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注册建筑师职业内容扩展和监理企业转型看我国全过程项目管理的实现途径

2015-04-16 08:18
建设监理 2015年4期
关键词:建筑师全过程业主

曹 勇

(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 610031)

1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分工过细与项目全过程管理(PMC)的缺失

在我国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涉及的领域中,设计与施工行业在改革开放前就已形成;前期策划与可行性研究、后期招投标代理和工程监理等则是在我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为了与国际工程建设制度接轨,解决新形势下工程建设中腐败孳生、施工质量差等具体问题而设立的制度和领域。经过近 30 年的不断实践和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强制工程监理制度等对我国在快速城市化条件下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发挥了显著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我国基本建设速度在未来逐渐回归常态,以及本届政府新一轮“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手续、激发市场自身活力”的改革大背景下,我国既有工程建设行业分工体制的诸多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1 专业分工过细,给建设单位的建设过程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带来极大负担

对我国现行工程建设基本过程而言,一个项目分为策划、可行性研究、工程勘测、规划与建筑设计(三阶段)、招投标代理、施工、监理及运营维护等数个阶段。每个阶段几乎都对应了特定的行业资质和行政主管部门,共涉及七八种工程建设或服务企业资质以及不可胜数的报批程序。业主(建设单位)要独立完成一项工程建设,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并要组建专门项目部门。传统的国企称为基建科,现代企业称为项目部或工程部。其部门多半人员的建设经验有限,处于被动应对现行工程建设制度各种规定的状态,尚无法真正从业主综合利益优化的角度来控制建设全程。

另一方面,过细的专业分工和行业划分,给行政主管部门带来了建筑行业资质管理繁复、归口多、协调难度大的问题。复杂的市场准入标准并不符合新一届政府提出的减少行政介入、加强事后监管的理念,不利于激发企业和市场的自身活力,反而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1.2 专业分工过细导致了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忽视和缺失

工程建设项目归根到底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和效益是业主的基本诉求。它们指向一个总体目标,即业主作为投资人的效益和回报。这个目标的达成,并不是建设过程的某一个阶段或行业领域就可以单独完成的,而有赖于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统筹和精细化管理。我国建设行业分工过细导致了这种统筹和全过程管理工作常常只能是由业主自己来承担,而业主往往缺乏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的专业人才支撑其行为。究其根源是,我国工程建设相关服务行业中,尚没有形成规范化的、作为独立第三方来代理业主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PMC)的机构。过细的市场划分和行业管理导致了我国建设领域服务咨询企业的业务类型单一,技术人员的知识体系不健全,上下游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流于表面。一部分根据市场客观需求推出全过程项目管理的设计或监理企业,因这种服务在政府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界定上不明确,其业务难以达到预期。

在美国,专业化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和人员诞生于上世纪 60 年代。其行业协会 PMI(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拥有注册项目管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r,PMr)2 万多人,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生力军,代理业主全程管理项目的建设过程。上世纪 70 年代传入日本后,大大提高了大型建设总承包公司(General Contractor,GC)的项目运营管理水平。上世纪 90 年代后,日本的设计公司也开始大规模开展 PM 业务。PMC 作为一种世界通行的工程建设制度开始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实行。

随着我国建设市场各项改革的深入和建筑及相关服务业面临的工业化、信息化转型,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中各种主体的地位和权益,加强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效益,以独立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和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成为了业主、行业内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共识。然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我国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究竟是走再设立一种新企业资质及人员执业注册资格的老路,还是应该以现有五大行业(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为基础寻找一种新的模式。从目前的客观实践来看,我国已出现的 PMC 服务雏形常常是以现有的设计企业或监理企业为基础展开的,原因是它正好与这两个领域的相关改革取得了某种呼应。下面笔者从我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的未来改革方向和我国综合型监理企业当下的发展趋势这两方面,分析它们与全过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内在契合,并指出尚存的问题。

