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彭宇案看司法的公信与公正

2015-04-09 04:13刘一泽
关键词:公信彭宇公正

刘一泽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384)

司法公信力,顾名思义,即是司法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的充分信赖、尊重和认同的高度反映。民众对于司法裁判结果的认同便是司法裁判具有公信力的一种表现。从表面上看,司法公信力在某些时候的确是司法公正的一种体现。然而,有公信力的司法并不能与公正的司法划等号。司法实践中更多注重的是形式正义,任何司法裁判都需要遵照程序、依靠证据。而在很多情况下,不知内情的民众往往通过自己从媒体上得到的片面信息便得出自己对这个事件的看法。一些媒体在对案件的报道中也会很自然地加入自己的感情色彩,媒体工作者忽视证据、随意对事件进行报道便很容易将读者引入一个误区,从而使民众对事件做出错误的判断。

司法公信力固然是我国司法需要追求的一个方面,但它并不等同于司法公正。一些情况下,民众与媒体的声音甚至会干扰到司法的公正裁判,南京彭宇案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案中被告利用媒体对事件进行扩大宣传,媒体的片面报道导致舆论一致偏向被告一方,使这样一起简单的侵权案件最终演变为一场道德论战。甚至有人将近年来国内出现的见死不救、道德滑坡的现象也归罪于彭宇案的判决,这便是社会舆论对司法产生不良影响的一种体现。因此,在强调司法公信之前,司法公正更应该得到重视。

一、彭宇案的思考

(一)彭宇案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徐寿兰老人在经过公交车门时与下车的彭宇发生碰撞后摔倒。彭宇发现后,将徐寿兰扶起并与其家属一起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代付了部分医药费。经诊断徐寿兰左胫骨骨折,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次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要13.6万元的赔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彭宇的妻子代为出庭答辩称:“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不应承担责任。”第二次开庭法庭质证时,彭宇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而后,彭宇得知事发当日的询问笔录丢失,他对补作的笔录提出异议。随后曾从事媒体事务的彭宇打电话给一位论坛版主,称自己做好事反被诬告,从而引起南京多家媒体的关注。第三次开庭争议焦点变为了双方是否相撞。法庭上派出所提交了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二人相撞的情况。虽然照片内容得到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证据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媒体记者的质疑。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媒体刚刚接触到案件,他们只是听取了彭宇单方面的说法,并没有深入了解案件。

9月3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同时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但依据民法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被告给付原告4.5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随后南京中院进行了调查,找到当日双方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为案件提供了新证据。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和解协议,彭宇补偿徐寿兰1万元;并承诺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后彭宇曾表示,徐寿兰确实与他相撞,他对最终调解的结果表示满意。

(二)案情分析

彭宇案的判决生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舆论一致将矛头指向了原告和一审法院。彭宇案也被看作近年来国内见死不救事件频发的根源所在,其不良影响空前巨大。但彭宇案的判决,尽管一审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存在一些纰漏,但就其结果来说基本上还是公正的。

“南京市委常委刘志伟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刘志伟公布的‘真相’是,彭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尔反尔,开始承认与徐寿兰发生碰撞,后来得知最初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才说自己是做好事。”这基本可以看做是官方给彭宇案下的结论。抛开官方,我们也可以自己从案件的事实中得出判断:彭宇在三次开庭中的答辩各不相同,在得知笔录丢失前后态度与底气上的变化可以看出彭宇绝非完全清白。而从证据上看,排除法院迫于压力搬出“经验法则”这一失误,各种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仅依靠这些证据定案也完全没有问题。上述事实都可以表明,法院的最终判决基本上是公正的。既然判决的结果是公正的,为何没有得到舆论的认可呢?群众所抨击的内容并非那条奇怪的“经验法则”,而是看上去基本公正的判决结果。彭宇案中,媒体与群众的声音到底充当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司法的公信与公正是不是一回事?

二、民众的声音

彭宇案中,被告人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法院施压,他向媒体表达自己是“做好事”,没有撞到人,而媒体则完全不加考察直接进行报道,从而在民众间引起了轩然大波,社会舆论的抨击使一审法院受到了极大的压力,最终的判决更是将法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一审法院在证据很充分的条件下,却画蛇添足的搬出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断,这很可能出于其自身面对社会舆论时的不自信。社会舆论显然对司法产生了影响,甚至有“绑架”司法的嫌疑。

彭宇案中,媒体轻信被告的陈述,进行了带有感情色彩的片面报道,而社会大众则无从知晓事情的真相。面对一些评论和新闻报道时,人们往往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心态,而新闻媒体追求的只是事件本身的关注度,媒体人员不会、也很难通过自己的手去调查到事件的真相,而群众就在这种片面报道的引导下走入误区。司法裁判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而媒体则服务于大众,群众在众多报道中很难分辨事件的真相,这样一来群众自然不会是完全“公正”的了。而在判决之前媒体就开始对案件进行渲染也不太合适,一些国家的法律限制媒体在案件审理前评论案件:英国将案件审理前不得评论的惯例沿用至今;美国也有“许多伟大的司法意见都与当时的大众观点背道而驰。”民众的观点未必正确,“公信力”显然不应该是司法唯一追求的。

