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时期法制文明对当代法治的启示

2015-02-21 14:05南杰隆英强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吐蕃法制藏族

南杰·隆英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吐蕃时期法制文明对当代法治的启示

南杰·隆英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与法治理念是整个藏族法律文化的核心和基础,也是中国藏区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所在。因此,重新解读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不仅是经典互续与文明互鉴的需要,也是中华民族之优秀传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只有传承发扬藏族及各少数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与中原古代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和作用,才能更好地整合中华民族具有共同性和相通性的本土法律文化的优秀资源,进而更好地适应中华各民族共同创建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些本土法律文化的优秀资源必将成为治理中国本土社会秩序的良法对策,更是我国民族地区推动法治中国的宝贵资源。

吐蕃时期;法制文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藏族,一个古老而神奇的民族,凭借自身的聪明才智,在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华大地上,创造了灿烂文明。吐蕃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后世藏族法律文化是藏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体现了藏族文化的博大精深和藏族传统法制文明的精髓与核心,是中华法系和中国法律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丰富和发展了藏族法制文明史,同时也传承和弘扬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民族法律文化。它的存续与发展直接加速和推动了藏族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完整体系的形成,建立了强盛的吐蕃地方政权,推动了藏族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法治的快速发展。

吐蕃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内涵,至今仍然为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输入着无穷的智慧、力量、理念、精神和准则。当今对藏汉等多民族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中,应该加强关于吐蕃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在

现代社会中的价值与作用的研究。因为,吐蕃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与以唐中央王朝法制文明为代表的古代法律文化有着很多相通之处,“主要表现在:两种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产生的时代背景与人文精神的共性;两种文化所体现的氛围与哲学思想的共性;传承的文化内涵与表现形式上的共性;形成的体例与结构上的共性;体现法治现实主义核心思想与基本精神的大同”。[1]它们互为包容,相互推进,在共同发展的过程中推动了中国法制史学科与中国法律文化的丰富与发展,拓新和深化了中华法律史学的研究范围。在中华法律文化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探索吐蕃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文明成果,不仅对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一区四省藏区社会的稳定发展事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且对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中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吐蕃时期法制的历史地位

公元7世纪时,松赞干布把王都迁到逻些城,励精图治,确立各种制度,制定成文法律,引进象雄等周边各民族及国家的先进文化,创立了青藏高原上鼎盛2个多世纪的奴隶制地方政权。在政治和军事制度上,松赞干布学习唐中央和象雄的典章制度,将原先的部落联盟与文官军事制度等相结合,设置了中央到地方的各种建制机构和司法体制,任命德才兼备、有勇有谋的贤能强将充任各级重臣,既显示了吐蕃赞普的政法权威,又团结、巩固了原有的联盟部落和城邦小国,奠定了古代藏民族辉煌伟业的基础,为促进青藏高原上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治事业的全面发展以及形成团结互助的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稳定统一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吐蕃时期的法制文明与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过程一样,也是一个吸收、融合与沉淀积累人类文化的过程,因此它们又具有历史传承性、地域性、民族性、继受性与开放性等特点。在英美法系中,传统法律文化表现出高度发达成熟的私法文化属性,而在中国等古老的大陆法系国家,却充分体现出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公法属性,这就是汉藏民族法律文化的传统属性。[2]以吐蕃地方与唐王朝时期的法制文明为代表的藏汉法律文化共同遵循着天道、国法、人情三者协调统一的哲学思想,而引礼入法、伦理刑法为主导、德主刑辅、家法族规、家族伦理和宗教法律意识等则是传统法律文化共有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吐蕃时期的法制文明是人类优秀文化中的重要部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步入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社会时不能没有法律文化,更不能忽视或遗忘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涵盖了一定社会的文化、历史、政治、经济、宗教、伦理、习俗、教育、民族、环境、哲学、神学、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基本精神、基本理念,以及人类所需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原则,还包括统治阶级历来维护其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而宣扬的“神学”与“天理”。

法文化即法律文化或法治文化的通称,是以特质的文化为背景并体现其民族精神和时代风尚的法律传统的总称,它是包括法律精神、法的价值、立法原则、法律规范与法律渊源以及司法制度、原则和程序在内的法律文明成果。[3]以吐蕃时期制定的《十善法》、《十六清净人法》、《法律二十条》、《六部大法》为代表的吐蕃法典,与吐蕃部落联盟时代的苯教教义和佛教之“五戒”和“十戒”、“十善”思想高度结合,是藏族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上的经典之作,被后代长期沿用,并对周边地区的国家和民族,如印度、阿拉伯、大食、突厥、回鹘、泥婆罗、波斯等的法律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唐中央法律的完善也产生过一定影响。

