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问题研究

2015-07-12 07:03白文华
2015年39期
关键词:福利费列支所得税法

白文华

我国的职工福利费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 (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职工每年可以支付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职工福利费。实际执行中职工福利费的政策经常变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有国务院的其他权力部门经常制定一些福利费的政策,并且还有许多差异,致使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的处理上各不相同,出现了许多争议。财企【2009】242第五项规定:国家出资电信、电力、供水、交通、热力、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能直接供职工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这说明企业给予职工实物补助是可以作为福利费处理的。

一、职工工资上涨,职工福利费是否应该同时上涨

中央政府要求今年在工资改革中体现让全体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福利,各单位都实行了技校工资改革,大幅度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各单位在提高职工工资时没有考虑职工福利费问题,使全国的工资改革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今年我国许多单位进行了工资改革,以事业单位为主导,大面积提高了职工的收入水平,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改革中没有重视职工福利费改革的配套情况,职工的工资是上涨了,并且上涨的幅度还很大,但没有充分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因为用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比以前还少。

我国规定职工福利费的列支标准是工资总额的14%,只要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都可以列支,但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以及非盈利组织是否有效。现在有许多单位会计都没有认真执行,特别是事业单位以及行政单位的会计,他们执行的还是以前的福利费政策,工资上涨,福利费不变。要确定哪些福利开支应计入职工薪酬以及非货币性福利费应否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

二、发放职工福利费的依据是什么,是否一定要有发票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发的补充规定 (国税函 (2009.3),我国职工福利费主要列支以下三方面: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品;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在支付上述三项福利费时,是否都要求有发票,税法没有明确说明,实际执行中就有许多单位的会计严格要求凭借发票列支,在财务法规中是要求一定要有发票才能列支。第一条列支是没有发票的,现在大部分都进行了改革,因为这些内设部门一般都不盈利或有少量的盈利,纯粹是为了职工福利,企业再花大力气来办理这些方面的支出已经没有意义了。第二方面的支出就很模糊,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都有不同的规定,税法上要求计入职工福利费,但财务上将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支出,要求计入工资总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支出给职工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但财政部又补充了一系列规定,与税务总局的规定有较大的出入。在实际执行中就会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出现严重的不同,卫生以及住房补贴同样会出现较大的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在列支时也会有许多依据,很多会计是严格依照发票来列支的。第三方面的支出,其他职工福利就更难了。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这些支出要取得发票根本不可能,企业单位只能用白条列支了。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中出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依据问题

职工福利费的处理还有一条规定是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即企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发放给职工的职工福利费,每到节假日来临,都会发放一些实物资产给职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长期以来,我国会计部门对这些方面的处理都是比较宽松的,认为企业单位在处理非货币资产交换方面是不容易产生一些腐败行为的。但这是以前的处理规定,现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同样可能出现腐败情况,在会计处理上也同样要求有合法的列支凭证,但并不是只有发票是唯一的凭证。

四、建议职工福利费的改革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中心,进行职工福利费的全面改革

针对有些单位工资总额上涨,福利费是否也应该同时上涨的问题。本人认为,职工福利费是确保全体职工生活水平上涨的保证,能够提高职工整体的生活水平。因为在一个单位里发放福利费不会差别太大,不会像工资薪金那样,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建议有关部门在按照中央精神上涨工资同时,适当考虑福利费的上涨,可以将工资上涨的部分截留在福利费上,即将工资上涨的比例下降14%,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上,与企业发放的福利费的规定保持一致。

至于福利费的列支依据问题,建议企业、事业单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处理规定,尽量要求有发票做依据,但对一些实际无法取得发票的部分,允许白条列支,但要有很充分的证明,并且管理上一定要到位。比如,有些单位的食堂补贴,是不能按发票列支的,可以以食堂经营者提供的主要单据来列支。还有,福利费的列支项目有许多是针对个人的支出,取得发票都比较困难,会计在列支时应当考虑。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但并不是唯一证明,单位会计在列支职工福利费时就不要只考虑发票问题,其他一些有效的证明材料也是可以列支的。在企业所得税法里已经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没有强调一定是有发票的才可以税前扣除。至于会计上是否一定要求有发票,我国企业会计也是有一条原则规定的,即“质重于形式原则”。虽然我国有许多行政性规定在执行,但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的一项很重要的法律,与会计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建议各单位的会计都要执行,在执行中与原会计有相冲突的地方,应该以企业所得税法为准。

随着工资逐步社会保障的发展,职工福利也应随着市场化而发展,根据十三五的规划,在2020年全民生活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笔者坚信,在处理职工福利费这项问题上,将有更完善、合理的制度执行。

[1]李永霞《职工福利费管理改革后职工薪酬核算及税前扣除的争议》财会月刊,2010-06-15

[2]张玉琼《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与分析》当代经济2010-11-23

[3]张红燕《关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11-15

[4]高允斌,刘军《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财务与会计 (综合版),2009,5.

[5]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猜你喜欢
福利费列支所得税法
集体福利费如何规范管理
探讨村集体“应付福利费”核算
关于完善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建议
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小议“应付福利费”
规范财政预列支行为提高财政支出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