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生产的雏形:近代贫民工厂探析

2015-04-16 04:54李小尉
江西社会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贫民工厂

李小尉

福利生产的雏形:近代贫民工厂探析

李小尉

贫民工厂,又称平民工厂,是在近代出现的旨在为失业贫民提供收容与教养、具有社会救济性质的生产单位。贫民工厂是贫民习艺之所,因其慈善性质,故与一般生产工厂管理不同。近代以来,贫民工厂曾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设立并引起强烈反响,而贫民工厂“养教结合”的救助理念和普及生产知识、提供职业培训的救助方式,也一度引人关注。但是,处于特殊社会背景下的贫民工厂,终因种种原因而走向了衰落。

贫民工厂;慈善;福利生产

李小尉,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史学博士。(北京 100875)

贫民工厂,又称平民工厂(也曾使用贫民习艺所、民生工厂、赈济工厂等名称),是在晚清时期开始推广的,为失业贫民提供收容与教养,具有社会救济性质的生产单位。贫民工厂是贫民习艺之所,由于其“含慈善性质”,故一般情况下贫民工厂“与专事设厂以谋利者不同”[1]。近代以来,贫民工厂曾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设立并引起强烈反响,而贫民工厂“养教结合”的救助理念和普及生产知识、提供职业培训的救助方式,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鉴于这一救助方式的突出作用,贫民工厂最终被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所吸纳。①

一、兴办背景

近代以来,贫民工厂的兴起与西方救济理念、救济方式在中国社会的传播紧密相连。晚清时期,随着中国民族危机、社会危机的加重,部分“开眼看世界”的知识分子开始关注西方社会的救济事业。晚清著名思想家冯桂芬在《收贫民议》中详细介绍了荷兰的养贫局和教贫局,提倡仿照西方设立教养贫民为主的官办救济机构[2];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郑观应也强调要兴建工艺厂,多收养贫民,认为“授以一艺,则国无游民”[3]。晚清时期,通过收储游荡、教以工艺来救助贫困,是备受社会赞誉的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养教并重”,而“中国各善堂养则有之,教尚未备”[4],因此,救济贫民最大的善举莫过于创设“课工教艺”的工艺院,“工艺院教成一艺,则一身一家永可温饱,况更可以技教人,功德尤无限量”[5]。在这样的思想推动下,清末新政时期这种侧重“养教结合”的工艺局(所)在全国各地均得以逐渐推行。

1903年,针对京城内部游民乞丐过多的问题,清政府下令在京师内、外城各设工艺局一所,并“以教工为收养”,即通过传授游民乞丐织布、织绒毯、绣花、瓦木等各种技艺,作为救助他们的主要方式,最终达到“工有所劝,民有所养”[6](卷383,P11301)之目的。1908年,为了救助京城内部越来越多的贫困旗民,庆亲王奕碆等在北京设置了9个工艺厂(合称“首善工艺厂”),开设织工科、提花科、绣工科、卫生衣科、染工科、料工科等多种科目,教导贫民学习谋生技艺。1909年清政府开始在全国推行地方自治,制订并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该章程将设立贫民工厂(或工艺局、习艺所等)正式列为地方自治的工作内容之一,这推动了全国设立贫民工厂的浪潮。到1911年辛亥革命以前,全国已设立工艺局(所)389处,就连边远省份如云南、新疆也设立了工艺局(所)多处。[7]这些工艺局(所)的推广过程,伴随着近代中国对西方“养教并重”的救助理念的逐渐认同,而且,时人也乐观地认为,工艺局(所)的推广,不仅能够救助失业、救济贫民,还能够发展实业,振兴民族经济。

民国建立以后,1913年工商总长刘揆一发布了“各地普设贫民工场事宜令”,其中规定,贫民工场可以用地方公费经营,也可以劝绅商集资组织。虽然此处的“工场”和“工厂”在含义上略有差异,但是这份政府令却从法律上明确了贫民工厂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运营体制。在此背景下,全国掀起了推广贫民工厂的浪潮。

二、管理模式

贫民工厂,为贫民习艺之所,因为其蕴含慈善性质,所以,贫民工厂在资金来源、管理方式、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其他的工厂是截然不同的。

