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推进

2015-03-23 01:32陈飞强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领导干部

陈飞强

摘要: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中,领导干部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社会性别”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等重要概念的认知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他们的工作实践、政策制定中的性别意识缺损、政府性别统计系统缺失和社会性别培训缺位等问题依然客观存在。因此,必须加强对男女平等国策的宣传和倡导,加强社会性别培训和强化工作监督,以强化领导干部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他们在工作实践中树立社会性别意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关键词:领导干部;性别意识;社会性别主流化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5-0096-06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1995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提出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要求。所谓“社会性别主流化”,“就是将性别意识引入社会发展以及决策的主流。它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政府要担负起促进妇女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责任;第二,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该推行一种积极醒目的公共政策,把性别意识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第三,建立国家及地方一级的性别平等机制,保证性别意识的政策和方案切实得到实施和有效的监督。”[1]19-20

按照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观点和要求,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责任主体首先是政府,要把性别问题纳入政府工作和社会发展宏观决策的主流。在政府中,领导干部作为决策者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推动者和监督者,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主要推动力量,因而“在推动性别平等中肩负着无可推卸的重要责任”[2]和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社会性别意识及其参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直接影响各项决策中男女两性的平等权益。

如今,距离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提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要求已经过去了将近20个年头,那么,领导干部参与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现状究竟如何?他们在决策过程中的性别意识以及性别意识被纳入到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的情况怎样?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研究基于湖南省妇女干部学校“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性别和谐机制研究”课题组在湖南省委党校开展的“领导干部社会性别意识调查”数据,来探讨领导干部参与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现状,了解他们在意识层面和行动/实践层面中的社会性别意识。

二、调查情况与分析框架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湖南省“领导干部社会性别意识调查”的调查对象为党政领导干部。课题组于2012年上半年对在湖南省委党校参加培训和进修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问卷调查,具体对象包括厅干班、处级公务员培训班、市(州)宣传部长培训班等班次的学员。调查共发放问卷180份,回收问卷173份,其中有效问卷165份,有效回收率为917%。

调查对象中,从性别看,男性干部居多,占819%,女性干部占181%,这一性别结构基本符合当前湖南省厅级、处级干部中的性别分布;从年龄结构看,39岁及以下者占83%,40-49岁为558%,50岁及以上者占359%;从文化程度来看,994%的调查对象拥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515%是大学本科,294%为硕士,67%为博士,说明绝大多数调查对象有较高的文化程度;从现职级结构看,副处级干部和正处级干部分别占296%和315%,383%为副厅级干部;从单位类型看,调查对象大多来自国家机关、党群体组织和事业单位(三者合计达929%),其中来自国家机关和党群组织的干部占671%。

(二)分析框架

如前所述,“社会性别主流化”,就是将性别意识引入社会发展以及决策的主流。那么,作为决策者的领导干部,如何在认知层面和行动/实践层面来参与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呢?从认知层面来说,领导干部必须要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即领导干部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有社会性别意识,要充分考虑该政策对男女两性造成的影响。从行动/实践层面来说,第一,领导干部应当将性别意识纳入立法、公共政策、方案和项目的全过程;第二,要加强性别统计,即要将反映妇女地位发展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监测指标纳入到政府部门的常规统计之中;第三,要强化社会性别培训,从而提高领导干部对社会性别问题的敏感度,等等。由此分析,确立本研究的基本分析框架如下:

三、主要研究结果

(一)领导干部的社会性别意识情况

“近些年来,社会性别意识已成为与人口意识、环境意识并列的现代意识之一,它已被纳入联合国人类发展统计指标,纳入国际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许多国家的公共政策和立法之中,成为衡量各国社会发展程度的依据之一。”[3]社会性别意识涵盖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度、对两性在工作与家庭生活中的评价等等。本研究基于资料的可获得性,从领导干部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度和对“社会性别”、“社会性别主流化”等概念的认知度等方面来反映领导干部的社会性别意识情况。

1领导干部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情况

1995年9月,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国政府欢迎仪式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将男女平等确定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问题的重视,同时也显示了男女平等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站在基本国策的高度来认识男女平等,是推进男女平等的思想基础和重要前提。然而,调查显示,当前领导干部对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程度还有待提高。

