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官吏管理研究

2015-04-10 17:35段德龙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绥化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秦简官吏弟子

段德龙(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官吏管理研究

段德龙
(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秦的指导思想是法家思想,有了完备的法,必须有依法办事的官吏,法治才能变成现实。所以秦统治者很注意官吏执法和守法的情况,重视吏治。对于官吏的管理情况十分尤为重视,创设出了许多官吏的管理办法。其中的对于官吏监察、选拔、考核等制度很多都通过“汉承秦制”被后代所继承,对日后的吏治有很大的影响。

睡虎地;秦简;官吏

《睡虎地秦墓竹简》(以下称秦简)是1975年在我国湖北云梦县出土的关于秦代时期大量的法律和公文方面的竹简,竹简中的内容包括十种,在简牍中记载的不仅有秦代法律和文书,如田律、仓律、徭律等,而且还有解释律文和和案件的审判标准,秦简中更多的是政府的大量的公文条例,其中包含了许多的对官吏管理方面所做的有关规定,本文就秦简中所出现的有代表性官吏管理办法进行分析,试从秦官吏的管理这一方面展开讨论。

一、官吏明确各自的责任

秦是以“法家”为统治思想的国家,所以官吏各自的职责在其法律中做了明确规定,《商君书》曾经说过:“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1](P121)体现了秦代为了实施其用法治国的策略。在秦简中,我们发现了许多秦代官吏的名称,有内史、大内、太仓、都官、大官和太守等。各种官吏的职务不同,并且秦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分工负责的原则,秦简《效律》中写道:“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2](P117)这就明确规定,在同一官府中任职的官员所负责掌管的方面不同,出了事故就要分别承担不同的罪责。对于这条官吏管理规定,秦简中并且举出了实际的例子,“啬夫”所对自己责任内所犯的罪不能由“大啬夫”来承担,因此“大啬夫”免罪。秦的这种官吏管理模式完全规定了工作的明确性,并且以律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大大提高了秦官吏的工作效率。

二、官吏的廉政建设

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3](P362),“国家必有文武,官治必有赏罚”[3](P363)。根据秦简法律规定,对秦官吏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秦代法律对贪赃枉法官吏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秦简《法律答问》中,“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与盗同法”[2](P165)。“貣”就是私自借用的意思。这就是说明,对于国家的财产,官员如果私自借用,就是要与偷盗同罪。

同时,秦代关于公车私用的问题也做了很明确的规定,在《司空》中写到:“官府叚(假)公车牛者□□□叚(假)人所。或私用公车牛”“其主车牛者及吏、官长皆有罪”[1](P81)。从秦简中我们看到,虽然这只是对于公车私用问题规定,更是对官吏自己的私人用品和国家公用品的明确的界限划清。

秦简《效律》规定:“禾、刍稿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赏(偿)”,“皆与盗同法”[2](P100)。而且,“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2](P100)对官吏贪赃枉法时,同级官吏知情不报的行为也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这使得官吏间形成了相互监督的效应,对官吏腐败行为实行连坐制度,为秦代官吏提供了严格的社会环境,对于上级官员自觉监督检查下级的工作情况监督,以及同级官员自觉相互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官吏的监督

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南郡郡守腾发表本郡各县的文告,明确了对官吏行为的要求,对于官吏在各自行政区域内法律的执行监察情况,《语书》中写到:“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2](P16)郡守腾要派人到各地巡查,检举不服从法令的人。同时《语书》中还写道:“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闲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2](P16)从此规定上看到,朝廷定期派出监察官员对地方官吏进行监察,尤其是对各县对上级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语书》还规定:“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2](P16)这就是说,还要对各县的机构进行考核,对那些违法犯罪的案件发生多,但是令、丞不能破案的,要追究令、丞的责任。

对在掌管经济的官员的监察更为严厉,秦简《仓律》中要求:“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讎食者籍。”[2](P42)这其中,“与计偕”就是指与地方每年上呈计薄同时上报。这其中都官要在每年结账时核对口粮人员的名籍,即对各县上报太仓的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进行审核。

由此可见,秦的监察十分严密,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都有涉及,从统治的高层面进行交互监督,有利于确保秦国行政效率有序进行以及财产物资审核的准确和完整。

四、官吏的业绩考核

为了便于对官吏进行考核,由秦始皇二十年由南郡守腾发布的《语书》第二部分明确的以法律的形式对如何区分良吏和恶吏官吏的任用做出了规定,《语书》中写到:“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洁)敦而好佐上”[2](P19),而“恶吏”则“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2](P19)。

评比是官吏考核的主要形式,秦代农业官吏有着特殊的评比方式,根据秦简《厩苑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2](P30)对于农事官吏任务完成的好的,要进行赏赐,而对于成绩低劣的,还要进行鞭打。根据秦当时的生产力的条件,耕牛是社会重要的生产力,以农业立国的秦不得不考虑通过评比耕牛的方式来评比地方官员的业绩。

秦对军事训练的考核也采取了评比的方式,根据秦简《除吏律》记载:“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1](P128)对于军事训练的官吏进行的考核牵扯的官吏更为广泛,不仅管理人员要受到惩罚,上级官吏也要负责任。这反映了官吏督促检查更为严格。

