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的分析与控制

2015-03-26 16:37李建军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监所在押人员看守所

李建军

(铁道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53)

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的分析与控制

李建军

(铁道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53)

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研究是当前风险管理理论在监所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其为看守所处理相关现象提供了理论指导。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已经成为看守所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导致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的诱因主要包括侦查人员方面、看守所方面、刑讯逼供和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等。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只能控制而不可能防范甚至消灭。具体而言,控制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包括了疏通诉求表达通道,侦查人员规范侦查行为,提高收集证据的水平,看守所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水平等。

风险管理;在押风险;刑讯逼供

当风险管理理论成为管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类似于看守所这样的犯罪嫌疑人(罪犯) 羁押场所也开始实现了从惩罚到管理的观念上的转变。这种变化符合当前社会管理的理念,监所管理①本文着重从看守所的角度来研究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需要注意的是,看守所作为监所的典型,一方面其具备监所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又和其他监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同。本身就是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如何实现监所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管理已成为风险管理理论在监管视域中的重要体现。但是,传统的监所理论研究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归结为看守所事故或者突发事件,这样不仅会面临同一事物两种定性的诟病,同时也会造成对这些特殊现象认识不够深刻的结果。在此,笔者提倡“在押人员在押风险”这样的说法。这样不仅和现代化的风险管理相契合,同时也能够帮助相关监管场所更深入地研究相关现象。所谓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的管理工作[1]35。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是前提性和基础性的工作,所以,针对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展开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的分析

(一)看守所在管理上存在风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是看守所管理的对象,看守所在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都是围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形成的。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受伤甚至死亡。从惩罚到管理是看守所(监所)在理念上的一次重大转变。看守所在管理方面要实现现代化,不应只停留在口号上,更应该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中。在传统的监管场所中无所谓风险,因为罪犯是无权利可言的,监所的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实际上都是现代化管理的具体要求。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权利受到了重视,他们开始被当做人来看待,监所管理才有了风险。因此,某种程度上,看守所在管理上的风险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催生的。

此外,看守所在管理上的风险还和监所的性质以及其职能存在关系。因为监所在押人员均是涉嫌犯罪或者实施犯罪的人,所以,他们的权利和自由自然要受到约束和限制,其生活环境和活动形式也要被强制干预。当人受到束缚的时候,其就会产生强烈的挣脱束缚的欲望,具体就会表现为从监所脱逃。当人的生活环境不能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时,人的健康状况就会受到严重冲击。当人身处逆境之中,心情自然会走向极端进而产生轻生的念头。无论哪一种情形,其对监所的管理都造成了冲击和破坏,这些情形存在的可能性就是风险。

(二)在押人员在押风险是看守所管理的重要内容

之前我们提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是看守所管理的对象,但是看守所管理的内容却是多样的。《看守所条例》对收押人员,警戒、看守,提讯、押解,看守所内的生活、卫生,在押人员的会见、通信权利,在押人员的教育、奖惩,出所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是就看守所的职能而言,其主要定位在对被羁押的在押人员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这里的安全主要指的是看守所的安全和在押人员的安全,说到底实际上是在押人员的安全。仔细分析看守所的诸多管理内容不难发现,除了提讯、押解,在押人员的会见、通信权利,出所等发挥着保障诉讼活动顺利实施的功能之外,保障看守所内的生活条件和卫生状况实际上还是为在押人员的安全服务的。和侦查办案部门相比,看守所在保障人犯安全方面的职责更为纯粹。不可否认的是,看守所在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与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相比,看守犯罪嫌疑人(罪犯)并保障他们的安全是看守所的本职工作。由此可以认定,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是看守所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在押人员在押风险的具体表现

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主要是指在看守所履行警戒和看守的职责时可能出现的冲击和破坏看守所管理的诸多现象。具体而言,在押风险具体表现为:

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看守所频发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例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其中“死因”多荒唐可笑。比如,“睡梦死”、“躲猫猫死”、“摔跤死”、“喝水死”、“激动死”、“洗脸死”等。相关在押人员真正的死因是不相同的,但是,就非正常死亡这一现象来看其却是看守所需要特别警惕的。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对于看守所的管理特别是看守所的社会印象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自杀、自伤、自残。在押人员自杀、自伤、自残其背后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他们这些极端的方式也值得看守所反思。在这些人员中,有的是惨遭冤枉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也有的则是为了给看守所人员或者办案人员施压逃避法律的制裁才出此“下策”。无论哪一种情形,防止在押人员自杀、自伤、自残应该成为看守所管理工作的重要监督内容。

