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类型化研究
    律相继规定土地经营权制度,其中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明确土地经营权法律效力、稳定农地交易市场和促进农业现代化规模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民法典》第341条(2)《民法典》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4期2022-11-27

  •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备案而非登记
    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承包方是自己家,而不是张某家。张某家则认为两家互换承包地的事实是存在的,只是没有登记,并不影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在本案中,哪一家享有诉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进行登记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此条规定,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一样,对于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并不是生效的

    湖南农业 2022年4期2022-11-25

  • 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再次流转
    某签订了《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李某取得了土地经营权,租期10年,而且合同约定李某可以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后来A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高价承租农用地,李某便与A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格比之前与张某约定的价格高出不少。张某因此心有不满。通过咨询,张某得知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不仅需要承包方同意,还需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张某认为李某转租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没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因此其与A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出租

    湖南农业 2022年5期2022-11-25

  • 《民法典》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权法律问题探究
    重要任务。土地经营权的规范流转,能够激发农村经济活力,对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更多基于公平视角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改革开始进行尝试,并且伴随着一系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制定和完善,逐渐确立了农户家庭的经营主体地位,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并释放了农村生产力。2014 年,我国正式提出的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区分了“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来应对农村人口转移,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现代农业研究 2022年5期2022-11-11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
    村土地使用以及经营权流转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这就应从乡村振兴发展角度出发强化各项法律规制在其中应用力度,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向着合法方向良性开展,为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存问题优化处理提供有效参考依据。强化国家惠农政策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引导力度,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改革,使得农民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出的合法需求得到满足。1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从乡村振兴发展的角度出发,按照准确战略方针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

    现代农业研究 2022年3期2022-11-11

  • 基于讨价还价模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研究
    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界定,将搞活经营权的制度绩效作为农地“三权分置”的重点目标之一[1],激活了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活力[2],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的不断增加,不仅有效缓解了农地闲置问题[3],还有助于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4],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5],为我国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6]。农村土地经营权要有序流转,确定合理的流转价格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流转价格偏低会影响农户流转土地的积极性,经营权供应市场可能会不足;另一方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2年9期2022-10-14

  • 《民法典》视野下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然结构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表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存在着用于担保的空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因而,土地经营权在实在法层面具备了用于担保的功能。在我国推进的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是关涉农民切身利益、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制度改革,对于盘活农村金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立法所形成的土地经营权

    南海法学 2022年3期2022-02-04

  •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年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7 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由此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2018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均规定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2021 年1 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再次确认

    山西农经 2021年9期2021-12-16

  • “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两部法律均肯定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仅限于承包收益,除林地继承和“四荒地”公开承包继承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外,对于家庭承包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本身是否可以继承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研究家庭承包情形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1 “三权分置”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影响中央一号文件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体系“三权分置”改革给予了充分关注,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农地

    山西农经 2021年7期2021-12-14

  • 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
    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由于理论界众多学者一直以来普遍认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性和财产性之双重属性,因此,法律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承包方之间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入股,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甚至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更广宽、更有效、更有前景的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也要符合三个方面限制条件(即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农户

    法治研究 2021年5期2021-12-06

  • 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十大问题剖析
    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以来,在中央众多政策包括涉及“三权分置”专项政策和其他重要农村政策中都把农地“三权分置”作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未来发展方向,明确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特别是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完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6期2021-12-06

  •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定位及其实现研究
    高 飞土地经营权是根据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设计的一种新型权利,“放活土地经营权”是该政策推行的重点,但各界对于该权利的性质及其实现中存在的难点一直未有共识,这种分歧在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和2020年民法典颁布后亦未平息。从现行法规定来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中的土地经营权不同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方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而产生。本文拟以阐释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中具体规则为基础,妥当界定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中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6期2021-12-06

  • 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其登记对抗规则
    6590)土地经营权因应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改革而生,民法典最终采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该结构中存在两层架构: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由于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导致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存在争议,而民法典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仍然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采取搁置争议的态度。(1)在民法典颁布前后,学界对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存在“权利属性不明确说”“债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2021-11-30

  •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可继承性
    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争议关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对此我国的法律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施行,也没有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司法实践方面,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从理论层面分析,笔者赞同否定说[1]。二、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的理论依据笔者之前发表的论文《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2021-11-24

  • 《民法典》视野下的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下)
    倪成杰三、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前文对当前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现状与试点地区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目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法律规定有所缺失;二是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践的配套措施不健全。1.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法律缺失。在现行的法律中,只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专节对土地经营权作出规定。其中,对土地经营权抵押也只有一条关于“融资担保”条款。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模糊

    上海房地 2021年8期2021-09-14

  • 合作社土地经营权入账的实例解析
    农户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是较常见的方式。在合作社自主经营的模式下,由合作社统一种植、管理、核算,并在年终按股份分红,入股农民可自愿在合作社参加生产并按劳取酬,实现工资与分红双重收益。但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农民合作社应该怎样对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核算,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当前农村,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权的增减变动业务日益频繁,该项会计业务需要更新,与时俱进。笔者从会计处理入手,列举几个具体实例并加以分析,以便和大家共同探讨。一、土地经营

