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家庭伤害事件的心理分析及化解之道

2015-04-08 23:18张可创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2期
关键词:加害者子女家庭

张可创

未成年人家庭伤害事件的心理分析及化解之道

张可创

最近两起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2015年4月5日南京警方查明,9岁的小磊(化名)因未完成养母李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养母毒打,致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红肿。法医初步鉴定构成轻伤。4月5日凌晨,李某被警方刑拘。在该案件发生之后的10天,也就是4月13日,安徽六安小学四年级的女孩莉莉,由于长期受亲生母亲暴而打遍体鳞伤,其头部更是伤痕累累。而遭到母亲毒打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孩子放学比往常回家晚了五分钟。收治医院的大夫说,该女孩“严重营养不良,浑身伤痕累累,头发被揪得见头皮,双手双脚严重红肿,我当这么些年医生,看惯了血肉模糊,今天我第一次这么难过。”

这两件事经媒体的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公安机关也参与了对孩子的保护和救助。从媒体对这两起典型事件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孩子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是因为不听话、或者不好好做作业等。外界和子女对家庭内的未成年人虐待事件容忍的程度也比较高,都认为这是人家的家务事,大多对此类事件也抱有宽容的态度,实施暴力的家庭所受到的谴责程度较低。比如这两起事件,最后都是以公安对其家人提出警告,家人做出不再打孩子的保证结束。

这仅仅是经媒体报道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还有更多遭受家庭暴力和家庭性侵害的事件没有被外界所知或者没有经媒体关注的。为什么家庭未成年人伤害事件不断发生,除了未成年人的监护者法律意识淡漠,国家对其的惩罚措施不当,社会对他们的容忍度较高等原因外,我们还可以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未成年人家庭伤害事件的心理因素,从社会心理方面来干预和化解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家庭对未成年人伤害事件社会心理分析

(一)生命意识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子女常常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根本原因

生命意识是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的保护意识和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意识,是发挥出自己生命价值和促进他人生命健康成长的意识。具有完整生命意识的人,不但会保护自己的生命,也会保护好他人的生命,不但会积极扩展自己生命的内涵,也会促进他人生命的成长。在家庭对未成年人伤害的事件中,我们都会发现父母对子女的错误和不良行为采取的方式不是以保护自己生命不受伤害为前提,也不是以促进子女人格成长为前提,而是以发泄自己的不满为目的。这就是父母生命意识缺乏的表现。

更需要我们重视的是,在父母生命意识缺乏的背后,是我们整个社会生命意识的缺乏和对残害生命的容忍。面对受到伤害的孩子,尤其是家长对孩子采取极端方式造成伤害的事件发生以后,整个社会在叹息的同时,也都会抱着一种这是家庭事务,对父母的做法也都抱有一种可被宽容的态度,执法人员在这些事件发生之后,也往往表现出过于柔性的惩罚态度。

(二)以爱的名义伤害子女导致加害者的自我行为约束能力下降

无论是对具有精神障碍的孩子采取限制自由带铁链还是因孩子没有完成作业采取暴力惩罚的行为,都被他们的监护人定义为这是为了孩子好,为了教育孩子和不希望孩子受到伤害或者被社会淘汰而为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以爱的名义行使的。即使打死孩子的父母在面对孩子的遗体时大多都表现出悔恨之心,在法庭上也都会流下悔恨的眼泪,同时会不断地诉说自己对孩子的爱,会不断地诉说自己没想到导致的后果,除了加害者的悔恨之外,家庭的其他成员也都会向他人证明这个加害者是如何爱孩子。面对父母的忏悔和对自己行为的悔恨,社会大众的同情之心也会被唤醒,不但原谅了父母的这种行为,也让法庭给他们一个悔改的机会。

以南京养母虐待养子的事件为例,就可以看出以爱的名义对孩子造成伤害之后,社会对这件事的容忍程度和受害者对伤害事件的容忍程度。南京养母虐童事件发生之后,孩子的生身父母专门来到南京,租住在宾馆里,到有关单位为养母求情,孩子也多次表示养母很爱自己,他想养母了,他希望继续与养母生活。在检察院举行的是否批捕养母的听证会上,各界代表大多数都投了不予批捕的赞成票,媒体也发出了与其批捕还不如要养母以实际行动好好抚养养子的呼吁。我们不是说对养母非要实施法律惩罚不可,但是社会大众及媒体呼吁及受害者与他的亲生父母的行为表现,我们就可以很清晰地看出在家庭伤害事件发生后人们的心理活动及反应情况。