(一)资金来源

资金是维持贫民工厂正常运转的首要因素,一般来说,贫民工厂的资金可以大体区分为开办资金和日常资金两大部分。

贫民工厂的开办资金是指工厂开办最初的花费,包括工厂的厂房建设、设备购买以及生产经费等,这部分开办资金虽然数额相对较多,但却属于一次性开销。各地的贫民工厂开办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其一,地方捐税。民国时期各种地方捐税名目较多,因而地方政府常常从这一领域筹措贫民工厂的开办资金。例如,1913年开办的重庆市贫民工厂,开办经费就是由重庆的统捐附加款提取而来[8](P85)。1918年开办的河南上蔡县贫民工厂,开办经费则是利用前任县长“溢收的五年牙税洋五千八百四十余元,以之开办工厂”[9]。其二,省政府拨款或本省赈济款项。如1913年创办的杭州市贫民工厂,是由“旧藩属基提拨省款,从事开办”[10]。而河南开封则用原来每年冬天开设粥厂的赈济经费,经省议会批准而“创设第一男工厂及第一女工厂各一所”[11]。其三,当地官绅捐助。例如1908年开办的江苏南通县立贫民工厂,其开办费用是张謇利用自身影响,动员两淮盐商捐助而来。[12]而湖南长沙贫民工厂由当地著名绅商黄浩忠募银10 000元,筹建厂房,继得谭延闿先后拨银60 000元以完成。[1](P1223)1913年成立的南京市立贫民工厂,则是由南京地方士绅募捐银两万两,在南京下江考棚地区建造成立。[13]

贫民工厂的开办经费虽然可以大略归纳为以上几种,但是,各地贫民工厂的经费来源往往是多种形式杂糅在一起。以湖南省为例,1935年统计湖南省内75个县共设有贫民工厂41所,其资金来源各不相同。如:1911—1912年相继开办的澧县、道县、溆浦三县贫民工厂,其中澧县救贫工艺厂、道县救济院的开办资金,是由当地官绅捐募,而溆浦游民习艺所则以县内各种罚款及慈善家自由捐款为经费来源。1928年开办的湖南邵阳贫民工厂,以抽拨县有特货捐税,作为开办经费和常年经费;衡山、桃源的贫民工厂则由当地田赋项下附加一分作为该厂经费;湘乡贫民工厂的经费,由当地士绅筹集开办资金,并由县政府月贴600元以充开支;洪江贫民工厂则另收油特木三项营业捐款,依照该营业成本抽捐1%,作为贫民工厂的常年费用;邵阳的女子贫民工厂由县绅捐助。[1](P1223-1225)由湖南省内开办的贫民工厂情况来看,贫民工厂的经费来源名目繁多,且多源自民间社会各界。

贫民工厂的日常经费,是指维持贫民工厂生产运转及工人生活的资金。由于贫民工厂具有慈善性质,因此各地贫民工厂日常所需资金,多由地方政府给予补贴。经营状况较好的江苏省南通县立贫民工厂,开办初期日常经费一年约需10 000元左右,该费用由盐务局及地方筹措。该贫民工厂也有少量其他收入,如该“场有养鱼河一段,年可得鱼洋数百元,且有场圃百余亩,所种蔬菜除供自食外,年亦可得售菜洋数十元。至工徒所制成之各项物品,则年可获千余元”[12](P211)。但是,这种经营状况较好的贫民工厂实属不多,贫民工厂本身的慈善性质,决定了它的生产及经营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绝大多数贫民工厂常常依靠地方政府拨款维持运营。而且,近代以来政局不稳导致许多贫民工厂资金时断时续,甚至入不敷出,影响了贫民工厂的发展规模。

(二)管理方式

贫民工厂属于地方慈善事业,通常肩负着救助贫黎与整饬社会治安的双重责任,因此,贫民工厂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一般的生产工厂。贫民工厂内的工人来源基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自愿入厂的失业贫民,可以由亲属做担保,入厂参加劳动与学习,这体现了贫民工厂“教贫民子弟各项工艺,俾能自谋生活”[4]之目的。例如杭州市贫民工厂规定,申请进入该厂学艺的贫民,在进厂之前,先需填写志愿书及保证书,自愿进入工厂学艺,并由商界做担保人。艺徒毕业后,在母厂尽义务一年(不给工资),如艺徒有半途而废,或逃脱者,衣食费用由学籍股向保证人追缴。[10]

