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公司处理船舶触碰码头纠纷流程指引(二)

2015-07-01 07:20张建军朱诗环
水运管理 2015年6期
关键词:仲裁码头损失

张建军 朱诗环

(续上期)

5 码头检测和修复

5.1 检测的意义

(1)受损码头的检测报告是确定受损码头修复方案的基本依据,也是码头公司索赔的依据。不同的修复方案决定了码头停产的时间,而码头停产的时间又关系到间接损失的计算;因此,应确保码头检测的及时有序开展,避免给后续的索赔工作造成被动。

(2)受损码头的检测人可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由于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特点,证明力较强。

5.2 检测机构的选择

必须选择权威的、专业的、资质合格且有相关事故检测经验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的委托方式有自行委托、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法院指定。通过后两种委托方式得出的检测结论一般更容易被双方和法院接受,但双方协商共同委托这一方式需要一定的磋商时间且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指定方式需要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中才行。在实务中,一般由受害方先行委托较为常见。

在实务中,受害方在委托检测机构后,肇事方往往也会选择检测机构同步开展检测工作。此时,双方应保持必要的沟通和配合,两家检测机构之间也应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开展沟通和合作,力求检测结论尽可能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

5.3 检测内容和方法

检测内容围绕码头的安全性、耐久性和使用性,主要包括外观质量检查、码头变形变位测量、桩基检测、裂缝深度检测等。

码头的检测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观和构件几何参数及其布置的检测:构件表面质量状况检查;码头面高程测量;码头前沿水平位移测量;钢管桩厚度测量;码头桩变形测量。上述检测方法不会对受损码头产生二次损害,以数据分析为主,但检测数据误差较大,容易引起争议。

(2)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

①钻芯检测:在实际检测过程中,钻筒高速的运转使混凝土产生强烈摩擦抖动,造成所取的芯样容易出现裂缝、缺边等缺陷。取芯位置极为关键,不同的取芯位置检测结果不同。同时,钻孔取芯本身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将原本已经受损的混凝土再进行钻孔取芯,对码头后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会产生影响,因此,不建议采用钻芯检测法。

②回弹检测:回弹检测混凝土强度具有非破损、仪器轻便、操作简便、测试范围分布广等特点,受到检测单位的广泛应用。

③腐蚀介质调查和检测。

④混凝土耐久性检测。

5.4 检测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规定,对受损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验算结果进行安全性评估,安全性评估分级标准及处理要求见表1。

在表1中,等级B的处理要求是“可不采取措施”,这一点很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可不采取措施,对于肇事船舶来说,更倾向于“不采取措施”;但对于码头公司来说,更倾向于“要采取措施”。是否采取措施则关系到后续的停工修复,直接影响到间接损失的索赔。在相关规定中,对受损构件是否需要采取措施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纠纷处理中双方往往会因这一点而展开拉锯战;因此,在得出检测结果时,应慎重考虑处理要求对索赔的影响。

在检测完成后、检测报告出具前,检测机构一般会提供初步的检测结论,码头公司应与检测机构就初步的检测结论进行充分沟通,要求检测机构基于公正、专业的立场,从有利于后续索赔的角度提供明确、合理、有据的检测结论。

5.5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作为重要的书面证据,应由检测机构正式出具。检测报告应全面、准确、详细地记载检测背景、检测依据、检测事项、检测方法、码头缺陷与触碰事故的因果关系等内容,并得出确定、具体的检测结论,提出明确的修复、加固或重建方案,并由检测人员签名,检测机构盖章。

5.6 码头修复

(1)与专业设计机构签订设计合同,委托专业机构设计修复、加固或重建方案和图纸。

(2)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经双方或法院认可,也可省去招投标程序,共同确定或指定施工单位,避免间接损失过大。

(3)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

(4)按设计和合同进行修复、加固或重建施工。

(5)施工完毕,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6 损失确定

船舶触碰码头损失的确定,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事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船舶触碰码头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此外,还可能发生抢险救助费。在船舶触碰码头纠纷中,码头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定:

(1)可请求赔偿因船舶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因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

