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残疾儿童教育改善策略

2015-04-03 16:11廖启云苗雪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14年7期
关键词:残疾儿童残疾阶段

廖启云++苗雪

在整个国民教育中,残疾人教育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而儿童时期的教育又是其中一个相对重要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教育质量直接影响着残疾人今后的生活质量与发展态势,关系着整个社会和谐目标的实现。面对目前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残疾儿童教育发展的策略。

残疾儿童教育教育改善策略教育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针对各类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且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仍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解决。目前,我国残疾儿童教育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教育资金投入不足,地区差异明显;以灌输式为主的教学方式单一,学校考评制度僵化;九年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高中教育之间的衔接阻滞,教育普及程度低;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低,大多数学校和教师队伍无法满足特殊教育的基本要求;家庭、学校、社区缺乏沟通交流平台,无法形成网状立体教育模式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改善残疾儿童教育发展的建议。

一、遵循残疾儿童教育的“三大依据”,保障教育的有效普及

1.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选择适合的教育方式和学校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6~14岁学龄儿童中大约有246万残疾儿童,其中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占4.47%;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占5.28%;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占6.91%;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占19.51%;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占30.89%;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占2.45%;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占30.49%(各类别占比见图1)。依据残疾类别的不同,可以选择适合的学校进行学习,例如,对于残疾程度较重的儿童,可以选择隔离式的特殊教育学校,如视力、听力、智力重度残疾的儿童,就可选择盲、聋、弱智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学习和康复训练;对于残疾程度中度的儿童,他们可以选择半隔离式的附设在普通学校的特殊儿童班;对于残疾程度较轻的儿童,通过学前教育的培养,完全可以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生活也能自理,因此他们可以选择随班跟读的形式进行学习,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和融入社会活动中。另外,依据接受能力的不同,我们也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育方式,例如,接受能力较高的儿童,我们可以实行普通教育方式,将这些儿童放到普通学校进行学习,以便其更加适应普通人的生活,为将来的教育、就业和独立生活做好充分地准备;对于接受能力较差的儿童,应采取特殊教育方式,必要时可采取个别化的教育模式,使之能够尽可能地改善现状,能够更好地接受教育。

2.依据不同年龄段,保证教育的获得权

依据残疾儿童不同的年龄段,我们可以划分成以下三类,每个年龄段的儿童都应有获得相应教育的权利:

(1)0~6岁儿童应加强学前教育,它是残疾儿童成长过程中获得康复最关键的时期。这个年龄段的残疾儿童,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只要稍加教育,其身心发展存在着很大的质变性,加之该阶段的残疾儿童多数属于中、轻度残疾,因此及早的在学前阶段实施有效的补救教学,可以使其得到改变,为今后更好地融入普通学校奠定基础。

(2)6~12岁儿童保证其完整接受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权利。虽然目前小学阶段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相比学前阶段和初高中阶段学生比重大,但由于我国残疾儿童数量较多,特殊教育起步较晚,基础相对比较薄弱,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等种种原因,导致在偏远地区或欠发达地区,残疾儿童入学率低,不少残疾儿童在小学阶段的辍学率也相当高。因此,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并且使其能够顺利完成阶段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作为学校,要改变以成绩论高低的考评方式,而应改为素质教育,学校及教师应把教育重点放在综合能力的培养以及如何更好地帮助残疾儿童融入环境当中,更多地关心他们的成长过程,选择不歧视、不忽视、不放弃的态度,让残疾儿童能够更多地感受到温暖,使其能够树立自强、自尊、自信、自立的精神。

(3)12~14岁儿童应保证其完成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初中阶段是残疾儿童少年不可忽视的一个学习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在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完小学6年的义务教育之后,还应保证其能够继续接受3年的初中义务教育。目前,我国不少地区在普及义务教育工作时,首先惠及到的是小学阶段,忽视了初中阶段的执行力。对于初中阶段的学生,学校及教师应该多以个性化的差别教育方式为主,“因材施教”,以发掘残疾儿童的特长,培养相关的兴趣爱好为重点,为残疾儿童毕业后的发展方向进行系统的规划。

