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习与路径:高校学术腐败的制度分析

2015-04-08 22:51高法成
社科纵横 2015年11期
关键词:学术腐败学术研究学术

高法成

(广东海洋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广东 湛江 524088)

惯习与路径:高校学术腐败的制度分析

高法成

(广东海洋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广东 湛江 524088)

关于高校学术腐败的成因与治理,主要集中于个人道德品质、学术队伍利益化、学术腐败的成本低廉、学术评价机制不完善、高校管理体制缺陷等几个方面,少有对学术腐败形成的过程及建构的腐败结构进行研究。通过制度分析的方法,对高校现行的科研项目获得过程、学术成果评价机制的研究表明,高校学术队伍存在“非正式组织”的评价体系,科研课题立项、学术论文发表都形成了自有一套的发生路径,学术腐败在某种程度已成为惯习。如何破除这一惯习的樊篱,让学术回归学术,我们仍然需要在制度建设上进行突破。

高校学术腐败 制度分析 惯习与路径

在我国,高校的知识分子是知识分子群体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学术研究历来备受公众的关注与尊崇。尤其是这类知识分子的“自我独立性与主体性”(钱理群《我的精神自传——当代中国启示录》语),对独立思考的捍卫,对探索真理的信仰,成为民众信任与追随的根本。然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关于利益的全面渗透,知识分子的学术研究也深陷其中——这种研究首先以货币资本为表现形态,衡量研究本身的重要性;其次以物质利益实现为评判依据,度量研究结果的价值性,于是高校的科研课题逐渐被以经费为中心,以关系、门阀为半径的非学术因素左右了命运,“利用权力、金钱、其他物质或精神方面的利益,以非法的或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或帮助他人获得学术成果、学术声誉、学术地位或其他与学术有关的利益”[1]学术腐败成为了高校知识分子的“另一身份”,在论文著作的出版发表、职称的评聘、科研的立项、成果的鉴定评奖、学位的授予等领域都滋生了一定程度的腐败现象。

一、走向“制度化”的高校学术腐败

知识分子的独立思考是建立在学术研究基础之上的,因此在高校,学术研究成为重大的科研内容,更成为高校水平的评价重要的指标。于是,制订一套有效的机制,是保证高校知识分子乐于从事学术研究,并勤于学术研究,是高校科研机构的首要任务,同时,这一机制也为高校争取引进有竞争力的人才提供了保障。中国高校的科研体制,一般分为校、院两级,即学校层面成立科研管理机构,一般称为科研处,负责全校的科研管理,依据学科内容分立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板块;在二级学院层面,则由一副院长担纲对接学校科研工作的布置与执行,一般称为科研副院长。同时,又由学校组织,成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组建学院学术委员会,这类委员会来审议科研工作规划,评审通过申报国家级、省级的研究项目,审批校内研究项目,同时评审、推荐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评审通过校级科研成果等。而作为大学教师的个体,则通过论文的发表与科研项目的申请两大途径来参与高校的学术研究,论文水平的衡量以期刊评价体系作为依据,而科研项目的水平则由授予单位的等级来确定。而能够让这一切联系起来的,则是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体系,从助教到教授的四个层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共十二个级别(助教两级、讲师三级、副教授三级、教授四级),评审的依据就是教师的教学科研成果,其中又主要集中申请到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上。据中国科协2009年7月发布的五年一次的“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近半数科技人员认为当前学术不端行为是普遍现象,过半数科技工作者表示确切知道自己周围的研究者有过至少一种学术不端行为。这其中大学科研院所成为腐败的重要“阵地”。因此,集中于科研申请与论文发表的高校学术腐败,必然需要通过规范的分析这其中长治而无效的制度原因,从而达到净化学术研究、回归学术精神的高校教学科研的本源,还知识分子以独立性与主体性。

