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诚信意识养成

2015-04-09 12:42单玉华陶然欣
社科纵横 2015年7期
关键词:诚信信用公民

单玉华 陶然欣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46)

上世纪末以来,信用问题成为我国的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甚至成为举世关注的问题。一个社会的信用程度如何,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亦是公民素质的重要尺度。把中国建设成信用国度,把中国公民塑造成讲诚守信的公民,不仅是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软实力要求,也是公民素质提升的过程。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1],把解决这一问题推向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一、诚信意识的养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

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界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样描述:“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终极目标,不只是广泛而全面的信用规范、信用制约和信用处罚,而是形成全民自觉的诚信意识并自发地付诸信用行为。在这里,信用意识的养成和提升,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亦是信用社会建设的终极目标。

信用社会的建构一般分为4个层次,最高层次是:全社会养成诚信意识,守信用成为全民的自觉习惯,社会信用秩序井然;第二层次是:社会信用体系规范严谨,人们感受到信用体系的外在制约力量,并且不得不接受这一力量的制约;第三层次是:社会成员意识到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并且开始建设信用体系;最低层次是:知道守信用是正确的,但是社会个体和诸多单位、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忽略信用甚至践踏信用的状况。我国现在的社会信用层次,应该处于第三层次的初始阶段。

要成为信用发达的国家,有3个条件是必须具备的,即全民的诚信意识;自觉的信用行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制约。从伦理学视角看,诚信意识属于公民责任感范畴,石里克认为责任感在制约人的行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他指出:“重要的问题始终在于,责任感意味着承认一个人的自我,即一个人自己的心理过程,构成了把各种动机用来控制他的躯体活动的中心点。”[2]如果一个人具有内在的诚信意识,自然而然会外化为诚信的行为,这样的人无论是求学、务工、经商、当公务员……都会以诚信为准则,规规矩矩做事,实实在在做人。反过来,一个没有诚信意识的人,无论他干的是什么工作,在漫长的人生道路中,很难经受住各种各样的信用考验。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熟标志,是全民信用意识和信用习惯的养成。但是,如何养成诚信意识、使诚信行为成为全民自觉,这是建设信用社会和信用体系的难点。

二、诚信意识弱化的社会成因

在中国积淀深厚的传统文化中,诚实守信一直是重要的伦理规范。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儒家文化,儒家创始人孔子生前以教书为业,“子以四教:文,行,忠,信。”[3]“信”是孔子的重要授道内容。《论语》作为儒家最重要的经典著作,有30多处涉及到“信”,仅《论语·学而》篇就有多处,诸如子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4]……后世儒家董仲舒归结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5]。把“仁义礼智信”视为儒家最有代表性的伦理规则。

然而,值得反思的是,在这样一个历史文化崇尚诚信的国度,社会层面信用意识的缺失成为难以回避的现实。抛开当下中国的信用意识淡化不谈,即便在民国时期,中国社会的信用意识淡化和信用缺失就曾被国外学者关注。1872年,美国理公会的传教士明恩溥(1845-1942)来中国传教,他先后在天津、山东、河北居住,广泛接触中国各阶层人士。他在中国呆了22年后写了本书——《中国人的素质》,此书尽管带有西方学者的某些偏见,但是也有一些真知灼见。他在书中直白地说:“很少有中国人具备守约的道德。这与他们天性误解和漠视时间有关。但不管失约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人们会有趣地看到各种各样的借口。”“……中国有足够的学问,可以满足各种需要。中国不缺人才,但缺乏相互信任——以真诚目的为基础的信任,所有的一切都不足以振兴这个帝国。”[6]

一方面是传统文化对诚信的推崇,一方面是社会层面对诚信的淡化,形成这种矛盾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社会伦理对诚信的推崇,而法制化建设中的薄弱链条对失信的纵容,是形成这一矛盾的重要因子。与法律和制度的作用方式相比,伦理制约主要依赖于人的内在良心和外在舆论,这种“温婉”的制约方式对于那些蔑视良心和无视舆论的人而言,显得苍白无力。只有通过法治,依靠法律和制度的硬性力量,才能弥补伦理制约的脆弱性和局限性。正是由此,现代社会治理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那些最基本、最重要的伦理规则,除了依靠人的道德自觉来履行,亦需要社会规制和法律的维护。

就诚信意识的养成而言,同样如此。总结国外培养公民诚信意识、养成公民诚信习惯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到,这些国家采取的主要路径是:教育灌输,环境影响,完善的制约、监督、处罚系统。对应中国的现实状况可以看到,当下中国人不缺少对诚信的认知,但是我国道德建设所存在的“知行反差”现象,使人们的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脱节。具体而言,人们普遍认可信用的重要性,认为诚信是美德,信用缺失是当今社会的显著弊病,甚至由于信用缺失而蒙受过各种损失。但是在信用实践方面做的如何,就各有差异了:有的人坚守诚信,不以金钱利益为转移;有的人认可诚信理念,也愿意付诸实践,但是在守信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往往以个人利益为重;有的人认为社会需要诚信,但是“事不关己”,认为这是他人和社会的事;有的人蔑视诚信,认为谁讲信用谁傻瓜。对于我国公民信用程度的这几种状态,虽然没有准确的数字说明各自所占的比例,但是中间程度的人占据多数,是大家的共同感受。

