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与隐私保护

2015-02-28 05:18许丽艳
西部广播电视 2015年17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时代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数字技术的不断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日益融合,人类正进入新媒体时代。在这个时代,传播技术迅速发展,传播手段层出不穷,传播速度更加迅捷,资讯信息日益发达,社会影响更为深远。与此同时,每个人的隐私都或明或暗地受到侵害,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整体环境中,隐私问题与报道权利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1 隐私侵扰泛滥的现象

新媒体是在新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不仅包括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电影和手机短信等,还包括网络社区、社交网站、博客、微博、播客、维基百科等各类交流平台。在新媒体时代,各种私密话题与个人信息已不可回避地成为传播的主要内容。

2015年1月,一位年轻歌手因病不治去世。在这位年轻歌手去世前几日不断有“已去世”的谣言在网络中飞速转发。更有一家报社三名记者为抢独家新闻,伪装成医护人员,潜入医院进行拍摄,相似的事件也曾多次出现。有人抨击报道的记者好比是贪婪的秃鹫,毫无怜悯心。这类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有关媒体伦理和隐私保护的论战。

2013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一名中学生在埃及旅游时,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一处浮雕上手刻“今到此一游”五个汉字,虽属旅游中的不文明做法,但很快就有网友将这一不文明做法拍照发到微博中,这条微博很快被转发超过9万次,评论数达1.1万多条,迅速引发热议。但事情并没有因为当事人的道歉而结束,事后该名中学生的详细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就读学校及其家长电话、工作单位都被人肉式的搜索并发布到网上,日常生活受到很大侵扰。

近几年,一些引起重大社会反响的网络新闻报道,大部分将矛头指向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并利用各种手段来强化这种传播效果。2010年2月,一篇题为《真实局长日记外泄:权钱色交易的鉴证》的帖子流传于网络,不久便演变成全民瞩目的“日记门”事件,该“日记门”的主角因受贿罪被判刑,但事件中部分女性形象与个人信息随即曝光。在同年发生的“我爸是李刚”和药家鑫案两个事件当中,隐私与谣言传播相互交织,再加上新媒体人肉搜索工具的发力,各类极端碎片化、情绪化的表达在网上不断宣泄。

像这样的事件以及对其深度报道并随之暴露的隐私问题,在传统媒体时代是不会出现也不会广为传播,而只有在新媒体时代才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各类新媒体一方面是试图维护与伸张社会正义,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却是各种超越道德底线、触犯法律的手段广泛应用,全然不顾对无辜者甚至是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从而使隐私保护与报道权利的矛盾更为凸显。

2 为何隐私侵扰泛滥

在新媒体时代,网上披露、传播、修改个人信息更为容易,瞬间可以传遍全球各地,并将长久保留在网上供无数网民不计数地阅览下载,更为严重的是带来全球性的消极影响。新媒体时代隐私侵扰泛滥原因与传统方式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个人信息获取更便捷。新媒体时代事实上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数据已经成为社会生活规则、信息记录技术的日常生活元素,已经不再具有绝对的保密意义。信息的几何数级增长,一方面使人们能更加方便快捷获得所需信息,另一方面也使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暴露在新媒体这一公共空间。特别是伴随新媒体出现的新型应用技术如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的传播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

二是传播主体多元化。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创造了更加广阔的虚拟空间,延伸了我们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维度,具有隐匿性、快捷性、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特别是微信、微博、博客等,开创了“人人即媒体”的网络新时代,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的便利。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信息的发布者,都有选择信息进行评论的自由。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动机不再是以客观、利益、节制的理性判断为第一准则,不再受制于政治体制、经济利益与职业规范的传统约束,而是以同情、痛恨、快乐的道德情感为基本旨向,不可避免导致侵犯他人隐私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是把关人作用弱化。信息在传统传播过程中,从政治、经济、文化、审美及自身利益价值等出发,是要经过编辑筛选、媒介把关、监管机构审核等层层“审批”才能到达受众面前。但是在新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内容都发生了很大改变,每个人都有不受政治、意识形态、现代技术、文字和逻辑能力、经济能力的严格约束,特别是偏向个人应用网络已经完全具备大众传播的效果与威力,这让侵权变得更加轻而易举,只要轻点鼠标,可能就会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由于目标的庞大与分散,传统的把关权分化,把关的可行性降低,把关人的角色被弱化。

