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浅析

2015-06-26 03:19□文/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2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自律事务所

□文/姜 楠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浅析

□文/姜楠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

[提要]纵览中国证监会近三年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频频曝光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财务造假案件,这使报表使用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产生了怀疑,对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带来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如何加强和改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提高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信任,成为社会各界共同面对的新课题。在研读大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相关文献基础上,发现诸多学者提出加强政府监管以提高审计质量。本文从政府监管视角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政府监管

收录日期:2015年5月13日

一、我国政府监管体系概述

(一)监管模式。目前,英美等一些国家主要采用的是混合监管模式。在变革前,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安然事件”后,SOX法案的出台和公共会计责任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终结,沿用了二十多年的行业自律模式变为了独立监管的模式。德国、日本等国家一直采取完全的政府监管模式。而我国对审计行业采取的管制模式是两者兼而有之,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具体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具体是以财政部为核心,证监会、审计署等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政府监管;二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各地方协会组织进行具体的审计执业质量检查,这部分的监管力量体现出了行业自律的模式。但是,由于中注协及各地方的注协归属于财政部及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这使得这部分行业自律的监管力量也受制于政府监管。

(二)监管内容。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内容,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方面:(1)审计质量控制与检查;(2)审计责任的认定;(3)执业准则的制定与修订;(4)执业资格的认定。

(三)监督体系

1、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主要指财政部及其下属的各级财政机关,同时还包括各级的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①职业资格的认定。财政部门有权审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认定;②制定行业的规则及标准。在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条例规章及相关的实施细则;③对相关违纪的处理。财政部门有权对监管时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④对具体业务实施的监督。财政部门会定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质量抽查,并采取具体的措施对审计质量进行引导与监督。

2、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同时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证券市场的合法有效运行。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有:①执业质量审查。证监会的执业质量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②职业资格认定。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同样也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所属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范围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职责;③对相关违纪的处理。每年证监会都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行政处罚公告、公布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情况。

3、审计署。审计署作为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有:①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②起草审计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准则;③在特定的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罚的建议。

总体来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质量政府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及各级的中注协,证监会主要针对于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而审计署更倾向于国家审计,在宏观角度对整体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管。

二、我国政府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政府监管模式是指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的基础上,由政府在行使其特有权利的条件下,对整个行业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进行干预的一种管理模式。在我国,政府作为审计质量的监管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客观普遍地代表了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同时,政府具有强制性的权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共利益是其工作的目标。基于此,政府监管成为现代经济市场条件下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是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即相比于完全自主的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能够实施更严格的审查与惩罚措施。所以,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更高。但是,政府监管模式也存在一些本身固有的缺陷。

(一)滞后性。我国政府对审计质量的监管具有很明显的滞后性,属于事后监管。通常,在上市公司的问题暴露以后,政府部门才会关注并进行调查,这种监管模式很难在事前就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质量的监督与控制。而其后出具的处罚措施更是不具有时效性。因此,在当前经济环境日新月异的社会中,过一段时间才会生效的政府决策很有可能会导致监管的失效。

(二)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模糊。通过第一部对我国政府监管体系的分析,不难发现,作为主要监管部门的财政部和证监会及审计署在其主要职责方面存在着交叉和重复的方面,尤其是在对国有大型企业的监管方面,几大监管部门存在重复监管和多头监管的问题。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最终会导致政府监管权力的冲突,监管效率低下,无法真正发挥监管应有的作用。

(三)处罚力度不够。虽然政府各监管部门每年都会发布一些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公告,但是很明显处罚的力度远远不够。以证监会为例,通过整理其近三年发布的处罚公告发现,无论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大都以警告与罚款为主,很少采用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资格、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其他更具有威慑力的处罚形式。而其罚款的数额,相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当年的营业收入来说更是九牛一毛。

三、对策建议

(一)整合政府监管力量。上文提到,我国的政府监管中存在监管部门职责划分模糊的问题,多头监管的存在就会带来多重检查,这样不仅容易造成监管职责冲突,而且还增加了政府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成本,同时增加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针对于我国政府监管的现状,不妨将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针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量进行合并整合,形成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二)加大处罚力度。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的处罚力度严重不足,不但处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数量少,同时处罚的措施远远达不到震慑的作用。极低的违规成本不但不能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反而可能会刺激更多的人选择去违规以获得高收益。因此,在合理的不影响整体行业发展的条件下,应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质量检查,适当增加处罚的力度。

(三)完善民事赔偿机制。针对于审计质量的监管,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是:行政处罚为主,民事赔偿欠缺。政府监管部门对违规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受到刑事处罚的很少,而进行民事赔偿的更是少见。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经济个体,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是其经营目标,在声誉机制并不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仅进行行政处罚达不到惩处的目的。所以,亟待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只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大于其违规获得的收益时,才能更有效地防止更多的违规行为出现。

综上所述,本文仅从理论方面浅显的分析了我国政府监管的现状及其对审计质量影响,并比较理想化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而政府监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是一个深远且复杂的问题,期待更多学者对其进行更加深刻的探究。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晓媛.政府监管与审计质量改进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08.

[2]李璐.政府监管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12.

[3]蒋晖.浅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21.

[4]张丽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探讨.现代商业,2013.23.

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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