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导师制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2015-06-01 11:53宋梅蒋冰晶
学理论·下 2015年4期
关键词:本科生导师制法学教育实践能力

宋梅 蒋冰晶

摘 要:法学教育应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此,在法学教学课程体系中不断地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比重。但是,在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中遇到很多问题,使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本科生导师制在指导老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了稳定的、确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能够有效地解决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应当将本科生导师制与法学实践教学结合起来,由指导老师主要承担被指导学生实践课程的指导,从而有效提高实习效果,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本科生导师制;法学教育;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2-0181-03

为了提高法律专业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近年来,各高校法学专业都增加了法律实践课程,法律实践课程在整个课程设置中的比例也日益提高。但是,在实践教学开设中存在很多问题,使很多实践课程没有发挥预期作用,流于形式。本科生导师制可以弥补目前高校学生管理的不足,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落实意义重大。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法学教育归根结底是实践教育。法学专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能够将法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解决实际问题。这种实践能力的要求和很多学科不同,法律在实践中发挥着定纷止争的作用,而“纷争”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解决,非但当事人的利益会受到侵害,还有可能演变成群体事件,危及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近年来各地频发的群体事件,多数都是由于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引发的。所以,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高校法学教育一方面应传授理论知识,同时更要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为此,必须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和课程设置,加强法律实践。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为此,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为贯彻该文件精神,加之近年来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纷纷改革原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提高实践教学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中的比重。

我校从2008年已经开始着手改革原有的课程体系,加强实践基地建设,提高实践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比重。经过五年的努力,如今已经开设了包括毕业实习、法律诊所、法制调查、初高级辩论赛、模拟法庭等七类九门实践课,共42学分,实践课学分占总学分的20.64%。在天津、河北两地的法院、检察院、社保局建立了36个实践基地,确保每名学生都能够参加到实践基地实习,为每一名同学提供实践的机会。但是,实践教学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二、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第一,形式主义。在实践教学的推进中,很多老师的态度比较消极,被动接受任务,甚至不进行有效指导,影响了实践教学的效果。

实践教学不仅要求任课教师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同时还需要更强的解决问题能力和投入更大的精力。以法律诊所为例,在诊所教学中,要求我们使用实践中真实的案例,让学生以律师的身份真实的参与到案件中去解决实际问题,而学生在各方面经验都不足,所以需要任课教师投入大量的精力去指导,包括案件本身理论知识的指导,和当事人关系的协调,和法院等部门的协调,以及案件调查等实践过程的协调,对各种文书写作的指导,出庭的技巧的培训等等,这些所花精力和时间远远大于传统的理论教学,突然间的改变必然会受到抵制。同时,现行的评价机制,往往只关注教师的科研水平,考察教师时主要看发表了哪些论文、做了哪些项目,如果教师把大量精力花在实践教学中,影响教师晋升。

第二,学生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很多同学还没有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认为这是可有可无的环节,基于种种原因,不愿去实践基地实习,浪费了实践教学资源,影响了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

很多实践课程需要学生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例如法学辩论,需要参加的学生互相配合,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写作文书资料,还要和团队配合,很多同学认为这是浪费时间,还不如多看一本书来的实际,早早退出比赛。有些实习,需要进入实习基地,参与日常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有些学生面对这种情况感到压力很大,选择逃避;还有的同学认为现在就业压力很大,所以应该考研或者考司法考试,为将来工作增加砝码,他们全部的大学生活都要为这样的目标准备,有的甚至大二时就开始相应的准备工作,进入实习基地需要像工作人员那样按时上下班,影响他们复习考试,所以拒绝参加实习或者找种种借口逃避实习。这样,学生缺乏主动性,不参加实习或者不认真参加实习,学生的能力不可能得到锻炼和提升,影响了实践课程的推进和实习的效果。

第三,缺乏有效方式,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从实践课程的组织来看,目前也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很多实习单位没有有效的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些实践课程由于资金、安全等各方面的考虑,没有落到实处,需要不断完善。