中国历史上唐末五代时期战乱频繁时,曾经辉煌强盛的吐蕃政权也走向崩溃,吐蕃政权的这种分裂崩溃和群雄割据的局面从公元842年开始一直延续到13世纪初,历经400余年。但分布在青藏高原上的吐蕃各个群雄割据政权,仍然注重于吐蕃时期制定颁布的法律的实用性。这种法制文明的进程从未间断过,在吐蕃法制的基础上也发展出一些颇具特色的内容,如《十五法典》、《十三法典》、《十二法典》、《十六法典》等成文法与各种宗教伦理法,不仅对于后来的宋、元、明、清时期和民国时期

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藏区部落制社会的延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藏、滇、川、甘、青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创建民主和谐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民主法治建设事业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之,吐蕃时期的法制文明虽吸收了东方印度法系和中亚阿拉伯法系的因素,但最主要的是熔铸了中华法系的特点和精神,是中亚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不容忽视的文明成果。它既反映了一个民族文化之伟大精神和思想,也丰富和推动了中亚及世界法制文明史的发展。

二、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具有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共同属性

中华法系中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法律文化和中国法律制度的悠久历史。包括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在内的传统法律文化本身作为一种过去的定型化了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每个阶段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文化及其法治的价值形态相适应,并伴随着人类社会精神与物质文化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规范的政治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并对其产生巨大的作用与影响。

以中原汉族法律传统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既呈现多元区域性态势,又呈现出以黄河流域及长江流域为主的不平衡发展态势。[4]中国历史上自夏、商、周以来的五千年历史文献中,以汉文历史典籍为主、包括藏族等少数民族的历史文献在内,各有特色地记载和凝铸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哲学内涵及其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文化博大精深的特点。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文化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法律智慧与精神,是目前为止世界公认的五大法系中最灿烂的法律文化。这种法律文化丰富和推动了世界法制文明史的向前发展,它的价值与地位长时期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尤其是中国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发展演进的历史不仅悠久,而且从未中断,辗转相承、严格清晰、特点鲜明,充满了中华各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如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罚;权利等差,义务为本;法尚公平,重型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无讼是求,调处息争。[5]

在中华民族法律文化发展的进程中,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也受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疏导与深刻影响,体现了中华民族史上民族间文化相互交流和相互融合的光荣历史。中原法律文化和吐蕃时期的法律在很多方面体现了以儒家伦理思想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汉藏法律文化都信奉“敬天”和祖先崇拜及天理、法理、情理综合背景下,宗法和部落社会等级制度下的“天命”、“天罚”、“图腾崇拜”、“礼制”、“占卜”等,使神权、王权、父权、公权、族权、男权与政权及伦理道德准则融合为一体。浩如烟海的吐蕃法律文化,清晰地阐述了藏族伦理道德及佛法教义思想,而且还教导人们应该以忍让、谦虚、团结、积德行善为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藏族浩繁的习俗禁忌和宗教戒律中,也体现了法家、儒家、道家等中国传统哲学思想。

三、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体系中的价值

在著名民族法学家徐晓光教授所著的《藏族法制史研究》一书的“序”中,有重大贡献的中国法制史泰斗张晋藩先生指出:“吐蕃王朝时期的法制文明及藏族法文化是中华法文化总体覆盖下的一部分,弘扬中华文化也应包括弘扬藏族法文化在内,这些藏族法文化的因质在今天藏族地区的法律实践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有很多有益的东西值得吸取。”[6]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一书中进一步开宗明义地指出:“自从中华民族进入文明时起,在中华大地上便孕育了包括汉族在内的众多的民族。中华法系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

果。”[7]作为不同地域时空的法文化自然源于特定的母体法律文化或本体法律文化并成为这种大法律文化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8]这种法律文化不仅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并以独立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作用于这一社会的经济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而且又受到政治上层建筑的主导作用以及民族、宗教、伦理等其他观念形态的影响。在千百年来的封建社会里,吐蕃政权是在封建的自然经济形态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下形成的。因此它继承或吸收外来文化是在有条件的、有选择性的情况下进行的,以是否符合当时的社会需要和政治文化特点作为取舍的标准。在阶级社会中,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法律属性,又具有特殊的民族性。这些特点伴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进而形成各种不同的民族法律文化形态。[9]