其二,影响地方社会治安的游民、乞丐或来历不明者,被强制收容进厂学习生产技术,体现了贫民工厂收容游民“以期引起向上之心,改善其将来之生活”[14]之目的。例如,1906年创办的天津游民习艺所,旨在收容天津本地的无业游民、乞丐,该习艺所下设五个部门,分别是儆惰部、惩玩部、拘禁部、邮留部和收养部,被收容的游民乞丐须认真学习劳动知识和技术,习艺时间也以三年为限,不满三年者不得出厂。[15]

贫民工厂的组织规模大多较为简单,根据生产技术及工艺不同而分为几个不同的部门,如纺纱、织布、家具以及部分手工业等,工厂人员则由管理人员、特聘技师以及招收的贫民(或称学徒)组成。例如,南京市立贫民工厂(原名贫民工艺厂、仁寿工厂)在开办初期,仅设纺纱、织布两个生产部门,共有不到10名工作人员,第一期招收贫民工徒150余名。1915年为了扩充救济范围,该厂请来纺织技师,并续招工徒100余人。1928年南京市政府接办贫民工厂,更名为南京市立第一平民工厂。经过调整,贫民工厂生产部门划分为漂染、摇纱、牵经、织布四部,共有工徒约170余人。[13]类似情况的还有重庆市贫民工厂,开办初期设置了织布、毛巾、缝纫三个生产部门,收容贫民达五六百人,但由于“章制不严,管理乏术,有养而无教”,1928年被重庆市政府重新整顿,“改为设织布、毛巾、缝纫、藤器、纸盒、草鞋等六科,并聘请多位技师,教授贫民制作纸盒、草鞋、竹刷、线带、电池、石印等简单工艺”[8]。

贫民工厂由于“慈善”性质,招收的工人并不根据教育背景、有无技术等原则,而是采取自愿与强制收容相结合的方式,这难免影响工人参加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贫民工厂的组织管理也较为简单,其经营业务多为投入少、成本低的手工生产(如织布、织毛巾、缝纫等),劳动效率相对较低,生产与销售也并非依据市场需求而开展。

(三)福利待遇

贫民工厂工人的福利待遇与一般工厂差距较大,具有救济、少量与养教结合之特点。

无论劳动能力如何,贫民工厂的工人均享有一日二餐或三餐的膳食,体现了贫民工厂的救济特点。1935年统计,湖南省下设的41所贫民工厂中,普遍规定工人在习艺期内每日工作8~9小时,膳宿均由工厂供给。[1](P1223-1225)山西省平民工厂规定,工徒膳宿均由工厂供给,而其衣服鞋袜等,如确系赤贫不能自备者也由厂里供给。[16]杭州市贫民工厂规定,艺徒膳食按“每桌八人,饭菜四碗,隔日茹荤”[10]的标准。也有部分贫民工厂采取不给膳食,而每月发给津贴膳费的方式,如湖南省的宁乡、安化、通道、宁远、晃县、新田、永兴、华容等地贫民工厂,均不直接供给工人膳食,而每月发给工人津贴膳费3元左右,从而避免了工厂直接负责工人饮食的麻烦。

除了供给膳食以外,贫民工厂还为工作勤劳、劳动成绩突出的工人发给少量的工资或奖金,有的贫民工厂则根据工厂盈利情况,抽取部分作为工人的奖励金。湖南省开办的贫民工厂一般均规定:凡是工作勤劳,超过规定限度以外者,则随时酌给奖金,或抽提该月成品之红利5%,作为奖励金。[1]天津特别市贫民工厂规定,刚刚进厂的贫民,则应先学习技艺,学习期间根据劳动表现给予每月2~3元奖金,熟练后正式工作时酌给工资;在厂服务半年以上的工人,由厂方在给予工资的同时,酌情给予红利;工资采取计件工资的办法,多劳多得。[14]然而,由于贫民工厂的经营状况多数较差,因此工人实际只能拿到3~5元的少量工资,更没有红利可得。对比来看,贫民工厂工人的工资比城市摇煤球工人的月收入还要低。②