家庭对子女伤害事件之所以多发,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家长对虐待子女的行为缺乏一种心理上的内疚感和罪恶感,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之前,或者没有被他人发现,没有被媒体报道与没有被社会关注之前,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即使被报道了,被关注了,也都会在公众面前诉说自己的无奈,会表示其实自己是多么爱孩子,多么希望子女健康成长,这种表达也往往能被社会和大众所接受。而至于今后家长是否真的履行了自己的承诺,社会大众不得而知,也没有人真正的监督。

(三)家丑不外扬和家庭成员对加害者采取容忍和谅解的心理导致家庭对未成年人伤害事件的多发

我国古来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意识,这种意识旨在保护家庭的声誉和维护家族利益。在我国是否能保全面子对个人与家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声誉良好的家庭无论是在借贷方面还是在人际交往上都会受到他人的接纳,而有了污点的家庭就会受到邻里、同事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冷落。在这种社会文化与社会心理的影响下,很多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对未成年人的虐待与侵犯事件,都会被包庇下来,很多受害者哪怕自己长期出于恐惧和不安之中,也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外界的帮助。尤其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的性侵害事件,很难为外界所知,这些事件的受害者很难得到帮助。在目前很多未成年女儿受到父亲或者继父的侵害时,即使女儿把侵害的事实告诉了自己的母亲,母亲多半采取的方式就是要女儿忍耐,或者告诉女儿她会告诫父亲或者继父不要再如此行事,而很少鼓励女儿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事件恰恰多发的就是在家庭,就是在亲人之间。

家庭虐待和伤害未成年人事件发生之后,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大多采取的行为就是沉默和逃避,即使他人发现了他们身上的伤痕,他们大多也都不会说出实际情况。就像在文章中我们提到的南京养父母对养子的虐待事件,安徽六安母亲对11岁女儿长期虐待毒打事件,都是在学校由老师发现而报警或送医救治的。当警察与有关机关对事件进行调查,询问受害者如何受伤时,他们不约而同地都说是自己不小心磕碰造成的而没有说出实情,当有关部门弄清真相询问孩子对父母的态度时,他们都会把受到虐待的原因归结为自己不好,是自己惹父母生气的结果,而选择原谅父母。这种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庭其他成员对加害者行为的原谅甚至包庇,使加害者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真正的悔悟之心,导致了这种行为的多发与持续。很多酒醉就对自己亲人实施暴力的男子,在酒醒之后都会表示悔恨和不再喝酒了,都会寻求亲人的原谅,而每一次悔恨之后受害的亲人也都原谅了这种不良的行为,这种无节制的原谅和家丑不可外扬的保护家庭成员声誉的行为,就间接促成了这种行为持续不断的上演。

(四)未成年人家庭遭受到伤害的事件被社会看成是他人的家务事,不愿参与和积极介入干预的心理使这种事件中的加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是这种事件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个人生活的领域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属于个人家庭生活的领域,一是属于个人公众生活的领域。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对这两大领域的关注程度不同,对人们在这两大领域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要求不同。一般来说我国社会对人们在社会公众领域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要求较严格,而对个人领域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要求较低。家庭生活领域在我国被认为是个人的生活领域,而对发生在个人生活领域的不良行为人们普遍抱有这是他人的家务事,能不参与就不参与的心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从法律的层面也制定了很多涉及到家庭领域的法律。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对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的权利是否遭到侵害以及受到侵害之后该如何保护也做了规定及说明,但是事实上,当家庭成员实际的权利遭到其他成员损害的时候,或者其他成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时候,人们还是多采用调解和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真正的祭出法律的手段促进他人履行义务。“亲官难断家务事”这句古训在现代社会还是社会大众和政府部门和机构在处理家庭事务上的信条。这种少介入何不介入他人家庭生活的社会心理使未成年人遭到家庭成员伤害时,社会力量积极介入的动力不足,也使社会力量面对这种事件时,缺乏更多介入方式和积极干预方式,使很多涉及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这种社会心理就使未成年人的加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他们也就得不到深刻的教训,这是家庭伤害事件持续多发的重要原因。

(五)教育理念和认知的偏差和对伤害后果认识的不足,是造成家庭伤害事件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发性的另一个社会心理因素

家庭伤害事件不仅表现在身体上的伤害事件,也包括语言上的否定、情感上的冷漠等冷暴力情形。而这种冷暴力的伤害对孩子造成的心灵折磨与未来成长中的消极影响会伴随孩子的一生。外在暴力伤害和冷暴力伤害广泛存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社会对教育在认识上的偏差,在于家长和社会对孩子成长标准上的偏差及其家长和社会大众对伤害事件导致的严重后果认知不足。

