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化时期山西省平遥县道备村年终结算制度

2015-02-20 19:51郝平
关键词:人民公社口粮工分

郝平

(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集体化时期山西省平遥县道备村年终结算制度

郝平

(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从包工与日工的结合,到“自报公议”的一家独大,从基本口粮的盛行,到其与工分粮的双轨并行,作为集体化时代国家、农业社和社员间交换、消费、分配关系的具体实践方式,工分制度及粮食分配制度的调整与变化无疑对当时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具有深刻的影响,而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年终结算制度亦不例外,同样是国家为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基层社会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地处三晋腹地的平遥县道备村来说,早在初级社时即已开始推行年终结算制度,此后历经高级社、大公社、人民公社三大阶段,30年的实施使之成为影响这个普通村庄的一项重要制度。尽管年终结算最终由于在按劳分配原则中的自相矛盾而流于形式,然其对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奉献以及为之所奠定的物质基础,恰恰凸显了年终结算制度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道备村;年终结算制度;工分制度;粮食分配制度

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整个社会生产过程的四大环节,而分配作为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不仅直接关乎到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更对促进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在二者间找寻到平衡点,实行最合理的分配制度,始终是人类社会面对的重大课题。因此,在整个集体化时代,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亦在不断探寻兼顾公平与发展的分配制度,这又以年终结算制度最具代表性。作为在工分、粮食和劳动力分配基础上推行实施的一项重要分配制度,年终结算制度早在初级社时期即已诞生,此后历经高级社、大公社、人民公社[1]等诸多阶段,由此被深深地打上了集体经济的烙印,这无疑对当时的生产生活具有十分深刻的影响。如今,伴随着集体化研究的逐渐升温,其分配制度的功过是非也已成为学界关注的中心话题之一,是众多学者的一种自觉行为。

其实,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学者对此有了初步的探讨。董俊明的《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2]、《怎样实行半供给半工资制》[3]是该领域的早期代表作,但二者均带有人民公社宣传材料的性质,时代印记十分明显。改革开放以后,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呈现出方兴未艾的态势。罗平汉的《人民公社供给制探析》[4]、吴志军的《1958年:变动中的人民公社分配制度》[5]就深刻剖析了1958年大办农村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实施供给制分配原则的原因及经验教训,从理论和实践上阐明了平均主义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原则区别。邓智旺的《农村人民公社初期的分配制度》[6]、《人民公社供给制实施始末》[7]通过对人民公社初期(1958年8月至1961年6月)推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成因及实施过程的历史考察,得出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分配方式决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历史启示。张乐天的《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8]、罗平汉的《农村人民公社史》[9]则对人民公社时期的工分制度做了深入的研究。而汪孟勤的《“按劳动日计工”分配方法的平均主义实质》[10]从分配理论的角度深刻地剖析了“按劳动日计工”分配方法的平均主义实质,指出各劳动力在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别根本无法在这一分配方法上充分体现出来,因为劳动力的性别有异、强弱不同、觉悟不等,这些都足以影响到各劳动力实际付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黄英伟的《工分制下农户劳动配置的经济分析》[11]利用翔实丰富的生产队账册资料,从基层农户劳动的视角,详细分析了农户劳动投入与劳动质量的影响因素,并以此解释集体化时期农业生产率低下的原因。方赛容的《论农村人民公社的粮食分配制度》[12]则将注意力集中到与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最相关的粮食分配制度上,其以时间为线索,具体阐述了农村人民公社粮食分配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同时深入分析了影响这一制度的原因。

除史学层面的研究外,其它学科的学者亦对此有着诸多解读。辛逸的《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13]、《按需分配的幻灭:大公社的分配制度》[14]、《简论大公社的分配制度》[15]从政治学的角度对人民公社时期的工分制度、粮食分配制度及公共食堂、家庭副业制度均做了比较全面而详细的阐述。而青连斌的《分配制度改革与共同富裕》[16]、张珺的《分配制度改革理论探析》[17]则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建国后分配制度的演变。郑卫东的《集体化时期的分配制度与人口生育》[18]视角更为新颖独特,其从影响人口生育因素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了集体化时期子女的经济效用,从而发现在整个集体化时期多生孩子对家庭经济支撑能力的贡献并不明显,而集体财富的分配模式也成为了影响家庭生育的重要因素。此外,还有很多优秀的研究成果[19-21],在此不一一赘述。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集体化时期农村分配制度方面的研究已是硕果累累,特别是在工分制度、粮食分配制度、供给制方面均给予了深入论述。然而,对于该时期农村年终结算制度的研究颇显宏观,从农村基层视角来研析的文章甚为鲜见。因此,本文以集体化时代的山西省平遥县道备村作为考察对象,通过对村庄档案和田野访谈资料的分析研究,拟从自下而上的视角揭开那段峥嵘岁月下农村年终结算制度的面纱。

