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权益的司法救济

2015-02-20 18:07罗芳香
关键词:试用期权益用人单位

罗芳香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福建 龙岩 364021)

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权益的司法救济

罗芳香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福建 龙岩 364021)

广大高校毕业生是我国人力资源的中坚力量,是实现中国梦的中流砥柱,然而他们在就业之初常常在试用期内遭遇诸多的侵权行为。鉴于高校毕业生群体的特殊性,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完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

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权益;完善;司法救济

高校毕业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职业技能,是我国重要的现代化建设人才。在就业形势相对严峻的当下,刚走出校园步入职场的高校毕业生首先迎来的是试用期,并难免在试用期内遭遇诸多侵权行为。

一、高校毕业生试用期遭遇的侵权行为类型

(一)高校毕业生遭遇的试用期明显违法类侵权行为

1.试用期期限约定违法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未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或者书面单独约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承诺过了试用期之后,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此外,试用期也经常被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

2.侵犯试用期高校毕业生的劳动报酬权

高校毕业生怀着满腔热忱投入工作,处于试用期的他们会更加积极努力、任劳任怨。用人单位也深谙此道,在试用期内往往以给年轻人机会和平台为名,安排更多的加班任务,直接或者间接延长工作时间,却不支付加班工资。此外,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的正常工资也经常低于法定标准。

3.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

不少用人单位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不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事实上,试用期本来就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被录用处于试用期的高校毕业生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高校毕业生遭遇的试用期法制缺失类侵权行为

1.试用期从双向考察变成了用人单位单方试用

试用期的设置,应该结合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工作岗位的技能要求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是否需要约定试用期及具体试用期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必需的;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试用期期限也是因人而异、因岗而异的,现实中试用期却变成了以法定最长期限为上限的“一刀切”。

2.未明确试用期起算点,用人单位自行起算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进行各种粉饰、包装,巧立名目,如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后还与之约定“见习期”、“实习期”、“培训期”。有些需要培训才能上岗的岗位,用人单位干脆与高校毕业生签订所谓的“培训协议”。如此这般,无非是法律未明确试用期起算点,用人单位恶意延迟起算点。

3.对高校毕业生重复试用

一些招聘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本来就是该高校毕业生毕业之前的实习单位,现在被录用的工作岗位就是之前实习的岗位,这些高校毕业生之所以会被录用,就是因为他们通过了实习期的考察。但是,即便是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在与该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仍然无一例外地规定了为期不短的试用期。这里的试用期已经脱离了其实质,不再有双向考察的功能,而是沦为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的形式侵害高校毕业生劳动权益的工具。

4.用人单位恶意行使单方解除权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季节性较强的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法律便利,大量录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试用期协议,在试用期结束之前,这些用人单位便以“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用人单位的录用初衷,就是让高校毕业生成为用人单位短期廉价的劳动力,并用此法继续使用这种廉价劳动力。

二、高校毕业生试用期遭遇侵权的原因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众多,毕业生出现了供过于求,而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有所放缓,对人力资源的需求量并没有与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同步增长。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断下降,就业难度整体增大,就业压力明显增加。在这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用人单位的优势愈发明显,而高校毕业生则显得愈发被动,很多情况下,他们在面对被侵权和失业的两难选择时,只能被动地接受前者。

此外,我国高校培养模式注重专业技能和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但对于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常识普及还很不到位,广大高校毕业生劳动权益法律常识匮乏,不具备相关的法制意识和维权能力。而现行法律中对试用期的规定存在诸多盲区,没有专门针对高校毕业生这一特殊劳动者群体的专项立法,这些都增加了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遭遇侵权的维权难度。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完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权益的实体法救济

1.缩短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期限

试用期的立法初衷旨在考察劳动者与岗位的契合程度。作为劳动者群体当中的特殊群体,高校毕业生受过多年系统的高等教育和专项技能培训,并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较强的综合适应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因此,让高校毕业生也“一刀切”地适用我国目前针对普通劳动者设置的试用期期限明显存在不公平。

因此,对于高校毕业生群体,我国立法有必要针对该群体从事本专业匹配工作岗位时的试用期进行专项立法规定,如比照普通劳动者试用期期限减半,即高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工作岗位时,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约定不得超过半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约定不得超过1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不得超过3个月。

2.在原实习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得再与高校毕业生约定试用期

高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工作岗位,且毕业前在该工作岗位实习满3个月以上,毕业后被该用人单位直接录用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明确试用期的起算点为实际用工之日

试用期的起算点变相地决定了试用期的期限,但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未明确规定试用期的起算点。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该盲区大做文章,在大学生就业后巧立名目,约定“见习期”、“实习期”、“培训期”,并理所当然地将它们排除在试用期之外,在“见习期”、“实习期”、“培训期”结束后另行起算试用期。要遏制这种不法现象,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唯有立法明确试用期的起算点,从试用期的功能和作用出发,结合对高校毕业生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将实际用工之日作为试用期的起算点。并且,应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对“用工”做宽泛化解释,所谓毕业就职后的“见习期”、“实习期”、“培训期”,实际上,在此期间,高校毕业生已经进入用人单位并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应纳入试用期的范围。

4.明确超长试用期条款将导致试用期全部无效,并适用双倍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知法犯法,随意“规定”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试用期,侵犯广大高校毕业生的劳动权益,该现象之所以存在,原因在于其违法成本过低。因此,要彻底遏制该现象,只能从立法上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明确超长试用期条款将导致该试用期全部无效,视为无试用期约定。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期满后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依照该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时间向高校毕业生劳动者双倍支付赔偿金。本来用人单位非法延长试用期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一旦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行为得不偿失,用人单位自然就会从源头上遏制该违法行为。与此同时,这种惩罚性的规定也有助于提高高校毕业生的维权积极性。

5.提高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应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明确指出,“本单位相应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都是“80%”的定语,因此,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不考虑劳动者自身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大小,一律适用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众所周知,这三个标准都是非常低的,对于高校毕业生这一相对特殊的就业群体来说,比照普通劳动者在职业技能养成方面,高校毕业生也明显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因此,高校毕业生适用这种“一刀切”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明显有失公平。建议立法专项规定,对于高校毕业生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标准适用同时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应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90%”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6.规定用人单位同一时段使用试用期员工人数的上限

不少用人单位在高校毕业季裁员而大量招聘高校毕业生,并约定了为期不短的试用期,临近试用期再解聘这些高校毕业生,以节约成本。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严重侵害了高校毕业生的劳动权益,因此,建议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同一时段使用试用期员工人数的上限,比如不高于用人单位员工总数的20%,如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侵权态势扩大。

(二)完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权益的举证责任分配

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悬殊,为了降低高校毕业生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对高校毕业生采取倾向性保护措施。

1.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维权举证责任分配

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维权仅负“初步证明”之举证责任,“初步证明”之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其行为均合法的证明责任。

2.用人单位试用期单方解除高校毕业生的举证责任分配

用人单位试用期单方解除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负完全、充分的举证责任。首先,明确录用条件必须与工作岗位要求匹配,严禁超过工作岗位需求拔高设立。其次,有充分证据表明高校毕业生“不符合录用条件”,该项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需举证事宜如下:载明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招聘该高校毕业生时的招聘信息,与试用期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高校毕业生签收的载明录用条件的书面材料,载明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章程;该录用条件与工作岗位之间具有关联性;高校毕业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1]付乐.关于试用期制度的几个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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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2015-01-10

福建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立项课题(FJJKCG13-141)

罗芳香(1981—),女,福建连城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与思政教学与研究。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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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395 (2015)04-00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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