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反腐利益约束机制建设研究

2015-04-09 02:37高奎亭李勇勤孙庆祝殷志栋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参与者竞技

高奎亭,李勇勤,孙庆祝,殷志栋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的竞技体育取得了令世人惊叹的成绩。然而,近年来,钱赛交易、黑哨、假球、赌球频现的腐败现象成为中国竞技体育赛场上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愈演愈烈的体育腐败严重阻碍了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预防与治理竞技体育腐败的顽疾,已成为引导我国竞技体育走出腐败怪圈,实现体育强国梦的迫切要求。竞技体育腐败是竞技体育活动中的公共权力行使者利用体育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并严重损害体育公共利益的行为[1]。竞技体育腐败的核心是利益问题,本质是竞技体育参与者在面对特定的利益冲突情境下的“私利”妥协;因此,“利益冲突”理论对阐释我国竞技体育反腐机制建设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

1 利益冲突、腐败与竞技体育腐败

利益冲突是一个涵盖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的交叉概念,1964年加拿大总理皮尔森将其作为反腐败术语首次提出。利益冲突反映着国家公职人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实现“公益”和追求“私利”的矛盾冲突,反映着国家公职人员“公共角色”要求与“私人角色”要求“双重利益代表”身份造成的利益冲突情境或者说利益抉择困境[2]。利益冲突与腐败有着紧密的联系,米勒认为“利益冲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腐败根源[3]”,二者关注的焦点均为拥有公共权力者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的利益取向问题。其不同点在于利益冲突仅为以权谋私行为可能发生,而以权谋私行为成为事实即为腐败;因此,规避腐败的关键在于防止利益冲突。

竞技体育腐败同样具有其他领域腐败的共性,即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本质是竞技体育参与者在面对特定的利益冲突情境下的“私利”妥协。近年来,体育领域被揭发查处的案件多与腐败关联,犯罪主体主要为体育部门政府官员和掌控比赛走向的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核心利益相关者。竞技体育领域存在我国转型期体育管理体制不健全而引发的问题,例如: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绩效评价唯金牌论、裁判自由裁量权过大,体育法制化程度较低,加之政府官员、运动员、裁判员等利益相关者均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独立的“经济人”等,由此营造了私利追求的宏观环境,给竞技体育参与者的品行带来较大考验。

2 竞技体育腐败的利益冲突类型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诱发中国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竞技体育也逐步走向市场化、商业化的道路。竞技体育利益多元化的结构变迁使得竞技体育所有参与者的利益观也发生了变异。一是利益标准的异化:从注重挖掘“更高更快更强”身体潜力标准转向“金牌至上”标准。二是利益手段庸俗化:赛前协定比赛结果,黑哨、假球、假摔等。

结合我国竞技体育腐败的现实案例,竞技体育腐败的利益冲突类型可以分4大类:1)交易型。借职务之便或操纵手中的权力,直接收取他人所送的钱财或贵重物品。较为典型的为裁判员借执裁权私下收礼或索贿。2)影响型。利用公共权力的社会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较为典型的如政府高官为球队推荐教练,进行比赛场地安排等。3)旋转型。该利益冲突类型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指部分公职人员具有公私双重角色,在政府机关和私营部门之间不断变化角色,从而为不同角色谋取利益。较典型的为部分公职人员既在国家体育总局下属部门任职,又在分项目协会挂职。4)集团型。指部分竞技体育参与者组成特殊利益集体,暗中操作,以谋取自我利益最大化,表现为集体腐败,实质是权力垄断。较典型的为政府官员伙同裁判吹黑哨、运动员打假球,以决定比赛结果赢取赌金。

3 竞技体育腐败不止的根源——“低成本-高收益”利益诱惑驱使

任何腐败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私利,而获得私利的前提仍需要为利“买单”:支付腐败成本。腐败行为的产生取决于腐败者在实施腐败行为之前对腐败成本与收益进行的对比,收益大于成本催生了腐败的动机与决心。中国竞技体育腐败屡禁不止的根源就在于“低成本—高收益”的利益诱惑驱使。

3.1 竞技体育腐败成本分析

竞技体育腐败成本是指腐败主体为实施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投入以及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具体可分为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受惩成本及精神成本。

竞技体育腐败的直接成本,指的是腐败者实施完成腐败行为直接性的投入,主要包括精力、劳力。从现阶段我国竞技体育腐败案件来看,多为腐败主体借职权或社会影响力进行钱赛交易以及为他人、机构谋取利益,往往无须付出多大精力就可以获得利益,也有需要腐败者为疏通中间环节直接付出联络费用,例如支付吹黑哨裁判、打假球运动员的好处费等,但这些费用多为行贿方给予额外支付。此外,教练为留任、裁判为执裁、运动员为冠军、俱乐部为晋级而进行的经济投入,在其达到目的之后均能在短期内通过比赛奖金、荣誉、金牌等赚取回来,因此,竞技体育腐败行为的特点决定了其更多牺牲的是公共利益,而直接成本非常小。