2 我国注册建筑师未来执业制度的变革与职业内容与范围的扩展

2.1 我国注册建筑师职业范围与国际通行体制的差异

在工程建设前端的相关服务中,建筑师居于中心地位。这是因为建筑设计方案是业主进行其他咨询活动的基础,也是决定项目经济性、合理性和效益的基础一环。施工和运营中的许多技术和经济问题其实根源于设计。正因为其重要性,注册建筑师制度也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早引入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认证体系,后续的注册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等都仿效其管理和考试办法。

然而这项制度在引入之初就与国际通行体制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当时根据我国设计行业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现状,即要求建筑师个人必须依托于设计企业开展其业务活动,从而使得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师职业工作范围中关于项目前期服务和后期代理业主进行招投标管理和施工管理的相关内容,因我国工程设计企业传统业务范围的限制而无法真正体现出来。换言之,我国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业务特点,制约和删减了注册建筑师在项目全程中应有的工作内容和身份,导致建筑师成为了单一的“图纸匠人”及“造型艺术家”。尽管我国注册考试中有大量涉及建筑技术、经济、施工与管理的内容,但在工作现实中这些知识却难有用武之地。因为实际中工作内容难以延伸至这些领域。

而在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师的职业服务范围基本都具有全程的特点。例如,美国建筑师学会 AIA 在其 B141 标准合同(业主与建筑师的标准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服务内容,与建筑师相关的有:①项目管理服务;③评估与策划服务;④设计服务;⑤施工中介服务(招投标);⑥合同管理服务(监造);⑦设施调试服务;⑧服务进度表;⑨其他服务等(只有第②项“支持服务”为业主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列首位。并且明确规定“建筑师提供合同管理服务,并在施工期间作为业主的代表进行监管”。在总收费构成中,方案、初设、施工图文件占 70%~75%,招投标工作为 5%,施工阶段合同管理为 20%~25%;可见其基本等同于代理业主进行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地位。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BA 和德国 HOAI 亦有类似规定。其中,在德国建筑师业务收费中,招标工作占 14%,施工现场监理达 31%;二者几乎占到建筑师业务收费的一半。通常事务所或设计公司中设有专门的驻现场建筑师这一职位,这也是其建筑设计作品建成后质量精良、完成度高的重要原因,其能够将设计意图和细节贯彻于建筑施工阶段的整个过程,排除了业主和施工方在后期的擅自改动或粗制滥造。而我国的设计院有的只是“方案建筑师”和“施工图建筑师”而已,不但建筑师对后期建造的业务不熟悉、无权涉及,甚至方案建筑师和施工图建筑之间也有不小的“鸿沟”。最终反映在建筑建成后的情况就是“效果图好看,房子建成了难看”;更有甚者则是完全两幅面孔。

在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地,建筑师工作范围是有所差异的。例如,日本建设省规定的建筑师法定业务不包含前期研究策划和招标,但是工程监理为其必备之义务;建筑师有“协助完成工程承包合同”和“同意并审查工程费支付”的重要权责,其监理业务收费占整体的 30%。事实上我国上世纪 80 年代引入的“监理”一词即来自于日本建筑界的“监造”。与欧美相比,日本建筑师的全过程项目管理角色弱化一些,主要特点在于其设计和监造业务的一体化。如同德国一样,这成为保证其建成品质的得力措施,也减轻了业主在项目后期施工阶段的管理负担。

2.2 我国注册建筑师和设计资质改革的趋势

我国注册建筑师制度作为当时一种过渡性产物,经过一定历史阶段必然面临与国际彻底接轨的最终选择。而这涉及到我国工程设计领域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个人执业注册制度两方面现状。2014 年 7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 [2014]92 号文),明确提出“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的总方针。在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域方面,首先指出“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虽然文件中尚没有解释“淡化”的具体尺度,但无疑是向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国际化和正规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事实上,早在 200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已经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一)建筑设计;(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四)对本人主持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与监督;(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本条第二款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部门规定的其他……”

