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015-08-06 11:27武玉文
魅力中国 2015年49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债务人完善措施

武玉文

摘要: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是通过公证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当事人愿意接受法院执行措施承诺的债权文书。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有效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但由于当前相关立法还不完善,因此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债权人;债务人;问题;完善措施

一、公证债权文书概述

在我国《公证法》中明确指明公证机构可能将行为和文书作为公证的对象,这其中公证机构以债权文书作为主要公证对象,同时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又在債权文书公证业务中占据主要地位。通过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即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是不完全履行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约定的内容,债权人则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这其中债权文书要具备内容的法定性、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性、债务人作出承诺的自愿性特征,因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民间借贷合同也要满足上述三个特征,即借贷合同的内容要具备法定性,合同有明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明确,双方对偿还借款这一法律事实不存在争议,并对明确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期限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当无力偿还借款或是不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债权文书适用范围偏低

针对于当前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问题,针对于抵押担保合同与双务合同是否在内还存在争论,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双务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没有纳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因此导致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范围偏低,这也使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发展速度过于缓慢。

(二)公证机构不积极

当前公证机构对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业务缺乏积极性,部分公证机构只进行一些普遍的业务公证,对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缺乏积极性,而且对外宣传力度不大,这就对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执行带来了较大的制约。

(三)签发执行证书缺乏“质证”程序

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工作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强制执行文书,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要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但在这个过程中,当前的公证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赋予债务人质证的权利,同时债务人也没有相应的抗辩权,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公证人员对于债务人履行情况的是否核实及如何核实都需要由公证机构来选择。

(四)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流程不够规范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办理程序的流程不够规范,就比如许多公证人员只在公证书上表明这个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是并没有债务人同意接受这份强制执行的承诺,忽视了债务人的异议权,因为多方申请人的利益不一致,在办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这样,由应该一一谈话进行笔录到几个人合录一份笔录,对于自然人来说,有时候申请的时候不仅需要当事人申请,还需要当事人的配偶一起申请,但实际中,往往只有申请双方同意,而忽略了申请人配偶的同意。

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完善措施

(一)适当放宽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

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我国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虽然不断改进,但还是无法满足当前民事主体的需要。因此在当前实践工作中,法院可以将广泛存在且当事人同意的可操作的公证文书纳入到强制执行范围中来,确保做到有法可依。

(二)细化法院审查的标准,完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法律中针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审查形式和审查标准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具体审查形式没有明确的规定程度及采用什么方式审查,法律方面对其没有做到细化。针对于审查标准,也只是说当公证债权文书存在错误时法院可以不予以裁定,但这其中并没有针对于错误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导致法院在强制执行公证案件的时候存在较大的风险,法院通常会以审查结果不符而拒绝执行,因此导致强制执行文书难以执行。

(三)明确执行证书办理程序中债务人“无疑义”的确认标准

当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以后,如果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后,法院需要对债权文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强制执行。这是为了防止强制执行公证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移或者变更等情况,要求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进行再次确认,也是保证公证文书的公正性,也是保障债务人的权益,但在现实中,债务人违约后往往不愿意配合公证机构进行确认,这就使得公证文书再次确认难以进行,这就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公证机构有权力通过取证对债权文书的内容进行确认。

(四)明确强制执行公证对诉权的排斥效果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强制执行对当事人诉权有何影响做出明确的规定,《批复》中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异议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仅仅是对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的诉讼进行了规定,对与债权债务明确,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完善法律到各个细节,防止漏洞的产生,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债权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

四、结束语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对于我国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纠纷,还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债权文书公证制度能够在事前预防纠纷发生,同时在事后推动纠纷迅速解决,有效的保障了各个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需要不断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完善,保障公证业务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宋建军.浅论公证程序证据审查[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0)

[2]朱伯玉,徐德臣.论公证债权文的功能扩张与可诉性[J].东疆学刊,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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