当然,无可否认地是,与那个年代三晋大地所涌现出的像大寨、西沟等一大批享誉全国的模范典型相比,地处太原盆地腹地西南的平遥县道备村可谓鲜为人知。与当时全国大多数村庄经历几近相似,其于1948年解放后即开始进行土地改革,1952年成立了第一个农业互助组,1954年成立的胜利社、和平社、建设社等三大初级农业合作社,至1956年时高级社即红旗社宣告诞生。1958年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号召下掀起了“社会主义高潮”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平遥县亦在此过程中搭起了人民公社的架子,进入了人民公社时期。这一阶段,道备村成立了道备管理区,隶属于上游人民公社(后更名为洪善公社),1961年被划到王家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解体后,道备村于1984年成立了村民委员会,隶属王家庄乡,后划归南政乡至今。该村现有人口3 243人,户数911户,面积8 700亩,耕地6 013亩①行龙、郝平、常利兵、马维强、李嘎、张永平《山西省农村调查报告(1)》,载《日本海域研究》,第42号,2011年3月。。这样一个普通村庄虽默默无闻、鲜为人知,但在集体化的30年中,这里的生产、生活同样处处可见年终结算制度的实践与得失,对之进行探讨,可以使我们从一种微观的角度透视该制度在基层农村的运作和成效,故本文将以道备村为切入点,通过对工分制度、粮食分配制度以及年终结算制度的梳理分析,以期对其有所初步解读,更希冀为当今的三农建设提供现实借鉴。

一、工分制度的发展及其演变

集体化时期农村年终结算制度的推行建立在工分制度、粮食分配制度、劳动日分配制度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工分制度、粮食分配制度在不同时期又不尽相同,故而年终结算也有所差异②访谈时间:2010年10月30日;访谈对象:侯明亮(注:本文所涉及访谈对象均为化名,在正文和注释中均不再专门标注),1935年生,属猪,高小毕业,1954年参加平遥县组织的会计训练班学习,回村后先后担任初级社(建设社)、高级社(红旗社)的会计,1958年9月离开道备村到榆次经纬厂当工人,1962年压缩回村后担任9队的会计,“四清”结束后调到7队当会计一直到人民公社解体,前后担任会计长达二十多年;访谈人:郝平、张永平;整理资料:张永平。。所以要想对集体化时期农村的年终结算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话,就必须对工分制度、粮食分配制度在该阶段的发展及演变过程有充分而全面的了解。

工分制是集体化时代中国农村最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分配制度和集体劳动管理模式,工分既是分配的依据,又是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在这一时期,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报酬都是以工分来体现,农民家庭生活的来源也主要依靠在生产队记工分,工分虽然只是农民提供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凭证,但农民的收入要按它提供的这种数量和质量来分配,工分的多少将决定农民收入的多少,所以工分成为广大农民维系日常生活的关键。道备村从初级社时就开始记工分,此后一直持续到人民公社解体,可以说贯穿于整个集体化时期,但内容和形式在这30年间也存在发展变化。以农业学大寨为界,工分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包工与日工的结合

从初级社开始至农业学大寨以前的这段时间,记工分在道备村的存在形式为包工和日工相结合,其中大多数情况下实行包工,有些劳动由于很难或根本无法实行包工而采取记日工的方式①访谈时间:2010年12月27日;访谈对象:王先益;访谈人:郝平、张永平;资料整理:张永平。王先益,从1952~1989年一直担任道备村干部。1952年王先益领导成立了道备村的第一个互助组,这个互助组由13户村民组成。互助组又叫变工组,从互助组就开始记工分了,只不过跟后来的记工分不一样,此时的工分只是记录劳动的天数,你帮我劳动几天,我帮你劳动几天,要保持平衡,互助组时记的工分也不参与分配,只是互助组的成员在一起劳动,互相帮助,土地还是自己的,产的粮食也还是自己的。。包工的工分是由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人员②不同时期的基本核算单位不同,初级社时期以初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高级社时期以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大公社时期(1958~1962)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人民公社时期(1962~1983)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小队为例,每个小队都设有:队长、副队长、会计、保管、民兵连长、包队党员等。以正常的生产条件下,一个中等劳力完成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农活所需的时间为依据商定的,当时基本上把所有能实行包工的农活都提前做了定额的计划,如耕地、打秧、锄草、送粪等。农民完成一定数量的农活,则根据提前做好的定额计划获得相应的工分。以锄草为例,一个中等劳力锄一亩地需要半天时间,以5个工分出包,这其中好劳力可能用不了半天时间就能完成任务挣得工分,而弱劳力则需要更多的时间完成,但同样也是挣5个工分,由此可见获取工分的依据是要完成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农活,而不是以消耗劳动时间的长短来定夺。但是,还有一些农活以社员一个人力量是很难完成的,在此情况下社员就无法单独包工,而需要以生产小组为单位,由多个劳力一起包工,在完成定额任务之后,参加劳动的劳力共同分摊所得的定额工分,但并不是平均分配。同样以锄草为例,根据定额计划,锄1亩地为10个工分,10亩就是100工分,以100个工分出包为10亩地锄草这项定额任务,由10个劳力组成的生产小组在完成这项任务后,可得到100个工分,但是这100个工分并不是由10个人平均分摊,而是由这10个劳力在完成任务后当场聚在一起根据劳动的表现自评工分。如按照底分,一个人是全劳力,他劳动一天是10分,但是因为他没有好好劳动,大家就会给他评的工分低,有的人是半劳力,但是他干的活多,大家就会给他评的工分高,由此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并依此体现工分分配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事实上,《山西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暂行简章(草案)》第二十七条曾明确规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实行按件计酬制,要实行劳动定额管理③《山西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暂行简章(草案)》,载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农业生产合作社资料汇集》第二集(内部文件),1956年12月15日印,第91页。。劳动定额,就是一个中等劳动力对于某一种工作在一定的土地、耕畜、农具、天时等条件下,积极劳动一天所能够做到的数量和质量。而劳动定额管理的实现首先要按照农活的技术程度、辛苦程度和重要程度将农活分成不同的等级;其次是合理确定每级农活的定额工分报酬;最后要做好记工工作,且要与生产队小段作业安排结合进行,即每完成一次安排,记一次工,并按完成一定级别的农活获得相应的定额工分。在计算工分时,要有80%~90%的农活直接按照个人完成的定额,计算其所得工分。对于必须由数人联合操作,又难以分清每人实际工作数量的农活,社内按照一个小组完成的工作定额,给予小组赢得劳动日,小组再采取死分活评的办法,把集体所得的劳动日分给个人,但这样记工的农活数量不得超过全部农活的10%~20%。对于没有规定定额,实行临时包工的农活,也采取死分活评的办法④《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些规定》,载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农业生产合作社资料汇集》第二集(内部文件),1956年12月15日印,第153~169页。。道备村实行的包工制其实即为“定额记工”和“死分活评”相结合的记工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道备村对于没有实行定额包工的农活,并不是实行临时包工,而是采取底分死记的日工制记工办法。