当问及“男女平等与计划生育一样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吗”,只有64%的干部说“是”,28%的干部说“不是”,还有8%的干部表示“说不清楚”。其中,男性干部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度远远低于女性干部,男性干部中只有595%的人知晓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而女性的这一比例则达846%。作为决策者或政策制定者的领导干部,对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的认识尚有如此大的偏差,特别是在政治层面依然居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男性干部对该基本国策的认知度不高,应当引起深思。

由上述分析可见,自1995年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以来,已经过去了18个年头,但这一基本国策远没有诸如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那样深入人心,因而也难以像其它基本国策一样受到高度重视。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如果不能站在基本国策的高度来认识男女平等的话,对于他们在政策层面和工作实践中大力推进男女平等应当说是有一定影响的。

2领导干部对“社会性别”的认知情况

对“社会性别”的科学认知是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一个重要前提。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他们能否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性别”的涵义,是将社会性别意识引入社会管理相关政策、规划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前提,不但会直接影响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还会影响我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

“社会性别是指人们认识到的基于男女生理差别之上的、实际存在的社会性差异和社会性关系,它不是先天存在的,而是社会文化及其制度造就或建构的。”[4]自我国将“男女平等”确立为基本国策以及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提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要求之后,“社会性别”这一概念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程度地传播。那么,领导干部对“社会性别”这一概念的认知情况是怎样的呢?

调查显示,只有417%的领导干部表示知道“社会性别”这一概念,583%的干部根本不知道。对于知道这一概念的领导干部,进一步问及他们对“社会性别”内涵的了解情况时,只有29%的人表示“非常熟悉”,162%的人表示“比较熟悉”。由此可见,当前领导干部对于“社会性别”的认知情况还是非常有限的。

3领导干部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认知情况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推进男女平等的重要战略,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将直接影响到领导干部在决策行为中的性别敏感度,“影响到管理者制定决策的科学性和政策落实的有效性。”[5]因此,研究者进一步了解领导干部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认知情况。当问及您是否知道“社会性别主流化”这一概念时,仅有264%的领导干部表示“知道”,而不知道的领导干部则占736%。在知道这一概念的领导干部中,仅有23%的人表示“非常熟悉”,163%的人表示“比较熟悉”。这一数据说明领导干部对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认知程度还不高。

由上述分析可见,尽管早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就提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要求,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领导干部对“社会性别”、“社会性别主流化”等概念的认识及其内涵的了解都还非常有限。正是由于这样的有限性,进而导致领导干部在行动层面或工作实践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也是有限的。

(二)性别意识与领导干部的工作实践

在当前的社会格局下,政府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是制定政策的主体,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主导力量,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及其施行对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保障妇女权益具有直接而显著的影响。因此,政府要担负起促进妇女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责任,成为保障妇女权益和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主力军。这一点,领导干部自身也是认同的。调查显示,60%的领导干部认为在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男女平等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是第一责任人,特别是女性干部中这一比例达到了75%。那么,从行动/实践层面来看,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自觉树立社会性别意识的情况又是何种状况呢?

1性别意识纳入政府决策的情况

将性别意识纳入立法、公共政策、方案和项目的全过程,是在法制层面、政策层面保障妇女权益的主要战略措施。“从空间上来说,性别意识要进入所有的而不是一些或某些政策或方案;从时间上看,性别意识的引入应在做出决策之前,而不是做出决策之后。”[1]27但是,在公共政策的实际制定过程中,性别意识被纳入进去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可以说,在政策制定中依然存在着较明显的性别意识缺损。调查显示,尽管有654%的领导干部认为“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当事先了解男女两性的利益诉求和发展状况”,但是,在真正制定政策时,能事先了解男女两性的利益诉求和发展状况的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比例却不是很高。

同样地,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来说,他们在制定或参与制定政策时,也仅有242%的干部基本上都考虑过该政策的出台会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影响,而选择“少部分考虑过”的干部达到383%,更有195%的干部在制定或参与制定政策时完全没有考虑到性别因素。

分性别来看,男性干部在制定或参与制定政策时,仅有21%的人基本上都考虑过该政策的出台会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影响,“大部分考虑过”的也只占202%,而选择“少部分考虑过”的男性干部达到403%,另有185%的干部完全没有考虑到性别因素;而在女性干部中,有37%的人在基本上都考虑过政策的出台会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影响,但是,选择“都没有考虑过”的女性干部却也高达259%,这尤其值得注意。