第三,看守所在押人员扰乱监管秩序的行为。在押人员可能会通过破坏看守所监室设施、蛊惑其他在押人员、辱骂、抵抗管理人员等方式扰乱监管秩序,这种行为对于监管工作而言无疑也是负面影响。

第四,看守所在押人员实施新的犯罪(故意伤害等)。在看守所内,在押人员互殴致伤、致死也时有发生。因为在押人员大多有“污点”容易和人发生矛盾冲突,加之“老人儿”对“新手”的“教育”和“立规矩”也导致了在看守所内会发生暴力犯罪行为。有的时候,在押人员还会伤害监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同样构成新的犯罪行为。

第五,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脱逃。有的在押人员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者难以忍受被束缚的监所生活会动“逃”的心思。有的在押人员会“单干”,而有的则会“集体行动”。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不管使用哪种形式都会对看守所的管理工作造成严重的冲击。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的诱因

在押人员之所以会选择极端主要存在内外两方面原因。在外因方面,具体包括办案人员方面、看守所方面、刑讯逼供方面的原因;在内因方面,具体就是在押人员存在畏罪心理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主要导致的结果就是脱逃。可以说,在押人员的心理反应是导致在押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监所在押人员心理障碍的表现:挫折导致的相对剥夺感强烈、抑郁情绪问题严重、焦虑、恐惧情绪突出、敌意、怨恨和愤怒、冷漠[2]。

(一)侦查人员方面

从已然发生①本文对于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产生机制的研究主要是以已经发生的情况为研究对象的,只有对已经发生的相关情况进行反思才能够发现在押风险从风险变为事实的内在规律,也只有了解和掌握这种内在规律才能够为防范在押风险产生指导意义。的在押人员的极端行为逆向观之,办案人员方面导致在押人员产生恐惧、绝望、报复等心理的原因主要是由侦查人员侦查工作操作不规范、工作不够细致造成的②因为刑讯逼供是一种特殊的诱因,后文将重点涉及,此处只针对办案人员工作规范和态度进行深入考察。。在逮捕、拘留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比较粗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权利义务告知、证件文书的出示等) 来操作,所以可能会造成涉案人员在心理上产生强大的负担,或者对警察的侦查行为不信服而产生抵触情绪。另外,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罪推定”的观念仍然严重,实际上就是戴“有色眼镜”来看待犯罪嫌疑人。这样,侦查人员的行为将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此外,侦查人员在讯问之前有罪证据不充分就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也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极端心理。在押人员因侦查人员方面的原因往往容易恐惧、绝望或者产生报复心理。

(二)看守所方面

看守所是关押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法定场所,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影响主要集中在监管人员的管理理念、方式,看守所的生活条件和卫生状况,牢头狱霸现象等方面。首先,看守所监管人员在管理理念上仍然比较野蛮,管理方式粗暴导致了在押人员无以忍受从而产生了极端心理进而选择了极端行为。其次,看守所的生活条件和卫生状况不甚理想无以满足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在押人员无以忍受由此产生的心理落差也容易产生极端心理,要么绝望要么报复。再次,由于看守所管理疏漏或者默许,在看守所内,“牢头狱霸”现象严重。“牢头狱霸”的存在直接威胁到了在押人员的生活状态和心理反应,在押人员由此也容易产生极端心理进而选择极端行为。

(三)刑讯逼供方面

一般认为,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最大诱因。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产生的影响往往胜过看守所因管理不善给在押人员造成的伤害,这种影响往往是身体和精神双重的。对于初犯、偶犯和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在心理上抗击刑讯逼供的能力是非常脆弱的。在倍受刑讯煎熬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很容易崩溃。在押人员因刑讯而产生的心理反应往往是恐惧和绝望,进而容易选择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方式。

(四)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

犯罪嫌疑人担心害怕受到法律的追究通常就会表现出畏罪心理。拥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想尽办法避开侦查人员的正面讯问,当畏罪心理达到一定程度时,在押人员就会选择脱逃。

三、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的控制

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看守所的性质不变,只要看守所仍然履行着警戒看守犯罪嫌疑人(罪犯) 的职能,该风险类型就不会消失。因此,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只能控制而不能防范或者消灭。控制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实际上就是要防止在押风险转变为事实。导致在押人员最终作出极端选择大多是双方(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和在押人员) 沟通不畅造成的。所以,如果要控制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就需要及时、客观地了解在押人员的诉求。

(一)疏通诉求表达通道

按照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标准可以将看守所在押人员分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后者而言,其伸冤洗罪的诉求异常强烈。但是,最终冤假错案的炮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是侦查过程中没有给予犯罪嫌疑人足够的诉求表达机会所造成的。这样,在存在刑讯逼供的场合,如果能够疏通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之间以及在押人员和看守所之间的诉求表达通道,那么就将稳稳地控制住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