学者刘英[2]在《近年来学术腐败的原因与治理对策研究综述》中,归纳21世纪以来我国对学术腐败研究的原因,总结出六个分析维度:社会环境原因、学术管理体制原因、学术评价方式原因、学术监督惩罚机制缺失、学术出版管理的原因和学术从业者个人素质的原因。这其中关于学术管理体制所能体现的学术腐败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科研课题的申请机制,二是论文发表的奖励机制,其根源直接来源于高校的科研竞争,科研课题资源掌握在谁的手中,谁可以灵活使用科研经费。2013年至今,广东科技系统内近50名官员因“科研经费”落马,其中多涉及部门“一把手”,发案集中在科技资金使用、分配及信息工程发包环节,揭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学者饶毅和施一公曾在《科学》杂志上撰文,专门讨论目前中国的科研基金分配体制及科研文化问题:“在中国,为了获得重大项目,一个公开的秘密就是:做好研究还不如与官员和他们赏识的专家拉关系重要。”[3]所谓的“圈子”就在科研课题的申请过程中形成了——掌握资源的机构跟高校的行政联合起来,在项目的审查、立项过程中,偏重于“有关系”、是“师生”、共荣辱的“自己人”,已经是“腕儿”级的专家学者也会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为自己也为“门徒”甚至是为自己服务的机构,到处跑项目、揽课题。内部人士这样描述:“在科研圈内,这叫‘项目老板’,而且有些人就是专门跑项目,然后再与别人吃回扣”,一般项目老板和驻京办关系密切,因为要靠驻京办打头阵,与部里牵线搭桥。每年3至5月是高峰期,驻京办是“项目老板”的“首攻阵地”,6月项目和经费下来了,驻京办就冷清了。诸多有行政资源的校长和院领导,主持一些重大项目时,号称“举全院之力”,其实只是挂名,实际操作的是青年老师和学生。而在项目评估与验收时也常出现暗中拉关系帮忙评优的例子,其根源就在于已成制度化的科研课题申请方式——行政为先,关系助跑,经费、名誉两不误。如此一来,只要你想申请科研课题,就必须与资源掌控者拉上关系,得到课题后也必然要回报相应的“关系”。

除了科研项目的考核,目前对高校教师来说,期刊发表的论文数量是另一个重要标准。尤其是在职称评审中,以广东省为例,对副高级职称的论文(著作)要求是在满足一定量的年均授课学时(59计划学时到220计划学时)基础上,理工类的需要5到9篇(部),文科类的需要6到10篇(部)。著作的出版相对耗时费力,而论文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发表出来。于是对数量过分追求,导致“核心期刊”与“权威期刊”的编辑成了“香饽饽”。高校教师跑杂志、找编辑、走后门,与“跑项目”、“跑机构”一样,成为高校学术体系中广泛存在的现象。自然,从编辑、专家、学者到学校、机构之间,同科研课题申请一样,要形成一张巨大的关系网络,只有成为这张网上的一个节点,才有可能顺利地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够数量甚至超数量的论文发表,也才有可能进入职称评审的序列。因发表论文造成的学术腐败分为两类,一类是论文发表过程的金钱交易,一是期刊评价过程中形成的腐败。前者主要表现为期刊编辑与社会人员勾结,利用高校教师要么为了完成科研项目结项,要么为了取得参加职称评审的资格,急于发表论文的心理,通过收取高价版面费的手段,违规发表论文;而后者则是期刊为了能够获得较高的学术地位而利用发表论文的权利,大肆笼络种类专家、学者,尤其是已经形成一定“圈子”、拥有相当话语权的学术机构,将期刊哄抬为所谓的权威、核心,事实上,很多期刊的地位都是由一小部分特定研究领域的“专家”裁定的,并没有被广泛的检验过,这就是学术界提出的小众化评价引发的腐败,学者对学术评价中的学术腐败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探讨,将“小众化”评价作为我国目前学术评价中腐败产生的根本制度诱因加以详细论述,将大众化评价作为清除学术评价中学术腐败的根本制度的并不多见[4]。

