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诽谤法改革与新闻自由及其借鉴意义

2015-05-30 10:48魏靖涵
今传媒 2015年7期
关键词:雷诺兹新闻自由名誉权

魏靖涵

摘  要:诽谤法是为了保护那些名誉权受到侵犯的人,英国为了完善诽谤法,曾多次对其进行修订,与新闻自由关系最为紧密的就是“雷诺兹案”中“雷诺兹特权”的建立。从理论和实践中介绍雷诺兹特权的产生、发展及改革,从而引出其对英国新闻自由的影响。同时,我国在新闻自由保护力度上较英美国家呈现弱势,且我国媒体侵权责任立法也不完善,因而雷诺兹特权对于我国未来的新闻立法及媒体从事新闻活动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2.雷诺兹特权的局限性。一方面,从理论上,虽然雷诺兹特权使媒体免于因调查内容而被起诉的威胁,但是,有时候过于拘泥于李启新大法官提出的十条准则,并且事后的审判以及审判的不确定性,间接造成了媒体为了免于诉讼而放弃报道一些内容;另一方面,雷诺兹特权存在的不确定性不能保证媒体的胜诉,其复杂性也加重了媒体举证的困难程度,这就造成媒体可能需要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为媒体带来过多的成本和过小的收益。

3.英国诽谤法改革中的雷诺兹特权。正如上两点所介绍的,虽然雷诺兹特权代表着新闻自由的重大进步,但是无法避免的存在着一些弊端,诸如不确定性、抗辩困难、费用高昂等,因此,英国各界也希望改变这种现状,于是,2010年6月英国开启了新一轮的诽谤法改革,希望在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之间实现平衡,给二者更多的保护,并保证公正而负责任的新闻报道。虽然英国各界提出了各种意见,但是英国政府除了在成文法中加入雷诺兹特权和中立报道原则外,并没有其他举措。而司法部则仅仅修改了雷诺兹特权的适用范围,从事实陈述扩大到了评论。因此在2013年4月25日出台的诽谤法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雷诺兹特权的种种实际问题,雷诺兹特权这种抗辩对于新闻自由的意义有更多的路需要走。

四、雷诺兹特权及其变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我国的诽谤法应当注重名誉权与新闻自由的平衡。根据统计,在新闻侵权诉讼案中,我国新闻媒体败诉率高达70%,美国媒体的败诉率却只为8%。这固然有媒体失范的问题,但是也同样反映出我国名誉权和对新闻自由保护的失衡。在我国的新闻工作与民事侵权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的就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诉讼。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名誉侵权共有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以及行为的违法性。在我国的新闻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个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只要侵权作品已经发表或播放,就作为受害人名誉受损的标准,即推定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第三个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报刊社对其发表的稿件有审查、核实之责,如果发表后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所发新闻单位都要担负责任。这就意味着,只要事实被认定为虚假的,无论新闻工作者进行了怎样的调查都不能证明其主观无过错,此项也近乎于推定成立。行为的违法性主要为侮辱、诽谤和不当揭露隐私。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新闻侵权的司法实践与英国有很大不同,在雷诺兹特权中,新闻工作者只要尽到审查义务、报道内容与公共利益有关,即使出现错误也可以免责,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四项构成要件三项为推定成立的,而且对新闻媒体的束缚条件也很多。我国对新闻自由的保护远少于对名誉权的保护,这种法律的缺失不仅容易造成新闻的失范现象,也使新闻媒体难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持社会稳定,我国的诽谤法应当注重名誉权与新闻自由的平衡。

2.公共事务言论与一般言论意见及事实应区别保护。通过雷诺兹特权和英国诽谤法改革,我们应当意识到,公共事务言论和一般言论以及意见和事实应当受到区别保护。虽然我国以公共利益为抗辩理由的并不少见,但是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这容易造成概念的混乱、界限的模糊,不利于新闻媒体进行新闻工作以及侵权案件的审理。随着民众参与公共议题讨论的途径和频率逐渐增多,不仅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显得十分迫切,而且也更加需要对公共事务言论和一般言论意见及事实进行区别保护。

3.媒体需要通过自律做负责任的报道。当没有明确的普遍性的行业法律法规时,就需要媒体行业具有一定的自律意识,正如雷诺兹特权中要求媒体必须进行“负责任的报道”一样,媒体要想免于起诉,就需要首先自省自查,遵守一定的新闻伦理与法规,“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3]。媒体负责任的报道所代表的自律水平与媒体自身可以享有的新闻自由是成正比例关系的,因此,我国媒体需要在应对外界起诉的同时,也需要通过自律做好负责任的报道。

参考文献:

  1. See 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s Ltd.[1993] 3 All ER 961,[1999] 3 WLR 1010.
  2. See 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s Ltd.[1999] 4 All ER 609,[1999] 3 WLR 1010.Judgment By—1:Lord Nicholls of Birkenhead.
  3. (法)孟德斯鸠著.张燕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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