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中国道德法制化建设的思考

2015-04-11 03:42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社会公德法制化腐败

丁 昀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关于当前中国道德法制化建设的思考

丁 昀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道德法制化是以强制性力量为后盾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是以他律的形式促动自律,以法治保障道德建设的一种有效方式。其核心是借助于法治的强制力量推行社会道德规则。对于目前我国道德失范状况而言,道德法制化是亟须长期推进的系统工程。当前,应加强社会公德、官员职业道德、婚姻家庭美德的道德法制化建设。

道德;道德法制化;社会公德;官员职业道德;婚姻家庭美德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失德现象表明,道德建设在某些方面离人们的期望和要求仍有很大的距离。近年来,世界各国普遍存在道德法制化的趋势。笔者认为,针对中国当前的社会生活环境,亟待加强社会公德、官员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层面的道德法制化建设。所谓道德法制化,是以强制性力量为后盾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是以他律的形式促动自律,以法治保障道德建设的一种有效方式,其核心是借助于法治的强制力量推行社会道德规则,这是亟须推进的、长期的系统工程。

一、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指为维护、保证社会公共生活正常有序地进行,每个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最起码、最简单的道德规范,是道德领域的“现场秀”,更是私德在公共生活舞台上的曝光。当今公共生活领域随着人们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而不断扩大,在维护公众利益、保持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方面,社会公德的作用更加彰显,同时它也是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一面镜子。事实上,社会发展到今天,谈公德是一件十分必要又十分尴尬的事。丢了“公德”的砝码,财富正义和社会公平的天平难免失衡。社会公德的缺失不仅有损国人的形象,还将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绊脚石。

近年来,“小悦悦”事件、“南京彭宇案”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见义勇为的顾虑,网络上更是出现了各种支持好人好事的“撑腰体”文章。如何从立法上保护见义勇为,呼声日渐强烈。2011年12月1日,深圳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试图从法律层面破解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这部短短1100多字的“微条例”,将填补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当下,中国正处于多种转型叠加时期,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和道德规范尚在发展完善之中,公共道德规范也尚未完善,公德与私德的分离,导致公共生活领域出现一系列的失德行为。一些人在私人关系中有情有义,而在公共行为中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些人社会公德意识淡薄,认为公共设施不是自己的财产,用不着爱护,甚至偷盗、破坏公共设施;一些人格外珍爱舒适和整洁的个人生存空间,却从不维护甚至破坏生存其间的公共环境,公共生活规章制度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这些不道德现象的消解,不仅需要提升公民道德修养、公德意识,更需要加强道德法制化建设来逐步加以解决。

社会公德可以说是道德体系的底线,如果学校、政府部门、企业、医院等都普遍公德缺失,那么普通公众的公德心又从何要求?一个社会公德水准低下的社会,怎会有良好的整体道德素质?公德缺失到一种极端,就是腐败行为盛行——包括官员腐败、市场经济中的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百姓逃付各种费用等。这种情况下,当我们在大街小巷、公共场所里,看到美好公德行为的不断涌现,才更令人肃然起敬。一批“最美”的人,比如最美女教师张丽莉、最美司机吴斌、最美“夺刀少年”柳艳兵和易政勇,如此平凡的人用他们如此不平凡的行动向我们绽放了人性最美的光辉。他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大爱的意义。“最美教师”、“最美司机”等称号表达了公众对高尚社会公德的油然敬意和对更多美好行为的期盼!但是,社会公德建设仅靠宣传、教育远远不够,必须用法律、制度等刚性措施来促使人们形成尊重他人和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道德态度。更重要的是,对于规章、制度、公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必须有具体、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奖惩等保障实施机制。

二、官员职业道德

官员职业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关键和突破口,其道德价值取向昭示着社会的道德导向。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群众对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1]124。胡锦涛曾高屋建瓴地强调“要坚持把干部的德放在首要位置”[2]。南京师范大学王小锡认为,“党和政府以及各级官员的道德面貌是社会道德的风向标,也是老百姓树立道德信心的重要前提。党德、官德是改善社会道德气候的钥匙。党和政府以及各级官员应该首先成为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代表”[3]57。

一个社会若“官德”不彰,官员职业道德失范,则必然伤害公共利益。少数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问题严重败坏了党风,污染了社会风气,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展。2014年以来,中央“打虎拍蝇”的强度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据《北京青年报》2014年5月21日报道,有分析称:高级干部腐败原因,多坏在“道德败坏”。据统计,13名被公开“立案检查”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对财物格外贪婪(11例直接收受礼金,10例主要通过其亲属或下属收取贿赂、谋求利益)[4]。人民群众“对政府官员缺乏道德信任,对治理腐败缺乏信心,并由此影响到全社会对国家伦理实体的信念”[5]268。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就会导致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下降以及社会不和谐因素大大增加。“如果我们高级干部首先把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了,就能理直气壮地去解决全国在其他方面存在的这类问题”[2]218。习近平总书记表态:“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6]。

早期西方学术界腐败研究的主要观点是剔除道德因素,把腐败看成“正常现象”,认为是“政治衰落”过程中自然发生的一个环节,提出了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主要作了成本收益分析,分析腐败行为的利弊影响,产生了“腐败有益论”观点。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术界通过定量分析发现,腐败不是充当润滑剂作用,而是对经济发展起着阻碍作用。实践中,很多发达国家对官员的行为惩治和奖励的成功举措值得借鉴。当前,学界研究对于治理腐败有以下几点启示:首先,以往中国的反腐败太过于强调道德作用,如各种道德教育宣传方式,而制度建设太少,通过道德教育官员的方式来治理腐败很难奏效。所以,今天的反腐败对道德功能要有合理的认识,不能以道德为中心,不能以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思维来治理腐败。同时,对道德功能的实践操作很容易转变为人治的东西,因为它的解释性太模糊,难以界定清晰的道德行为机制。其次,正确理解民主化和腐败之间的关系,要警惕“只要民主化就可以解决腐败问题”的观点。民主化转型过程中同样会加剧腐败,而且“低能型”民主政体在治理腐败的能力上远不及威权政体。所以,当前中国解决官员腐败问题,要立足于中国国情,既不能唯道德主义,也不能唯制度主义,要同时从道德和制度入手来治理腐败。在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将官员的某些道德规范制度化、法律化,但“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7],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手段和威慑作用来防止官员腐化堕落。

