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网络舆论在微博、微信的传播机制与法律规制

2015-02-28 04:30张栩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7期
关键词:传播者规制舆论

摘 要:通过研究涉军网络舆论怎样在微博、微信中传播,对传播各个环节进行单独分析,发现其传播机制对于其他网络传播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对其中要素之间的联系机制进行具体的研究分析,传播的过程是一种多要素动态的互动过程。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5)17-0025-01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河北省人文社科项目:涉军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SZ141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栩(1980—),男,湖北黄陂人,法学硕士,武警学院政工系法律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

微博、微信是互联网中的信息以共享模式分享、传播的一种社会化行为,是信息发布者通过网络发布、共享传递信息或者自己观点的一种传播途径,是在已有的传播制度上通过其各信息要素之间的联系共同建立一种运作的机制,信息由传播者通过客户端的发布、共享、扩散、传播、反馈等环节构成一个完整的传播机制。

一、涉军网络舆论在微博、微信的传播机制

(1)传播主体。信息制造者也是产生者,在信息的产生过程中,其个人主观性会影响到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一个信息制造者可以拥有多种身份。信息产生的过程并不会区分每个人的角色和属性,信息内容以共享信息的方式造成信息的点对点传播。涉军网络舆论传播主体,一类是有目的性的媒体传播者,这类传播者有明确的目的或国外敌对势力的意识渗透,或者借助涉军的影响提高自身知名度的恶意炒作。当然也有军队和政府部门自身的传播媒体,称之为“官媒”。另一类是自发性的主体,这种主体没有明确的主观态度,民众对涉军的信息关注度越高,涉军舆论也就容易传播从而产生舆情,正是由于自发性主体较多造成了涉军舆论容易扩散的主要特点。

(2)传播内容。微博、微信的传播内容没有具体的划分标准,一是即时性内容为主。二是内容涉及专业领域和特殊人群对内容进行深入传播。三是以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为主,对信息发生兴趣等展开讨论和评价。对于涉军网络舆论的内容,一是涉军的新闻,“自媒体”时代传播者通过网络媒体平台监督军队和军人。二是敌对势力别有用心的传播,如“桑珠咨询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达赖的重要亲信土登桑珠,也是所谓的“西藏流亡政府”前任驻北美代表。通过互联网对中国民众进行煽动盖惑,渗透策反,搜集中国情报并制造谣言引发动乱。 [1]三是恶意炒作,有些传播者借助军队名义炒作自己,此类信息多为自行随意编造,夸大事实或者对军人形象进行肆意诋毁以提高知名度。

(3)传播渠道。微博、微信具有互联网传播的特点,不仅开放、随机,而且在空间和时间上更加的灵活与开放。具有即时性、随意性等特点,发布与传播平台的多样化和不确定导致了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性。涉军网络舆论通过微博、微信传播渠道分为三种:一是好友互传,是指通过添加互为好友点对点双向传播。二是圈子互传,用户通过朋友圈等形式接收。三是关注推送接收。在这几种传播模式的共同作用下,通过传播者的转发和推送很容易形成多级链条传播,造成信息的爆炸式扩散。

(4)传播对象。作为传播对象的受众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被动接收者,受众可以对信息进行反馈甚至成为传播者对信息进行改编重新传播。受众作为信息的反馈对象体现了传播内容、传播渠道等传播过程的效果。在涉军网络舆论的传播过程中缺少有效的规制和引导,就会导致涉军信息失去控制致使舆情的发生。涉军网络舆论一旦产生,就会处于不可控的扩散无序状态中。轻则对军队及军人形象造成损害,重则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5)反馈。传播对象通过信息与传播主体相互影响、相互交流。由于受教育程度、信仰、心理、社会层次等方面的不同,传播对象具有差异性也就导致了其转发信息带有一定的主观意向,往往把自己的观点融入反馈的信息中并且放大。反馈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具有层次广、级别多的特点,体现了一种交互性的特征。

二、涉军网络舆论在微博、微信传播特点

通过传播机制发现传播特点及其在传播过程中的表现,研究涉军舆论是如何在微博、微信中产生、发布、传播并扩散的。

(1)交互性。涉军网络舆论的交互性不仅传播主体与传播对象具有交互性,可以随时转换角色,甚至在其传播机制的循环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能作为节点具有可变性,体现了其传播机制交互性这一特征,使受众很难区分信息的真实程度。这就导致了涉军网络舆论与现实紧密结合,并有可能转变为现实行动,对军队造成相关影响。

(2)无序性。涉军网络舆论传播是一个动态的由点及面的汇聚信息的过程。传播机制的连锁性和交互性使得传播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不可预测性,造成信息反馈难以预测和失控。传播主体根据自己的社会观和价值观理解信息,采用利己原则来决定信息的价值导向,一方面社会各阶层利用网络平台自由发表言论观点;另一方面信息缺少监管为各种带有传播者意识的负面信息提供了传播渠道,对社会原本秩序和正确价值观念进行冲击、破坏甚至颠覆。

三、涉军舆论的法律规制

(1)信息公开、舆论自由的基础是法律规制。求知欲是人类的本性,对陌生的事物总是有着一种猜测,并会被自己主观想象所引导。对信息的合理公开是遏制涉军网络谣言的有效手段。传播主体对信息的加工和传播由于具有主观意识,信息的公开和准确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及军队部门要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军事秘密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发布信息、展示证据、媒体监督、公开报道等传播途径,将涉军网络舆论中的疑点公开化、透明化。明确、主动、及时地全面报道,从根上杜绝谣言产生的途径。

(2)从立法上进行规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微博、微信中传播的信息不仅涉及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更涉及言论自由、知情权等公民权利的具体落实,它必须是一部权利保障性的法律,更是规定公民、新闻媒体和传播主体实现信息自由的具体手段和程序; [2]同时也要考虑到信息自由、其他公民权利、国家、社会利益在特定情况下的分配问题。在法律法规中对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等做出整体性规定,以使舆论监督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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