在农业学大寨以前,道备村的工分制度主要以包工为主,当时能包工的尽量包工,但是有些农活由于无法包工就只能计日工,不过这种情况极少。道备村的日工制采取的便是底分死记的记工方式。此时,就需将劳力的底分进行明确的界定。所谓底分,其实就是把劳力按照性别、年龄分为三大等级。第一类是全劳动力,包括18~50岁的男劳力和18~45岁的女劳力;第二类为半劳动力,其是指16~17、51~60岁的男劳力和16~17、46~55岁的女劳力;第三类为辅助劳动力,主要是指那些不足或超过劳动力年龄,但实际经常参加劳动的男女①平遥县档案馆藏《农村人民公社人口及劳动力资料(道备管理区)》,全宗号29;目录号1;案卷号374《1960年洪善公社劳力统计》。。男全劳力劳动一天可获10个工分,男半劳力劳动一天8个工分;女全劳力劳动一天8个工分,女半劳力劳动一天6个工分,辅助劳力的日工工分则由队长来决定,即一个辅助劳力在劳动一天后,队长说给他记几个工分就是几个工分,这就是每个劳动力的底分。

除上所述,国家、公社还有权支配、调用劳力去修铁路、公路、水库、短途运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大型建设项目,因此每个劳力均有摊销工分(义务工),摊销工分也是根据劳力等级来确定,不同级别的劳力摊销的工分数量也不一样,全劳力的摊销工分就要比半劳力的多,但摊销工分的数量也非固定不变,几乎每年摊销工分的数量都不一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劳力并没有摊销工分。

在初级社、高级社以及人民公社前期(农业学大寨之前),道备村便一直采用这种包工和日工相结合的记分方式。其中,日工制强调的是劳动时间,只要按时出工就能挣到跟同级劳力相同的工分,但在队长的监督和管理下,尽可能地保证劳动农活的数量和质量。当然,磨洋工、熬时间、出工不出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与日工制相比,包工制更多地强调完成农活的数量和质量,只有完成一项定额农活才能获得相应的工分。包工制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社员为了多挣工分就会努力劳动;日工制则会大大降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如此造成了大多数劳力尤其是好劳力倾向于包工制,而那些家中劳力少、劳动能力差的人以及不愿劳动的懒汉则比较喜欢日工制,因为搞包工这些人就会吃亏。事实上在包工制度下,为了多挣工分,农民会多包农活,但是由于农活的质量是无法量化的,由此凸显出了包工制的弊端,即无法保证农活的质量,农民劳动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工分,而非提高粮食产量。因此,只能说包工是一种加强劳动定额管理的方法,还称不上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尽管包工制有弊端,但与日工制相比:“虽然社员所挣的依然是工分,但其得到工分的依据,由个人潜在的劳动能力、劳动态度等转换为现成的完成一项农活的数量和质量,在这一制度中,定额面前人人平等,等量劳动可以取得等量工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13]。

谈到农业学大寨以前的工分制,还有一个时期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那就是大公社时期(1958~1962),特别是公共食堂时期的工分制实行情况。几乎与人民公社的出现相一致,道备村亦成立了全民公共食堂,农民们开始憧憬着过“楼上楼下,电灯电话”、“点灯不用油,耕地不用牛”、“一铺一盖,一碗一筷”的生活。但实际上1958年,尤其是后半年,道备村是相当混乱的,既要搞大炼钢铁、公共食堂,又要外出搞野战②据侯明亮回忆:在“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号召下,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时,公社就设有野战团,专门负责本公社的野战工作。搞野战就是组织劳力到别的村搞秋收、深翻土地、修水库、到山上种树等,由上级下达野战任务,公社则一声令下,说走就走,自带被褥、碗筷、口粮以及炊具等,走到哪吃住即在哪,吃在“随营食堂”里,住在临时搭的帐篷里,就跟部队一样。,还要组织秋收,用道备村村民的话说,当时村里已经乱成一锅粥了,工分也根本记不过来了。特别是1958年道备村的全民公共食堂完全实行粮食供给制,农民可以敞开肚皮吃,工分制由此失去了其作为分配依据的意义,可谓是名存实亡。随着困难时期的到来,摒弃过于强调平均的分配制度也就势在必行了,至1959年时,道备村重新确立和恢复了以工分制为主的劳动组织和管理制度。

