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抗联将士的爱情与婚姻

2015-05-12 08:47史义军
党史博览 2015年2期
关键词:婚配李敏抗联

史义军

在和平年代,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人之常情,也很平常。可在战争年代,在东北抗日联军的队伍里,将士们的恋爱婚姻又是什么样的呢?为此,笔者翻阅了一些历史档案,并对一些老战士进行了采访。

东北抗日联军内关于婚姻问题的规定

谁能想到,东北抗日联军在部队内关于婚姻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早在1935年,东北抗日联军就颁布了《东北抗日联军部队内婚姻简则》。全文如下:

一、结婚、离婚

1.在抗日联军部队内凡属某一独身之男子或女子,未经婚配者(男子没有和任何女子订婚、结婚,或女子没有和任何男子订婚、结婚者)得依据婚姻自由的原则,某一男子与女子间,依照他们自己共同的愿望同意婚配时,得行自由订婚、结婚。但须于订婚、结婚之前,男女双方须向所属部队上级长官或相当上级机关报告。

2.对于接受男女双方申请订婚、结婚之负责长官或相当的上级机关,根据双方的共同申请,若认为与游击队内、队外的军事的政治的利益没有重大妨碍时,应予批准。

3.既经订婚、结婚之男女双方,共同有解除婚配关系而要求离婚经双方同意认可时,得自由离婚。同时须向直属上级长官或相当上级机关申告,无条件的应予批准。

二、婚配关系的约束

4.既经确定婚配关系———夫妻关系之男子或女子,男女双方应保持夫妻的正常关系,男子不得再与其他之女子,女子不得再与其他的男子有私通、恋爱之乱婚行为。

5.凡违反上条规定者按其情节事实大小,应受军事纪律处分。处分法:由严重警告、强制隔离、开除出队以至死刑。处分之执行权由所属直接上级或相当的上级机关执行之。

6.凡已有婚配关系———夫妻关系之某一方面,因战阵或革命职务工作而受到身体之损伤时,其他一方面提出离婚之要求,若未经受身体损伤者男方或女方之同意时,单独提出离婚不能成立。

7.既经成立婚配之夫妻之某一方面,有充分理由根据(例如对队内军事、政治显然有重大违反或发现梅毒传染等),虽未经其他另一方面的同意而必要离婚时,应向所属上级长官或相当机关申诉,经过审查后,认为可以离婚时,得成立离婚。

三、附件

8.凡有家属关系之男子或女子,在其家属中业经确定婚配关系者,该男子或女子参加抗日联军部队以后,在部队内另要想行结婚、离婚者,必须得该家属婚姻关系方面之同意,才能在部队内另行结婚、离婚。但若该家属婚配关系断绝三年以上者,则不受本条的拘束。

9.凡在队内要想构成婚配之男女,不许以秘密通信之方法进行之。凡因恋爱、订婚而妨害及部队内的全般纪律秩序规定者,男女双方应竭力避免。

10.对于男女双方正常的婚配行为,绝不许第三者加以妨害、干涉。

这个婚姻简则,没有落款,据笔者考证应该是五军颁布的。婚姻简则除了没有规定婚配年龄之外,可以看出是具有现代意识的婚姻法律。

抗联各部队对恋爱青年的处理方式

中国过去传统的婚姻观念是早结婚早得子,养儿防老。以早婚为富为荣,晚婚为贫为耻。农村里的男女是“十五十六把婚嫁,十七十八抱娃娃”,一些山区有的在十三四岁就结婚了。那时二三十岁的人没有结婚,在人们心目中,就像现在四五十岁没结婚的人一样,不只是大龄青年,简直成了老龄青年了。部队的婚姻问题在战争年代就存在了。中国有句古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东北抗日联军的指战员90%以上都来自农村,除了部分高级干部有文化外,其他的即使当了师长、团长,也是大老粗居多,没有多少文化,所以也不管什么爱不爱,情不情的。就是一句话,要有个老婆,传宗接代。另外还有就是那时的干部、战士的年龄都比较小,岁数大的也就20多岁,40多岁的也就是个别的。处于青春期的男男女女渴望异性的关爱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当时部队是严禁士兵谈恋爱的。那时战士们正值青春年华,对异性的爱慕就像春天小树要发芽一样。

