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2015-04-15 18:22王喆王傲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监禁犯罪人罪犯

王喆 王傲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社区矫正”一词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是指“向罪犯提供的非监禁刑的项目,这些项目包含了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的特点是罪犯根据刑事判决服刑时,允许他们居住在社区。简言之,社区矫正是对在社区中服刑的罪犯提供的非监禁的项目”①,它体现出刑罚执行轻缓化、社会化、人性化等特点,代表了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社区矫正在西方国家经历了百年的积累与发展,制度已趋于成熟。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开始于本世纪初。自2003年7月正式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以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通过研究与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并对我国试点情况不断进行自我总结和完善,探索适合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道路。目前社区矫正制度虽然已在我国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关注和解决。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外来的刑罚措施,我们在移植和本土化的过程中,不仅要对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研究,更要对其背后的理论根基进行深入探讨,探寻制度的立法原理,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深层次的理论支撑。为此,笔者通过对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解释该制度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所在,以期为我国立法与实践提供参考。

一、刑罚人道主义理念

“一部人类惩罚的历史,正好象征着惩罚本身逐渐凋零的历史。”②愈加的文明化、轻缓化、人性化是人类社会自存在刑罚史以来发展的总体走向。早在18世纪时期的刑事古典学派便公开对封建制度下刑事司法领域的罪刑擅断、滥施残酷刑罚等有违人道主义的种种现象进行严厉的抨击,并提出刑罚人道主义理念。该理念就要求在具体的执行刑罚过程中,以人的角度来对待罪犯,以理性、文明、人性化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在充分尊重罪犯个人人格尊严并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关心其生活以及对其进行帮助。现代刑罚的目的,应不仅仅是为了对犯罪的惩罚,更为重要的是,以惩罚为凭借,更好地预防犯罪和矫正罪犯,努力消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刑罚人道主义应具有如下内涵:第一,保护与尊重犯罪人的人格自尊;第二,禁止将犯罪人当作刑罚目的实现的工具;第三,禁止使用不人道及蔑视人权的刑罚手段。

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由野蛮残暴转变为理性文明的理念基石,在此理念基础上产生的社区矫正制度,一改过去传统刑罚的专制、残暴、非人道性,能够对犯罪人进行理性、文明的管理,充分保护与尊重犯罪人的人格自尊,对犯罪人进行帮助、矫正、教育,让其在改正错误的基础上最终平稳地回归社会。相比于传统残暴的刑罚,在刑罚人道主义理念下产生的社区矫正更顺应了刑罚发展的历史潮流。

二、刑法谦抑性思想

众所周知,日本是刑法谦抑性思想的发源地。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刑法是一种拘束自由的重大痛苦,其自身并非理想,而是不得已的统治手段”;“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行使,或者其他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③据此,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对这一思想进行剖析:第一,刑法的补充性。在其他手段可以合理解决出现的问题是,就尽量避免刑法的干涉,唯有其他手段的干预不能合理解决时,刑法才有了干预的必要性。第二,刑法保护的不完整性。刑法对于法益的保护,在广度和深度上是有限的,既无法覆盖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无法对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追究。第三,刑法的宽容性。但凡违法行为并非都要通过刑法来加以规制,只有该行为具备刑法处罚的必要性时,刑法才介入其中。

刑法谦抑性思想的兴起与发展逐渐引领着西方刑事政策的变化,促进了全球范围内非刑罚化改造的发展。社区矫正正是在刑法谦抑性思想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它完全符合国际刑事政策改革的热潮,体现了刑罚改革创新方向的特点。非刑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非监禁化,在刑法谦抑性思想基础上的社区矫正契合了非刑罚化的表现。除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采取监禁的刑罚方式,其余多数案件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缓刑、假释等可以进行非监禁的刑罚方式,为社区矫正的产生及以后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标签理论

于20世纪30年代发端,20世纪60年代末盛行的“标签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是通过社会对其行为的解释来判定的。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被判定为违法乃至犯罪,其会在心理上将自己与正常人隔离,认为自己于社会而言是异类,缺乏重新融入社会的自信,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一个犯罪人若被“标签”为罪犯,其内心很可能会因为无法接受而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过程,这张标签会成为其心灵上无法抹去的烙印,久而久之,当其对他人和社会的谴责产生消极认同时,极有可能做出更为激进的犯罪行为。将罪犯放置在监狱服刑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尤其对于社会上的偶犯、初犯,“标签化”过程可能导致其顺应社会的评价,产生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为此,标签理论的法学家们主张将罪犯由置放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移转到社会内进行矫正,从而减轻监禁机构对受刑人所造成的消极标签影响。此外,还主张判令罪犯通过支付赔偿金、提供劳动、服务等方式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或者在社区中参加义务劳动来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④