    农村财务会计 2021年8期2021-09-02

  •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功能定位及法律适用
    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土地经营权流转体系。与此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被保留,但其所在章节位置和构成要件被修正。新法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立法目的颇值探讨,其中尤以该制度的功能转向和重新定位最为重要。功能定位决定制度价值和适用方向。为了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适用规则,本文主要以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新法”)第34条为分析对象,略陈己见,以就教于方家。一、新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修改新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2021-09-01

  •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
    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从立法上保护了农民的权利。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四化”同步发展的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了新的变化,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必然趋势。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改革的内容以及随后颁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做了进一步明确: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国务院办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2021-01-17

  • 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的解释论
    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建立健全三权分置的制度模式。三权分置是继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确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进行了立法确认。三权分置制度创新的重点是确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正确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所承载的制度功能是理解三权分置的法理基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性质界定是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的基本内容。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6期2020-12-19

  • 土地经营权制度解析及构建
    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限于主体资格的困境被打破,经营权得以与承包权分离并进入流通领域,这一做法为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在政策指引、实践先行的改革模式下,“三权分置”的巩固和深化离不开法律理论和制度的支持。2018年底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今年刚出台的《民法典》均明确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但是就“三权分置”的权利构架需求而言,现有立法对土地经营权的定位并不清晰,效力内容亦有所欠缺。因此,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及权能,规范其流转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2020-12-13

  • 农民土地交易行为羊群效应分析
    产业转移,农地经营权流转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悄然出现,并逐渐蔓延到全国各地.进入21 世纪,各省农地经营权流转现象明显加快,流转的土地面积已经达到数百万公顷,陆续出现土地银行、土地流转协会等一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和土地互换、出租、入股等多种农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也出现了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投资者冲突等社会问题,中央政府开始逐步关注这一经济现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指导农地流转工作.2003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工程数学学报 2020年5期2020-11-04

  • 《民法典》落实农地“三权分置”制度
    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地权利构架基础上,将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重大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内容;并修改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限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规定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

    湖南农业 2020年11期2020-01-08

  • 土地经营权之法律性质辨析
    是三权中的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至今众说纷纭,且法律法规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需明确的是,这些理论上的分歧不仅会产生法律法规乃至政策的争议,更会进一步影响“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以及改革成果的稳定性。鉴于此本文将针对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这一争议点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一、土地经营权概述(一)土地经营权的政策含义土地经营权这一名称早在《物权法》与《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就出现在各地方规范性文件之中用于指导农地流转。但其上升到国家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2019-12-13

  • 物权编应当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类型,无须将其改造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仅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取得和保有的财产权利,其主体范围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更为狭窄。在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目标之下,应明确登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的法律意义,将其定位于对抗要件,由当事人参酌具体情事选择是否登记。承包农户供作融资担保的土地权利仍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不宜采取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变价的方式,而只能采取强制管理或收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7期2019-11-17

  • 农民进城落了户 土地权益受保护
    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对比之前的规定,新法删除了“特定情况下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 尽管原有法律已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障,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尤其表现在部分外嫁女难以获得承包地的问题。对于外嫁女的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2期2019-09-10

  •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的缺陷及其改进
    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形成了“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话语体系。同时,相关政策文件也提出了要研究探索、不断完善“三权”关系及具体实现方式的要求。(3)例如,《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指出:要“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

    法学论坛 2019年5期2019-03-25

  • 论“三权分置”中经营者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央提出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此项政策具有重大的时代历史意义。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就“三权分置”中经营者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发表拙见,以求教于方家。一、“三权分置”中经营者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学者观点评析(一)学者观点关于“三权分置”中经营者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学者意见存在分歧,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物权化之债权说三种观点。1.物权说。持物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服务于“三权分置”改革目的,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物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9年3期2019-03-17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土地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思考和质疑
    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已成为深化农村改革之重要内容和创新之重要举措。中央政策中的上述“三权”如何得到法律上的表达,目前已经出现了以下两种立法条文设计格局的积极探索。经济学界普遍赞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被分解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1],同时,2014年以来中央政策也基本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①,尤其是2017年10月3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就是以中央“三权分置”政策而形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9年3期2019-01-17

  •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创设
    改革,放活土地经营权。综观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与“三权分置”相配套的法规尚未形成,所以在具体落实上还有很大问题。厘定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与流转方式,使土地的实际耕种者手中持有的权利成为一种物权,才能有效防范经营权运行的风险,完善农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策略。一、土地经营权物权创设的必要性对“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创设解决了三大现实需求:首先,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让许多进城农民工想要流出在农村的土地,以求深度融入城市的生活。面对这样

