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践行“六观”执法观

2015-04-08 23:18李相峰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2期
关键词:刑罚办案检察

李相峰

检察机关如何践行“六观”执法观

李相峰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是“六观”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形成的共识,也是新形势下的创新和发展,在检察机关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的工作要求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准确理解把握“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的精神内涵,并以此来指导执法办案工作,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

正确理解执法观的内涵

“理性、平和”是执法行业的定位与态度,“文明、规范”是执法行为的方式与方法。这种执法观的提出,契合了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要求,反映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执法观念的根本转变。

理性,就是客观公正地面对问题,冷静妥善的处置问题。司法作为一种以说理方式解决问题的特殊的社会活动,特别需要理性来保证,司法者也必然应当具备理性精神。从某种程度上说,现代司法的生命在于理性。

平和,就是以平静的执法心态,良善的司法举措,公正的司法结果,不断修复业已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平和的执法观要求司法要谦抑,司法工作者在工作中保持平等温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姿态,想民所想、急民所急、解民所忧,立足各项检察职能,创新执法为民的新举措。从某种程度上说,司法谦抑是司法的内在品格。

文明,是检察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是执法为民理念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也是对严格执法的进一步要求。文明执法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是粗暴执法的问题,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深刻地感受到法律并不是僵硬的法条,法律是有“温度”的,使执法办案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将法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工作朝着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

规范,是检察执法的基本要求。是指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不得恣意妄为。规范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前提。作为法律监督者,我们自己首先要规范执法,依法办案。只有这样,监督行为才能得到被监督者的信服和遵从。执法规范包括执法实体和执法程序两个层面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说,正当程序是司法运行的既定轨道,是规范司法的有效途径。由此决定了检察工作必须遵程序而动,依规矩而行,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

总之,执法观所要求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四个方面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文明、规范是执法的应有之义。但仅有文明、规范执法还不够,理性、平和则是对执法更高层次的要求。理性、平和、文明执法行为不是执法实质意义上的能力,而是执法实质意义上的行为表现。就是说,这三种能力是从执法行为中表露出来的。理性所表露出的是思维性,平和所表露出的是方式性,文明所表露出的是形象性。这三种能力没有具体的标准。规范执法能力则是执法实质意义上的能力,它是执法行为按照标准进行操作的能力表现,具有明确的标准特性。因此说,规范执法能力是理性、平和、文明执法能力表现的前提,是执法行为的内在表现,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能力是执法行为。

落实执法观应具备的理念

理念决定认识,理念端正态度,理念指导实践。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必须要求我们更新执法理念。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科学理念,是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现实要求。

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念。法律效果是基础,是局部的评价,具有特殊性;社会效果是目的和归宿,是全局的评价,具有一般属性。两者统一于依法办案、正确履职的全过程。在执法办案中,首先要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支撑,片面追求社会效果而不顾法律效果,往往导致执法违法,损害法治的权威。要忠实于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忠实于事实,做到认定事实一定要清楚,审查证据一定要客观,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考验。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还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办理任何案件都要以社会视角来审视和判断,更加注重化解矛盾,更加注重社会和谐,努力争取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等裁量权,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合理运用好这些裁量权,以使执法活动取得最佳效果。

二是平等保护理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旨在通过检察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行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是公平正义的有效载体和支撑。因此,树立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平等保护理念,公平的适用法律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的必然要求。按照当前检察工作的特点,要在日常的检察执法中做到平等地适用法律,就是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分地域、公私、贫富、民族出身,一律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决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待遇,更不允许存在任何“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均衡”现象。不可否认,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歧视现象。如对外来人员和本地人在适用强制措施上的不同。同样的犯罪、同样的情节,本地人适用取保候审,外地人则适用逮捕措施。虽然这种情况出现有其客观原因,但我们还是可以做不少工作,以充分利用保证人担保的方式,将强制措施适用的不平等问题降至最低限度。