吐蕃时期的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一样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兼容性。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在藏族本土苯教伦理思想与藏传佛教思想相互交流发展的大背景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探究吐蕃时期的法制文明成果及其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价值与内涵,不仅对藏区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一)学术价值。吐蕃时期的法制文明和古代法律文化的发展演进有一千多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既具有民族特性又具有中华法系共性的法制精神。众所周知,包括吐蕃时期的法制文明在内的中国古代法文化在历史上对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形成和国家政治发展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自清末变革修律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逐渐瓦解,传承已久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资料也成为故纸,长时间堆放在图书馆,无人问津。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时间的推移,人类历史上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在人们的心目中愈来愈模糊,以至误解丛生,淹没了客观历史的真相。比如,将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局限在“刑”的范围内。很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非常简单,传统法律文化的观念和认识水平狭隘落后等等。其实,我们的学者早已指出:如果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法结合起来深入研究,就不难得出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客观评价。例如,从吐蕃时期提升为国家基本法的赔命价刑事法律内容,经久不衰沿用至今,也可以说它是中国本土法制文明成果中的奇葩,是唯一让世界法治国家所信服的当代世界上最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废除死刑的正义之法。这些光辉的法制文明与先进的法治思想理念确实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

(二)理论价值。研究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既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产生和演进的发展规律,同时还可以与不同国家和民族法律产生的背景和法的特征进行对比归纳,从而预测法的发展方向,最终找到最适合自己国家和民族的最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模式。比如,20世纪初期,中国历史上清末政法变革中的修律活动,虽然直接以西方国家的法制为模式,以移植法学、简单的翻译法学、生搬硬套的法制变革等等,但未能解决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立足中国本土找到适合中国五56个民族的法治资源才是最重要最合适的途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乃至吐蕃法律文化中具有诸多先进的法治思想与精神,应该在现代法治转型过程中加以弘扬,使之成为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资源。中国历史上礼与法的有机结合、惩罚与教化结合、法律与道德结合、情理与法理结合、宗教与法律的结合、伦理与刑律的结合等,都是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发展演进的基本规律,对这些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规律和价值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必要的改造,显然是中国现代法治理论必须补充和借鉴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中也有许多法治的精神,在我国民族地区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加以弘扬。这些优秀的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经过必要的改造依然可以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资源。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成果、沿用至今的藏族习惯法之所以盛行不衰,有其重要的现实原因。就现阶段四省一区藏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个现实问题而言,它确实具有法治的战略意义。藏族地区在藏传佛教伦理哲学不杀生及珍爱保护所有生命的伦理思想指引下,藏族同胞深厚的关爱生命和敬畏神灵、敬仰青藏高原自然环境的伦理道德思想等可以转化为行动中的中国

现代法治精神,从而推动保护青藏高原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藏族自古以来对雪山、湖泊、草场和万物生灵的敬仰、维护及兼爱构成了藏族伦理习惯法的诸多内容。尽管爱护大自然的情怀原意并非出自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治精神,但它在社会实践中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效果,而且取得了为世界人民所瞩目、联合国环境组织所信服并给予嘉奖的贡献与成就。这种文化精神立足于生存经验,是对生命的无限友善,是对自然自觉的敬畏法则。藏民族爱护环境和生态保护行为的自觉性,同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生态环境的终极目标有着理论、实践及伦理价值追求的一致性。这正是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它自身的法治内涵所在。

(三)现实意义。对吐蕃时期的法制文明与古代整体法文化的深入研究有利于确立人们的法治信念和道德信念,促进现代法治观念的确立。因为理想中的法是社会公意的体现,是社会健康发展、人们幸福生活的保证,因此,从理论上讲它应是东西方法文化优秀成分的结合,它所营造的社会应是一个不失正义和公正的和谐的社会——建立这样一个社会应是古今中外人类的共同理想。法学者只要坚持这样的法哲学理想,对中国与世界传统法文化的研究必将丰富现代“法治”的精神内涵和实质意义,因为我们先人留给我们的优秀的法文化传统是人类文明的共同遗产。[10]同样,吐蕃时期的这份民族法文化遗产所承载的历史使命再次显示了它所富有的法治现实意义。

中华法系是中华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真实历史,吐蕃时期的法律制度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文明成果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丰富与发展必须建立在中华民族法律文化丰富发展的基础之上,因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是母体,作为子体的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只有依赖于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权威指导及其学术理论的支撑才能实现有自身特色的发展。