    法制博览 2019年31期2019-01-08

  • 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
    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之后的两三年内,我国继续促进农地权利体制改革。这一改革措施,打破了《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所确认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的二元农地权利体系,涉及“三农问题”的核心即农村土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认识和完善这一制度。这项改革的核心即是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引入土地经营权。然而,这不是一个严谨规范的法律上的权利,需要法学界努力解释并完善它。二、经营权的内涵中央对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是“坚持集体所有

    北方经贸 2018年3期2018-12-09

  • 民法典物权编应如何完善土地经营权
    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权作出系统规定。具体来说,应当重点规定如下内容:确认土地经营权。物权编应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经营权是在承包经营权基础上产生,通常以经营大户与承包经营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形式形成。物权编主要规定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的范围十分宽泛,既包括长期的租赁和转包,也包括短期的临时借用、代耕代种、短期托管等。可以将经营权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短期的具有债权性质的经营权(如临时借用),二是长期的稳定的

    农村经营管理 2018年6期2018-01-23

  • 土地经营权二元法律属性初探
    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缺少法律保护物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是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公信,这也是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物权的根本标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法律并没有确立土地经营权是物权,根据我国农村的实践,现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应为合同债权。首先,物权之所以为物权,是因为其在最基础的层面上满足了物权法定原则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其类型、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均经过了物权法的明文规定,若没有明文规定,则此项权利难以称之为物权,显然土地经营权并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定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2018-01-22

  • 试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及弊端
    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及弊端陈慧娟(东北农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我国近年来进行的“三权分置”改革,将土地经营权从现有权利中分离出来,以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有效流转,但并未对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进行界定,现行的土地经营权呈现出明显的债权性质,此种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不足以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保护尽到完全的保护和救济,也不利于实现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土地经营权;债权;弊端一、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形成背景近年来,由于市场经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6期2017-04-06

  • 土地经营权的主要争议及法律应对
    3030)土地经营权的主要争议及法律应对杜田华(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一号文件提出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再分离,形成“三权分置”的格局,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这里就涉及物权法规定的土地经营权与还没物权化的土地经营权,随着土地经营权的反复提出以及实践中试点地区的多次应用,在法律上依然没有对它的定性以及它的权能、流转方面进行规定,所以农村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法律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法律构造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7年8期2017-03-08

  • 如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通过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通过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第2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与发包方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湖南农业 2017年3期2017-02-25

  •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保护赵 煜(300071 南开大学法学院 天津)“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改造是保证经营权人合法权利,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改造的立法工作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结合各地实践,总结经验,循序渐进,在处理好农村集体、农民和经营权业者之间关系的同时,注重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以稳定预期,从而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土地改革;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物权改造;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2017-01-26

  • 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出台
    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近日发布。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专家表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独立运行,可以更大范围地优化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务农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但目前需要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尤其是先要在法律上给农村土地经营权定性。endprint

    投资北京 2016年12期2017-01-06

  • 出租车经营权放开 倒逼份子钱减少
    提出,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要考虑市场公平竞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出租车改革在地方层面正多点开花,探索前行。深圳、苏州、无锡、常州、徐州、南昌、南京、宁波、金华、杭州、义乌、武汉等10多个城市相继取消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6年5期2016-05-14

  • 如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湖南省农村土地确权办(410005)邹癸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分两种情形。情形一:通过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①通过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与发包方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为

    湖南农业 2016年7期2016-03-08

  • 商业特许经营权的确认、计量及其帐务处理
    00)商业特许经营权的确认、计量及其帐务处理佟贺君(承德力信会计师事务所,河北承德067000)特许经营权是拥有专有技术、专利、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通过与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上述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要在合同许可的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作为一项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从特许经营权的定义、确认、计量及账务处理四个方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2期2015-02-22

  • 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经营权探析
    如何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并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准确的定位。2014年12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视角下,土地经营权属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内涵和性质如何?笔者拟对一些相关内容进行探析。土地经营权的主体按照农地三权分离的改革思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权归农民,土地经营权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官方文件的表述,土地经营权主体包括了专业

    资源导刊 2015年8期2015-01-31

  • 土地经营权探析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
    ◎申惠文土地经营权探析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申惠文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是如何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并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准确的定位。2014年12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视角下,土地经营权属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内涵和性质如何?笔者拟对一些相关内容进行探析。土地经营权的主体按照农地三权分离的改革思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权归农民,土地

    资源导刊 2015年8期2015-01-31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的新进展——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的新进展 ——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郭登科(河北法学编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标的进行出资,以获取出资收益,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方式已经出现。毫无疑问,它对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财产权益将产生重大影响。但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转让、互换、抵押、出租等方面,较少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问题,即使有所论述,也仅局限于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2年1期2012-08-15

  •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以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功能为视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从民法原理层面,用益物权作为财产性民事权利具有可流转的属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亦不例外。但是,从现实生活层面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此决定了在操作层面无法照搬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进行指导,需要理论上的特别研究。为确保研究结论的针对性,本文将讨论对象限定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方面。一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精神实质权利的流转是由权利的性质决定。讨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201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