三是司法高效理念。司法高效,即司法活动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的“收益”。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效率,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效率。强调的是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和节省程度。二是司法效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实际效果,强调的是司法调整的实际状态和结果与司法目的之间的重合程度,反映出社会对司法的认可、接受以及司法在社会中的地位、权威。前者偏重于提高办案速度,加快诉讼周期,以尽早解脱当事人因参与诉讼,本人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给当事人及其亲属思想上造成的压力和精神上的恐慌,避免“迟来的正义”。后者偏重于司法的实际成效,注重法律与政治、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粗糙的正义”。从而以最少的人、财、物投入,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应当提出,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公正是第一位的,只能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和效果,以体现检察执法的“又好又快”。

四是刑罚轻缓理念。刑罚轻缓的核心是反对重刑,主张刑罚应当和缓,以便减少刑罚适用可能造成的损害。刑罚轻缓化是坚持刑罚功能有限性科学理念的必然选择,是对重刑主义破坏社会和谐的必要矫正,是刑罚合理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国家在运用刑罚调整社会关系时,应适当控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和力度,并力求以较小的刑罚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果。因为从本质上讲,刑罚毕竟是一种“恶“,刑罚的投入量过剩,必然导致刑罚对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其他公益的过度限制与剥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是违背正义理念的。此外,对犯罪人处以轻缓刑罚,有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让其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有利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

践行执法观的路径选择

践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要求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完善机制建设,加强执法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检察人员由执法理念向自觉行动的有效转化。

(一)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

以人为本,关键在人,核心在人。要想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落到实处,首先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检察执法队伍。我们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以目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采取多种举措,不断加强检察队伍的宗旨意识教育、法治理念教育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打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思想根基。

一是丰富形式,培育检察文化强素质。检察文化的构建和培育,熏陶了检察干警的荣辱观、价值观,提高了检察干警为检清廉、公平正义的职业道德水准,提升了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能和理论素养。

二是创新载体,增强业务能力促成才。实施人才培训计划,采取学历教育、岗位训练、专家授课、专长培养等措施,提高干警素能。组织开展诉辩对抗赛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全力选拔培养业务骨干。设立业务人才储备库,对业务能力突出、创新意识强的干警由科室负责人重点培养。加强对自侦干警讯问、询问技巧的训练和心理素质的锻炼。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干警钻研业务,提升能力。

三是典型引路,推行先进文化催奋进。及时宣传展示干警爱岗敬业、务实重干的先进事迹。在全院范围内开展评选业务能手、道德模范、敬业标兵、检察之星等先进科室和个人活动,形成“向身边的典型人物看齐、向身旁的先进事迹学习”的良好氛围,弘扬先进,凝聚正能量。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执行力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正确执法观的落实离不开制度建设,完善的制度和强有力的执行力是落实执法观的有效保障。因此,一以贯之地遵循这一理念并用以指导检察办案实践,就必须形成和依靠制度机制的体系与力量。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执法管理制度。细化执法规定,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办案环节,力求使每个办案环节都在制度规定的约束之内,都有章可循。2012年以来,我院先后制定的一系规章制度都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特别是院党组通过对近年来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情况的调研,发现院属个别部门存在查账不规范和多头查账现象,及时制定出台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办法》,有效杜绝了多头查账的不良现象,规范了初查和进入侦查的程序,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和县人大代表、县直、乡镇的广泛好评。

二是要加强执法办案精益化管理。将执法每个环节的要求细化、量化,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在行为上作出明确具体的、可予以外在评价的标准和程序上的界定和要求。比如“应当怎样做”或者“禁止怎样做”,也即针对某一执法环节,用具体的程序和明确的标准来评价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理性、平和、文明和规范的执法行为。通过明确具体的程序和标准将执法观外化为对检察执法办案人员具体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约束。

三是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和考评。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案件评查活动和完善岗位权力行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检察办案人员执法行为的全程监督,对不符合正确执法观要求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借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在贯彻落实执法观过程中,结合“一岗双责”的要求,将执法观的贯彻落实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强化领导分工负责制,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机制,定期考核,并视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三)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要落实正确的执法观,确保每位干警都能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来履行职务,仅靠制度约束和内部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媒体的监督。首先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要通过“心连心”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情况,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让群众知晓检察机关办案的范围、程序等。其次,要通过座谈走访、专项执法检查、个案监督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别是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做到积极应对,不回避,不遮掩,正面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李相峰,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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