目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课程工作任务,全部由法学专业教师承担,包括实习前的分配、安全保障、实习中的考勤、安全实习后的考核等,专业教师有自身的教学任务需要完成,还要面临各种考核和评职称等压力,很多时候有心无力。在实习中,有些实习单位对任务不明确或者没有真正认识实习的重要性,对实习学生管理松散,不分配实际任务,或者分配那些明显不适合实习生的任务,无法让学生得到真正锻炼。还有一部分在外地的实习基地,由于距离远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学生在实习期间私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这些现象都需要学院和实习单位,进行有效配合,明确分工,切实提高实习效果。某些实践课程没有落实,如法律诊所,缺乏案源,难以落实,变成了模拟法庭。

为了解决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法学教学的效果,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对现行教学和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其中本科生导师制的推行,对法学实践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三、本科生导师制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新中国成立后,本科教育采用了苏联模式的学年制,导师制仅用于研究生教育阶段。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化,在本世纪初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的一批高校再次在本科生教育中实行本导师制。虽然该项制度再次推行已有十年历史,但是至今国内对本导师制的内涵也没有统一的、权威的界定,也没有上升为高校普遍适用的管理或者教学制度,从各个已经推行本导师制的学校来看,本导师制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指导内容也不同,有“生活导师制、实习导师制、素质导师制、学习导师制、科研导师制、德育导师制”[1],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有的是全员导师制,有的是精英学生导师制,有的是入学就配备导师,而有的则是三年级后才配备导师。尽管实践中具体实施时做法千差万别,但其基本精神就是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建立指导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个性化的指导关系,通过个性化的指导改变传统的教学和管理方式,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激发创新能力,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精英人才。

我校于2011年在09级本科生中推行本科生导师制,为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配备指导老师,指导老师的任务不仅体现在学习指导,同时还要与学生加强沟通,承担一定心理疏导和德育教育的任务,“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学会做人”。基本做法是:首先由学生自主选择指导老师,然后由学院进行调整,一般每个老师指导学生不超过十个。由指导老师制定自己的指导方案,实现个性化督导。这种指导方法突破了传统大班上课的局限,使老师能够比较深入地了解学生,从而有针对性的提供学习、科研指导,科学评价学习效果,这正是解决目前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

实践课程无论是低年级的专业感受教育、初高级专业辩论赛、初级社会法治调查、模拟法庭,还是高年级的法律诊所、高级社会法治调查、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都需要对学生进行针对性指导,大班教学的结果是使很多学生得不到指导,或者逃避实践,实践教学的效果无从实现,所以,通过将本科生导师制应用于实践教学中,落实指导环节,最大化地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做法上就是由本导师直接作为实践课程的指导老师,对实践课程进行指导、考核、监督。具体做法如下:

1.本科生导师制在毕业论文中的应用。毕业论文不仅是检验学生理论学习的重要方式和环节,更主要的是深化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和分析实践问题的重要环节。目前的毕业设计一般在四年级下学期开始,大约是十五周的时间,在这十五周的时间内要求学生完成选题、资料收集、分析、加工并写作论文定稿的任务,同时,还要提交前期报告、中期报告和外文翻译、初稿等文献资料,而这段时间对于学生来说,还要面临考研复试、公务员考试或者找工作等任务,在这样短暂的时间内完成如此多的任务,毕业论文的质量可想而知,这也是近年来很多学校很多老师抱怨毕业论文质量太差的原因。要想改变这种情况,提高论文质量,就要给他们时间,让他们积极主动去做这件事。

指导老师在二年级已经确定,他们可以根据学生的专业兴趣和科研能力,在三年级第一学期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讨论相关论题,查阅文献和案例资料,在学期末确定选题。在三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就确定的选题查阅文献材料,进行文献综述,制订论文写作计划,撰写开题报告等前期工作。进入四年级,法学专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每年九月份有司法考试,会有大量的学生参加考试,所以,在四年级第一学期的十月份以后,才能继续论文的相关工作,继续搜集资料,写作中期报告,翻译相关外文文献等,跟指导老师进一步深入交流论文写作。在这期间,很多学生会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所以任务不宜过重,在第二学期开会后直接开始论文终稿写作,进行反复修改并定稿,参加答辩。这样把原本一个学期的任务,分解开来,减轻了论文写作压力,也能切实提高写作质量,锻炼学生的科研能力。