第一,尽快完善和颁布《舆论监督法》和《新闻法》,充分发挥“第四种权力”的新闻监督,以有效地补充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不足。

第二,加快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的立法进程,使之早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之中。亟待完善有关该方案细节工作的可操作性,比如财产申报名单范围如何确定,由谁确定及监管,财产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向谁上报以避免信息被用于不正当目的,比如以何种标准界定黑、白、灰色的存量财产等。

第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官员选拔制度、问责制度、公务接待制度、随机考核制度。从目前来看,创新探索让民众通过法定程序监督和约束干部人事任命,增加民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减少民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猜疑和顾虑, “权为民所赋”中的授权才不会被虚置。

三、婚姻家庭道德

“伦理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从人类学的视角来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当然是男人和女人的关系。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最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8]363一夫一妻制是“伟大的历史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婚姻道德也面临着危机和挑战。近几年来,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原因而离婚的案例突显,包“二奶”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被人当做炫耀的资本。这些人宣称要追求有爱情的婚姻,对其恶劣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记了家庭”。他们忘记了,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9]34。事实上,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婚姻作为实体性伦理关系,不仅具有道德意义,而且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对于婚姻伦理关系的调节,不仅有道德的方式,还要有法律的方式。

在婚姻家庭道德方面,目前主要有《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它们把中国相传几千年的优秀家庭道德规范中的重要内容变成了法律。例如,婚姻法从1950年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到1980年、2001年的修订,一系列修改和解释体现了婚姻家庭道德法制化进程的与时俱进。特别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加大对重婚、“包二奶”等行为的遏制力度,对重婚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家庭暴力,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等。财产方面的变化,用箭头表示如下:“家庭财产”(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1980年婚姻法)→个人分割财产制(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争议房屋的产权(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不动产登记效力的引入(2011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整个婚姻家庭法律规则正朝着从“家庭财产制”到“个人财产制”的方向发展。新婚姻法解释三在财产权益归属的设定上,体现出了一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但又强调了财务付出和财产保护,在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忽视了广大女性对家庭诸如养育儿女、家务劳动等非财务的贡献。诸多问题都需要婚姻家庭法根据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的期待作出更合乎保护弱者的法制化举措。

四、余论

目前,道德建设中虽然不同程度地强化了刚性约束和执行力,法制化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和效果,但立法还要继续完善,力度也要进一步加强,要加快步伐制定切合各个领域实际情况并有助于提升我国当前公民道德素质水平、操作性强的道德法典。

应当指出的是,在道德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将上述层面的道德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又要注意其限度。道德制度本身必须具有道德合理性,道德法制化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才能进行。既然基本层次的道德是社会有序化的必要前提,那么,只有当某种道德规范“不只是一种道德要求,它本身同时就是一种法律要求”[10]112时,且道德保障机制的非刚性特质又难以确保这类道德的有效实施时,此种道德规范的法制化就成为必然了。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第一类道德是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秩序的道德,第二类道德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比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和富有爱心等。道德法制化的范围只适合第一类道德规范,不适合第二类道德[11]373-374。富勒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认为义务的道德层面可以道德法制化,而愿望的道德层面不能上升为法律[12]54-55。唐凯麟也认为,只有维持社会有序化层次的道德才可能法制化。而个人道德具有内在体验性、个体性,具有多样的、可选择的完善途径,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判断标准,无法由法律来表达,更不能由法律来强制。因此不能将个人道德法制化[13]67。这些中外思想家对道德法制化及其范围的探索,理应成为当前中国道德法制化建设的有价值的参考。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不能把个人品德纳入道德法制化建设轨道。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1-07-02.

[3]王小锡.正确认识和应对我国的“道德气候”[J].教育科学文摘,2012(4).

[4]罗争光.大数据透视:“老虎”“苍蝇”腐在哪儿[N].北京青年报,2014-05-21.

[5]樊浩.中国伦理道德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6]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01-15.

[7]习近平.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N].人民日报,2014-01-15.

[8]宋希仁.马克思恩格斯道德哲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甘绍平.伦理智慧[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1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3]唐凯麟,曹刚.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J].哲学研究,2000(4).

【责任编辑:李安胜】

On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Moral Legalization

DING Yu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46)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s to prescribe the moral spirit and principles for rules of law in the society, is the moral restraint, supervision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backed by mandatory force, is to actuate self-discipline in the form of heteronomy, is to guarantee moral construction by rules of law in an effective way; Its core is to carry out social moral rules by force of enforcement power of rules of law.For our serious moral abnormal status,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s in urgent need of advancing, long-term system engineering.At present, we ought to strengthen social morals, official occupation moral, morali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moral legalization.

morality; moral legalization; social morals; official occupation moral; morali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2015-04-26

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重点规划项目“交叉学科视野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神动力研究”(编号:〔2013〕-JKGHB-0050* ); 河南省教育厅科技研究重点项目“有效激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精神动力价值研究”(编号:13B710200);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马克思‘完整人’的意义世界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旨归”( 编号:KYLX_0655)。

丁昀(1976—),女,河南永城人,讲师、博士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D648

A

1672-3600(2015)07-0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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