吐蕃时期的法律文化与藏族本土法制文明是丰富多彩的,历经久远而经久不衰。它不仅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而且服务于社会生活,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群众中有着深厚的基础和较高的权威,同时在解决和调整各种实际生活问题中起着非常有效的作用。因此它们的存在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深入探究和整理民族法律文化遗产,“研究吐蕃时期的法制与藏族法律文化的当代法治价值是少数民族法制走向未来、走向世界法治历史的发展规律,将会极大地丰富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与世界法律文化的宝库。同时也会增强我们对中华法系产生更加明确的自信和自豪感,使隐藏在历史烟尘中的明珠能够在世界法制舞台上熠熠生辉。”[11]

有学者指出:“法律史包括中国法律史,本质上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历史。人类只是也正是在创造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活动中获得自由的。法作为人类活动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人类历史进化的各个阶段,其积极作用与历史功绩不可抹杀、不可否定、不可轻视。人类的历史实质上是争取自由的历史,包括利用法来摆脱人类自身的束缚。”[12]只有具备这种法学研究的方法与精神,才能公正、深入、全方位地研究出吐蕃时期的法律制度与藏族本土传统法律文化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法文化的价值与内涵,也只有这种精神理念才能够阐释不同时期不同民族之法律文化的精华。[13]我们一定要坚守法律史学鉴古明今、综合为治的使命,更好地推动中华民族法治事业的伟大复兴。

结语

吐蕃时期是藏族历史乃至中国历史和中亚历史上一个重要阶段,藏族先民将散落在西藏地区的各小邦政权和部落联盟政权逐一征服后实现了藏族的统一大业,使吐蕃政权冲出青藏高原,走向了中亚文明的历史大舞台,推动了藏族本土古代法制文明的进程。吐蕃的迅速崛起和不断壮大与它独特的政治制度、军事制度、法律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军事及法律文化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吐蕃制定了一整套适于自身的行政、军事、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对整个吐蕃社会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

影响。尤其是吐蕃时期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推动了后世藏族社会和青藏高原的环境资源保护及生态伦理等各种制度文化的有序发展。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这是古人对于历史和历史学的价值做出的千古不朽的判断,这条古训也影响着法制史研究的取向。笔者一直认为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虽然是过去,但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在四千多年的中国法制文明历史中,蕴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明法、卫民方面的历史经验,科学地对其加以总结,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14]正是基于这种理念,中国法制史学泰斗张晋藩先生及法史学界前辈贤能引领学界晚辈学习钻研中华56个民族丰富多彩的法制历史文化时,才特别注重传承和发扬中国法制历史经验借鉴的主题研究。因为,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主题成果都是中华民族优秀的法文化成果,历史雄辩地证明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法文化成果是中华各族共同缔造的。尽管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代对中国法制文明的贡献有所不同,但都反映了其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历史责任。[15]依法治国的时代里,我们必须借鉴中华民族优秀法文化成果的经验和智慧,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和常态化,向着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不断前进。

[1][2][4][8][9][13]南杰·隆英强.论法文化视域下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与地位[J].当代法学, 2010(2):50-52,49,49,50,49,54.

[3]马玉祥.伊斯兰法文化与中国法文化的比较研究[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2000(1).另参见南杰·隆英强.论法文化视域下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与地位

[J].当代法学,2010(2).

[5]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8,序言,1.

[6]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序言,2-3.

[7][1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55,355,另参见南杰·隆英强.论法文化视域下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与地位[J].当代法学,2010(2).

[10]马小红.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研究与借鉴[EB/OL].http:// www.cass.net.cn/file/200302215186.html,2009-06-13.

[12]邓正来,郝雨凡.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回顾与前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16.

[14][15]张晋藩.镜鉴心语:法史研究中的古与今[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前言,1,137.

The Enlightenment from the Tubo’s Legal Civilization on the Modern Rule of Law

Nanjie-Long Ying Qiang
(School of Law,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Tubo dynasty is the core and foundation of the Tibetan legal culture and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native Tibetan.Therefore,the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Tubo’s le⁃gal system and legal culture is not only the need of academy,but also the need of the era.As long as we inherit and develop the value and role of the excellent legal culture of Tibetan and other minority nations in addition to that of ancient Han’s legal culture,the excellent resources of legal culture can be better integrated so as to adapt to Chinese socialist legal society.

the Tubo dynasty;legal civilization;Chinese tradition;legal culture;basic connotation

10.16249/j.cnki.1005-5738.2015.03.026

D927

A

1005-5738(2015)03-181-006

[责任编辑:蔡秀清]

2015-06-12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藏族法律文化视域下藏汉双语司法实践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项目号:14BFX024),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藏族法律文化发展变迁研究: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在法文化视域下的贡献为视角”(项目号:13YJC820056),2014年度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青年英才培养计划项目”(项目号:1401175372)。

南杰·隆英强,男,藏族,青海同德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民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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