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强身健体的“底线”是法纪

2015-02-28 04:30曹惠聪,李丁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7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底线违规

摘 要:新闻媒体如何加强自身建设、清腐扫污,既是一个社会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探讨问题。本文提出一种新视角,从加强法治建设及遵规守纪切入,帮助新闻媒体实现“强身健体”,既有现实的针对性,也有理论的研讨性,还有实施的参考性。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5)17-0074-01

法治建设正在渗入社会的方方面面,新闻媒体不能例外,也需要加强自身法治化建设。

新闻媒体具有社会舆论监督功能,但不代表自身天然就具有“抗腐剂”、“免疫力”。近年来新闻媒体沾染腐败丑闻的案例时有耳闻,2015年新年伊始,国家网信办便公布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案例;2月5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了4起新闻单位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这是自2014年以来第五次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在这些被公布的新闻单位及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案件中摘选两例如下:

2014年9月,21世纪网多人因涉嫌特大新闻敲诈案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案人员采取公关公司招揽介绍、业内人员物色筛选等方式,寻找具有“上市”“拟上市”等题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为“目标”对象进行非法活动。经初步查证,21世纪网先后迫使100多家IPO企业、上市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收取每家企业20万至30万费用,累计数亿元。伙同21世纪网实施敲诈勒索的上海润言公关公司,2009年以来的营业额超过12亿元。

2013年5月,中国县域经济报社组织记者对甘肃平凉市部分县进行调查采访,该报在开展报道的同时,违规以“专题”的形式刊登了8个整版的形象宣传,并收取26万元费用。

新闻违规违法事件频频出现,案件触目惊心。细细分析,新闻媒体滋生腐败的特点与其他行业一样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即依靠新闻媒体的公共舆论传播权违法违规谋取个人或小集体的私利。新闻媒体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收取“封口费”。收到费用,即可不报道或“忽视”出资方的负面新闻,采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处理方式。二是收取“开口费”。收到费用即可以以偏概全,为关联客户大唱赞歌、让客户“高大形象”频繁亮相。三是既收“封口费”、又收“开口费”。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以利益为纽带,定点定向定时为关联客户做好“形象宣传”,不能做“乌鸦”、只能当“喜鹊”。

新闻媒体的违纪违法商业合作,时常会与自身合法商业运营(如联系广告、组织活动等)交织混淆,区分和掌握的原则可以是“新闻纪律”,但是更重要的边界是法治。

新闻媒体出现种种问题与目前的不规范、不纯净的大环境有关。中国社会正处在从传统的计划性体制机制向市场化体制机制的过渡阶段,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成为深化改革的发展方向。传统媒体对自身如何定位,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如何处理好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与市场商业的关系,如何让自身既能生存又能壮大,在发展转型过程中许多思路并不清晰、许多方法并不规范,许多新闻媒体还处在摸索之中。传统媒体生存压力越来越大,新媒体生机勃勃但管理难度很大、发展规范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道路任重而道远。新闻媒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自然现象也是必然现象,新闻媒体存在的问题要得到根治,还有待整个社会的道德素养和法治素养逐步培养和完善,当然新闻媒体更应该率先提升自身的道德素质和法治素质。

新闻媒体面对社会市场化的环境,怎样做到把握纪律“红线”,不越法治“底线”,需要新闻单位和社会各方一起努力,建立起自律、监督互动的良性机制。

第一,新闻媒体须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新闻媒体属于社会公器,应该具有客观公正的立场,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要坚守客观公正,就要将新闻报道与自身商业经营划分清楚,将新闻采访与广告区别开来,将企业广告与软新闻广告区分开来等等。不少新闻媒体迫于生存的经济压力,放弃了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向金钱低头,与商家勾兑,将新闻报道作为“商品”出售,导致实践中出现突破“红线”、超越“底线”的新闻“丑闻”。以真实为生命、以质量为根本,以广大读者为“衣食父母”,“君子求财,取之有道”,仍将是新闻媒体立身发展的长远根基。

第二,新闻媒体须建立违纪违法防范机制。许多新闻腐败典型案例为什么发生,追根溯源,与新闻单位缺乏防范约束有关。将广告任务当作硬任务交给下属新闻部门,会直接导致新闻采写与联系广告不分,新闻记者与广告业务员不分,新闻报道与广告宣传不分,踩“红线”成为常态,违法腐败案件发生也就很难避免。新闻单位一方面需要在新闻采访与广告经营之间建立起“防火墙”;另一方面还需防微杜渐,从小节注意纠正不正之风。新闻采访将“收红包”、“收礼品”视作“小事”,就可以视而不见,视作“大事”就可以防微杜渐。重视自身品牌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往往会有处理“红包”、“礼品”的制度规定,妥善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从一个人、从一件事、从一篇新闻报道就开始划清“红线”,明确“底线”,正确处理“金钱稿”、“关系稿”与“新闻稿”的关系,才能有效建立起违法违纪的防范机制。

第三,新闻媒体应有退出机制。新闻媒体单位不能“松柏常青”、“长生不老”,违纪就要被查处,违法就要被惩罚,违反相关制度就会被责令停办、责令整顿,就有可能被吊销出版许可证。抓一个典型案例,胜过发放一摞红头文件,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一种制衡机制,新闻媒体既是“无冕之王”,媒体自身也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维护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需要法治。媒体要规范与市场的关系,从宏观方面讲还是要依托法治。目前新闻媒体管理只有条例,而缺少专门法律,完善法制建设也需要制定《新闻法》之类的专门法规,既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正当权力,也可防止新闻媒体个别单位、个别人的违规越界。法治是新闻媒体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障,明确了法律“界限”,新闻媒体言行举止才会有“底线”,依法监督才会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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