竞技体育腐败的机会成本,是竞技体育参与者正常合法行为而没有选择实施腐败行为带来的收益。我国竞技体育领域参与者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工资、各种补助、津贴、奖金、种种制度特权(如配车、分房、保险等)及一些隐形收入(如公费出国考察、观看比赛等)。现阶段,相比巨额的腐败收益,我国体育领域参与者的收入可以说是微不足道。同时,由于价值观念和社会风气的转变,公职人员选择廉洁所能获得的道德满足感正逐渐减弱[4],进而使得竞技体育腐败的机会成本呈现下降趋势。

竞技体育腐败的受惩成本,是指腐败行为暴露并被查处后受到的惩罚和损失,例如罚款、没收不义之财、党政处分、开除公职等方面的压力甚至拘役、服刑等。不同于直接成本以及机会成本,受惩成本是潜在的,只有被揭露被查处而遭到惩罚的腐败案件才会有;因此,受惩成本的核算还需考虑“被查处的概率”问题,被查处的概率大小是决定竞技体育腐败总成本的关键。而中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体育法律的约束不力,并且惩罚的结果多为降级、降职、禁赛或党政处分等方式,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竞技体育腐败的精神成本,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指腐败者担心腐败行为被发现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一般而言,腐败程度越严重,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越大,其腐败成本也就越大。二是指腐败被揭露或查处后的名声败裂。腐败程度越严重,查处的概率越大,名声精神成本也相应就高。三是指整个社会环境因素,即腐败在社会中的普遍程度。

3.2 竞技体育腐败收益分析

竞技体育的腐败收益是指竞技体育参与者中的权利掌控者权力异化行使过程中的“所得”,形式主要包括金钱、贵重礼品、权利、地位、荣誉、名次、保级晋级等。人是利益的主体,人与利益之间是创造与被利用的关系[5]。作为权力的掌控者既是社会的个体人,也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独立的“经济人”。在我国竞技体育市场化、商业化背景下,竞技体育成绩所带来的利益诱惑是无穷的。投资少、收益快的地下赌球利益诱惑可观,返奖率高达70%以上,比公益彩票高出20百分点……俱乐部拿到名次更能获得丰厚的经济效益,所以不惜重金贿赂执权者,有权者把权力商品化,转化为商品货币,为其带来巨额私人利益。在法制不完善,体育竞赛管理和监督不规范下,追求财富和完成私人资本积累,成为竞技体育参与者利益驱动的目标;因此,至上而下地形成了一个假、赌、黑的经济链条。

3.3 竞技体育腐败的“低成本-高收益”利益驱动

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使得我国竞技体育的利益背景变得复杂,钱赛交易、贪污受贿、黑假赌等竞技体育腐败现象背后无不透露出利益的根源。竞技体育腐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博弈成为腐败者是否实施腐败行为的关键。综上,我国竞技体育领域行政权力过多介入,管办难分,体制管理上漏洞百出,体育法制不健全,被查处的概率较低,加之面对丰厚的腐败利益诱惑,人性贪婪的弱点及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促使竞技体育的参与者为了不断获取高额的利益而视风险于不顾,铤而走险,导致中国竞技体育腐败屡禁不止;因此,我国竞技体育反腐的重点应是扩大腐败的成本,降低腐败收益。

4 利益约束:竞技体育反腐利益约束机制构建

我国竞技体育领域腐败案件“易发”“频发”已是不争的事实,必须尽快建立起基础性预防机制,以避免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潜在利益冲突的形成。利益约束就是要在竞技体育参与者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架起一道“防火墙”,既不能让公共利益侵害私人利益,亦不允许私人利益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让利益冲突不能产生,进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4.1 利益导向机制:构筑竞技体育参与者正确的利益观

我国竞技体育走商业化、职业化之路协同体育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益因素在竞技体育参与者行为导向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加强竞技体育参与者的利益观教育显得尤为迫切。正确的竞技体育利益观,应该是只能在工作、服务、参赛中,获取政策、规则、制度范围之内应得的利益或报酬,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建设优良的赛风赛纪。基于竞技体育参与者多为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特殊性,在进行利益分配的过程中能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成为对其品行最大的考验。对于每一位竞技体育的参与者来说,急需加强自我修养教育,深化对腐败行为本质特征及其对中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所带来的恶劣影响的认识。面对腐败行为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要坚守个人准则,克服人性自私自利、贪婪无度的弱点,时刻警示自己,分清什么事能做、什么饭能吃、什么礼能收等基本问题。同时,政府体育部门应大力加强各级竞技体育参与者的思想政治建设,包括权力观教育、廉洁意识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并利用揭发、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加强竞技体育参与者队伍的廉政法规建设,重视利益冲突对竞技体育廉政建设的作用,不断增强竞技体育参与者防止利益冲突的自觉性。相信随着竞技体育参与者廉洁自律意识以及正确的利益观的形成,我国竞技体育腐败现象滋生和发展的空间会越来越小,腐败分子也将失去立足之地。