(二)“自报公议”的盛行

随着农业学大寨运动的兴起,对农村工分制影响最大的大寨记工开始盛极一时。1966年3月22日,《人民日报》以《突出政治的生动一课》为题,向全国推广大寨记工。陈永贵在文中称,评工分不属于经济范畴,而是“一项很重要的政治工作”;“是开展两种思想和两条道路斗争的过程,也是思想革命化的过程”。由于大寨记工摆脱了繁琐的定额管理:“一两个月评一次工分,只花十几分钟就完事”[22]。就这样,大寨记工很快就在全国农村推广开来,成为了当时的工分模板。自农业学大寨一直到人民公社解体,道备村记工分的方式便一直采用了大寨的记工方式,即“自报公议”工分制度。

由于当时反对“三自一包,四大自由”,不仅排斥包工,且认为包工就是“单干”、“走资本主义道路”,所以记工分只剩下了日工一种方式。但是,此时的日工制早已今非昔比,前后差异明显。学大寨之前的日工制采取的是“底分死记”,这之后的日工制却为“大寨记工”,即“自报公议”的工分制度。当时道备村农民劳动是10小时工作制,分别为早上2小时,上午4小时,下午4小时,一天共出勤3次。同时,每个劳动力都要有记工本,每次出勤时均需加盖队长的章,到月底时再跟小队会计核对。小队的记工员平时只记录社员出工的时间、天数,并不计算社员究竟可得多少工分,而至月底时全小队的干部、社员则要聚在一起搞“自报公议”。在当时,这种“自报公议”首先要由劳力自己先报个底分,然后大家共同评议,如果众人觉得合理就可通过,若不合理就由大家商定该劳力劳动一天应得几个工分。不难看出,这种“自报公议”其实就是对劳动力的评分,评定一个劳力出工一天值几个工分,根据评出的工分和出工的天数再计算出本月的工分数。这种评工分的方式弊端也很明显,从开始的评劳力逐渐演变成了评思想、评人气,远远脱离了生产实际,一个人如果在村里人缘好,他劳动一天可能本身不值10分,但是人们都给他高分;有的人原本劳动一天值10分,但是因为他在村里人缘差,导致其工分偏低。尽管如此,由于受到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从学大寨开始直至土地承包,道备村的记工分却只能使用这种“自报公议”计日工的方式①访谈时间:2010年12月27日;访谈对象:王先益;访谈人:郝平、张永平;资料整理:张永平。。

在这种“自报公议”的工分制度下,出工不出力、磨洋工再度成为集体劳动的常态。这种“自报公议”的方式并非是以社员的劳动成果作为评工的唯一依据,而是掺入了许多不可量化的原本不应作为评工依据的成分,诸如社员的劳动态度、思想、觉悟以及人气等主观因素,因此这种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工分制度不仅没有起到调动社员积极性的作用,反而恶化了干群以及社员之间的关系,给农业生产造成了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在集体化时期,社员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主要收入都来自于工分,他们为集体所做的一切工作也都是为了挣工分,但不论是日工、包工还是“自报公议”都无法真正保证农活的质量,因而也就不能实现农业生产的稳步提高。然而,工分制作为自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近三十年来中国农村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主要的分配制度和集体劳动管理模式,尽管其贯彻与推行曾由于“左”的错误干扰受到过多次波折甚至一度中断,但由于它已经是公社制度下所能容许和包容的最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制度,因而也就成为了集体化时期存在时间最长、并始终占据统治地位的分配和管理制度。

二、粮食分配制度的调整与变化

“食者生民之原,天下治乱,国家废兴存亡之本也。”粮食是维系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而如何实现粮食的合理分配,则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在集体化时代,这一工作更是因与粮食统购统销的紧密结合而备受关注,成为正确处理国家、农业社和社员三者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总体而言,从20世纪50年代初直至70年代末,粮食分配大致包括了基本口粮分配和工分粮分配两大部分,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又有所调整与变化,这在道备村亦不例外。

(一)道备村粮食分配制度的时代演变

1952年王先益领导成立了道备村的第一个农业互助组,这个互助组由13户村民组成,组长即为王先益。此时还没有开始进行集中分配,只是互助组的成员在一起劳动,互相帮助,土地为农民个人所有,产的粮食不管多少也均归属于个人。

1953年时道备村出现了第一个初级农业合作社——“杜二飞农业合作社”,这个初级社由22户村民组成,由杜二飞(中共党员)主管政治,王先益(中共预备党员)主管生产。此时的分配原则成为了四六分,即根据社员入社时土地和劳力情况进行分配,土地在分配时占60%,剩余的40%则根据劳动日分配(10个工分折一个劳动日)。而在给社员分配粮食之前,初级社内部先要进行粮食核算。首先是要向国家上交农业税和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其次要保证初级社自身有足够的种子、饲料、机动粮、储备粮等生产预留;最后就是要保证社员的基本口粮;其中一部分直接分配给社员,另一部分则在出售给国家换取现金后再分配给社员,但是在“杜二飞农业合作社”,不管是现金分配还是粮食分配,均是严格按照四六分成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截至1954年,道备村成立了3个初级社:胜利社、建设社、和平社,此时“杜二飞农业合作社”已合并到胜利社。胜利社有120多户农户,建设社有70多户农户,和平社有80多户农户。从1954年开始,土地就不再参与分配,而是全部根据劳动日进行分配。进行粮食分配时,初级社首先要完成国家的征派购任务,并保证充足的生产预留,剩余的粮食主要是保证社员的基本口粮,如还有结余就卖给国家换取现金,然后再进行现金分配。到1956年高级社时,其粮食分配同1954年以后初级社的粮食分配原理基本相同。