在指出高校学术腐败的问题中,也有许多研究者主张区分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的两种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研究员蒋寅细分了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的概念差别。他指出,学术腐败是指学术运作中为实现某些学术或非学术目的而实施的损害学术纯洁性的非学术行为,如履历、成果造假、权力寻租、行贿受贿和各种变相的利益转移行为。学术不端则是指那些为谋求个人或集团利益而有意识地违背学术规范的学术行为,包括学术活动中的各种欺诈和渎职行为。事实上,学术腐败必然要由学术不端而引发,两者在这一问题上已经没有任何可区别的必要,区别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反而揭示了学术腐败的一般表现形式和重大社会影响,由个别人,尤其是掌握了行政权力、学术资源的人,形成一定的小集体,在学术活动中拉帮结派、资源交换,最终形成学术利益输送的圈子,将违反学术规则和社会道德的知识行为潜规则化,成为集团利益,迫使后来者必须主动投入这个集团,才能实现自己的学术抱负。对社会普通民众来讲,学术腐败是件既不常见又无法随意接触到的与他们生活毫无紧要的事,远不如经济腐败那样会引起社会的轰动,造成国家巨大的损失,更不会像社会生活出现的其他影响日常生活的商品造假、明星造假那样,会对受用者有直接的生命和精神伤害,但却让人在感知后对知识产生了怀疑,对学术产生了鄙夷,尤其是某些经常在公众面前发表着各种“专家”言论,指导着严肃思考的学者,一旦被揭露出利用学术与行政的双重权力谋取不正当甚至是非法的利益,比如原中央编译局局长衣俊卿的犯罪行为,就是学术腐败的重要典型,便造成整个社会对崇尚知识、追求真理的学术价值观产生了动摇。于是,走向高校工作岗位的“学术”在社会公众看来,不站进某个圈子,不得到某种关系照顾,不参与到学术腐败中,“他”就不可能得到那些成绩,这如同官员腐败一般,已经是一种不公开的“制度”了。

二、高校学术腐败的路径认识:由行政体系到学术评价

高校学术腐败在圈内人的眼里已经成为一种惯习。所谓惯习,布迪厄认为:“定势看似特别适合表达惯习这个概念传达的东西——惯习被界定为定势系统。它首先表达的是一种组织化行为的结果,与结构意义接近;它也指一种存在方式,一种习惯性的状态(尤其是身体的状态),特别是一种嗜好、爱好、秉性、倾向”。诚如前面所言,一系列的定势可形成惯习。惯习来自早期的社会化经验,外在的结构在这种经验中被内化。结果,“对于一个生活于分层社会世界中的特定群体而言,区别是与非的参数与边界的被内化了的定势,就通过社会化而得到了发展”。这样,惯习一方面为行为设立了限制,因为它是“具有结构能力的结构”(structuring structure);另一方面,惯习也“产生出与早期社会化的结构特征对应的洞察力、抱负以及实践”,因为作为“被结构的结构”(structured structure),先前的社会经验会在行为者身上留下烙印。这便是惯习概念的两个核心方面。[5]通过惯习,“客观的限制变成了一种限制感,一种通过对于客观限制的经验而获得的对于客观限制的实践的参与,一种‘恰在其位’的感觉,这种感觉引导人们把自己主动排除于与自己无缘的商品、人物以及地方等”。高校对学术的规范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却在严密的管理中继续滋生并日趋严重的学术腐败问题,由学术引发的利益形成的“获利倾向”已经成为这场制度较量中的“惯习”,最终产生与组织了高校学术腐败的“见怪不怪”、“人人参与其中”的“狂欢盛宴”。