贫民工厂不仅为工人提供基本生存的物质条件,也注重为工人提供学习生存技术的教育,体现了养教结合的传统救济理念。一般来说,经营状况较好的贫民工厂,会为工人提供免费的学习,提供医药费或者给予节假日津贴等福利待遇。例如南京市立贫民工厂,其工人膳宿均由厂供给,并按月给津贴零用;工徒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技艺足以独立谋生者,由厂发给凭证,以示学成卒业之意,或听其自谋工作,或仍继续在厂服务,其在厂者,均按工给资,除每年年假照发外,每名尚发熟米三斗,以示优待体恤”[13]。部分贫民工厂,除了安排工人学习基本的谋生技艺之外,还免费教授工人学习文化知识。如杭州市贫民工厂将入厂的贫民,按照文化程度的高低,不分科别,集体教授文化知识,所学的科目除了国语、算术(分笔算、珠算),常识四科之外,还提供工人阅报、唱歌、丝竹、音乐等方面的学习。[10]对比之下,经营状况较差的贫民工厂,不但无法为工人提供学习机会,甚至工人的一日三餐都难以为继。例如,山西临猗县贫民织布工厂的工人,每天要工作10个小时,劳动条件非常简陋,劳动强度又很大。[17](P97-104)

三、生产经营

贫民工厂诞生之初,多是以地方政府治下的自治机构而存在,贫民工厂的厂长及管理人员均由地方政府委派,而贫民工厂的生产与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设备,则均依赖于地方政府,或从政府项下经费拨出,或由地方士绅共同筹集。同时,贫民工厂也由于“慈善企业”的特殊身份,免交一般企业所必须缴纳的各种地方赋税,故贫民工厂无一般企业之盈利压力。从这一角度来看,贫民工厂既无生产成本之压力,也无须缴纳高额赋税,更不用支付大量的劳动力费用,只需生产、销售,维持自身收支平衡即可,似乎应该是“只赚不赔”的。但是,现实中的贫民工厂却往往“连年亏损”、“日趋倒闭”。究其原因,恰恰是贫民工厂的“慈善”身份,导致其无法按照市场规律来经营运作之故。

贫民工厂投入资金有限,难以开展生产设备与技术的革新。贫民工厂多数经营投资少、人力多的织布、纺纱和简单日用品的生产,属于手工业生产范围。而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侵入,中国传统手工业生产日益濒临破产的边缘。贫民工厂往往无力购置最新的生产设备,难以投入资金改进生产设备与技术,因此,贫民工厂的生产销售状况较差。例如,湖南省内的贫民工厂出产的产品,一般来说,出产的布料以白色的官布、大布、花条布、花格布、斜纹布、罗纹布为主要出品,线毯、被单、被面、线呢、纱哔叽、竹布、麻纱等为次要出品,均较受市场欢迎。但是,由于受机器设备及生产条件制约,各贫民工厂能够生产的畅销品并不多。能够织线毯的只有溆浦、九澧、岳阳、湘乡、衡山、嘉禾、宁远等几家厂;能够织被单、被面的只有衡阳、邵阳、临澧、汝城、武冈几个贫民工厂;能织造竹布的只有祁阳、临武、宁远三厂,能织造麻纱的只有湘乡、新宁、临澧三厂……[1](P1223-1225)

贫民工厂的管理状况,常制约工厂的发展。管理严格、生产秩序较好的工厂,经营情况也好;而管理松懈、生产懈怠的工厂,则常常徘徊在关闭停办的边缘。例如,河南临颍贫民工厂,1915年开始创办,1927年改为民生工厂,该厂对工徒管理很严,入厂后会织布者登机织布,不会者做杂活。上班前挂牌分活,工徒们按牌干活,不准挑拣,违反者除名。工徒所织的布,下班量数,盖章打印,做出记号,一方面考核成绩,一方面防止丢失。据当时《河南日报》记载:该厂“月产布九十匹,堪称精美”。织布成本不包括工人工资,因而利润很高,办厂人员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还在每年警政人员服装换季时,承揽业务,增加收入。因而,该厂一度经营较好。但是,由于贫民工厂属于慈善企业,利润不必上缴,因而厂长多贪污自肥,该厂第三任厂长田国贤,外号“田阎王”,他经常虚报工徒,克扣伙食,贪污利润,滥用厂内资金,吃喝嫖赌吸大烟,致使贫民工厂资金枯竭,后来,不但没有钱买线上机织布,甚至工徒们一日三餐的伙食也不能维持,濒临倒闭。[18]