1958年人民公社化之后,道备村进入了兴办公共食堂的时代,“吃饭不要钱”和“敞开肚皮吃”取代了原来的口粮分配制度,社员不再领取口粮,带有“共产主义”色彩的粮食供给制取代了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基本口粮制度。随着1959年春荒的到来,由于粮食不足,公共食堂难以为继,粮食定量供应制度和饭票制度开始取而代之,但社员的定量供应并不能真正拿到自己手里,而是由大队直接把供应粮食送到社员所在的食堂。在之后的三年困难时期,粮食供应标准也是一降再降,此时道备村因粮食匮乏已出现了大量的浮肿病人。最终,在1961年6月15日,国家正式发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史称“六十条”修正案,明文规定:“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第401页。。随着该修正案的公布,全国农村的公共食堂很快退出了历史舞台。道备村的公共食堂亦在此时宣布解散,社员领取口粮回家做饭,基本口粮制度得以重新恢复。

随着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的公布,中国农村从此进入了20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相对稳定发展时期,对社员的分配也发生了变化,一部分是“按人头分配的口粮”,另一部分是“按劳动工分分配的收入”②。与之对应,这一阶段道备村对社员粮食的分配也采取了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相结合的方式③《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载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山西省人民公社资料汇集》第八集(内部文件),第91~93页。,且以当时的10个生产小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而存在。根据多产多吃的原则,这些核算单位要按照粮食的实际产量来确定本单位统一分配的基本口粮标准。即按人口平均计算,哪个基本核算单位生产的粮食多,它确定的统一分配基本口粮也就多;相反,哪个基本核算单位生产的粮食少,它确定的统一分配基本口粮也会相应减少④《中共山西省委关于人民公社粮食分配问题的几项具体规定》,载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山西省人民公社资料汇集》第五集(内部文件),1959年12月印,第70~73页。。这种办法既能鼓励广大社员积极参加劳动,又能保证农村广大群众所必需的口粮⑤《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工作的指示》,载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山西省人民公社资料汇集》第八集(内部文件),1962年12月版,第23~26页。。较之于过去,其进步意义明显。此后,这种基本口粮与工分粮双轨并存的模式成为了道备村粮食分配制度的主旋律,直至人民公社解体方才结束。

通过对道备村集体化时期不同历史阶段粮食分配制度的梳理,不难看出,除极个别年份外,口粮分配制度基本上贯穿于整个集体化时期。可以说,口粮分配制度是这一时期最主要的粮食分配制度,并在粮食分配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而工分粮分配制度则是在1962年以后才开始实行的,其目的就是避免社员与社员在粮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以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道备村粮食分配制度的具体实践

集体化时代,道备村的粮食分配制度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和调整,并最终确定为基本口粮制与工分制共同实践的模式。而作为处理国家、农业社和社员三者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粮食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分配上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下面将以1962年至人民公社解体这段时间的粮食分配为例来予以解读。

自1962年生产小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之后,每个社员都是在各自所属的小队参与粮食分配。分配之前,首先要对小队的粮食进行结算,这一点与初级社、高级社时是一样的。小队的粮食分配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上缴农业税和完成国家的征派购任务(1970年道备村的征购任务基本上是22万斤左右,每个小队平均2万多斤⑥访谈时间:2010年12月27日;访谈对象:王先益;访谈人:郝平、张永平;资料整理:张永平。);二是保证小队提留足够的种子、饲料、机动粮、储备粮等生产预留,以保证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余下的粮食才是可供小队社员内部分配的粮食,这部分粮食又包括基本口粮分配和工分粮分配两部分。

集体化时期,道备村基本口粮的分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按人头平均分配口粮,即无论大人、小孩、男人、女人口粮数都一样;另一种则是按照劳力等级分配口粮,劳力的口粮比非劳力的多,全劳力的口粮比半劳力的多,大人的口粮比小孩的多,劳力等级的不同直接决定领取口粮数的差异。但这其中,按人头平均分配口粮是集体化时代该村基本口粮分配的主要形式,因为当时道备村是主要产粮区,地处汾东灌溉区,水利条件好,而且全村7 246亩耕地都是水浇地①访谈时间:2011年8月20日;访谈对象:王贵;访谈人:郝平、张永平;整理资料:张永平。王贵,男,1945年生,从1965年开始担任道备村第三生产小队队长,当了30多年的生产队长,1983年~1995年担任道备村水利主任。,所以正常年份的口粮都是按照人头平均分配的。只有在个别年份特别是困难时期,因为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使粮食产量下降,可供社员分配的粮食无法再按人头平均分配,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会采取按照劳动力等级分配口粮的办法。总体来看,在风调雨顺的年份,道备村的口粮标准基本上保持在380斤左右,这其中以高粱、玉米等秋粮为主,小麦则较少,只有30~40斤②《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第184~186页。 访谈时间:2011年8月17日;访谈对象:田宝华;访谈人:郝平、小岛泰雄、张永平;整理资料:张永平。田宝华,男,1936年生。。而到1962年搞“四权下放”,小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后,社员的粮食分配更是直接取决于生产小队的粮食收益情况。据笔者调查所得,有的小队因为经营得好,社员的口粮分配甚至达到400斤,这些口粮均属原粮。