行政是这一惯习的“起点”。我国高校的科研管理体制是与行政体制相结合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从国家到省市,从教育主管部门到高校,横向受控于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纵向受控于教育直管部门,而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更是高校重要的行政机构,有着直接与学校高管对话、参与学校管理的特殊职能,同时是学校行政部门的核心之一。以广东高校为例,其科研管理部门基本由高校副校长中科研水平较高者领导,管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产权等三大块主要内容,具体工作体现在对科研项目的策划、立项、组织申报、成果鉴定登记、成果报奖、统筹科研经费等,同时,又对学校教师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申请的专利进行知识产权统计‘与常规管理工作;依据以上的数据进行年度科研经费的统计奖励,并基本承担着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于是科研的直接对接部门,其领导者必然是具备科研能力者,这就形成了我国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首要特点:其领导者多是科研大家,不但科研项目多,而且科研经费也数额巨大,科研成果自然也不在话下,在教学中又承担培养学术人才的导师职能,可以利用科研资源培养诸多门生后辈,进入自己管理的体系中继续把持资源。此外,这种官员不但科研成绩大,个人秉性还倍受“称赞”,即为人谦逊,人缘好,不与他人争利,事实上很多这样的学者官员都是老好人,在人事管理上可以起到平抑各方对制度安排的不满意。于是在行政职务安排上就形成了“学者官员化”的风气,一方面形成了只有当官的学者才是大学者、学术水平与行政水平挂钩的惯性认识:另一方面也使一大批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学者被安排在行政岗位上,使得本来应行使服务职能的行政机构变成了权力机构,这一安排的直接后果就是在有限的科研资源配置中他们理所当然地集“裁判员”、“运动员”资格于一身,也乐见他人因自己手中的权力与资源而相互联结,以其为中心形成党同伐异的学术圈子。如此一来,原本职能是服务窗口的幕后英雄演变成了大权在握的权力机构,成为高校行政不可或缺的组织构成。

学术评价是这一惯习的“支架”。如果仅是简单的行政制度造成高校学术腐败滋生,那也未免过度污名了高校的行政组织,行政命令是很容易在精英的手中进行更改的,只要有可以抵制住“学者官员化”的风气,学术腐败的惯习也就成了一时之习,难以为继,能够让科研管理体制行政化的结构长存的就是所谓的学术评价,让高校科研群体事先掌握着什么是可能的,什么是不可能,并内化为每个参与者的行为倾向,因循着门生故旧、知遇之恩、资源互惠,最终将学术腐败打造成既得利益者心照不宣的惯习。学术评价本是就学术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进行专业的鉴定,以确定科研承担者是否完成了科研任务,并确保科研人员不能弄虚作假,保证知识产权,同时亦可依据评价进行相应的奖励,以鼓励科研人员继续从事科研工作并取得更优秀的成果。然而,在具体的实施中,却产生了制度上的人为缺陷,一是评价主体的行政置换,二是评价标准的主观性强,三是评价信息的不透明性。因为高校科研体系的专业性,科研成果的学术评价必然要由从事相应科研研究并取得公认的成绩的专家来组成评价的从事者、实施者,制订评价的标准,决定科研成果的奖励等级。然而,学术评价却在评价过程中逐渐走了样,首先就发生在学术评价的从事者、实施者。因为科研管理体制的行政化,能够参与学术评价的科研人员逐渐由行政管理人员来决定,而决定这些人员的条件并不透明,学者官员化在其中置换了以科研成果得到认可而获得评价资格的专家,于是“关系”也就成了学术评价的主体,而非学术本身了。在高校中,因为彼此的熟悉,且很容易集聚各个领域的知名专家,成立学术评价专家组织并制订相应公正、客观和公开的学术评价标准显然是件相对容易的事,但事实并非如此,学者如果不进入官员的系列,即使是有着公认的学术成果,也很难进入学术评价专家组织中。成为了官员的学者,多数要维护行政体系中的关系,更因为自己是被行政官员“赏识”而有了“红顶”,因此围绕“上司”的意图,评价着科研成果、科研立项、奖励级别。从行政体系的“关系”操作,自然影响到学术评价标准的制订与实施。中国高校有着规律性的科研经费支持体系,科研人员往往在课题申请到学术论文发表,都要围绕经费的分配关系展开,谁能决定立项,谁能刊发论文,掌握行政权力成为了学术评价标准的唯一衡量。高校现行的学术评价标准,普遍存在主观性过强的问题,一般由“选题、形式、论证、研究基础、社会价值”五方面的主要标准构成,在具体的评价标准上言语笼统、弹性较强,比如论证一项,某课题立项有如下四种标准:“A级(80—100分)已有相关成果丰富,熟悉研究现状,所列参考文献具有代表性”;“B级(60—80分)已有比较丰富的相关成果丰富,比较熟悉研究现状,所列参考文献比较有代表性”;“C级(40—60分)已有一般相关成果,一般了解研究现状,所列参考文献有一定代表性”;“D级(0—40分)没有相关成果,不了解研究现状,所列参考文献没有代表性”,不难看出无论是实际的分数还是标准的实际内容,都只是一种宏观性描述,而非能量化的操作方法,这也自然导致学术评价难以向公众全面公开。目前有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立项与否暂时做到了面向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人可以通过内部系统查看自己未获立项的原因,其他获得立项人的项目书信息,从而可以比较出自己的申请是否获得了公平评价。但即使是这样,也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透明化,绝对做不到面向社会的公开化、透明化,而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至今未有任何评价可以公开,即使是在申请人之间。学术评价主体的关系化、评价标准的弹性化、评价信息的不透明化支撑了高校学术腐败成为一种惯习,成为科研管理行政化的支持力量。