其中,建筑技术咨询中的招标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指导与监督,实际上与设计一起已经涵盖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只是没有像欧美国家的建筑师标准合同那样将这些作为基本服务内容列入建筑师的工作中,影响了建筑师个体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和咨询。不过,我国许多大型国有设计院很早就具备了可研、监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甚至工程总承包资质,并且利用其综合技术实力强的特点,已经为业主开展了全程化的服务。其中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某些专业设计单位在这一方面的成果尤为突出。例如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深圳 STS 微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工厂项目、华录集团总体工程等项目中,就已经采用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全过程项目管理技术,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总结出了设计单位开展工程项目管理的许多有益经验。

自 2000 年以来,我国建筑学界不断有专家学者呼吁重新审视和界定注册建筑师的职业工作范围,根据国外经验提出了职业建筑师应有的知识能力体系和执业内容框架。因为全过程工程项目参与不仅仅是国际惯例和提高项目综合效益的手段,同时也是从根本上去除长期纠缠在我国建筑设计界的热衷于新奇形式、忽视工程经济技术性等弊病的重要的制度保证。只有让建筑师的执业内容延伸至建造管理、投资分析、运营反馈等全过程,对于设计方案的评价才会上升到社会层面。自 2010 年起,全国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将《职业建筑师业务指导手册》列为必修教材,系统讲述了建筑师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职业身份,明确提出建筑师的职业定位应该是“项目全程管理者和服务者”。它显示了我国注册建筑师未来工作的基本方向,只是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工程设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出台,来从外围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撑。可以说,注册建筑师领域的变革,与我国开展全过程项目管理的方向不谋而合。

3 我国综合型监理企业的转型趋势

3.1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历史内涵与现状

在工程建设后端的相关技术服务中,工程监理企业居于核心地位。我国的建设工程强制监理制度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后期。其引入的初衷主要为解决改革开放以后传统施工企业瓦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失控、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所以说,从一开始它的定位主要着眼于建造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这一点和最初它参照的日本监理(或监造)制度尚有不小的差距。我国工程监理“三控”中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只是保证建筑物使用安全这一最基本层面的工程质量,远没有达到国外所追求的设计品质高度实现的层面;投资控制也只是局限于施工局部阶段的被动的费用控制,而没有对项目整体的投资效益进行主动性的分析和优化。不过我国的工程监理究其本质而言已经是一种典型的项目管理活动,只不过是建造阶段的项目管理。这一点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术语的英文就可以清楚看到:工程监理是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即是一种项目管理(PM);注册监理师是 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直译即“注册的项目管理工程师”。它表明监理与项目管理有着天然的联系。事实上,工程监理中核心的“三控两管一协调”目标,同样也是项目全过程管理理论的基础。二者在工作方法、理论基础上有许多相通之处,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监理行业的业务发展局限在工程建设中的局部领域,制约了其综合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和人才的培养。

3.2 综合型监理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自发出现

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工程监理在我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也对工程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一部分监理企业随着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利用其作为业主代理人的有利地位,从方便客户的角度逐步将业务延伸到造价、招投采购代理、项目管理等领域,从单一的监理企业转变为涉及工程建设后期多种服务的综合型监理企业。可以说,在监理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已经自发流露出整合化的特点,将工程项目管理后期的多个行业领域打包集成。

我国监理企业资质中的综合资质侧重于跨不同工程类别的监理企业。而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综合型监理企业则是具有综合或甲级监理资质,同时具备工程造价、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设计与勘测等一系列其他资质,形成了工程建设咨询一条龙服务的监理企业。后者事实上已经具有了项目管理公司的雏形。从我国综合型监理企业的现状看,这种自发延伸和扩展主要集中在项目服务后期,而延伸到前期设计、勘测资质的十分有限。其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对于设计、勘测类资质管理要求较高,尤其对人员的配置要求与监理企业的现状有较大差异。仅仅具备工程项目后期阶段的管理服务整合,是不能充分实现全过程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价值体系的。

