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首语 一个十分重要的“版权新规”
——评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2015-03-20 04:17辰目
传媒 2015年12期
关键词:国家版权局著作权人报刊

刊首语一个十分重要的“版权新规”
——评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今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了新制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版权新规”,就是《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原想,这个版权新规会产生强烈的反响,引起广泛的注意,但从后来运行的情况来看,似乎远未达到该项法规应该普及的人群目标,至少,从宣传的力度、传播的广度及深度上讲,是不够理想的。笔者曾经询问了一些专家或关注这方面研究的学者,有人竟然回答说不晓得这回事,可见这方面要做的宣传工作还很多,也很有必要。

也许笔者在此前一直参与全国政协专委会新闻出版界别关于媒体融合的调研工作,因而对这个版权新规的颁布有着十分深刻的印象,对这个新规的内容有着十分亲近的感情,它简直就是针对媒体融合中的版权困境量身定制的一套“盔甲”,是雪中送炭的一副“良丹妙药”,一个事关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的法规。

在我们关于新老媒体融合的调研中,主流的报刊集团、广电集团(首先是报刊集团),呼声最强烈的就是非单纯事实消息的内容版权得不到基本的、应有的保护。调查中发现,尽管来自传统主流媒体的新闻内容一直是网络阅读内容的主体,且这些主体内容为网站带来了巨大的流动与增值效益,但传统主流媒体都未获得相应的尊重与收益,实际上沦为网站廉价的打工仔。中国青年报社原社长陈小川同志讲:在今年“两会”期间,《中国青年报》有9篇社论被3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网络媒体转载,社论显然是独创性精神创造劳动,应享有相应的版权保护及版权收益,但实际上分文未取,也无从获取。传统主流媒体捧着金饭碗,却遭受冷落,被新媒体不屑一顾。其实版权价值的廉价与泛滥的侵权行为会重创原创精神,加速作品质量的下滑,伤害的不只是传统主流媒体,网媒也同样会失去优秀作品的来源,仅靠论坛发帖,整合归纳互抄互转,不足以支撑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品质的信息内容消费需求。更为严重的是众多中小网站、移动客户端,不经授权,随意使用,不注明出处、作者,非法转载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一些网站甚至任意删改,歪曲原意,滥造标题,造成不良传播后果。

正是基于上述形势,国家版权局审时度势,服务国家的融合战略,在没有预先营造声势的情况下,和盘托出一个十分重要的版权新规,真是功莫大焉。说其是“及时雨”和“雪中炭”绝不过分,尤其是其中的几处要点,是很解渴的:比如要求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包括建立作品信息库;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鼓励探索合理授权价格体系。还有一些要点: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报刊)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作的修改不得歪曲原意;所谓时事新闻是指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转载时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报刊单位可与职工就职务行为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支持行业组织的维权举措。

这些要点,基本上划清了时事新闻(单纯事实消息)与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新闻产品之间的界限,比起2006年8月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实质性的进步,事实上设置了网络媒体使用传统主流媒体著作权产品的门槛和环节:先授权再传播,先签约再运作,否则就是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于不讲规矩、歪曲原意的转发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当媒体融合过程中版权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时候,国家版权局有此一举,不能不是值得庆幸的事情。

值得注意的倒是我们的传统主流媒体,报刊单位自身,要有一定的自觉性,对该版权新规应该是仔细地、最好是逐字逐句地研读一番,一番不够可以几番,然后真正地形成本单位主体内容著作权的保护体系、运行机制及人员队伍等。要克服有的报刊单位过去容易常犯的“灯下黑”毛病。可以说:版权新规落实之日,恰是版权收益之时,恰是在融合中传统主流媒体从容应对之时。

行动起来吧!我们的传统主流媒体单位!

辰目

猜你喜欢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人报刊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浅谈时政热点专题复习备考的策略
百强报刊
《小学生必读》再次入选向全国少年儿童推荐百种优秀报刊
国家版权局发布2017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在“门”字内加字可以组成新的字,试着填填下面的空吧!
著作权许可声明
2009年10月报刊广告刊登额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