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场所;(3)公共医疗卫生场所,如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急救站(中心),疾病防治站,美容机构等;(4)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如健身房,体育场馆等;(5)公共观光旅游场所,如风景名胜区;(6)公共交通场所,如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地下铁道等;(7)公共通信场所,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等;(8)公共教育场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科研单位等;(9)公共福利场所,如养老院,敬老院,孤儿院等;(10)公共商业场所,如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11)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单位;(12)高层建筑及地下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页。(13)各级国家机关,如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14)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另外,在立法中还可以明确规定,专用仓库、通用仓库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仓储场所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编辑李光)

作者简介:张镇宇,男,昆明消防指挥学校训练部防火教研室讲师,主要从事消防行政法执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收稿日期:2015-03-06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5)02-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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