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炒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2015-07-13 02:19赵银科
审计与理财 2015年6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

赵银科

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200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对于企业“炒股”是否缴纳营业税争议不断,下面,我们就该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以下简称旧条例)第五条第(五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以下简称旧细则)第三条对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中明确: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条例及实施细则可以看出,旧条例及细则实施期间,金融企业炒股需缴纳营业税,但非金融企业炒股是不需缴纳营业税的。

新的实施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以下简称新细则)不再区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和个人,所有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纳税人均应缴纳营业税。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这就意味着,新条例及细则和旧条例及细则相比,扩大了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范围,把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也纳入了征税范围。具体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从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分析我们知道,从新条例及细则实施开始,所有企业,不论是金融企业还非金融企业,进行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都应该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炒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企业“炒股”,是指股票转让行为而非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股票买卖与股权转让的区别主要在于转让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对于股票交易时没有特定对象的股票转让行为,属于股票买卖行为;对于股票交易时已确定特定对象的股票转让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股票买卖以获取利差为目的,它属于金融业范围,因此被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这点,《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已作出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被列入营业税中金融商品的范围。

因股权不是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有价证券,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履行民法上规定的一系列要件,才能转让。股权转让不属于金融业范围,因此,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都作出了规定。

三、企业炒股缴纳营业税的规定符合目前经济金融形势发展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决定税法,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逐步成熟与壮大起来。在个人股民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因为逐利或资金管理的需要,也加入到炒股的队伍中来。在2008年以前,非金融企业充分享受了股市发展过程中因炒股“免征营业税”带来的成果,也充分经历了股市动荡过程中带来的风险。因企业资金庞大的特点,企业炒股行为不但扩大了股票市场的风险,同时也反过来对经济发展产生不稳定的因素。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进程加快,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成为必然。有序、健康的资本市场,需要规范盲目逐利行为,需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因此,通过将企业炒股行为纳入到营业税征税范围,一方面控制本国企业资金对股市的影响,另一方面控制国外热钱对我国股市的影响。通过税制体系的完善反过来作用于经济体系是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必然。

四、企业炒股缴纳营业税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纵观东西方税法,税收法制建设中“公平税负”原则都是非常重要的。所谓公平税负,就是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公平税负”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公平,二是执法公平。立法公平是起点,没有立法公平,就没有税收公平。这里的公平,是指相对的公平。

我们知道,在资本市场早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一般是由特定的机构或者企业去做的,也就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去做的,所以当时的营业税条例规定:金融企业进行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当前的资本市场已经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有投资业务了,有些就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及债券,并且不排除某些企业在市场行情向好的情况下以炒股谋利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原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在税负不公平的地方就显现出来:(1)从纳税地位看,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同样作为资本市场参与者,在股市中权利义务是平等的;(2)从赋税分配看,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在股市中获取盈利的机会是相同的,都是受股市及投资对象经营情况的影响,两者都不能自己创造利润。既然两者处于平等地位,在原营业税条例中却被赋予不同的纳税义务,无疑这种税制体系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新条例及细则通过对这一点进行修改完善,真正体现了“公平税负”的立法原则。

(作者单位: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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