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黑龙江省小贷公司融资难的思考

2015-07-09 12:53肖兴诚董晓娟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18期
关键词:融资困难黑龙江省融资

肖兴诚+董晓娟

摘 要:小贷公司在解决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问题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应法律规定不健全,造成小贷公司融资困难,针对黑龙江地区小贷公司的发展及其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提出一些解决小贷公司融资困难的对策。

关键词:融资;小贷公司;融资困难;黑龙江省

作为解决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自诞生之日起,就被寄予厚望。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开始试行小额贷款。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 791家,贷款余额9 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 228亿元。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农村地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也出现了融资难题。从2012年开始出现的企业资金链断裂殃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新闻屡见不鲜,成为舆论关注的中心,也暴露了小额贷款公司尴尬法律地位限制其发展的问题。

一、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一词最早见于国外经济学家的试验,一般称为小贷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贷公司在我国发展较早,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决定在山西等5省开展民间小额贷款试点。2008年,以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契机,黑龙江省小贷公司开始蓬勃发展。

1.机构数量、资本规模快速增长。近年来,黑龙江省小贷公司发展迅猛,机构数量、从业人员、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均有较大增长。截至2014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共有小贷公司255家,较2010年底增加160%;从业人员2 263人,较2010年底增加166%;实收资本122.94亿元,较2010年底增加436%;贷款余额110.35亿元,较2010年底增加477%。特别是从资本规模和贷款余额看,黑龙江省小贷公司发展迅速,从单家公司实收资本平均2300万元,发展到2014年底的平均4 800万元;单家公司贷款余额从1 900万元,发展到2014年底的4 300万元。①

2.地区发展不均衡。根据黑龙江省金融办统计资料,截至2014年3月末,黑龙江省共有小贷公司366家,其中:哈尔滨市138家,占全省37.7%;齐齐哈尔市38家,占全省10.38%;牡丹江市31家,占全省8.47%;佳木斯市26家,占全省7.1%;大庆市58家,占全省15.85%;鸡西市6家,占全省1.64%;双鸭山市10家,占全省2.73%;伊春市7家,占全省1.91%;七台河市8家,占全省2.19%;鹤岗市13家,占全省3.55%;黑河市15家,占全省4.1%;绥化市36家,占全省10.66%;大兴安岭地区3家,占全省0.8%;绥芬河市4家,占全省1.09%。从全省情况看,哈尔滨市和大庆市合计占据半壁江山,与其在全省的经济地位基本匹配;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紧随其后,鸡西、双鸭山、七台河和鹤岗由于其煤炭资源城市的特点发展缓慢。②

3.全省小贷公司整体发展水平低。从实收资本情况看,全国小贷公司平均实收资本9 422万元,黑龙江省小贷公司平均实收资本4 800万元;从从业人员看,全国家平均12.51人,黑龙江省家平均8.87人;从贷款余额看,全国家平均贷款余额1.07亿元,黑龙江省家平均贷款余额0.43亿元;从财务杠杆看,全国家平均财务杠杆1.14,黑龙江省家平均财务杠杆0.89.从以上数据看,黑龙江省小贷公司发展均落后于全国水平,整体发展水平偏低。

二、黑龙江省小贷公司发展面临的法律难题

1.多元监管主体。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各省开展小贷公司试点,由省级政府确定一个主管部门。同时,人民银行负责对小贷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业务信息。另外,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地方政府工作。小贷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向公安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可以看出,在小贷公司监管上,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批设,人民银行负责利率监管,银监会、公安部门也参与监管,多个主管部门参与监管。多元监管主体导致监管权限过于分散,容易导致责任不明,效率低下。

2.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从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看,主要是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和代理业务,基本属于金融机构业务。从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看,《指导意见》指出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其一般工商法人定位,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同。由于其法律地位是一般工商企业,与其“新型金融组织”概念相冲突,造成小贷公司在银行贷款、税收政策和发行债券等方面均与金融机构不同,难以享受金融机构相应的优惠政策,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制约了小贷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3.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经济下,任何一个行业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发展。法律藩篱的紧与松以及适合与否是一个行业乃至一家企业能否发展壮大的前提条件。严格的法律规制容易限制行业创新发展,而法律体系过于宽松也容易造成行业无序发展,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目前,全国范围内规范小贷公司的法律法规只有《指导意见》,各省据此制定了各地的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多以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多为规范性文件。从法律体系看,小贷公司监管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太低,不利于依法监管,不利于推动小贷公司发展。

4.设定行政许可涉嫌违法。根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查后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该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一些特殊情况也要求在设定临时性许可一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虽然黑龙江省将小贷公司设立审批定义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但从程序和实质看,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和内涵,实质是行政许可。从现行小贷公司相关规定看,《指导意见》谈不上是部门规章;《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是否是政府规章有待商榷。因此,设立小贷公司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于法无据,涉嫌违法。endprint

三、解决小贷公司融资难题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小贷公司法律体系。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推动小贷公司发展、解决其融资难题,只有先从法律层面解决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监管机构和经营范围,界定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贷公司面临的问题,特别是融资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出台有关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专门法律,规范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设定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管标准。建议国务院出台有关行政法规,整合现行《指导意见》和各省政策,比照农村信用社优惠政策给予小贷公司相关政策。

2.进一步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目前,小贷公司融资渠道只有股东出资和银行贷款,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建议从以下方面拓展小贷公司融资渠道:一是允许小贷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天然适宜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以具有固定收益的资产池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够有效解决小贷公司资产流动性问题,及时补充开展业务需要的资金。二是允许小贷公司进行债券融资。建议允许小贷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融入资金。建议允许小贷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建议允许小贷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产品。三是允许小贷公司股权融资。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覆盖各类企业的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形成了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和区域股权市场的市场体系。从小贷公司规模和实际情况看,初期应探索推动小贷公司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进而推动小贷公司实现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最终推动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从而实现股权市场化定价和股权融资。

3.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将小贷公司客户信用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小贷公司客户的偿债能力是其维持经营的关键,一旦产生客户违约,将损失资本金,造成亏损。允许小贷公司将客户信用状况,特别是违约客户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极大约束和限制违约客户,降低违约率,有利于提升小贷公司盈利能力、促使其自我造血,缓解融资难题。

4.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作为实质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是有效降低风险、提高盈利的关键,也是内生发展的要求。一方面,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决策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指引、风险控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制度执行检查和完善,形成不断改善的内控体系。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防范道德风险和业务风险,提高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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