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2015-05-30 18:37马牧原
2015年6期
关键词:解决机制多样化

马牧原

摘 要:本文从我国社区纠纷解决现状出发,简要介绍了城市社区纠纷的概况,分析出我国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与缺陷。最后,通过对上述内容的探讨,结合我国城市社区纠纷解决的现状,完善探索出适合我国社区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社区纠纷;多样化;解决机制

一、城市社区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人类社会的发展,个人权利、利益的冲突使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城市社区作为城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基础单位,其纠纷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一)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是相较于单一而言,随时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社区纠纷所呈现出的一种复杂化,多发化,深入化的一种状态。具体体现在主体的多样,类型的多样,和解决方式的多样三个方面。

(二)普遍性。在社会纠纷中,任何人无论身份、背景都有可能成为纠纷的主体,没有谁能够独善其身。同时,近些年来社区纠纷也出现了主体由个体向群体扩散的趋势,群体性纠纷的频发使得社区纠纷的涉及主体也体现出来普遍性特征。

二、现有城市社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一)解决机制不健全。虽然我国目前以逐渐形成了以诉讼为主,调解,仲裁,公证等方式并存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然而由于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专业化程度不高,分工不明确,机构庞杂,权限交织,整个体制不够统一规范,使得解决纠纷的效率低下。

(二)调解功能作用下降。在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下,调解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由于调解协议的不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其履行效果较差,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使得当事人对于选择调解这一方式解决纠纷存在着严重的不信任;其次,调解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使得调解质量不高,难以满足当事人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深入化的解纷需求。

(三)解纷成本偏高。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存在着诉讼拖延, 程序复杂, 效率低下,诉讼成本高昂等缺陷。除此之外,由于诉讼活动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使得普通老百姓对于诉讼处理纠纷的结果容易产生理解上的障碍,专业的用语和技术性的操作手法对于民众多元化的需求而言也过于专业和单一,这就容易造成当时人对司法审判的信任缺失,使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效果下降,矛盾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造成了现在上诉,申诉率高的问题,过高的上诉申诉率又进一步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使得救济解决的效果下降,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四)不同机制之间联系较少。由于各类纠纷解决之间之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缺乏信息沟通联系的平台,彼此之间信息交流不畅,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不畅,造成了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各自为政,关门办事的现状,难以充分发挥整体作用,使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效未能充分发挥。要想建立完备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一方面要从理念和制度上去构建,另一方面还需要有相关的保障机制作为后盾。

三、城市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指的是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其强调的是整个解纷体系的协调联动,就我国城市社区纠纷解决现状而言,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立法的完善。首先,从宪法层面确认社区纠纷解决工作的性质和意义,明确纠纷解决工作的法律依据,提升纠纷解决工作的法律地位。

其次,制定社区纠纷解决法,统一纠纷解决工作,规范纠纷解决活动,明确不同纠纷解决机构的性质,及其工作流程。确定各解纷机构的职能以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联动。将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的解纷方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其更好的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后,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文化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鼓励各地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创新。

(二)构建大调解格局。所谓大调解指的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整合和联动。在构建大调解布局的过程中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加强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为了实现整体效果的提高,应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之间的制度衔接,程序衔接和效果衔接。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有效整合现有调解资源,加强不同调解机构之间的联动,增强调解活动的针对性,提高调解活动的质量。

2、进一步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履行,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当事人不仅可以随意反悔而且还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规定使得调解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调解协议直接的法律效力应作为调解工作长远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进行考虑。

3、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加大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员的享有一定的津贴待遇;(2)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交流;(3)加大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构建定期交流制度;(4)鼓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律学者,律师,退休法官,法学学生志愿者等群体加入到人民调解员的队伍中来。

(三)实现多元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多元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效对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建立信息交流制度,通过各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模式,使纠纷信息能在各部门之间交流,从而节约办公成本,高效解决纠纷,还可以把纠纷的规模限制在可控范围,利用现代网络办公便捷化的优势,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也能够促进各个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交流,提高纠纷解决的质量,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设立诉前机构,从事纠纷当事人的咨询引导工作。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纠纷的具体情况,对纠纷案件进行分流,引导当事人通过一些非诉讼手段进行解纷活动,同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建议,鼓励当事人通过达成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对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进行司法审查,来确定其方式和程序是否正当,避免非法化的“私了”给纠纷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防止人们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来规避法律的正当制裁。

结语

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秉承了中国社会 “和”的理念追求,以多元的手段来使由于利益差异而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失衡重新回归平衡状态。如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纠纷解决工作, 提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效果, 将是一个长久的话题。(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J].法律适用,2005,(2).

[2] 谢静.城市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公信力构建[J].宜宾学院学报,2008,(5).

[3] 郑红.完善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共建和谐社会[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2).

[4] 米思豫.城市社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J].社会研究,2012,(3).

[5] 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J].学海,2003,(1).

[6] 瞿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再分析与发展路径探讨——兼论社区调解制度的完善[J].上海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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