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5-03-18 18:29隋雨纯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5期
关键词:信托期限经营权

□隋雨纯

一、土地信托的概念及意义

土地信托是指一定不可以变换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是可以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采取自愿交易的方式,鉴于其对被委托人的信赖与想要得到更多土地收入与利益的目标,经过签署土地信托书面合约,把自己土地承包地的经营权在约定的时期内委托给被信托人,被信托人不能够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但是可以用自身名义把土地规范化运营,但由土地产生的效益归委托人拥有的一项土地流转方法。在信托的财产处理方法上土地信托一般分成租赁型及出售型两种信托。土地信托制度能够遏制土地抛荒现象,可以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用地规模化经营,土地信托可以促进土地流转,解决“三农”问题。在土地流转中土地信托制度成为一种制度创新,不仅能够规范流转土地使用权,而且能够对农村土地运营机制进行深刻探索,土地信托制度的有效推行肯定会对吉林省造成深远影响。

二、吉林省实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缺陷

(一)土地流转规模较小。吉林地区实行农地流转的时间与其它地区相比要晚一些。吉林省进行大范围的土地流转是在二十一世纪初期进行第二次农业用地承包行为之后出现。由于吉林省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农民宁愿种地,导致土地这种资源依旧是大多数人民心中的主要经济来源,所以无论土地面积大小的农民都不想把它流转起来。对于农民来说,流转方式基本就是与亲朋好友、乡亲邻里相互之间进行,流转范围较小。

(二)土地流转程序混乱,滋生腐败。吉林省实行土地流转时,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往往仅仅通过口头商议的形式,使得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能有效固定下来,从而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同时,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秩序,权力集中于村委会手中,村委会本来是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机构,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权力的过于集中,使得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流转的土地,其所得利益往往被村委会所控制,对于信托的土地财产收入的管理、分配,没有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予以约束。土地交易的暗箱操作、地下交易行为严重,滋生了腐败土壤的同时,引发了社会矛盾。

(三)无成熟的土地流转市场。如今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在大部分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尚不明确,由于尚处在萌芽阶段不能够进行实践,阻碍了土地流转的快速发展。根据目前的发展情况吉林省土地流转大部分都是自发性流转,因为缺少土地流转市场,所以造成土地流转交易双方可以进行彼此抉择的范畴比较窄。有些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也相对狭隘,因为合约没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所以导致以后冲突越来越多,不仅彼此之间土地流转时发生了许多矛盾,而且造成贸易代价越来越高,给农户的收入造成损失,这些都使土地流转发展的速度过慢,有时停滞不前。

三、吉林省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优化方案

(一)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规定,以强化农地的利用效率。关于流转的期限问题,要进行明确。这种期限,原则上应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因为流转存在各种各样的方式,除了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日常生活中,农民在进行流转时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甚至是创造出全新的流转方式。那么,要想让法律对所有流转方式都一一明确期限,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同时,虽然说这种期限应当有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制定,但是法律仍然会规定一个大致的限制范围,否则这种过度的自由反而会损害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限不能过长,流转的期限只能低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存在的期限。

(二)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

1.龙头企业带动土地流转。结合当地的特色农业和主导产业积极全面发展,对以前的单一产业去粗存精。使多方产业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带动农民的积极性,进行土地流通与转让。培育一些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这些龙头企业租赁农民的土地,不仅使企业能够扩大生产规模,也可以带动该地区农民就业,农民在放心把土地交付给企业的时候也能享受到良好的待遇。

2.改善承包机制,推进土地流转。改善和发展承包机制,不仅能够稳步改变土地的发展现状,而且最主要的是能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一是要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机制,在坚持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和当地实际结合上做好文章,用活办法。二是要改变以前土地平均分给农民的机制,在得到农民同意的情况下打破小农经济体制。三是要调查清楚当地农民耕种情况,按照各个农户的耕种特长把承包土地进行重新分配。

3.加强政府职能,确保土地流转。一是政府应该对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进行审查核实,了解农村土地流动转让的最新动态,分析农村土地承包行为的现在状态以及未来变换形势。二是指引土地流转当事人双方签订合约,并且对合约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双方能够顺利进行土地流转。然后政府需要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地把农民的土地流转档案妥善进行保管。三是当双方发生纠纷时政府要发挥职能立即进行调节,以稳定保改革,以改革促发展。

(三)规范管理土地流转市场。我国通过大批的调研证实了土地市场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农田的增大起到了重大作用。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应该综合各种有利因素把它运用起来,这就需要成立一个公平交易的信息平台,定期更新土地流转价格。与此同时为了使土地交易双方更加了解土地流转市场与土地流转价格,需要经过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流转的交易价钱、土地大小和存在的位置这些基础信息进行补充和完善。大力向农户推广职业技术能力培训,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增强他们的能力。经过对农户宣传相关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让他们在交易中不再处于劣势地位。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应该让土地所有权一方提交土地流转的资料,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来促成当事人进行土地流转,进而一起签署拥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约,并且强力监督合约的实行情况。在构建土地流转市场时,按照不同的土地划分不同的等级,使土地流转的价格更能得到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认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建立相应的条款,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农民利润最大化,并且使土地流转市场健康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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