在部队中也学习文化,恋爱的时候也和现在一样写情书。那时纸张缺乏,男女之间就用桦树皮代替纸张写情书。反映抗联生活的歌剧《星星之火》中,就有一个唱段叫《桦树皮,是我哥哥写来的信》。

2007年5月20日,笔者同抗联老战士李敏一同到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她当年战斗过的地方考察。在那里看到了很多枫桦林子,她就撕下了一块树皮抄录了《桦树皮,是我哥哥写来的信》这首歌的歌词送给笔者,笔者一直保存到现在。这首歌的歌词是:“桦树皮不值钱,寄到我的手里值千金,这是我哥哥寄来的信……”

战争环境尽管很艰苦,但也不缺乏浪漫和人性的光芒。

对恋爱的青年,各部队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因为当时妇女参加部队的比较多,而且战士们基本上都处在青春期的年龄,难免心生爱慕,做出一些浪漫的事情来。对此,各军的处理方式不同,五军的处理方式是:“关于妇女参加军队工作,在目前已成了严重形势,如再不彻底想办法,对队员工作精神上、战斗力上、思想转变上恐都要走上相反的状态。最好从今以后把我五军妇女同志不管结婚与否,完全集中到军部成立被服厂,她们的任务完全担负被服厂及病院看护之责任,不需要在队内。”这是五军一师师长关书范写给军长周保中信中的一段。

三军的处理方式是将男女分开。2012年5月28日,笔者在依兰迎兰镇采访过抗联三军女战士刘淑珍。

问:咱部队里头有没有谈恋爱的?

答:那是不少,我们赵军长有办法。那随便谈恋爱生下小孩儿咋整啊?整死是个人,不整死怎么整?好比说你谈恋爱了,断开吧,你上哪个师,他上哪个师,不让你们到一起,谈去呗。等将来中国光复了,你们是结婚(那时候不叫结婚,叫出门子)啊,你们是嫁人怎么整(都行),(但)现在这么谈的话不让往一起去。你上哪个师他上哪个师,你上哪个团他上哪个团,都那样。也不说你们,要不赵司令这样好呢!不像别人动不动处理你,人家赵司令不地(不处分人)。这样给你拨拉开多好啊!处理他干啥呀!endprint

抗联高级将领的婚姻问题也是在党组织关注之下的

在抗联部队中也有个别高级干部存在乱婚的现象。1937年6月25日,周保中在关于改造九军二师等问题给王克仁的信中提到,时任九军第二师师长的王克仁向周保中提出要介绍李华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问题。周保中在回信中是这样说的:

你介绍李军长参加中国共产党,北满、吉东是(不)能同意批准的。多年抗日救国的革命的共产党伴侣,你毅然介绍他引导他进入列宁之门,这是对的,不怕他如何的“老气横秋、胸有成竹”。共产党列宁主义教育是能够融洽一切,推展一切。况且李华堂同志的确是一个尝遍世味自觉的革命要求者。

多妻制、乱婚、不合条件的爱,是共产党所最反对的。

李华堂同志个人生活在未提出参加党以前,他有不合条件、乱婚之爱。你不等这问题解决以前,你向他宣布同意介绍入党,这事差不多使我们感受相当困难。可是经过寿篯(李兆麟)和我的解释和要求,李军长表明愿在共产党的原则下去自己解决这问题。

当然,像李华堂这样乱婚是极个别的。而很多干部、战士都是严格按照《东北抗日联军部队内婚姻简则》规定执行的。

抗联高级将领的婚姻问题也是在党组织关注之下的。1937年12月12日,时任抗联下江教导队教务主任的季青,就曾给周保中写信反映四军军长李延平和××恋爱的问题,而季青本人的恋爱问题也受到二路军总指挥周保中的关注。一次,季青向周保中提出关于李志雄的工作问题,周保中认为季青是出于爱恋李志雄而向他提出关于分配李志雄工作的意见的。1938年6月10日,周保中在给季青的信中说:

机关当然有(权)直接分配每个工作人员的任何适当的工作,除征询本人的意见外,第三者是必要又不必要的。李志雄同志工作分配关系,自无例外。最近吉东机关想派李志雄担负一种可能的特殊工作。长时间、远距离亦未可知。我认为在你和志雄爱的关系,(有)首先征求你的意见的必要,换言之志雄的任何工作分配,你是否有根据爱的关系提意见呢?请你答复。

1938年6月22日,季青在给周保中关于敌情及八军情况的长信中,关于分配李志雄工作的意见只写了短短的20个字,算是对周保中问询的答复:

李志雄的工作,应按需要去分配,这是不成问题的。

五军副军长柴世荣的婚姻问题就是在他和原配分开多年后,又向周保中提出要娶比他小很多的女战士胡真一的。后来,胡真一回忆说:

柴世荣认识我后,就说到自己的家世:子女都在莫斯科(落户苏联)成家了,“我和家人不通信了。我结过婚,有老伴……”他说我,你都快20岁了,该成家了。我不想成家,我还年轻呢。他说:也没好的条件,我给你介绍一个吧!我说不用介绍。他又说:你看我行吗?你老,是老头了,我比你女儿还小啊。“我喜欢你,解放后带你回老家,带到家见见我老伴。”我说让我给你当小老婆吗?我不干。

柴世荣跟周保中说我要结婚。“谁?”“胡真一。她不同意,说我年纪大,不当小老婆。”周保中从佳木斯回来找我谈话,记得是1937年的事。周保中多次找我做工作。最后我答应了。

王汝起是东北抗日联军中具有传奇性的英雄。王汝起,又名王坚,1905年生,山东省黄县(今山东省龙口市)人。1923年随父逃荒到黑龙江省宁安县。1932年秋,组织红枪会,缴夺本村自卫团枪支,打击日军。1933年率红枪会会众500余人加入救国军第三旅,任第八团副团长,率部在宁安、敦化等地对日作战。1934年2月率部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绥宁反日同盟军。1935年任东北反日联合军第五军第一师第三团团长。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7年任东北抗日联军第五军第二师副师长。1938年任抗联第七军第一师师长。1939年3月被选为七军党委候补委员。后率一师主力挺进抚远、同江,沿途攻击敌警察所、交通船、据点等,歼敌100余人,缴获甚多。1940年任抗联第二路军第二支队队长。同年5月21日,率60余名战士在大带河金家店秃山头伏击日伪军运粮队时牺牲,时年35岁。1939年他在七军工作期间因为生活作风问题,受到了严厉批评。1939年11月16日,周保中专门给王汝起和彭施鲁写了一封信,对王汝起大加斥责,但信中也不乏关爱之情。他在信中说:

最近,据七军负责同志谈及汝起同志为部队中落后女性所引诱,牵涉婚姻问题,显然干犯纪律,失却革命正常生活态度,以致引起党下级干部及部队群众之窃窃私议,并有向景军长乐亭同志提出质疑者。此种生活不规则行动,不但失坠领导威信,且会招致内部各种不测危险。以往七军领导干部中个别同志在生活上有破坏纪律之腐化生活行为,使七军纪律及士气蒙受相当之损害,此种不良影响,至今遗毒犹存,汝起同志等工人阶级政党,为中国生死存亡,经过长久斗争与最大牺牲,获得革命利益与光荣之代价,应保持美满优越之常态。今竟一时迷乱,错误已经铸成,实为重大缺陷,革命军事纪律,与共产党组织之裁制,实难回避。但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能行吗?绝不行。唯此事件,女方实有咎责,并为顾及七军干部艰难及同志之错误于偶然,且有悔过自责之表示,因此,此事尚不致完全陷入无法挽救之苦境。有了错误,就得承认,即使干犯罪恶,亦须坦白领受纪律裁制。此事余仅得大概,未悉全部底蕴,但余有问题解决之意见:可由军部党负责同志召集一师党干部同志,专门讨论,汝起同志应在组织上公开承认错误,及提出自己纠正之保障,同时要求向部队下级干部及战斗员宣布自首,及错误改正自新之要求。我想汝起同志为抗日救国有重大贡献,平素为群众所悦服与拥护,今后革命来日方长……汝起同志!希望你努力自拔啊!党领导是在不容许侵害铁的纪律条件下而同时来保全对革命有贡献的干部。党不愿随便葬送一个有用的人物而不去加以挽救的可能。……