高校作为学术腐败的主要输送地,依据高校学术研究的特点、各种规章制度,用以还原由此而建构的学术生态文化系统,展现了知识分子进入高校后展开学术研究必然要融入的人文环境,必然要在由行政、科研、期刊、学科等不同的因素打造的学术关系网络中点亮自己的名号,承受着或者享受着专业化、小众化的高校学术研究在讲究关系交往、利益互换、资源互惠中带给他们的既得利益,这其中科研管理体制的行政化成为了学术腐败的保障。进入高校科研体系的人才最终习惯了这一学术腐败结构,纷纷以各自的利益、关系进入互惠网络,并形成固定的路径依赖,从数字上、资金上、学科上、关系上“支持”高校的学术发展,再获得相应的反馈支持,继续这样的学术腐败之路。

三、破解高校学术腐败:从制度上打破“制度”

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研究现行高校教师考核制度、科研项目获得机制和学术文章发表机制,权力与学术、利益与关系,编织了一张看不见的“制度之网”。在现行的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由于对教师的激励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工作努力、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得不到相应的回报,短期化行为是教师之间利益博弈结果;教师科研工作只追求数量而不重视学术质量,学术道德缺失现象严重,是教师在现行考核制度框架约束下做出的理性选择,其主要的制度性原因是现行高校教师考评制度存在缺陷,缺乏一个长期稳定的能够激励教师形成长期、规范行为的考核评价机制。学术腐败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术管理体制出了问题。学术管理体制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计划学术”、“审批学术”、“政绩学术”,学术研究目标“指标化”、学术评价“数量化”。现在高校的“项目(课题)计划”、“人才计划”、“研究基地(平台)计划、“工程计划”名目繁多、数不胜数,全部由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下达。人们看待其重要性和意义的大小只有一个标准,就是看下达相关计划的行政级别。“审批学术”与“计划学术”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行政计划”自然有“行政审批”,便也自然有了向行政审批者和行政审批机关的“公关”,权力与学术终于结合起来,送礼、行贿的学术腐败行为层出不穷。行政权力在学术上又开始导引政绩学术腐败。不少高校和学术单位的负责人之所以重视学术,并非他们真正热爱学术、要献身学术,而是为了自己的政绩,即为了自己的升迁。有高校负责人在教师大会上公开说,凡属上级评估指标体系中规定了的“学术”,我们就认定其为学术;凡属上级评估指标体系中没有规定的“学术”,哪怕你的研究课题再有意义、哪怕你做得再好,我们也不认定其为学术。与其说这是为了所谓“学术”、不如说是为了“政绩”。学术管理机构热衷于下达各种各样的“学术指标”,热衷于制定各种各样琐碎得不能再琐碎的指标体系,使得学术研究者被他们牵着鼻子走,被迫围着他们转。学术评价“数量化”,则把学术评价等同于“记工分”,只重数量,不看质量。现在的情况是,“学术研究”服从“学术管理”的需要,“学术管理”牵着“学术研究”的鼻子跑,“学术研究”围着“学术管理”转。其结果几乎是,“学术管理”越来越受重视,“学术研究”本身越来越被忽视;“学术管理”越来越精细,“学术研究”本身越来越粗放(粗制滥造、学术泡沫、学术垃圾等等);“学术管理”越来越“科学”(某些评估、评价、评比打分的细则已经和自然科学没有区别),“学术研究”本身越来越“人为”(如“人为”地设置为研究而研究的课题、研究过程中“人为”地夸大或缩小数据乃至造假等等)。学术腐败最终令所有的后来人习惯了这样的腐败机制——前恭后拜于“学术名师”,鞍前马后于“学术领导”,权钱交易于期刊发表,名利收获于假科研与真垃圾中。