3.3 综合型监理企业向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转型

2014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工程监理行业的意见,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是分类指导,调整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研究在符合条件下的自主选择监理或其他管理模式的政策;第二是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的工程可不再委托监理;第三是推动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这三点实际上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指明未来发展的趋势是缩小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即传统意义上的“监理”业务已经越来越受局限了,业主可以有多种选择(如同招标一样)。什么样的多样选择可以替代过去的监理呢?第二点暗示“被涵盖在工程咨询服务和项目管理中的监理”。换言之,我国对于监理的定位已经由一种强制性的监管活动,转变为一种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服务活动;用一种与国际接轨的思路将工程监理行业回归到它“项目管理”的本质属性上;未来必然用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企业逐步取代单一的工程监理企业。最后一点鼓励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而不是“做大做强”),说明以现有较好的监理企业为基础,可以发展出新型的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企业;它们的特点不是简单的“大”和资质多,而是其服务质量的“优”。

在《意见》出台之前,业内对于监理企业转型的方向早已讨论了很久,《意见》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于监理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向全过程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企业转型的讨论从 2005 年就已经开始,到代建制出台后实际已经作了某种局部的准备,2012年以后业内已经出现了一些典型的企业范例。这些企业的特点基本是以综合型监理公司为基础,通过收购、合并或团队引入的方式,形成自己的设计和勘察部门,并建立相应的资质,初步具备了从工程前期到后期的完整项目服务体系。

以成都为例,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实力的综合型监理企业,从组织机构上都完成覆盖工程建设咨询服务各阶段的布局。虽然转型后的企业只是完成了全过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上的准备,并不等于就立刻开展了全过程服务相关业务,但是它表明业内对于这种方向的认可和筹划。

4 未来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实现途径和面临的问题

通过上面对我国注册建筑师领域和监理企业领域新变化的分析可以看到,全过程项目管理和一体化工程咨询服务是我国建设工程相关服务领域的必由之路。它的实现途径并非是通过空降式地照搬国外现成体系,而更多地是以我国现有设计或监理行业为基础,通过新一轮的改革,在应对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各种客观问题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实现。无论是注册建筑师职业工作范围的扩展还是监理企业的转型,都只是迈向全过程项目管理途径的表层变化,其本质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到特定阶段后诸多矛盾的内在要求。

我国建筑业发展已经跨过高峰,进入平缓下降阶段。原有粗放式经营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这场转变中必然陷入人员过剩、市场退缩、竞争乏力的状态。如果不重新定义本专业或行业的服务内容,完成服务“产品”(即工程技术咨询活动)的升级换代,行业和企业的发展都面临不容乐观的形势。合并、重组只是企业在面临困难时的第一反应,在未来我们会看到无论是上游设计企业还是下游监理企业,都会有自发的重组、洗牌的要求,综合业务的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将成为市场的常态。

我国建筑业市场的现实是:虽然其量的扩张已达极限,但对于“质”的要求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现阶段的“质”还只是施工或设计等各专业内的狭义的“质量”,没有提升到建设工程整体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业主回报、社区和城市提升等更高层面的“质”;对局部特定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的标准和方法,不能适应全过程项目管理新的目标要求。从目前来看,对经济性和社会性的认知和理解,是我国工程咨询和服务行业的短板,程序化的、技术化的措施是我们所擅长的工作状态;改变这种现状面临的是管理知识、人才的缺乏和观念的落差。这才是影响全过程项目管理实现的根本因素。

从这个角度讲,未来全过程项目管理实践面临的问题更多的是“软环境”方面的。对内而言,跨行业的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如何有效整合内在资源,以实施全过程管理的项目为平台,通过团队打造、人员培养、技术服务方案研发、管理流程制度建设,形成真正比传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有实质性提升的服务产品和内容,才是真正实现了全过程项目管理。对外而言,政府如何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改变对工程建设及服务领域的监管方式;如何重新规划建设领域的人员职业资格和企业资质的管理架构;如何放开工程建设前期的投融资方式改革,将决定全过程项目管理实施的外部环境。

[1] 姜涌. 项目全程管理——建筑师业务的新领域 [J]. 建筑学报,2004(5).

[2] 周明辉. 咨询监理企业向全过程项目管理转变的认识 [J]. 建设监理,2006(2).

[3] 刘新华. 创树品牌 多元发展——工程监理向全过程项目管理转型的探索与实践 [J]. 建设监理,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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