四是眼球经济效应依赖。眼球经济是依靠吸引公众注意力从而获取经济收益的一种活动。在现代社会中,强大的媒体的推波助澜使眼球经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活跃。大大小小的网站都需要眼球,只有点击率才是网站价值的集中体现。正因如此,为了多赚取“眼球”,多获得经济效益,新媒体平台本身都会对一些已知或未知的报道行为中的伦理规范置若罔闻,未经核实轻率发稿或转载转发甚至断章取义。与此同时,媒体报道娱乐化对隐私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自古以来隐私就是媒体追逐的热点,由此衍生出有一支专门挖掘他人八卦新闻、揭露别人隐私的队伍,大家称其为“狗仔队”。新媒体恰好给他们提供了多样化的信息发布平台。新媒体时代下集体窥私欲的泛滥,对低俗文化的追捧和受众的猎奇心理,也导致有些根本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隐私被暴露。而一些人通过网络主动传播自己的隐私,自我炒作,也助长了隐私骚扰泛滥。

3 要不要保护隐私

基于新媒体的传播环境与传播特点,传统意义下的隐私保护所体现的绝对性、宽泛性与新媒体时代的信息公开具有天然的对抗性、排斥性与取舍性。

从隐私理论的起源看,如个人身份、个人图像、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教育状况、工作经历、婚恋状况、兴趣爱好、生理状况、财产状况、屈辱经历及社交活动等个人信息,无疑被包含在个人隐私范围之内。

隐私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提出来的一项人格权。隐私保护的价值在于维护人格尊严。我国法律规定,人格尊严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人格尊严具有社会规定性,是基于人的羞耻感与内心渴求安宁本能性需求,屈从于社会习俗惯例,避免与社会普遍道德价值期待产生冲突,所应获得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中都确认了隐私权。2009年修订公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增加了“不揭个人隐私”的条款。2012年12月28日公布并生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提出“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在当代新媒体高速发展环境中,涉及个人事项和信息的内容极为频繁与普遍,并且几乎都可以纳入隐私范畴中。但是,隐私具有一定社会属性。有些个人信息与事项与他人利益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当公开个人隐私信息能避免或维护相对受保护的人的利益时,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性应该受到限制。

所谓隐私保护,必须明确维护隐私利益诉求的合理性。隐私从本质上来讲,虽然包含了当事人“隐匿”的主观愿望和个人感受,但这种私密性事情与信息隐而不宣的“主观意愿”不可能完全独立于他人和社会之外,隐匿想法的社会合理性同样需要考量。从更根本的意义讲,无论“隐”还是“私”,更侧重不损害他人利益,这样隐私保护才具有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的合理性。

因此,若不做必要的隐私真伪鉴别,而以是否直接涉及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及其事项作为辨别侵害隐私权的基本依据,这样新媒体传播的内容将被隐私侵权的指控包围,必要的与不必要的隐私维权行为将严重阻碍新媒体的发展。

4 媒体报道权利

近一段时间以来,网络反腐监督事件频发。一些目击人利用各种检举方式将一些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或一些腐败行为进行曝光的事件时常发生。那么,官员借“隐私”保护的法律能否获得“豁免权”?

理性的隐私保护关注的问题是,何种境遇中的隐私事项才是不可侵犯的?在近年来,我国在个人隐私利益维护方面,从法律角度尝试过一些适当的立法限制。在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应该公开,但是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记录、保存或获取的一些相关信息。这些事实说明,在我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非具有绝对性,只是司法实践过程中还没有将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现象转化为社会人民的一种普遍意识。

在新媒体时代,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组织机构难计其数,互联网的不可预测性导致私密的个人信息极易被暴露,转载行为因多中心化而不易捕捉。因此,对于宽泛的“隐私”保护范畴,如果在完全受传统媒体环境影响下形成的个人隐私保护精神与司法理念,将会充斥整个网络上的私人空间,个人在网络空间所发表的言语也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隐私,但司法实践的执行,也是对网络这种社会性媒介特有传播功能的部分否定,与技术的社会性使用产生明显对抗。

在面对个人隐私这一问题与个人信息的处理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这将成为新媒体传播的主要内容,只有放弃一些不理性的隐私利益,隐私权保障才能取得法律效应与法律保护。不主张在网络上对个人信息进行广泛性保护,但这也绝对不是意味着无原则、无底线地放弃那些必要的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只是对隐私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成为违法违纪行为回避公众舆论监督的“挡箭牌”。在个人事项或信息,俯拾皆是的新媒体传播空间,隐私权的法律用途应该进行节制,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一些有效的惩罚。

新闻报道应秉持“善意原则”。“善意原则”主要是指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崇高的目的和善良的愿望,对公共事务及任务进行监督(友好、建设性态度)。但是,在揭露官员丑行的报道中,不必怀有维护的心态也是理所当然。娱乐报道的信息只要基于事实,同样也不必强迫是否怀有善意。

总体而言,隐私保护和报道权利的冲突,实际上是因为各自利益的对抗性。要保护隐私权必须平衡报道权利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将部分隐私进行公开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体现,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题中应有之意,如同恩格斯所倡导:“个人的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个人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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