信中还对彭施鲁进行了批评,指出对于王汝起的错误,彭施鲁也应负相当的责任。半年后,王汝起战死。

赵尚志促成的几桩婚姻

东北抗日联军著名将领赵尚志终身未娶,但他促成了好几桩婚姻,这在抗联部队中传为佳话。2012年8月14日,笔者在新疆乌鲁木齐采访了抗联老战士于桂珍老人,她到队伍上后经赵尚志介绍和三军一师师长蔡近葵结婚,那一年她16岁。和他们一起结婚的还有李兆麟和金伯文。她说:endprint

结婚那一天,是赵尚志主持的,讲的话。我和老蔡握握手,交换首饰。完了,大伙又唱歌,叫我们也唱歌,连唱带跳的,反正是挺热闹的。在野地嘛,采了些野梨花插到瓶子里头,话匣子唱上,热闹得很,高兴得很。那一天特别好,那一天我们两个人,两家都在那儿结婚,就是李兆麟和金伯文。到晚上的时候,睡觉的时候,支帐篷支了两个帐篷,我们两家的,住了可能有个两三天,这就出山了。

笔者问于桂珍老人:当年赵尚志给你们主婚、证婚,介绍你们结婚的时候,给过你什么东西没有?她说:“给一对金戒指,一对金镯子,就这些东西。”

这是1937年,具体是哪一月哪一天结的婚,于桂珍也记不清了。在《东北地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64册中,李兆麟在1942年9月10日写的《张寿篯独立活动经过(履历自传)》中的最后一段是这样写的:

我在农民生活中,曾娶过一个妻子,我参加革命运动以后,与家族完全断绝一切关系。在一九三七年七月与韩国女同志中国共产党党员金贞顺(又名金伯文)结婚,省委批准我俩婚约。金伯文现在本旅学习无线电报员,她工作积极,对党忠实,但仍保留一些封建落后观点,现在没有小孩子。

根据李兆麟的履历记载,可以肯定于桂珍、蔡近葵,李兆麟、金伯文他们结婚的时间是1937年7月。

1937年7月中旬,北满临时省委扩大会快要结束时,经赵尚志等介绍,李在德和于保合订婚;经李兆麟介绍,李桂兰和吴玉光订婚。这四人中,于保合是满族,李桂兰是汉族,李在德和吴玉光都是朝鲜族。

关于结婚的场景,李在德是这样描述的:

为了两对新人的婚事,战友们从山上采来一束束野花,把会场布置一新。我们也换上新洗的干净衣服。结婚仪式由周保中将军主持。他把我和于保合比喻为马克思和燕妮那样的革命战友,祝我们相亲相爱,互相帮助,把革命进行到底。

婚礼的第二天,首长们就都出发了,两位新郎也随着他们一起走了。1938年12月,吴玉光在饶河暴马顶子殉国。吴玉光是一位身先士卒的师级干部。他虽然是政治部主任,可一直是带兵打仗的人,身上曾多处负伤,手指因枪伤一直弯曲着。他与新婚的妻子李桂兰在结婚的第二天就离别了,他们其实就是一夜夫妻。这一别也成为了他俩的永别。

像他们这样的一夜夫妻,在三路军中还有,下江特委书记高禹民结婚的第二天就和妻子分别了。冯仲云曾诗情画意地描述了1940年2月高禹民的婚礼场景:

还在我们一起从小兴安岭东部经科尔芬河、沾河、小兴安岭的大分水岭的艰险、饥饿的行军中,我们年轻的高禹民同志和从部队里长大的李同志发生了爱情。是的,我们抗联部队在多年的战斗中,青年们长大了,成长变老了,我们不能要求青年的男女不恋爱、不结婚。抗战还需持久下去,胜利还不知道何年何月,虽然我们深信胜利是属于我们的。所以,部队里青年干部结婚,我们是允许的。我们决定为高禹民和李同志举行婚礼。

是在一个晚上,没有月亮,夜很深很静,在南北河东岸的密林里,燃烧着熊熊的篝火。这一大堆篝火较之过去一般火堆都大得多,火光射到四周密林的幽暗的地方。火是这样的旺盛。火用热烈的感情在燃烧着。火焰不断地飞舞,发出噼啪声响。除了离火堆很远的地方有岗哨注视敌人之外,人们都在庆祝着婚礼。