与传统监禁刑相比,在标签理论基础上产生的社区矫正避免了对犯罪人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让其心理不致产生严重的“自我降格”过程。尤其在对偶犯、初犯的处罚上,社区矫正体现出与传统监禁刑相比的绝对优势。它避免了监狱内不同犯罪人间的交叉感染,同时通过提供社区服务和义务劳动等方式来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让其重新竖立信心,进而顺利回归社会。

四、行刑社会化理论

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而应慎用监禁刑,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同时对于罪行较重,有必要进行监禁的罪犯,应使其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并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⑤行刑社会化无疑代表了当今世界刑罚发展的主流趋势,成为衡量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根据社会学理论,社会化是个体逐渐适应社会生活进而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的性格可以形成,文明可以传承,社会可以巩固和不断发展。同样,在这一过程中,也可能形成犯罪,这是诸多社会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产生的人格缺陷或反社会化问题。由此,帮助犯罪人重塑人格、竖立信心、培养重新适应社会的能力,社会责无旁贷。

传统报应刑论认为犯罪人应受到严厉刑罚,应被处以监禁刑,与外界隔离,这样才能避免再犯可能性。然而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经历了长期的监禁刑,几乎与社会完全的隔离的情况下,刑满后突然让其回到社会中生活,势必导致适应障碍,严重者甚至会再次犯罪。致力于改变现状,让罪犯在社会中接受矫正、教育,行刑社会化理论应运而生。在这一理论基础上的社区矫正,注重借助社会积极因素帮助罪犯修复人格缺陷,通过社会力量帮助其重塑健康人格,让罪犯在逐步适应社会的同时在社会中接受矫正、教育,最终平稳过渡、顺利回归社会。

五、行刑经济化理论

控制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便是刑罚。但刑罚的执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尤其对于监禁刑这种运行成本极高的刑罚执行方式。为此,行刑经济化理论从成本与效益角度出发,必然要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来实现最大程度控制犯罪的效果。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曾指出:“在刑法中,我们的宗旨是使犯罪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及其刑事审判制度的运转成本最小化。虽然消灭犯罪成本最低,但完全消灭犯罪是不可能的。我们不求为完全消灭犯罪,但求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将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容忍的限度之内,实现刑罚的经济性。”⑥在考虑刑罚执行手段的时候,除了考虑经济成本,更不能忽视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唯有既保证公正又注重经济性的刑罚执行措施才是有价值的。

社区矫正出现之前,传统的监狱矫正的花费是巨大的,从建设一座监狱开始到保证其每天的正常运转,每年都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予以保障。以美国的统计为例,在监狱服刑期间每个罪犯每年的花费为1.5万至2.5万美元,而缓刑的花费却仅仅为500至1000美元,强化的监督和特别的社区矫正项目也仅是缓刑花费的1至3倍左右。由此可见,同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的成本明显要低得多,是比较经济的行刑方式,完全符合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原则。

六、复归理论

产生于19世纪下半期,盛行于20世纪上半期的复归理论认为,所有罪犯都是可以复归的,监狱只是一个提供矫正罪犯的富有建设性的地方,而不应当是单纯地惩罚罪犯、剥夺犯罪能力的场所。复归理论综合考虑了罪犯与犯罪环境的关系,认为犯罪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而非仅仅个人主观意志的选择。

在传统的监禁刑中,“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⑦人的心理和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无法脱离社会环境而存在。由此可见,罪行产生于社会,所以罪犯要在社会中予以矫正。复归理论基础上的社区矫正,致力于在罪犯和社区间建立稳定的联系,运用社区资源给罪犯提供有利条件,让罪犯通过社区资源接触社会并适应社会乃至顺利回归社会。复归理论要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去帮助教育、矫正在社会服刑的罪犯来保证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

结语

上述理论学说与思想观念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从各自独特的角度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社区矫正又将各个理论基础融合吸收,推陈出新,在多重理论的互相影响下,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在理性、文明的法制轨道上前行。不同的理论基础为社区矫正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基,而实践中的社区矫正工作又为各个理论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全面的素材,二者互相影响,互为动力,最终共同推进刑事政策潮流的良好走向。

注 释:

①Clear,Todd R.and Harry R.Dammer.2000.Offender inthe Community.Belmont,CA: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P.3,414.

②陈秉璋、陈信木.道德社会学[M].北京: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社,1988:336.

③[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M].日本:有斐阁出版社,1972:47.

④韩玉胜、贾学胜.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监狱学刊,2004(5):109—113.

⑤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2.

⑥魏东.当代刑法重要问题研究[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316.

⑦[美]巴特勒斯·克莱门斯.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130.

[1]杨凤宁、龚卫清.社区矫正:我国刑罚发展的选择及建构[J].犯罪研究,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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