我们知道,教育是一项培养人的活动,教育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为年轻的一代提供能促进他们成长和人格成熟的环境和给与最大的最有效的指导,帮助年轻一代的成长。家长、学校老师和社会机构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人格成熟上都负有责任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学校教育的目的不是简单的给学生传授知识,还在于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特点,使他们形成自我肯定心理,以自己的自我态度不断促进自己的发展,家长在子女成长中的价值就在于给子女营造一个积极温馨的家庭环境,使孩子感受到父母的爱,使孩子感受来自于父母的无条件的理解与支持,社会机构的责任就是在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利遭受损害时能为他们提供最后的保障和维护他们的权利。

与这种积极的教育目标和理念相反的是我国目前的教育现实。目前我国的教育呈现出功利化的倾向,学校以促进学生学习成绩的提升,使学生能以好的分数走进条件优越的高一级学校为目标,家长所追求的也是孩子的学习成绩,看重的是孩子在学校是否能按时完成作业和考试的分数是否名列前茅,社会机构也是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的方式宣传自己在分数的提升和使孩子能进入名校上的价值。这种普遍的以追求分数和功利化目标为导向的教育观念,使很多学习成绩不佳的学生,使很多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和不能完成父母额外布置任务的孩子都会遭到父母的暴力对待,而学校在面对孩子学习成绩不佳,不按时完成作业等情况时,采取的方法也多为告知家长,要家长把孩子领回家或者对家长进行指责和批评。这种学校与家长面对学习成绩不佳采取批评与训斥的方式会给孩子的成长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除了教育观念的偏差之外,对家庭伤害事件后果的严重性缺乏认识是另一个导致这种事件高发与多发的原因。很多家长和社会大众都认为在孩子的成长中,采取一些惩罚是很正常的,所以语言上的指责和行为上的适当暴力都无关紧要。其实家庭伤害事件在孩子成长中造成的危害却要比我们能够想象的严重得多。家庭伤害事件可能引起孩子人格上的偏差和成长道路上的障碍,严重的导致这些孩子对社会的不信任与反社会行为的出现,导致他们情感的冷漠与同情心的缺失,导致他们未来没有能力建立家庭和承担社会责任等。因此社会大众和所有的家长都需要认真对待家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事件,共同努力减少这一类型事件的发生。

二、降低未成年人家庭伤害事件发生的对策

根据以上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伤害的心理原因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减少这种事件发生的几率和杜绝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和社会不同组织和群体的共同努力。

(一)通过不同社会机构和群体的努力,营造尊重生命的社会文化氛围,促进整个社会成员生命意识的提升

生命意识是每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意识。只有具备完整的生命意识才能使父母摆脱子女是自己家庭成员,想怎么样对待子女就怎么样对待子女的观念,才能使父母摆脱对子女实施暴力与侵犯之后内疚感和犯罪感缺失的心理倾向,才能使社会成员和社会机构面对家庭对孩子受到伤害时不再抱有这是家务事,不需要积极干预的态度,才能使法律和社会组织能够为受到伤害的子女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护,才能使家庭其他成员能以积极的态度保护子女而不是简单的容忍和逃避。

由于我国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我们社会的各个阶层普遍缺乏真正的生命意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还是以工具价值作为衡量生命意义大小的标准,在法律层面对人身伤害和事故赔付也还存在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这种以功用大小衡量生命价值的观念和行为,在短期内不可能得到彻底改变,但是我们在建设社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他一定要把促进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尊重,对未成年人生命的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康德与马克思都曾说过,在社会生活中,人不是工具,不是简单的手段,而人是目的。社会的发展应该为人服务,社会文化应该促进人尊严的实现。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成员伤害事件的多发,培养生命意识,促进人们改变依照功利思想和功用价值大小衡量生命的意义和个人价值大小的观念是十分重要的。

(二)通过法律宣传和严格执法的手段,促进家长和社会大众法制意识的提升,降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伤害事件发生的几率

在未成年人伤害事件导致严重的后果、加害者受到法律追究或者媒体对父母采取法律手段的时候,很多加害者都会表示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大骂自己的孩子也是犯法的事情。即使了解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也不认为在对待孩子的事件中违法有什么后果,也缺乏遵守法律的意识。南京养母虐童案就是这种虽然知法但是不认为法律具有价值的反应。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知道,这对养父母的职业是记者和律师。记者和律师肯定具备了基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识,但是他们还长期以暴力的方式对待自己的养子。法制是规范人格的行为,保护人权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在社会控制和人们行为的调节中,法律属于最为刚性的调节手段。原则性与严肃性是法律最为明显的特征。法律意识是一种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和肯定法律价值的意识。