五、官吏的权责授予

秦统治者强调吏治和任用官吏是相关的。从世卿世禄到官僚制度是一个巨大变化。前者是以血缘为纽带,家与国紧密结合;在官僚制度下,血缘关系重要性逐渐降低,因此君臣和上下级之间产生了一种新的权力义务关系。所以,秦统治者十分重视吏治,通过治吏而达到治民。在官吏的权责授予方面也是做了很详细的规定。

《内史杂律》规定:“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2](P106)这就是说,缺额官员如不及时增补,过两个月者,还要追查上级官员的责任。而官吏的增补,只有经过上级的批准任命后才能被派遣到职。《置吏律》规定:“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遗之,以律论之。”[2](P94)这其中“视事”,就是行使职权的意思,这一规定说明,不仅要经正式批准任命才能派其到岗位任职,对那些任职不当和私相谋划派往赴任的,要依法论处。在《置吏律》中还规定:“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1](P95)意思说官员在调任到新的机构时不准带原来的属吏。这显然是是为了防止官吏朋比结党,以官营私,危害中央集权统治。[2](P106)《秦律杂抄》规定:“任废官者为吏,赀二甲。”[2](P127)这就明确规定了犯过罪的而经赦免的吏和废官不能再在官府供职。

秦代的官吏完善的任用制度,使得秦拥有了一批合格的官吏,在加强以封建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维护封建法度,巩固地主专政的体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六、官吏的惩罚

秦对于违法犯罪和失职的官吏,秦简中规定了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吏道》提出以此标准对官吏实行赏罚,它写道:“五者毕至,必有大赏。”[2](P283);五善指:“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2](P283)。而“五失”中仅“非上”一失,就要身及于死。这就是“法家”严刑厚赏的具体体现。商鞅曾经说过:“凡赏者,文也;利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2](P121)他认为对官吏赏罚交互使用,就可以有效地加强地主阶级专政。在秦简中有大量对封建官吏奖励惩罚的规定,内容涉及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秦的经济生活中,对于官吏失职现象进行了分类惩罚,而且,对于故意犯罪的官吏也进行了严厉处罚。《法律杂抄》明确:“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2](P133)这也就是说,自佐、史以上的官吏用托运行李和文书的马来进行贸易吸利,都要被流放。对于入人罪和放纵罪犯者处罚更重,秦简《法律答问》中“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轻之,论可(何)殹(也)?为不直”[2](P166)。这条法律中“不直”是秦对官吏定的一种重罪。秦始皇时期曾“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1](P323),可见,秦对吏治肃整的决心。

七、官吏的任用

在秦简《内史杂》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秦代官吏的任用规定。秦简《内史杂》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2](P106)这就明确规定了,任命官吏必须要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能任用没有爵位的人。这期间也明确标明了不能为官吏的人员。在《史记·淮阴侯列传》中,称韩信“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2](P3165)。《史记·高祖本纪》中也记载有常有“大度,不事家人生产作业。及壮,试为吏。”[2](P437)《史记》中应劭注曰:“试用补吏。”[2](P438)从中可知,秦官吏人选要有一定的资格,并且还要有一定的考核的过程,而且,不能任用废官、罪人等为官。在秦简《内史杂》中有这样的规定:“令赦史毋从事官府。”

八、官吏的培养

秦由于“官狱多事”,各种事务非常多,所以迅速并且保证质量地培养出一批能够保证行政事务高速运转的官吏成为政府的急切要务。秦在统一之前,官方设有“学室”,统一后,令“有欲学者,以吏为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三十四年,李斯上奏:“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2](P3091)政府接受了李斯的建议,昭告天下,从此,“以吏为师”遂成为秦的官方的学吏制度。秦简中也有此类文献。秦简规定:“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2](P107)律文的意思是说,不是“史”的学徒弟子不能在官办的训练吏员的学室中学习。秦简还规定:“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吏之事。”[2](P107)这就保证了学室弟子的吏途通达,并且以此引导士人去就官学的规范,便于统一管理训练和控制。

秦还专设了《除弟子律》,大略是为有关对学吏弟子的管理、培养及任用立法。秦简中保存了一条《除弟子律》文,文曰:“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使其弟子赢律,及治(笞)之,赀一甲;决革,二甲。”[2](P130)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争着去当学吏呢?这是因为一旦成为学吏弟子,即可免除徭役,全身心放在学业上,学成后便可走上仕途。秦律规定:“县毋敢包卒为弟子,尉赀二甲,免;令,二甲。”[2](P131)如此规定弟子学吏的惩罚程度,就是因为弟子可以学吏不服徭役。

官僚制度产生于战国时期,并且在此期间得到发展,秦代官僚制度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各项官吏管理制度也渐趋完善,其官吏考核制度、任用制度、赏罚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始皇最后能完成全国的统一大业,成为“千古一帝”,固然有很多因素,而完善的官僚体系,高效的行政效率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商鞅.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9.

[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3]韩非.韩非子[M].北京:中华书局,1962.

[责任编辑 靳开宇]

K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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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438(2015)08-0094-03

2015-03-17

段德龙(1989-),男,山东滨州人,江苏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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