贫民工厂的生产经营多缺乏现代生产理念,也制约了自身的发展。贫民工厂出产的产品,多无商标,更不注重品牌效应,因此,很多贫民工厂即使产品优良,却难以形成市场认同。1935年统计湖南省内的23所贫民工厂,“无商标之厂,几占半数”[1](P1223-1225)。“1929年开办的山西临猗县贫民织布工厂,初期只有三十多部人力织布机,生产的产品只有幅面为二尺八寸宽和一尺五寸宽的两种白布,产量不高,销路也不广。后来,贫民工厂添置了新式的织布机、压光机等设备,不但能织白布,还织出各种颜色的花条布,经过压光机压过的各种布,既光亮又美观,人们穿上十分好看,产品的销路也很快就打开了,在城乡的集会上很吃香。”1931年,“该贫民工厂购置两部制草帽机,制作草帽,开始的时候产品比较毛糙,销路有限”,后“厂里又买了一台加热压平机,把草帽压成平顶硬壳和礼帽式两种,不仅在本县销路好,还销到附近许多县”。[17](P97-104)但是,该厂始终没有自己独立的产品商标,更没有品牌意识,其生产的产品很快就被其他工厂所模仿或取代。可见,缺乏现代企业经营意识,直接影响贫民工厂的经营规模与市场效益。因此,多数贫民工厂处于“入不敷出”或“经营不善”之窘境。

四、社会作用

贫民工厂本质上是一种慈善救助形式,这种救助形式由于充分体现了“养教兼施”慈善理念而渐入人心,“养”是指贫民工厂为贫困者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教”则是贫民工厂为贫困者教授各种生产技能,俾使他们能独立谋生,二者均体现了贫民工厂的慈善属性。

清末贫民工厂出现伊始,社会各界对它的期许就较高,贫民工厂不仅仅肩负着对社会底层的失业、贫困救助之责任,而且被认为是“养教游民”的妥善办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贫民工厂更多地与救助失业、救助贫困及维护社会治安联系在一起。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召开民政会议,时任江苏省海门县长的文钦明提议,请内政部通令全国各县设立平民工厂与职业学校,经会议审核认为该议案可行。于是,内政部于1930年2月发民字第66号咨文,请各省政府转饬所属地区,酌量地方情形及经济状况,分别设立贫民工厂及职业学校,以资救济贫民。[19]随后,1931年,在内政部召集的内政会议上,多个地方均提出设立平民工厂以拯救贫民的议案。例如,热河民政厅提议“取缔无业游民案,四川省政府提议请倡办民生工厂,收纳游民案”[20],察哈尔省政府提议“各市县一律筹设游民教养所,以资救济,而弭乱源案”,甘肃省政府提议“各地方应广设济贫工厂,救济平民案”[20]。1933年,浙江鄞县提交的“广设平民工厂,以济民生,而维国本”[20]议案,着重从救助失业、发展民生的角度出发,倡议政府广设贫民工厂,“以济民生,而维国本”[20]。该议案经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通令全国各地设立贫民工厂,政府给予奖励或给予补助金,并拟定《县市设立民生工厂办法》、《县市政府劝办工厂考成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国推广。

可以看出,贫民工厂有两个基本作用被社会各界所公认:其一是救助贫困,帮助贫民维持基本生存;其二是帮助政府应对失业压力,暂缓社会矛盾,并提供有限的暂就业岗位与简单的技术培训,增强贫民的社会就业能力。贫民工厂的这两个基本作用,又均是围绕着失业问题而展开。从这一角度来说,近代以来贫民工厂虽然快速发展,却又难以真正的壮大,甚至难以摆脱“屡兴屡废”的局面,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社会的失业问题不断加剧,社会经济的有限发展终究无法与农村衰败、城市失业增加而带来的失业大军保持相对平衡。