(3)设施损害赔偿的计算。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常规检修的时间为限;设施部分损害或者全损,分别以合理的修复费用或者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计算;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是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3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

6.1 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检测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投标费、修复费、律师费、审计费、会务费等,一般都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依据。与直接损失有关的证据主要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报告等。由于在索赔时有证据证明直接损失已实际发生,因此,各项费用应与相关方尽快结算支付。

直接损失部分可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将该部分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在全部损失大于船方可能享有的赔偿责任限额时,码头公司与保险公司的损失不能获得全部赔偿,两者形成实际获赔金额此多彼少的局面并产生分岐,故应在事前对直接损失部分进行认真研判。

6.2 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具有金额大、举证复杂、法律规定不完全等特点,往往是船舶触碰码头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难点,也是造成此类案件处理周期较长的主要原因。间接损失主要由以下几种组成:

(1)码头停产期间的收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的规定并不全面,无法适用在实践中发生的很多情况。比如,在事故前码头正式营运尚不到3个月或者码头尚未投入运营的情况下,不存在所谓“停止使用前3个月的平均净盈利”的数据;在事故发生前,天气等人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对码头经营造成的影响,超过了正常商业周期的影响,导致事故前的经营数据不能反映码头的正常经营损失。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下,码头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平、公正的替代计算方法来计算码头停产期间的收益损失。

(2)码头停产期间的固定维持费用。码头虽然停产,但日常维护、设备折旧、人力成本支出等费用照常发生,因此,在计算间接损失时应加上码头停产期间的固定维持费用。

(3)违约金。在码头停产期间,码头公司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也会受到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码头公司可能需要向其他第三方支付违约金,而该部分损失也应计入间接损失中。主张此类损失时,可能需要提供码头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的证据。

(4)其他实际发生且应由肇事船方承担的损失。

6.3 抢险救助费用

在船舶触碰码头事故中,船舶或者船上货物可能也会面临风险需要提供抢险救助,因而产生的抢险救助费用由救助报酬、参考救助成本、救助风险、救助努力、救助效果等确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救助与碰撞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抢险救助费用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抢险救助的法律规定或双方另行签订的抢险救助合同来确定,并通过独立的法律途径来获得。

在处理过程中,既可将所有损失一并处理,也可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救助费用等分别处理,分别签订和解协议,分别支付;但在诉讼或仲裁时,除救助费用单独起诉或申请仲裁外,应将所有未获得赔偿的费用进行整体诉讼或仲裁。

7 索赔途径

索赔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在裁决生效后可能还会涉及到强制执行这一方式。

7.1 和 解

(1)在实践中,由于码头公司与船公司作为长期合作的经营伙伴,为了最大程度地体现双方真诚友好的态度,维护双方的合作和利益,往往会先尝试以商业谈判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但在和解正式完成之前,码头公司应先取得足额的担保以保障自身利益。和解分为诉前和解、诉讼中和解两种,在诉讼程序启动后或在法院判决前,双方当事人都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2)不能因和解而错过诉讼时效。码头公司在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后起诉,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其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船方可拒绝履行义务。因此,码头公司在和解过程中要充分关注诉讼时效,若和解迟迟未能成功,应先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仲裁协议(条款)申请仲裁。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码头公司再向法院申请撤诉或撤回仲裁。

7.2 调 解

(1)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船方与码头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2)调解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也可在双方都可接受的第三方主持下进行。调解成功,双方应签订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3)当久调不成功时,码头公司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7.3 诉 讼

(1)船舶触碰码头属于海上侵权行为,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般由被侵权码头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船舶触碰码头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首先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3)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可进行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7.4 仲 裁

(1)仲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或相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经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2)双方当事人应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都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3)在仲裁程序中,亦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4)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可进行和解,或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5)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5 执 行

(1)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仲裁裁决、经过公证的和解协议等一旦生效,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中确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船舶触碰码头纠纷案件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其强制执行一般向审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而通过仲裁裁决或经过公证的和解协议的,其强制执行向对方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3)当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尽可能向执行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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