除基本口粮外,工分粮同样是粮食分配中的重要一环。工分粮又叫劳动粮,小队在扣除社员的基本口粮之后,用剩余的粮食除以该小队的总劳动日,就是该小队每个劳动日可以获得的劳动粮数。当时,国家对口粮与工分粮的分配比例曾采取了3种方式:第一种是以按人口分配为主,按劳动日分配为辅,同时适当兼顾困难户的办法进行分配。其中,一般按人口分口粮的占70%~80%,按劳分配的占20%~30%,另外再抽取一部分粮食照顾困难户。选择这种办法的基本核算单位占基层社会的70%左右,是一种主流的方式。第二种是基本口粮和按劳分配相结合,即基本口粮不变,其余部分按劳分配。采取这种办法的基本核算单位,占25%左右。第三种是“按劳分配,加照顾”,采取这种办法的基本核算单位,占5%左右③《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情况的简报》,载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山西省人民公社资料汇集》第八集(内部文件),1962年12月印,第27~30页。。而道备村粮食分配则采取了第二种方式。这主要是基于粮食产量的波动,如有些年份粮食歉收,在基本口粮分配之后所剩的粮食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小队就会把社员的口粮标准稍作降低,如由380斤降为360斤,以匀出一些粮食进行工分粮分配,以适时提高社员的劳动积极性。但在产量更低的年份,连基本口粮都很难保证,则无法再按此比例分配粮食,也就没有工分粮的分配了。

综上所述,基本口粮分配制度是集体化时期道备村的最主要粮食分配制度,而1962年以后实行的工分粮制度则是为了更好地避免社员之间在粮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从理论上讲,工分粮是能够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并且在实施之初也确实起到了提高社员劳动积极性的作用,尤其是在帮助社员走出三年自然灾害方面,工分粮分配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否定的。但是,随着推行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变化,工分粮在社员粮食分配当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减小,甚至有很多年份都没有工分粮的分配,在这样的情况下,社员干的多少对社员的粮食分配并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因为社员的基本口粮是相对稳定的,并且在粮食分配当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这样一来,工分粮制度最初的积极意义便逐渐褪去。

三、年终结算的具体运作

从包工与日工的结合,到“自报公议”的一家独大,从基本口粮的盛行,到其与工分粮的双轨并行,这一切无不体现出工分及粮食分配制度对当时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而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年终结算制度亦不例外,同样是国家为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基层社会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道备村来说,其早在初级社时就已开始推行年终结算制度,此后除了1958年以外,直至土地下放,每年都要无一例外地进行年终结算。所谓年终结算,即基本结算单位在一个生产周期内(通常为一年),其产品在国家、集体和社员之间的分配。当然,在不同时期基本结算单位并不相同,初级社时以初级社为结算单位,高级社时自然而然变为了高级社,大公社时期(1958~1962)以道备管理区(即生产大队)为结算单位,人民公社时期(1962~1983)则以生产小队为结算单位。为了行文的方便,下文提及基本结算单位时均以生产小队为例。根据结算的主体不同,年终结算可以分为小队结算和社员结算。而按照结算的内容,年终结算又可分为现金结算和实物结算。

在进行社员年终结算前,首先要进行小队的年终结算,包括实物结算和现金结算。所谓小队的年终结算就是小队与国家、小队自身、社员三者之间的实物结算和现金结算。其中,实物结算以粮食结算为主,而小队的粮食结算又主要包括3个部分:对国家主要是上缴农业税和完成国家的征派购任务,而且要做到交得快、晒得干、粮要好,这是生产小队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对小队自身而言,是要保证足够的生产预留,如种籽、饲料、机动粮、储备粮等,以利于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剩余的粮食则是供社员分配,这部分为口粮和工分粮分配。小队的现金结算也包括3个部分:对国家而言,小队向国家上交的粮食等农副产品中扣除农业税以外的部分,国家会按照当时的农副产品统购价格返还给小队,这是集体化时期小队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小队自身而言,则是“二公粮”的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兴办文化和公共福利事业的资金,以及对教育、五保户、军属烈属的优待劳动日补贴)的提留。公积金的用途限于进行合作社的基本建设和增加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如购买生产农具、骡、马、牛、机器设备等固定财产,建设工程支出,固定财产修理等,不能再挪作别用,其数量一般应占到每年实际收入的7%~10%。公益金的用途则限于进行合作社的文化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如社员困难补助费、学校及俱乐部支出、托儿所支出、培养干部支出等,不能挪作别用,公益金的数量要占到每年实际收入的3%~5%①《关于农村生产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些意见》,载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农业生产合作社资料汇集》第二集(内部文件),1956年12月15日印,第183~193页。。此外,还要保证小队集体开支所需的费用,剩余的现金就可以按劳动日分配给社员。

完成小队年终结算之后,接下来就可以进行社员的年终结算。所谓社员的年终结算就是社员与小队之间的实物结算和现金结算。对社员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就是关于社员的年终结算。

人民公社时期道备村社员年终结算公式为:社员的收入=(全年的工分-应摊销的工分)÷10×劳动日单价-(社员从小队领取的口粮、工分粮、米面油、蔬菜、肉、碳等一切生活物资的折合费用)。

下面我们以一户社员为例,通过对劳动日结算、劳动日价值以及社员成本核算3个方面对此公式进行进一步的解读:

(一)关于劳动日的结算

劳动日是实行按劳分配的依据。反对浪费劳动工,合理梳理参加分配的劳动日,是促进社员关心生产和关心劳动日的一个重要方面②《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武乡县大有公社凤台坪管理区坚持劳动定额和评工记分制度的经验的指示》,载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山西省人民公社资料汇集》第六集(内部文件),1960年12月印,第113~117页。。年终结算时,全家人全年的工分总数扣除本年度的摊销工分就是有效工分,即可作为分配依据的总工分。10个工分折合一个劳动日,以此计算出该户全年的劳动日总量。需注意的是,在计算工分的时候,还有一种补贴工分,补贴对象主要针对的是生产队的大小干部,如:队长、副队长、政治队长、妇女主任、民政调解、会计、保管、民兵连长、记工员等,这些人都有不同补贴工分。如:侯明亮曾担任初级社的会计,在初级社时期会计是完全脱产,每年补贴3 300个工分;梁福喜③访谈时间:2011年8月18日;访谈对象:梁福喜;访谈人:郝平、小岛泰雄、张永平;整理资料:张永平。梁福喜,男,1941年生,6队社员,1966年~1983年担任道备村治保主任。曾长期担任道备村的治保主任,在平常情况下保卫一天能挣10个工分,农忙时保卫晚上还要巡逻,一个夜班8个工分,一天就能挣18个工分,此外,治保主任每年还有800个工分补贴,因此梁福喜一年能挣5 000多个工分,而妇女主任、民政调解也和治保主任一样,每年都有800个工分补贴;王恩虎和毋翠兰夫妻二人都是集体化时期道备村的赤脚医生,赤脚医生刚开始时实行的是半日制,即劳动一天,在保健站坐诊一天,从1972年开始实行全日制,赤脚医生不再参加劳动,成为全职的医生,王恩虎一天10个工分,毋翠兰一天8个工分,都是按照全劳力的标准给分,并且是全年工分,除此以外赤脚医生每月还有6元的补贴④访谈时间:2011年8月19日;访谈对象:毋翠兰;访谈人:郝平、小岛泰雄、张永平;整理资料:张永平。。要知道一个普通的男全劳力劳动一天也只是10分,全年都出勤才3 650分。正是由于干部补贴工分过多,导致其成为了干群关系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⑤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工作的指示》,载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山西省人民公社资料汇集》第八集(内部文件),1962年12月印,第23~26页。。所以,“农村基层干部的高补贴,虽然在工分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太大,但其负面影响却是不可低估的,它严重影响了社员参加集体生产的积极性,而这正是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劳动中普遍消极怠工的重要制度原因之一。”[13]

(二)每个劳动日的价值

劳动日除了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外,每个劳动日的价值同样是广大基层社员所着重关心的一个方面。在这其中,生产小队要根据自己当年度的现金收益情况,在小队的总收入中扣除水费、机耕费、化肥费、公积金、公益金等一切开支,还要预留一些生产所需的资金,其余的现金方为本小队可供社员分配的收入。而所有社员的劳动日总数相加就是本小队的劳动日总数。用本小队可供社员分配的收入除以本小队的劳动日总数就是本小队一个劳动日的价值。社员的劳动日总量乘以劳动日价值就是社员的毛收入。集体化时期,道备村的劳动日价值最低是在1960年,一个劳动日8分钱。1962年生产小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后,各小队的劳动日价格因其经营的好坏也不尽相同。

(三)社员的成本核算

社员的成本核算也就是指社员与小队之间的实物结算。全家人从小队领取的口粮、工分粮、米、面、油、棉花、蔬菜、肉、炭等一切生活用品或向集体借的粮食都要根据当时的物价折算成钱,也就是说,社员从小队领取的物资并不是免费的,只不过是暂时不收钱,省去了货币的流通环节,先记在小队跟社员的来往账上,等到年终结算时,再按照规定的价格折成现金,从社员的毛收入当中扣除,此即社员的生活成本。用社员的毛收入减去社员的生活成本就是社员的净收入。当毛收入大于成本时,社员在年终结算时就会有所结余,可以从小队领取现金;当毛收入小于成本时,就会成为欠款户。无论是欠款户还是结余户的收入,如果小队暂时无法兑现就只能记在集体的账上。而成为欠款户的,如果全家人都在农业社劳动的话,如无偿还能力的,其欠款仍可记在集体帐上,从来年的收入中扣除,并影响口粮的领取;如果是经济户①经济户就是家里的收入除了靠农业社以外还有别的收入,如家里有工人、教师等的家庭。就必须先把欠款还了,才能领取口粮,否则不给口粮②据侯明亮说道备村当时80%都是欠款户,如果还不了就记在往来账上,土地下放后欠款户的账转到了当地的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贷款。。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年终结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挣得工分越多,社员的收入也就越多,其中关键是要保证年终结算的兑现。每年年终结算时,要进行一次“三清”工作,把所有的工、财、粮、物核对清楚,以清理“家底”,并为年终分配做好准备,而年终结算时也必须做到逐户开出清单,公布到户,并且按时将应该分给社员的实物和现金,全部分配到社员手里,不打欠条,不留尾巴③《中共山西省委批转晋东南地委“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载《山西省人民公社资料汇集》第九集(内部文件),1963年12月印,第231~234页。。但实际上由于欠款户太多,很难做到不留尾巴。有的时候就连结余户也被波及而领不上现钱,他们的所得同欠款户一样也只能记在来往账上。正因为年终结算根本无法真正兑现,所以其对欠款或收入的社员而言就是一堆记在来往账上的数字,但并不会直接影响到社员基本口粮的领取。因此,无论出不出工,挣的工分多还是少,该领多少口粮还是多少,前提仅仅是每个劳力必须要满足规定的劳动日数,即完成基本劳动日后享受供给④《关于生产队部分所有制和人民公社分配问题的报告》,载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山西省人民公社资料汇集》第五集(内部文件),1959年12月印,第82~87页。。换言之,年终结算的尺度在社员之间是平等的,但是结算的结果并不平等。更详细地说就是分配结果的不平等,这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在统一的结算尺度下,各劳动者由于提供劳动量的不同,所得的消费品数额即劳动报酬不等,如劳动日分配制度;第二,在同一的结算尺度下,各劳动者所得的消费品数额即使相等,只要劳动者家庭人数不等,那么按各个家庭人口平均计算的消费品享有数额也就不相等,如口粮分配制度。如果说,前者的不相等正是年终结算制度能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动力所在;那么,后者的不相等却是年终结算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所在。也就是说,年终结算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本身既包含了按劳分配的内容,又包含了没有按劳分配的自我否定的内容。正因为如此,在人民公社后期,年终结算制度的弊端越来越凸显,最终只能流于表面实施的形式,实际上以口粮制为代表的平均主义色彩更为浓厚,因而调动社员劳动积极性的作用弱化了,在这样的制度下,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也一个样,集体化后期劳动生产率普遍低下的情况也就不难解释了。