三、构建诚信意识养成的硬性环境

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提升我国公民的诚信意识,重要的不是教育与灌输,因为大家已经达到了“知”的程度;而是在推进法治的社会大背景下,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制,切实落实信用监督和信用处罚机制。通过这一体制来规范人们的信用行为,形成人们的信用习惯,最终养成人们的信用意识,使诚实守信成为中国公民素质的构成部分。

达到这一目标的路径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方面,要加快全民征信系统建设。征信系统不仅要涵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还要涉及每一个公民,做到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每个人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要建立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查询、交换、共享、处罚机制。在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的前提下,征信机构要实现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在此基础上,必须依法向社会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与此同时,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实现信用信息的全方位合规应用,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使个人的信用信息在就业、事业发展、金融活动和商业活动等人生多领域活动中发挥重大作用。

当社会信用体系建构完成,并且真正通过监督和处罚机制加以保障,这时,完善的信用采集监督系统和高昂的失信成本,自然成为人们不敢失信的“高压线”。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失信成为非同小可的大事,它促使人们注重诚实守信,一生谨守信用。渐渐,人们由此而塑造守信品格,形成信用习惯,养成诚信意识,讲诚信守信最终蔚然成风。

曾经有不少报道与文章,描写西方社会公民高度的诚信理念和普遍的信用行为。事实上,这些国家公民信用意识的养成,也是一个逐渐推进和持续维护的过程。这些国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人财物力用于信用体制建设,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亦渐趋完善,实现了各种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并与处罚机制对接。这种严谨的信用监督和保障系统,使不守信的行为成本非常之高,甚至贻害终生。如此的“信用硬环境”势必引导和督促人们的信用行为,使人们不得不守信用,进而在信用的社会氛围中逐渐养成信用意识和信用习惯。

以欧洲的公共交通为例:欧洲国家的市内公共交通和城际公共交通非常发达,公交车、地铁和城际铁路构成了立体快捷的公共交通网络。与此同时,欧洲的公共交通价格昂贵,经常搭乘公共交通是一笔不菲的支出。但是欧洲人逃票的很少,原因有二。一是逃票困难。欧洲的火车站基本是开放式的,四面八方都有自由出入的大门,乘客自觉检票进站上车,有的小站甚至不需要检票。所以在欧洲乘坐火车,混上车非常容易。但是要想逃票却很难得逞,因为欧洲火车客运有着科学而严谨的查票制度,使逃票行为难成“漏网之鱼”。欧洲的地铁上很少查票,但是必须买票才能进入闸口和出闸,否则要在众目睽睽之下闯闸。欧洲的公交车基本不检票(有的有自动检票设施),也不查票,但是司机对每个乘客大体上了然于心,对逃票的人也能准确地“慧眼识珠”。因此,在欧洲貌似管理松散的公共交通上,逃票并非易事。二是逃票成本高昂。欧洲各国对逃票的处罚都很重,对初次逃票的处罚常常是票价数十倍的罚款,如德国罚款额度为40欧元,比利时为80欧元,西班牙高达100欧元。如果第二次被抓,罚款将成倍增加。与此同时,在德国、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家,逃票行为被查不但要交上罚款,其行为还被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在信贷、求职、创业等方面遭遇障碍和阻力。有的国家还把逃票与司法处罚结合起来,如在比利时,第三次逃票被抓将收到法院传票。总之,内在的伦理自觉,加上制度与监督、处罚的完善结合,强化了欧洲人的信用意识,促成了欧洲人的信用自觉。

回顾以往,长期以来由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限制,我国公民诚信意识养成的主要路径局限于宣传诱导的说教层面。事实证明,这一路径的作用力是有限的。国外的经验提示我们,诚信意识不是人的自然天性,它固然可以借助人的伦理理念和舆论氛围来推动,但是制度的支撑、环境的烘托、乃至惩罚的震慑,在诚信意识养成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有效而强大的,它所营造的硬性信用环境是孵化信用意识的堡垒,它所提供的信用监督和处罚机制是信用意识培育的催化剂。现在,我国已经着手建设涵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和逐步完善,意味着我国将具备提升公民信用意识的硬件基础,全民诚信意识的提高和信用习惯的养成将驶入快车道。

[1]国发〔2014〕21号.

[2][德]石里克.张国珍,赵又春译.伦理学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39).

[3]《论语.述而》.

[4]《论语.学而》.

[5]董仲舒.举贤良对策.

[6][美]明恩溥.秦悦译.中国人的素质[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23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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