3.依据个性化差别教育的特点,实行自主选择教育种类和学校的权利

依据残疾儿童特殊的身体特点,我们应该按照“尊重多元”“因材施教”的方式来对待。本着因人而异的原则,兼顾每位儿童的具体状况,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个性化的差别教育,最终达到“学有所长,一专多能”,为残疾儿童将来毕业后能适应社会需要开辟道路。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残教班地区分布不均,不少地区没有相应的教育学校,残疾儿童无法实现就近入学,加上部分残疾儿童在得到了自身教育需求之后,还想获得更多更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资源,因此我们应该给予这类学生异地择校的权利。作为学校,应该无条件地为前来求学的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并且真正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提供交通、生活补助等,以保障残疾学生能够顺利接受教育,完成学业。

二、政府提高重视程度,加大教育资金投入

国家和政府要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针对适龄残疾儿童未入学或者辍学的情况,应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其选择适合的就读形式,必要时政府可以实施送教上门服务,使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得到全面的普及,并尽可能地保障残疾儿童顺利完成阶段学习。同时,在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和对残疾学生优惠政策不断推出的情况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给予额外的资助,保障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也能接受义务教育。国家要继续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增加特殊教育的资金投入比例,缩小城乡之间、东部和西部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目前,发达地区的特殊教育规模已趋于稳定,因此,政府应该在维持应有的投入基础上,提高落后地区的资金投入力度,促进落后地区教育的发展,努力实现我国地区教育的“零差距”,尽快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格局。另外,政府应该在人口较多的县市投入一定的资金,尽快建立一所有一定规模的特殊教育学校,以方便残疾儿童就读,但不可盲目地大规模扩建,应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进行修建。endprint

三、培养专业师资队伍,提高特殊教育水平

教学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而是对孩子终生的教育。在残疾儿童教育事业中,教师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对于现阶段的特殊教育师资力量来说整体是很薄弱的,因此需要通过各方面着手,打造一支专业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提高教育水平。

1.治标要治本。我国目前拥有少数具有专业特殊教育水平的教师,究其原因是因为具有特殊教育培训的机构很少。因此,我国必须依托高等师范类院校,通过扩大特殊教育专业的招生规模,调整相关专业的设置,培养具有专业水平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另外,各类院校也可增加特殊教育本、专科函授或自考点,以满足特殊教育教师在职进修的需求。对于普通师范专业的学生,也应增加特殊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保证特殊教育知识能够得到普及,这样在实际操作中才能更好地将随班就读等政策执行到位,减少因教师对残疾儿童的认知偏差,导致教师产生对残疾儿童的歧视或冷漠态度,影响残疾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

2.增加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考试及资格认证。通过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和考试,可以更好的规范教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特别是针对刚入职的教师来说,通过相应的培训,能够使其更快地融入工作环境中,并且能够激励教师加强专业性的提高。另外,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资格认证,这对于提高特殊教育师资水平是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

3.定期组织沟通交流会。由于国外特殊教育的起步比我国早,且有许多优秀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因此我国可以定期举办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研究生课程班,通过学习,选送精英教师到境外交流学习,将国外的优秀经验学习之后回到国内进行分享与传达。国内各地区也可以搭建交流和提高的平台,定期组织一些沟通交流会,将各地市的问题进行研讨,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相关机构组织普通学校的教师与特殊学校的教师进行专业上的交流。

4.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由于特殊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中要求比较高且相对复杂的一种教育形式,因此对于特殊教育教师来说,应该给予相应的特殊待遇,在职称评定上要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倾斜。只有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才能减少人员的流失,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特殊教育教师队伍中。

四、建立家庭、学校、社区的互动合作机制,形成“三位一体”合作机制

残疾儿童的家长应该与学校保持良好的沟通,要积极地参与孩子的校园活动,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进步,这样才能有助于提高孩子的自信心,同时也要及时向学校反映孩子的发展、变化及存在的问题,与学校保持密切的沟通交流。对于学校而言,要营造良好的家校合作氛围,主动与家长进行联系,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与家长一起制定出一套适合孩子发展的教育计划。另外,学校可以组织在校的残疾学生家长成立专门的家长委员会,使家长能够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制定,并让家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监督。社区方面,要建立社区教育平台以及社区、家长、学校的沟通平台,成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帮助残疾儿童家庭更好地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社区还应加强家庭教育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更多的残疾家庭改变消极观念,积极向上地面对生活。

总之,受教育权作为残疾儿童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得到社会、学校、家庭的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只有从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开始抓起,才能更好地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教兴国和科学发展观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1-03-24.

[2]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N].人民日报,2007-05-29(10).

基金项目:山西省软科学2012年研究计划资助项目《构建和谐山西过程中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2041059-01)研究成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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