具体而言,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足够而充分的表达机会,耐心地倾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特别是辩解。在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监管人员应该听取在押人员反映的相关情况,应该建立起在押人员能够表达诉求的相关机制,比如,公开监管人员的邮箱、允许在押人员到看守所办公场所反映情况等。

(二)侦查人员要规范侦查行为,提高收集证据的水平

由于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还发挥着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所以,侦查人员的相关行为同样影响了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

首先,侦查人员应该确立“由证到供”的理念从而摒弃“由供到证”的传统做法。其次,侦查人员应该正确认识口供对于侦查终结以及后续的起诉和审判活动的价值。最后,侦查人员应该注重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这样才能够解除疑惑不冤枉无辜的人,同时也使真正犯罪的人信服。

(三)看守所要革新管理理念,提高监管水平

看守所是侦查人员之外影响在押人员在押风险的主体,并且其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控制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本身就是看守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其自身就应该深入探索相关对策。从监管职能上看,看守所和监狱不同,其应定位于管理而不是惩罚。实现从惩罚到管理的理念转变将有助于提升看守所的管理水平。看守所在管理过程中应以全程跟踪动态评估作为风险评估的必要充分条件,贯穿于在押人员羁押监管始终。比如,重庆看守所,建立起“七必查”工作措施,即:在押人员思想波动情绪变化必查,言行表现异常必查,家庭变故必查,身体健康状况变化必查,案件性质变化必查,诉讼环节变更必查,提讯、会见、开庭必查[1]36。这样,一方面,诱发在押人员在押风险的原因机制发生着变化;一方面,控制在押风险的能力也随之增强,其结果是必然将在押人员在押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从看守所的角度出发,控制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必须要杜绝“牢头狱霸”。然而,导致“牢头狱霸”的原因主要是看守所监管不力甚至是看守所的默许,无论哪种情形均和看守所存在直接的联系。因此,针对“牢头狱霸”还必须从看守所内部实行整顿和整改。

最后,改善和提高看守所的生活、卫生条件成为控制在押人员在押风险又一重要举措。需要明确的是,保证在押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对此,看守所本身就应该积极主动完善这一保障监管工作的措施。如果自身未能发现看守所在生活和卫生方面问题的,那么应该广开言路认真听取在押人员的反映和意见。

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的控制不是仅仅某一主体就能完成和胜任的,其需要以侦查机关和看守所为主导的主体共同参与来实现。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看守所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是相互配合的,其是一个良性的生态系统,各种具体措施的实施会对其他措施产生影响并支持其顺利进行。刑事羁押制度是看守所运作的母体,而刑事诉讼法则为其明确了基本的法律定位。看守所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场所,既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关系到刑事诉讼法若干基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的定位、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要配合刑诉法的要求,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来构建起全新的看守所制度,进而推动看守所的法治化[3]。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的控制需要相关主体主观上的努力,同时也需要相关制度和机制在客观上的支持,这样,风险才会“安全”。

[1]雍平,江云华,谭发军.简论看守所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

[2]付翠.监所在押人员的心理障碍研究[J].政法学刊,2010,(6).

[3]孙皓.论新刑诉法中看守所的预防刑讯功能 [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6):92.

An Analysis and Control of the Risk from the Suspects in the Detention House

LI Jian-jun
(Railway Police College,Zhengzhou,450053,Henan)

The study of the risk from the suspects is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risk management,and it provides measures to deal with the relevant problems for the detention house.The risk from the suspects in the detention house have become the significant part for prison management.The incentives of the risk from the suspects in the detention house mainly include the reasons from investigators,the reasons from the detention house,torture and fearing to be punished.The risk from the suspects in the detention house can only be controlled,not prevented or eliminated.In detail,the methods control the risk from the suspects in the detention house are establishing demand expression ways,standardizing the conducts of investigator,improving the level of collecting evidence,changing the idea of management of detention house and improving the level of manage in the detention house.

risk management;the risk from the suspects;extort confession by torture

D631.7

A

2095-1140(2015)01-0038-05

2014-10-26

李建军(1987-),男,山西晋城人,铁道警察学院助教,主要从事侦查学、刑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道春)

猜你喜欢
监所在押人员看守所
济南市某看守所在押人员童年创伤经历与自杀意念的关系
智慧监所建设与技术应用
“心灵”体操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身心健康影响的实验研究
新刑法视角下监所工作的侧重及本质方向探讨
条形码技术在公安监所信息化管理中的应用
浅析公安监所特情选建机制*
看守所在押人员安全风险程度调查分析
今年前两月全国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20 余万次
新闻浮世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