此外,我国的司法其实并不完全独立,政府掌控着法院的人财物,令司法机关很是忌惮。在政府以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的当前,法院担心出现不良社会影响而承受巨大压力也就不足为怪了,二审法院开庭前双方草草达成的调解协议恐怕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除去了对政府的忌惮,法官本人在舆论压力下也会考虑到自己的名声,“即使法官或多或少完全自由按自己希望的方式决定案件,他们也还会关心自己在自己尊敬的人当中的声誉。”恐怕没有一个人希望自己家门前聚集着一大群民众声讨自己,法官在面对社会舆论压力时的确很难顶住压力。

公正应是公信的前提,而近年来彭宇案等案件也让我们看到“公正”未必就能获得“公信”。司法裁判在追求公信力之前,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确保裁判的公正性、顶住舆论压力,才是彭宇案后真正应该思考的。

三、何以“公信”

(一)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司法的公信应该从司法的公正中得来,而保证判决公正首先应当保证司法的独立。在我国,法院虽然看上去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存在,但法院没有自己独立的财权。“法院的人事安排、财政拨款以及生活中的其他需要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行政之于司法,虽无领导之名,却有领导之实。”自己不掌握财权,腰板就很难硬起来,有什么事情总需要伸手向别人要钱,说话办事也就难免会底气不足。法院人财物脱离政府是这次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但这一改革也困难重重。重庆市某区法院一位副院长打了个比方:“法院以前有两个婆婆,一个是地方党政,一个是上级法院。改革之前地方这个婆婆它一方面可以干预你,面对难题的时候它也会调动力量帮助你。改革以后这个婆婆没有了,它干预不了你,同样也帮不了你。”然而即便是改革成型法院也未必是真的完全独立的。“过去是县的法官,市的法官,现在是省的法官。”广东省某中院副院长说,现在只能说开始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步,但是还不彻底,“其实我们不是某个县市、某个省的法官,是‘国家的法官’,应该一步到位,由中央统一管理。”他担心,未来涉及维稳之类的案件,不排除会有来自省里的压力。报道中提到了维稳,这也恰恰是彭宇案存在的问题。

彭宇案中,一审法院极其缺乏自信,搬出所谓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错误,与法院对当地政府的忌惮也不无关系。媒体的监督恰恰通过地方政府来进行,媒体的报道,达到轰动目的的同时也触动了社会“和谐”这一敏感神经。新闻媒体抓住广大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进行大肆宣传显然对当地政府产生了影响。从在社会舆论之下,党政机关领导出面说话,这样一来,法院的压力无疑变得更大。“彭宇案由于一审判决受到媒体的激烈批评,江苏省有关领导提出‘和谐’处理的要求,于是江苏省司法机关据此制定了以调解为原则的方案,并多次开会研究。”从这里可以看到,政府机关出面后,这一事件很快引起了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调解方案,保证了社会的和谐,而这样做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则有待考量。

(二)提升自身办案素质

彭宇案中民众对法院的质疑也并非空穴来风,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纰漏。公安部门将询问笔录遗失是造成这一简单案件复杂化的根源所在,归根结底是国家机关办案人员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致使这一情况出现。而司法机关在裁判中也存在问题,司法裁判应该严格依照证据进行,而一审搬出“经验法则”推断事实,这种主观上的判断违背了证据第一的原则,抛开客观事实进行的主观推断显然不能令人信服,而这一缺乏自信的裁判方式也成为了媒体大众攻击的目标。一审法院将自己的经验强加给了社会大众,这种判断又令群众感到不舒服。之后二审法院也没有对一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而是依照政府想法草草调解了事,息事宁人,从而令群众的这种“不舒服”最终演变为了人们口中“好人没好报”的情况。由此可见,司法机关提升自己办案水平,减少工作失误,按照程序与证据依法办案,才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根本,而“公正”也恰恰是得到“公信”的一个必要前提。

(三)司法工作也应透明

司法机关是国家工作机关,其办案过程应该公开透明,让广大群众了解事情的真相是保证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彭宇案调解协议中“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条款也间接的使法院背上了“导致社会上道德沦丧的事件频发”的黑锅。“驾驭法官的第二种手段是‘口头原则’,意思是法官做的一切事情都必须公开。”将司法裁判的过程公之于众,使广大群众及时地了解相关信息,是提升公信力的一剂良方。说实话、做实事往往是获得信任的最好手段,司法的公信力也不例外的由此得来。前面谈到过“公正”的未必得到“公信”,这种情况下,说出实话、讲出实情则能让群众看到公正的一面,从而将公正转化为公信,实现司法公正与公信的结合。

[1][美]理查德·波纳斯.法官如何思考[M].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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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N].南方周末,1998-01-02.

[5]赵 凌,赵 蕾,郭丝露.“人财物独立于地方”等了十年突然要脱离,法院不习惯[N].南方周末,2013-11-29.

[6]傅郁林.彭宇案现象的多维度解析[N].人民法院报,201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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