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俊
(安庆师范学院文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中部分契约或字迹潦草难认,或校对有误,或现异体俗字。该书在民俗学、法学、史学等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然录文错误可能会使读者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为了向学界提供更精确的研究性原始材料,本文按照契约的编号顺序,对该书中山西契约部分进行校读。
“其地四至开明,今立死契卖与本里本甲刘溪禄名下为死业耕种,言定时价银七两整。”
(1)“世典将崔子坡上地二亩五分,换与本户梁世道永远为业。”
(2)“世典将崔子坡上地二亩五分,换与本户梁世道永远为业。”
“管见人:毛国柱、王典宇、赵云飞、杨进义、刘启才。”
“同中公估时值价元系银二十两,当日银业两交,并无短少。”
“立合同执照文字人张大英、张锡祉,因大英续置张锡祉场地一亩,有东西大路一条,计数活八尺。”
按:“活”字失校,此当作“阔”的简省形符的俗写。宋元以来,契约文书中简省偏旁的例证非常常见,如“股”简省作“殳”;“银”简省作“艮”。如为“活”字,该句意思则令人费解。且因后面“八尺”为计量单位,故能判定“活”字应为度量名词“阔”字无疑。在手写形式中,常将一个字的某一部分省写,只用另外原字的一部分来代替原字,或者为原字加上个偏旁来代替原字,此皆为省文。在手写体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例子,如《民国三年九月十四日姜坛保讨仓居住契》:“立讨住居字人姜坛保,为因无处住歇,自己登门……”图版为“枪”字,明显与契约内容无关,实则是在原字“仓”的前面加了个偏旁“木”,可能是想说明借住的为木质的房子。《民国二年阴历十二月廿七日姜登焕卖木契》:“代笔:登”,实为去除了原字“儒”的一部分。又《道光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姜怀德卖山契》:“左凭冲,右凭田。”[9]实为将原字“嘴”字的右上部分省写而致。
(1)“土木相连,上下橼瓦木名俱全,出入行走依旧。”
(2)“同中言明,时值卖价银一十五两整,当中银业两交,并无短欠。”
“地银随契过割,恐口无凭,立卖契为照。”
“立卖平地契人贾辛里四甲杨锡祥,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祖遗西渀平地一段,计数九分。……出卖与毛永庆名下永远为业。”
“情愿书契卖于赵定里甲头毛德恒名下永远为业。”按:“书”实为“出”,图版正作“”,此为“出”的通俗手书形式。若从用词含义上来辨认,也可证此字为“出”字无疑。“书契”仅有书写契约这一层含义,“出契”则包含“书写”和“出让”两个动作。按此契约本意,实为将该契出让于他人,故“出契”更为妥帖。除此之外,同地同时期还有其它的契约文书中使用“出契”一词,如《清同治四年(1865)李世傑卖地连三契》(太平,山西):“今出契卖与毛德恒名下永远耕种。”[1]164《清同治七年(1868)李含章卖地连二契》(太平,山西):“四至书明,出契卖与李连金、李树动名下永远为业。”[1]171
“南截徐毓芳场基,北至恒庆源房院基,南至卖主困基,西至北截往北四尺宽夥行巷……。”
[1]田涛,宋格文,郑秦.田藏契约文书粹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1:30,31,85,164,171.
[2]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三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99.
[3]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三辑第6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51.
[4]孙兆霞.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第一部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23.
[5]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一辑·卷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21,236.
[6]黄山学院.中国徽州文书:民国编第7册[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261.
[7]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一辑·卷四[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22,35,220,16
[8]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第二版)[Z].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10:244,1682,1895.
[9]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