4.2 利益制约机制:创新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

正确的利益观教育是构建中国竞技体育反腐机制的软约束的一个方面,同时还应出台相关可操作实施的系列规章制度,以更有效地防止竞技体育内部的利益冲突。应围绕《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战略部署和国家体育总局出台其他的各项反腐倡廉规定,围绕事务公开、人事安排、赛事审批等方面制定适合竞技体育特点的规章制度,重点形成以下2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创新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发现和防止利益冲突最基本的形式,同时也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做法[6]。就竞技体育领域而言,主要是针对政府体育官员、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对自己及家庭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等固定收入,汽车、住房、存款、股票等固定资产,各种债务,以及与职位相关接受的馈赠等非固定收入。此外,在进行职务调整任职之前,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应对新进官员进行严格的财产审批、备案,防患潜在利益冲突的可能。二是要建立利益回避制度。中国自古即有官员任职地域回避、亲属回避等防止利益冲突的传统,例如:东汉时期已有明确的“三互法”-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明代洪武年间,实行南人管北,北人管南……[7]对于竞技体育领域中干部选拔、人事调配、业绩考核、裁判员任用、教练员选派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中可以继承与借鉴利益回避制度。

4.3 利益惩罚机制:提高腐败成本,坚持严罚重处

受惩成本是目前中国竞技体育腐败行为的主要成本,是腐败者承受的最大的风险,对腐败者构成最大的震慑力。预防竞技体育参与者的利益冲突,根本上还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减少腐败的机会,真正做到依法防腐,同时加大查处力度,提高腐败成本,从而大幅度降低腐败收益。

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利益冲突的法律体系。近年来,尤其是2009年因足球腐败而掀起的体育反腐高潮以来,各级部门对于反腐败陆续制定相关的对策,防止利益冲突在体育反腐过程中有一定体现,但仍不完善。有些规定针对性较强,进而局限性较大,有些规定没有具体的惩治措施,成为一纸空文,最重的是缺乏一套完整的体育法律法规;因此,现阶段防止竞技体育参与者利益冲突的首要工作应是重新修订《体育法》。依法治体必须有清晰明确的法律条文,中国的《体育法》条文多停留在文字或表面,可操作性较差;因此,重新修订《体育法》要充分考虑它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应设计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如《教练员雇佣法规》《裁判员选派制度》《运动员管理处罚制度》《俱乐部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把参与者手中的权力交给制度,并使之相互支撑,共同构成防止竞技体育参与者利益冲突的法律体系。

二要拓宽监督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坚持严罚重处。提高腐败查处概率是加大腐败成本的另一个关键因素。这就需要各级体育部门加大对体育反腐的投入,给予体育纪检、反腐部门更多的权力与支持。各级体育纪检、反腐部门要主动去发现并掌握竞技体育腐败的规律与渠道,运用现代化的手段,使体育腐败案件的被查出概率大幅提高,坚持“揭露一案、查处到底、严罚重处”的原则,让企图涉足竞技体育腐败的参与者“望腐止步”。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反腐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搭建体育反腐公众平台,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4.4 利益激励机制:完善竞技体育参与者的福利制度

成本与利益对比结果是决定竞技体育参与者腐败与否的重要因子,在提高腐败成本的同时,还应相应增加竞技体育参与者的收益,这样反腐效果可能更佳。“高薪养廉”的思想于20世纪80年代被许多国家接受与奉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新加坡、瑞典、日本等都推行了以政府官员的相对较高的薪俸制度为特点的反腐措施,并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8]。中国社会公职人员待遇总体水平不高,竞技体育领域也是如此;因此,应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及体育发展的总体水平逐步增加竞技体育参与者的收入与待遇,让其感受到“饭碗”的“分量”。若发现有腐败行为,即取消相应的待遇,使之惧怕腐败后会失去显赫的社会身份及优厚的离职、退休待遇而拒绝腐败。

[1]王良玉.论竞技体育腐败概念的科学界定[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3,36(5):7-10.

[2]郑洁,韩乔.防止利益冲突:治理房地产腐败的有效途径[J].中国房地产,2011,(8):75-79.

[3]Seumas M,Peter R,Edward S.Corruption and Anti-Corruption:An Applied Philosophical Approach[M].N.Y.:Pearson Education Inc,2005.

[4]刘晓晖.基于“成本-利益”理论的腐败与反腐败分析[J].辽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88-90.

[5]于玉艳.腐败问题的利益与政治关系角度分析[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6):609-610.

[6]梁莹.利益冲突对政治腐败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1.

[7]王治国,李雪慧.防止利益冲突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完善[J].河南社会科学,2012(2):10-13.

[8]李瑾,任丽丽.中国转型时期廉政建设的新思路-注重运用利益机制治理腐败[J].知识经济,2008(1):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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