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治体系概念在党的法治理论中的地位

2015-04-17 17:51卢中品
福州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卢中品



浅析法治体系概念在党的法治理论中的地位

卢中品

(中共庐江县委党校,安徽 合肥 231507)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使用了法治体系的概念,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中国人民对于治道的探索和认识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和提升。法治体系是“法的统治”在法律的价值层面、事实层面和形式层面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真正意义上的系统工程,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一次重大飞跃。

依法治国;法律体系;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次提出了法治体系的概念,而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我们一直提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法律体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内涵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它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规律、法治实践的深刻认识,体现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提供了指引、奠定了基础。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

从构建静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构建动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质上是法制现代化向法治现代化的转变。法制现代化致力于法律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重点在于建立法律规则,健全法律体系,而法治现代化则注重法律实施——治理体系的变革,重点在强调在法律体系范围内实现规则之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法律部门法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两个方面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可以分为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体系,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科学研究和宣传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体系。其中,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灵魂和核心,其基本理论来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社会主义法治观、社会主义人权观、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以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包括了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动态的法律制度运行体系,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合作体系等等构成的有机整体。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括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法律体系的提出到法治体系的提出,体现了法治理论从静态到动态,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的转变。

英国思想家哈耶克认为:“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这个事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种绝对不同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的法……法治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原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依法治国的新起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构建法律制度层面上升到推动法律实施层面,让宪法法律全方位介入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法律制度的创设如果不能与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权威的建构同步,就会造成法律制度与法律运作、法律理性与治理智慧、法律体系与法治文化的脱节。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法治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法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不是逻辑推理的结果。考察中国法治历程,要把法治作为历史现象,历史事实来对待。法治从来都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人们治理社会的实践和经验总结,而绝不只是西方治理模式的复制翻版。法治形成与发展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法律思想都有其历史基因和历史脉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对绵延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中国古代政治运作中限制权力的方式与西方思维迥异,显示着政治的复杂性和法治的历史渊源。今天我们建设法治中国,有必要好好回顾一下中国法治的历史,用历史眼光理解法治,以历史素养把握法治规律,将法治理想建构在厚实的中国历史和活生生的中华民族日常生活之上。只有反思和批判西方的法治思想,走出东施效颦的误区,真正走自己的路,才能做到既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学理论中有益的东西,又能够审视和把握中国现实和传统文化,从而形成法治建设理论自觉和自信。

鉴于对法治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决定》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有两处重要描述:其一,指导思想由“五”到“六”,第一次明确地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它体现了我党在依法治国指导思想和理论建设方面的巨大成就,也反映了《决定》与时俱进的品格,能够及时地反映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法治建设理论方面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其二是《决定》第一次全面和清晰地表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对以往党对法治工作各个具体领域进行重点和专项领导所取得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全面系统和完整地解决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以及党如何领导法治工作的问题,为执政党全面和有效地领导法治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渊源,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南。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法治实践的重大创新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要通过建立完善法律规范,将国家活动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而且要提升运用宪法法律治理国家的有效性。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既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更需要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存在和运行的基础,是以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制度系统。法律实施是法治体系的生命。法治监督体系是关键。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是治国理政的铁律,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核心要求。四中全会将党内法律体系纳入法治体系是我们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

《决定》对法治实践的创新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决定》在各项法治工作中选择了“依法执政”这个“纲”来统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所有事项,解决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理论问题。《决定》对“依法执政”的内涵做了两个方面的概括,规定“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执政”内涵,既包括了“依法治国”的内容,又涉及到了“以规治党”的内容,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系统推进思想中的工作重点作了非常清晰的描述。

第二,《决定》在明确“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进一步巩固了“依宪治国”的地位,并从三个不同角度对“依宪治国”的基本内涵作了全面的阐述,为贯彻落实“依宪治国”指导思想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行动纲领,为全面贯彻落实“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指明了具体的行动方向。

第三,《决定》充满了改革精神,辩证地对待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的关系,全面和系统地提出了180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必须采取的制度举措和制度安排。贯彻落实这些改革措施,必须以修改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前提,为《决定》生效之后新一轮法治改革指明了具体的前进方向。例如,《决定》所规定的司法改革措施中最具“亮色”的两项措施,即“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要落实上述改革措施,就必须首先修改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在当今时代,执政党在总结我国既往法制建设的经验基础上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是对以往我国法制理论和实践的深入思考和高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一次重大理论飞跃,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雄厚的理论基础和坚实的思想保证。

[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人民出版社,2014.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M].人民出版社,2011.

[3] 新华网.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EB/OL]. http://news.cnhubei.com/xw/zt/18da/201211/t2322643.shtml,2012-11-14.

责任编辑:陈振锟

2014-12-12

卢中品(1983-),男,安徽庐江人,中共庐江县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党的建设研究。

D267

A

1674-1072(2015)01-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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