四、结语

从道备村来看,工分制的实施是当时农村社员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主要收入体现,也是农村基层管理正常运行的主要体现,他们为集体所做的一切工作均由工分来体现,对集体和社员的管理同样由工分来体现,它是集体化时期一直推行的主要分配和管理制度。粮食分配制度是以基本口粮制和工分粮制实施的,但以基本口粮制为主,虽然实施过程中表现出平均主义的色彩,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以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要为主要前提的。

年终结算制度是建立在工分制、粮食分配制度基础上的,一直运作至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因此可以说是贯穿于整个集体化时代,且深深地打上了集体经济的烙印,是在国家、村庄集体、社员三者间得以分配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从国家建设而言,年终结算制度的推行使得农村基层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各类资源,从而实现了国家物质基础的逐步加强;就村庄而言,它的实施也使得村庄集体经济得以正常经营,进而实现对农村社会的有效管理;对社员来讲,它的正常运行能够让社员们获得相应的劳动所得,进而调动基层群众积极投入农业生产建设当中。但需注意的是,由于集体化时代农民的收入、粮食分配、生产队的公积金、公益金、生产预留基金等方面的支出决定于年终结算上交国家后余留的收益程度,这也使年终结算承担了过多的社会功能,对外要完成政府确定的农业税和主要农副产品的征收派购,对内既要满足村落每个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口粮),又要对社员的劳动积极性给予的鼓励(按劳分配),以维持农业再生产,还要给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的社员予以一定的补助(公益金)。另外,像农村基础教育、医疗保健,以及水利建设、道桥维护与建设等等也与年终结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么多的内外需求和任务,对于农村来说负担确实比较重,也对农民生活及农业生产产生了深刻影响,不利于农村建设的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过分苛求它的完备性,而对年终结算制度持彻底的否定态度。因为在当时的国家建设中,这一制度的实施曾促使广大农村为国家、省、市工业化的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及物质基础,这样的“奉献”和“牺牲”方才支持与推动了中国城市化、工业化体系的迅速建立,这也是年终结算在那段峥嵘岁月最大的意义所在。

在整个集体化时代,道备村一直以年终结算制度、工分制度、口粮制度作为主要的分配制度。正如前文所述,这些分配制度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收入问题,更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村建设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再生产的四大环节,其中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对生产又有反作用,当分配制度超越或落后于生产力水平时,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民的利益,将农民的利益时刻放在首位,合理的分配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也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最终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反之亦然。本文通过对道备村在集体化时期的年终结算制度做了初步的探讨,希冀以此为侧面对那个时代下的中国基层农村社会进行更深入的解读,并为当今的“三农”建设有所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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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l institution of year-end balance accounts of Daobei village,Pingyao county,Shanxi province during the collectivization period

HAO Pi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Civilization,Shanxi University,Taiyuan 030006,Shanxi,China)

From the combination of contract labor and day labor to themonopoly of“self assessment and public discussion”,from the popularity of basic grain ration to the double track of both the basic grain ration and thework point ration,the adjustments and changesweremade in the three aspects during the collectivization period:the practices in term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xchange,consumption,and distribution among the state,the people's communes,and the commune members,the work-point system,and the grain allocation system.These had no doubt great influence o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the farmers life at that time.And there was no exception with the rural institution of year-end balance accounts based on it,which was an important approach for the state to stabilize the rural society and to achieve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basic-level social units.Daobei village,Pingyao county,which is located in the central region of Shanxi province,practiced year end balance accounts institution as far back as the period of the elementary agricultural producers'cooperative,and then went through the three stages of the advanced agricultural producers'cooperative,the great commune,and the people's commune during these 30 years.The institution has developed into an important one that has had great influence on this village,and has been deeply branded the stigma of collective economy.Although the institution became amere formality due to the self-contradi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it has shown its positive significance in that period of time and its devotion and material support for the country'smodernization.

Daobei village;year-end balance accounts;work-point system;grain allocation system

F323

A

1671-6248(2015)02-0048-11

2014-11-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2&ZD147)

郝平(1968-),男,山西大同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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