2政府性别统计的情况

“对妇女社会地位的经常性监测,既是评估国家和地区妇女地位的基础,也是政府调整社会发展政策的依据。”[1]28而妇女社会地位的常态化监测,有赖于政府性别统计系统的完善,即“需要将经济、政治、教育、健康、家庭等领域妇女地位监测评估的核心指标和关键指标”,“逐步纳入政府部门的常规统计之中,使分性别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公布制度化、经常化”。[1]28但是,从政府统计系统的现状来看,性别统计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制度化、经常化的政府性别统计还没有真正落实到政府常规统计工作中。也就是说,政府性别统计系统的缺失是客观存在着的事实。

调查显示,568%的干部认为“在政府部门的常规统计中应该对男女两性做分性别统计”,而认为需要“看具体情况”的干部达到265%,更有168%的干部认为没有必要做分性别统计。

尽管认为需要做分性别统计的干部超过了一半,但是,在政府部门的常规统计工作中,真正做到了这一点的人却要少得多。问及“最近三年来,您参与过的政府部门常规统计中,是否有对男女两性的分性别统计”时,“基本上都有”和“大部分有”的分别只占174%和146%,“偶尔有”分性别统计的高达403%,更有278%的干部在参与常规统计时都没有进行过分性别统计。

分性别来看,男性干部参与过的政府部门常规统计中,仅有138%的人有对男女两性的分性别统计,“大部分有”的只占155%,而高达293%的干部完全没有进行分性别统计;在女性干部中,有308%的人有对男女两性的分性别统计。可见,不论是男性干部还是女性干部,在政府部门的常规统计中进行分性别统计的情况都不是很乐观。

3参与社会性别培训的情况

“社会性别培训能提高政府各部门对社会性别问题的敏感,使政策实施者充分理解政策的内涵并愿意自觉执行。”[1]28但是,调查数据表明,当前领导干部所参加的由组织部门或本单位选派/资助的培训或进修中,鲜有社会性别意识的内容。

调查显示,自2010年以来参加的由组织部门或本单位选派/资助的培训或进修的次数,547%的干部至少参加了2次及以上,其中参加次数最多的达到8次。而在他们参加的这些培训或进修中,培训的第一主要内容为政治理论的占765%,任职培训占137%,业务培训占98%;培训的第二主要内容中,政治理论、任职培训和业务培训分别占126%、396%和441%。可见,培训的主要内容中,无一例外地都缺失“性别意识培训”。“性别意识培训”的缺乏和缺位,是当前领导干部在意识层面和行动层面缺乏社会性别意识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四、小结与讨论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性别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2]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男女不平等的情况得到了极大的改观,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因而,积极和持续推动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其中,政府因其独特的身份,在推动男女平等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积极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政府推动男女平等事业的重要战略。而作为决策者的领导干部,他们的社会性别意识、工作实践,都会对这一战略的顺利实施带来至关重要的影响,进而影响到男女平等事业的顺利进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本研究运用调查数据,定量地分析了当前湖南省领导干部在认知层面和行动/实践层面的社会性别意识情况。分析结果表明,从认知层面来看,领导干部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社会性别”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等重要概念的认知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行动/实践层面来看,领导干部在工作实践、政策制定中的性别意识缺损、政府性别统计系统缺失和社会性别培训缺位等问题依然客观地存在着,有的问题表现得还比较突出。因此,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中,必须强化领导干部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他们在工作实践中树立社会性别意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男女平等国策的宣传和倡导。在领导干部群体中,要大力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和倡导,使他们了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切涵义、体系架构、价值取向以及推动男女平等的社会行动战略,使他们认识到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的责任。

2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即要在领导干部中加强社会性别理论的教育和培训,提升他们的性别敏感度,使他们真正了解“社会性别”、“社会性别主流化”等重要概念的内涵和相关的理论观点,了解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目标与趋势、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战略措施以及领导干部在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同时,通过社会性别培训,使领导干部掌握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

3强化工作监督。要对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情况进行制度化、常态化的追踪和监测,建立起有效的评价体制和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唐娅辉.理论·实践——妇女理论与妇女工作[M]. 北京:研究出版社,2010.

[2]贾洁萍,孔庆兵.领导干部在推进性别平等中的责任[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9(6).

[3]郏磊,明世法.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公共政策之中[J].学术探索,2002(3).

[4]刘伯红.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概念和特点[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9(6).

[5]张维青.党政领导干部中的社会性别意识状况调研——以陕西为例[J].新西部,2012(23).

责任编辑:孔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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