制度分析的方法运用于治理外部性经济问题中,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市场机制的故障,是指个人或企业的行为直接地影响了他人而又不需要为此种影响付出代价或给予补偿的情况。这与高校学术腐败的机制相类似,学术活动需要资金支持,而这种支持无论对参与其中的学术责任人还是学术管理人,一旦获得科研项目,发表一定的科研论文,则一切资金的使用都有了正当理由,任何个人的行为不足以影响资金、权力对学术研究的支持。面对大量外部性经济问题的出现,正统经济学家们对此束手无策,而制度经济学家运用其制度分析方法提出了治理这种市场故障的对策,这些措施有:(1)通过产权制度的界定治理外部性经济问题。这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所提出来的,他认为政府只需要通过产权制度安排这一简单的办法就可以解决这些市场故障。这种办法被称为科斯定律,他指出:当交易成本很小且收入的大小不影响交易双方的决策时只要产权被界定清楚,就能解决市场故障,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2)通过政府最大程度的干涉来治理外部性,其实质是通过政府制定完善的规则来约束外部性经济问题的出现。其主张有两方面:一是主张政府制定一些限制污染的标准,个人和企业可在一定的范围内释放污染。二是主张政府制定详细的规则和说明,指出污染达到什么标准时就会给人类造成危害,从而引导企业自觉地在一定范围内排污。(3)通过税金或补偿来治理外部性经济问题。主张建立一种税收制度,而且这种税收制度采取累进制原则,污染少、赋税少,污染大、赋税大,通过税收限制个人或企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政府也可以通过奖励的办法限制污染,如通过减税的方式鼓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限制污染。

如果将学术腐败类比于企业的污染,对它的治理,显然由政府来主导制定的限制标准已经不奏效了,但政府又是学术研究的主导,审批权、裁判权都在其手中,治理学术腐败又显然离不开政府的主导。那么,通过研究高校学术腐败形成的惯习、发挥作用的路径,就其产生的路径依赖而入手,结合学术研究经费使用的特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建立新的管理制度:

一是明晰学术评价的“产权”,科研项目的审批人、责任人、评审人要相互形成制约而又毫无关联,改变为了学术研究而要依附于“关系”的科研管理行政体系路径。

二是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采取“全额给付、成果奖罚”的方式,在评审中经过严格学术评价后获得立项的科研课题,研究经费一次性给付,不监督经费的使用过程,而要严格学术成果的鉴定体系,未能达到立项申请所订立的成果要求者、学术成果鉴定不合格者、存在其他学术造假与不端行为者,不但追回相应的科研经费,行政层级层层承担责任,或赔偿或行政处分,严重者告诉刑事责任,而合格者进行优秀成果鉴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是以上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均实行社会公开化,以达到透明操作的标准。利用大数据所能构建的巨量数据库,便利的技术支持,可以让社会公众随时获取各种科研信息,对学术造假与不端行为的追究,不设时间限制,依法对行为责任人进行追偿、惩罚。

[1]葛剑雄.学术腐败、学术失范、学风不正:探究与思考[J].民主与科学,2010(2):49-53.

[2]刘英,近年来学术腐败的原因与治理对策研究综述[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56-60.

[3]YigongShi,and YiRao,“China'sResearch Culture,”Science,vol.329.No.5996,pp.1128,September 3,2010.

[4]王华生.大众化评价:学术评价中学术腐败的有效制约[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55-60.

[5]邵璐.翻译社会学的迷思——布迪厄场域理论释解[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124—130.

G644

A

1007-9106(2015)11-0067-06

* 本文为广东海洋大学2013年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课题“惯习与路径:高校学术腐败的制度分析”(课题编号:GDOUJW201306)的阶段成果。

高法成(1976—),男,广东海洋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社会学系副主任,博士,研究方向为人口与文化、社会工作、经济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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