2.本科生导师制在毕业实习中的应用。毕业实习是全面检验学生理论学习效果,提高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能力的重要方式。现在的教学计划中把毕业实习安排在暑期进行,可以避免和正常理论教学以及学生考研等的矛盾冲突,更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实习积极性,但是,在管理上现在由一位老师负责,随机选择几个老师负责外地实习学生的接送,有些实习单位的学生很多,老师很难有精力关注每一位学生,造成实习效果不佳的情况。可以由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学生的实习,关于专业实习的监督、评价等都由指导老师负责,这样做的好处是由于指导老师对学生比较了解,对那些各方面比较认真的学生可以少花一些精力,而对于平时表现自我约束能力差的学生,可以多花些时间和精力,这样可以实现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监督,评价,考核,有利于实现实习的效果。

3.本科生导师制在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中的应用。模拟法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角色感和诉讼技能,熟悉相关法律的学习。我校法律诊所是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与我校学生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志愿导诉和河北工业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相结合,通过真实案件的处理,锻炼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为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是培养实践性人才的重要途径。两门课程的主要差别在于模拟法庭是学生模拟案件审判的过程,而法律诊所是实际处理真实案例,这两门课程需要老师对个案进行具体指导,关于专业知识、出庭技巧、会见技巧等,如果是大班教学,很难实现真正的指导,本科生导师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案例,在课程中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扬长避短,首先从人数上看,每个指导老师指导十个左右的学生,精力上能够承受,从案件办理的角度看一个组十个左右的学生在分工上比较好协调,而且指导老师对学生比较了解,在分工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学生的优点与不足,实现更好的团队配合,有目的地锻炼学生各方面的能力。

4.本科生导师制在其他实践课程中的应用。专业感受教育,主要是参观法律职业设施和法律文化展览;聆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士的报告和讲述、观摩法院庭审等,增强法律职业认识和法律理想崇高感。两次专业辩论赛,使学生形成辩论的意识和习惯,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自我展示能力。两次社会法治调查的目的是增强学生对社会法治的了解,形成服务社会、服从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以往的做法是不专门配备指导老师,学生有疑问可以选择找任何熟悉的老师咨询,结果在这几门课程的开设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专业感受教育基本上学生的内容都是一样的,没有真正的“感受”,法治调查和辩论赛很多学生在课程结束后对课程的规则和内容不了解,根本达不到锻炼的目的。如果由本科导师对自己指导的学生进行个性化辅导,可以使学生了解相关规则,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在课程中会表现得更主动、更专业,才能锻炼其实践能力,达到课程开设的目的。在专业感受教育中,指导老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选择参观的地方,听取的报告和参加的庭审,让学生有“感受”的时间和氛围,避免了所有的学生一窝蜂地“只参观不感受”;在法治调查中,由指导老师和学生共同确定调查的内容,实现调查内容的多元化,全面化;在专业辩论赛中,由指导老师就规则进行讲解,辩题进行解析,辩论技巧进行指导,对人员分工等进行协调,这样才能通过辩论赛锻炼“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自我展示能力”。

在将本科生导师制应用于实践教学的过程中,需要解决几个先决问题。首先,改变传统的考核机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指导实践课程需要花费老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必然会影响教师在科研上的精力投入,应当将实践课指导计入学时,给予相应的报酬;指导的结果,作为考核和晋升时的成果进行考虑。其次,在一年级应当确定指导老师。目前的做法是在二年级第二学期建立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从时间上看略晚。从学生的角度看,刚入学正是他们面临环境、学习方法、学习内容等巨大转变的时期,他们希望能够或者指导和帮助;从学习内容上看,三年级以后学生的学习方法、态度等基本定型,个别指导对他们的影响较小,而且三年级以后他们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放在考研、司考、找工作上,很难进行有效指导。所以,可以在入学时就确定指导老师,这样更有助于本导师制度目的的实现。最后,建立指导老师遴选机制。由于指导内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为了保证指导效果,应当选择那些实践能力强,有责任心和上进心,有工作热情的老师作为指导老师。指导老师的选聘可以两年一次,这样也使指导老师具有一定的荣誉感,激发其工作热情。

参考文献:

[1]丁林.本科生导师制:意义、困境与出路[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5).

[2]何齐宗,蔡连玉.本科生导师制:形式主义与思想共识[J].高等教育研究,2012(1).

[3]王建方,吴文健,满亚辉,胡碧茄.“本科生导师制”教学改革初探[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6(3).

[4]刘月秀,谭仕林,徐正春.本科生导师制的实践与探索[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8).

[5]陈德宇.“导师制”在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中的作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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