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保卫管理的整体水平

2015-07-15 10:44
科学生活 2015年6期
关键词:保安员服务公司校门口

中小学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卫,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为增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力量,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安全保卫经费的投入。学校的安全保卫,由原来传统型的自行聘用保安人员从事学校的门卫和报刊的收发等工作,逐渐转变为通过招标等各种形式,委托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专业化的人力安全防范服务。

2010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市教育系统发出了“关于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由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通知强调中小学、幼儿园必须聘用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或自行招用有资质的保安员,从事校园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并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按门岗数配备保安员。白天学生在校期间,每个门岗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在岗值勤;夜间无寄宿制学生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保安员值勤;寄宿制学校至少按普通学校保安员的双倍配置保安员。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充保安员人数。

2014年7月18日,针对学校安全保卫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制订并颁布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护校工作规范》(沪教委青〔2014〕18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学校保安服务必须由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并对学校保安员应具备的素质、配备人数、岗位职责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浦东新区教育局于2014年8月18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浦东新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浦教办2014第12号文件),要求浦东新区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沪教委青〔2014〕1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保安员配备、装备的配置、保安服务费的组成、依法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两个《通知》,对规范全市和浦东新区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至此,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服务工作,基本扭转了过去严重存在的学校保安服务跨行业经营、从业单位多而杂、个人挂靠保安服务公司违法经营、无序竞争和低价恶意竞争、从业单位侵害保安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严重等现象,逐步走上了社会化、专业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关于对学校保安员的技能要求

对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的素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性课题。这需要对保安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法制理论的培训等,以培养保安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道德观,掌握作为保安员应当具备的各种职业技能。除此之外,《通知》对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的技能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学校保安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和TC卡,并应当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校园保安岗位专业轮训考评,考评合格且在IC卡中予以认证后方能上岗”。《通知》中所称的专业轮训,就是指学校保安员的专项技能培训。

为此,2014年八九月份,按照《通知》规定,公安部门要求各学校保安服务从业单位组织在岗的学校保安员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学校保安员专项技能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学校保安员“防处突发事件”的技能得到了增强和提高。

各学校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应当以这次培训和考试为新的契机,除强化对学校保安员的岗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外,应当进一步加强“防处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以进一步提升学校保安员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反恐防暴等的能力。

当前,经过对一些从业单位在学校提供的保安服务进行检查的情况分析,一些从业单位没有在内部建立对学校保安员的专项培训机制,缺乏长效培训和管理机制,甚至个别从业单位以缺人不缺岗的形式,恶意减少保安员的人数以增加盈利,在不同程度上对学校的安全防范埋下了隐患。对此,学校应当履行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责任,通过责令整改等的方式,督促保安服务公司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二、叠加保安员数量,通过增加校门口保安力量确保学生出入学校的安全

从通报的国内外学生遭遇暴力侵害案件来看,大部分发生在校门口,案件发生的时间大部分是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同时,校门口又是各类人员、车辆、物资等出入的必经之路,如果校门口安全管理混乱,就极有可能发生各类无法预测的案件,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校门口是学校安全保卫的重点部位,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是安全保卫的重点时段。为此,《通知》规定各学校必须加大对学校门口的安全保卫力度,通过叠加保安员人数的方式,强化对校门口的安全守卫,确保学校师生出入学校时的人身安全。

《通知》要求每一个学校门岗,必须满足学生在校期间有2名保安员提供安全守护服务,履行对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等的控制,禁止未经询问、请示确认、查验身份证件和随身或随车辆携带(装载)的物品等作业流程的人员或车辆随意出入校门。同时,为了加大在重点安全保卫时段的保安力量,《通知》要求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叠加2名保安员,会同2名日常保安员一起,在门口执行安全守护任务,强化护校职责。日常保安员由1人持长橡胶保安棍、1人持短橡胶保安棍分别站于校门内两侧。叠加的保安员由1人持长橡胶保安棍,另1人持圆盾牌和短橡胶保安棍分别站于校门外两侧。

自从2014年《通知》发布以来,经过检查,各学校均十分重视此项工作的落实,校门口安全防范的力度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和提高。但经过检查发现,个别学校的门岗依然存在不按规定配置人数的现象,对此,应当予以整改。

三、落实制度建设,加快制度化、规范化服务和管理的步伐

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浦东公安分局于2011年联合制订了《浦东新区学校保安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浦教办2011第24号文件),填补了学校保安服务进入社会化服务后无相关制度的空白,开始走上了制度化建设的轨道。对规范学校保安服务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责任,起到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要使学校保安服务真正走向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和管理、监督的制度建设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学校安全保卫的日常指导、检查和考核的力度,要制订并完善相关的考核管理体系和制度,确保学校保安服务围绕着“沪教委青〔2014〕18号”和“浦教办(2014)第12号”二个通知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作为保安服务需求单位的学校,要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双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对保安服务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行为的监督,做好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选择,确保选择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要切实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和不断完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保安员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并要根据学校保安服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保安员岗位作业流程和规则”,并要求保安员严格按照“作业流程和规则”履行职责。保安服务公司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要讲究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长效性,要避免和纠正流于形式的制度。因此,学校在选择保安服务公司时,应当对其制度建设体系进行审核。对流于形式的制度应当予以否定。保安服务公司制定的制度,要讲究科学性和严谨性。要从服务理念、宗旨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以及保安员必须掌握的职业技能、纪律等作出详细规定。以规范学校保安员的职业行为,使保安员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违章必究。只有强化制度建设,才能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才能提升保安服务管理的质量。制度建设体系不完整、不完善,就会给学校的保安工作埋下隐患。

要使学校保安服务健康、有序地开展,就要以制度体现保安服务的精神,把理念寓于管理之中,依靠制度推进学校保安服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集约化。依靠制度实现组织有序、管理规范、职责分明、协调有力的综合运行,实现整个学校保安服务和管理系统的高效运转。依靠科学的制度,保证人力资源利用的最优化、效率最大化,保证制度的切实贯彻落实,保证安保目标和任务的实现,保证为学校师生提供稳定和可靠的安全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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