民国时期围绕着贫民工厂是否适合全国推广这一问题,社会各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支持推广贫民工厂的人认为贫民工厂所费不大,如“将无业游民强迫入厂学工,教以相当职业,施以军事训练,夫如是,则三年后不特有工可作,为地方良民,而军事纯熟,且可为国家效命,至农业方面无人骚扰,农村得以安定,又能提倡工业,是一举而两善兼备也”[21]。而反对设立贫民工厂的人则认为,各地游民“自甘堕落,有艺不做”[22],因此没有设立贫民工厂的必要;开办贫民工厂需要持续的经费投入,在地方上,要不就挪用保甲经费,要不就需要加收捐税,这些做法,最终都增加了当地民众的负担。[22]另外,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与行为准则,各地贫民工厂中乱象丛生,如很多贫民工厂将“监犯、游民、灾黎,混合一厂”[22],令民众相当不满。围绕贫民工厂的这些分歧,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认识贫民工厂的社会作用提供了参照。

综上所述,近代以来全国广泛设立贫民工厂,这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救助贫困、救济失业和维持社会治安的作用,但是,成效并不明显,社会影响有限,贫民工厂往往成为地方政府粉饰政治清明、关注民生的工具。正如1935年蒋介石发给江西省政府的电令中所说,江西的“生产建设,虽经规定各项复兴计划,按步实施,惟劫后区域,人民谋生匪易”,故“应先筹治标办法,以资救济一般无业人民,藉以安定社会,庶要政易于施行”。特令江西省政府转饬各县,“从速筹办平民工厂,各县至少须办一所,其范围,视各该县经济能力而定”。[23]可见,在蒋氏心中,贫民工厂终究也只是能够发挥“救急不救穷”、“治标不治本”之作用。要想根治贫困、失业问题,还是必须从发展社会经济、增进国家建设的角度去着手。

注释:

目前史学界关于贫民工厂或贫民习艺所的研究,主要有蒋华剑的《浅析清末民初贫民习艺所的运营体制》(《学习月刊》2008年第11期);葛吉霞等《试析北洋政府时期江苏省贫民工厂的经费来源》(《企业家天地》2008年第9期)。另有关于工艺局所的研究,如沈祖炜《略论清末官办工艺局》(《史学月刊》1983年第3期);张九洲的《论晚清官办工艺局所的兴起和历史作用》(《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本文中贫民工厂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救助方式,是特指为了救助无业贫民而开办的、具有救济性质的生产单位,也被称为贫民习艺所、民生工厂、赈济工厂等。

参见李小尉:《1912—1937年北京居民的工资收入与生活状况》(《史学月刊》2007年第4期)。

[1]朱羲农,朱保训.湖南实业志(2)[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2]冯桂芬.收贫民议[A].显志堂稿(卷11)[C].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

[3]夏东元.郑观应集(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4]效法泰西以行善举议[N].申报,1897-05-31.

[5]虞和平.经元善集[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

[6]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7]沈祖炜.略论清末官办工艺局[J].史学月刊,1983,(3).

[8]重庆市政府秘书处.九年来之重庆市政[Z].重庆:重庆市政府秘书处,1936.

[9]上蔡用牙税开办工厂[N].新中州报,1918-09-23(3).

[10]丁春.调查贫民工厂报告[J].市政月刊,1929, (5).

[11]新工厂之纷起[N].申报,1919-08-02(4).

[12]陈翰珍.二十年来之南通[Z].南通:南通县自治会,1938.

[13]蔡光谟.第一平民工厂沿革史及其业务情形[J].南京社会(特刊),1931,(1).

[14]蓝振德.天津特别市救济院平民工厂计划书[J].社会月刊,1939,(11).

[15]甘厚慈.北洋公牍类篆(卷五)[Z].北京:北洋益森印刷公司,1907.

[16]山西平民工厂章程[J].山西公报,1934,(25).

[17]史宏斌.我在贫民工厂当童工[A].临猗文史资料(7)[C].临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猗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1989.

[18]刘书丹,黄振西.临颍贫民工厂的罢工斗争[A].临颍文史资料(6)[C].临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颍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1989.

[19]饬属筹办贫民工厂[J].广东省政府公报,1931,(146).

[20]院令各省市县筹设平民工厂令[J].江苏省政府公报,1933,(49).

[21]为建议实行振兴农村 关于举办贫民工厂[J].福建省政府公报,1937,(667).

[22]第七区行政督察专员呈送筹办平民工厂章则概算等件请核示[J].江苏省政府公报,1936,(409).

[23]省府令各县筹设平民工厂[J].经济旬刊,1935,(15).

【责任编辑:王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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