我国经过了长期的普法教育,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在面对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事件中,社会法律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一般社会成员还缺乏遵守法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意识。法律部门面对这些案件时,多半还是采取调解与告诫的方式来处理,除非造成死亡的案件,很少采用强制剥夺父母监护人权利和使加害者受到法律惩罚的手段来处理。这种法律的缺位和惩罚的不力,就导致社会成员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导致未成年人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要减少这种现象,司法机关和法律部门首先要提升法律意识,然后要通过宣传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帮助其他社会成员及家长增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组织和群体也需要增强对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关注度,真正行使自己及所在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权利,扮演好保护未成年人的角色。

(三)与未成年人成长有关的社会团体和机构增强自身的角色意识,以积极的态度介入未成年人遭受家庭伤害的事件,使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中,学校、社工机构、司法机关与社区组织都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学校除了关心学生的学习之外,学生身体的健康成长与人格的健康发展更是学校教育的职责所在,在避免学生免受家长伤害事件的发生中,学校一方面要注意观察学生的状况,发现学生身体上的伤害痕迹时,既要积极主动地询问原因,也要及时地与医院,公安与其他社会机构联系,弄清楚原因,及时加以救助。南京虐童事件和安徽虐女事件的被发现都是学校教师积极介入的结果。除了这种方式的介入之外,学校教师还应该自觉转变教育观念和认识,不简单地以学习成绩作为评价学生优秀与否的标准,更不应把学生不符合老师期望的行为简单地推给家长,向家长告状使家长对学生施加暴力性的惩罚,而是应该与家长一起共同商讨促进学生发展的手段。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社工机构在家庭伤害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是积极的介入者的角色。这些机构的介入不是简单的批评和指责加害者,也不是简单的安慰受伤害的孩子,而是通过自己的方式促进受害家庭成员在对待孩子的态度和行为上的转变和提高。妇联组织和青少年服务的社工机构及关心下一代协会等社会组织和团体在青少年儿童的成长中越来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这些机构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伤害的事件中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就像很多伤害子女的父母所说的,他们不缺乏对子女的爱,他们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健康成长,很多父母希望子女今后能过上一种不同于他们现在的更加美好的生活,他们认为子女只有好好学习,取得好的学习成绩才能实现这种愿望。因此当他们看到子女某些行为远离他们期望的时候,就会产生情绪上的冲动,就会采取极端的方式对子女实施暴力。这类父母缺乏的不是对子女的爱,而是缺乏正确的爱的理念和彰显积极的爱的能力。社工机构、妇联、关心下一代协会在培养父母教育观念和帮助父母正确运用爱和提升爱的能力方面就能做很多工作。

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和学校通过两种途径介入有利于使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伤害事件的减少:一是通过积极干预的方式,使父母不能对孩子施加暴力,也就是积极保护孩子免受父母伤害,面对父母伤害子女的事件时,站在孩子一边,使孩子得到保护,为孩子提供救助;二是积极为父母的成长提供指导和帮助的方式,帮助父母走出教育的误区,帮助父母提升教育子女的能力和爱的能力。

(四)政府机构提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伤害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纳入到自己的职责范围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伤害事件之后,人们都议论纷纷,但是最终却因为没有社会机构和组织可以为遭受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和成长的地方,未成年人还得回到自己的父母身边。在美国、德国或者其他很多西方国家,当父母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未成年人的保护机构就会积极介入到事件之中,一旦调查清楚父母存在行为上的不当,就会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比如在美国如果发现父母给未成年的异性子女洗澡,那么父母就会被告上法庭承担责任,同时也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德国把5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单独放在家庭一旦被发现,父母就会遭到法律的指控,会被取消对子女的监护权。而这些被取消父母监护权的子女,就有青少年保护机构履行保护的职责,他们可以委托其他家庭对这些子女进行照顾,或者委托社会救助机构与慈善组织来行使对这些未成年孩子的管理、教育和抚养职责。政府部门的积极介入就使父母对法律有了敬畏之心,也使父母会十分小心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我国由于诸如此类的政府机构的缺失和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上的缺位,即使父母以极端的方式对待自己的孩子,即使父母触犯了法律,但是最终这些未成年子女会回到父母身边。所以有关政府部门的参与和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解决未成年人家庭伤害问题也是十分重要的。

总之,要使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使未成年人免遭家庭的伤害,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家庭的共同参与。■

(张可创,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副院长,心理学教授。本文是上海市教育科研2011年课题《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课题编号:B11073,和上海市教委十二五内涵建设《社会心理学符合交叉学科建设》项目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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