今天,由于猎人们的功绩,猎获了几只鹿子、兔子和野鸡,同时王明贵同志也带来了一些酒,所以同志们都吃得很好,简直比过年还好。欢宴以后,由张寿篯同志宣布批准了高、李的婚事。他说:“我们的胜利是必然会来到的,现在是黎明前的苦寒,我们必须坚持斗争,突过这个苦寒。高、李的恋爱和结婚,我祝他们花好月圆,在革命事业中共生共长,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努力,争取革命事业的胜利。”接着,高、李在篝火旁向大家宣布了他俩未来在革命事业中如何共同奋斗,相亲相爱,直到革命胜利。狂欢开始了,大家围绕着篝火跳舞。……

月亮已经升起,月光透入森林,夜已经深了。在人们的欢笑正浓中,宣布了送新郎新娘入洞房,晚会结束。洞房是一个可以住两个人的小帐篷,下面铺了树枝和枯叶,布置在一个离篝火较远的角落。篝火慢慢熄灭下去,人们都酣睡了。微风吹过森林的树梢,吹散了篝火的余烟。

高、李举行婚礼后的第二天,高禹民同志就出发到三支队,李同志留在后方。高禹民同志在三支队辗转各地,在1940年的冬天,战死于甘南。高、李在婚礼之后第二天的分别就是永别。

1940年11月9日,高禹民率三支队尖兵班10余人经阿荣旗入鸡冠山,与数十倍于己之敌遭遇,高禹民等奋起反击,同敌人展开了一场肉搏战。在激烈的战斗中,他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年仅24岁。

1941年在野营不许谈恋爱和结婚的规定有所松动

这些恋爱婚姻的故事,大都发生在抗联最困难的时期,到了东北抗日联军的后期和东北抗日联军教导旅的时候,因为男女集体生活比较多,恋爱婚姻问题也就提上了日程。1942年5月19日,周保中在他的日记中记载:

在“领导干部、野营党委、积极分子联席会”上提出报告提纲草案,经讨论后通过决议案。该决议案交存党委一份(A野营),拟转交王新林一份。

拟定婚姻简则(东北抗日联军部队内临时规定)。

陈雷一九三九年从助长反党反革命阴谋之流氓分子赵××被北满开除党籍。依照严格之要求,陈雷实尚缺乏充分之条件恢复党籍。但北满负责同志张寿篯认为必可以恢复陈雷党籍。只就主要方向两点:

一九四一年在第三支队工作有积极性,与同年冬该支队惨败,陈雷尚能于极艰难时表示稳定。

余故依此两点而同意其回到党内,同时指出陈雷改正错误不彻底性以及党性不足之表现: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并行(原文如此)。

5月27日,周保中在日记中记载:“回×城(伯力城)B街六十三号。给王新林写报告信一件,内附决议案一(件)(5月19日野营A)、报告草案一(件)、抗联婚姻简则一件。”至于简则的具体内容至今尚未看到。但可以看出这个简则的制定有可能与陈雷、李敏谈恋爱有关。

抗联老战士陈雷和李敏的恋爱是在野营时期开始的。据李敏讲,1942年以前进入苏联的抗联部队是禁止谈恋爱的。一次陈雷约李敏出来谈话,被人贴了壁报,加之那时陈雷因赵尚志的问题受牵连被开除党籍,李敏和这样的人谈恋爱那还了得。不久,抗联女战士庄凤通知李敏,组织上对李敏的“错误”作出处理:第一,撤销党小组组长的职务;第二,调出卫生排去看仓库。党小组会议上还宣布,今后谁都不许谈恋爱,好好学习,准备将来大反攻。为此,李敏还伤心地哭了,但她仍坚决地服从了组织的决议。

1943年3月21日,教导旅党委召开常委会,讨论婚姻问题。5月13日,安库杰诺夫指示:“中国人员婚姻问题,长期超役服务人员有婚姻享有权者之拟定。”

可以看出,1941年在野营不许谈恋爱和结婚的规定,至此有所松动。1943年11月,经教导旅领导批准,李敏和陈雷结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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