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责“零容忍”——贵州省出台两个“办法”强化党政干部生态保护意识

2015-02-27 06:38
当代贵州 2015年21期
关键词:零容忍环保法问责

文丨当代贵州全媒体记者 岳 振

“两个问责办法”是为了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问责成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词。4月初,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明确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当追责的各种情形。今后,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督、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将被追究责任。

5月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下称“生态文明建设意见”)指出,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从中央到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越来越成熟。

保持环境监管高压态势

“生态文明建设意见”指出,总体上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

要突破这个瓶颈,使生态与发展平衡共进,建立严格问责制度十分必要。生态文明建设的党政问责,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中央在环保问责上的决心也很大。李克强总理用“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对姑息纵容者严问责”来表明污染治理的决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环境污染,被舆论成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是“有牙齿”的《环保法》。舆论认为,需要注意的是,新《环保法》的关键是执行,得不到执行或执行力度打折扣,这部法律就又会形同虚设。

新《环保法》明确,“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特别强调了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中国的环境破坏事件诸如滥砍滥伐、河流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等频繁发生,一些地方工矿企业滥排滥放,导致当地农作物遭受重金属污染,百姓身心健康遭受极大伤害,生态破坏严重,可谓触目惊心。这些都折射出环保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普遍事实,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环保法》明确,如果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以及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政绩制约越来越严厉。国务院办公厅于去年4月30日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强调群众直观感受,注重当前和长远、显绩和潜绩统一”,考核不合格的,一些新增污染项目会被暂停审批,严重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被国务院领导“约谈”,篡改、伪造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在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紧迫、法规逐渐完善的背景下,贵州省要求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大力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借助各方监督力量,保持环境监管高压态势,零容忍、下重拳、出狠招,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

去年6月9日,贵州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大会,强调要完善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真正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督查和巡查,植树造林工作要加大考核、公布、排名力度,对环境质量下滑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要严格问责。

2014年4月25日,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其中明确了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制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保护考评机制等措施,为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图为赤水河春色。(付树湘/摄)

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贯彻执行新《环保法》的重要举措”,贵州省同时推出“两个问责办法”,彰显了守住“两条底线”的信心和决心,为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

“最严问责”强化红线意识

去年10月以来,贵州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共摸排出各类林业案件7973起,其中违法使用林地案件3708起。贵州省林业厅厅长金小麒说,其中“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引起的”,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个问责办法,对全省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因此,“两个问责办法”是为了“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管理职责”。

“两个问责办法”所指的问责对象,包括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市州、县(市)、乡镇党委、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各类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等。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并明确了“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等行为要“从重问责”。问责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用。

生态环境损害“应当问责”的情形,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制定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辖区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影响群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13种行为。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擅自审批,不按规定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查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排污费及水土保持费等相关规费等10种行为将被问责。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负有领导责任的;偷排或篡改、伪造数据,逃避监管的;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11种行为将被问责。

《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明确,林业生态红线主要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红线等,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如对“生态红线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和监管、管控不力等,以及发生诸如盗伐、滥伐以及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当实行问责。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布。

截至目前,贵州省已完成对赤水市、荔波县的自然资产审计,并向有关部门移送20余项破坏资源和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违法事项,这是贵州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面迈出的标志性一步。

“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社会得到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这是“生态文明建设意见”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法治水平的提升和责任意识的加强,贵州正在以“最严问责”的态度和方式,不断加强法治能力和责任机制建设,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坚实迈进。

(责任编辑/晏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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