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事关刚与柔

2015-09-10 09:57李伟
人力资源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务老总房东

李伟

一回首,离开清静明澈的校园已好多年,作为一个法务工作者,除了每天要面对严肃刻板的法律条文,还要处理纷繁复杂的劳务纠纷,劳累之余,却也觉得不虚此生。在从未违背本心的情况下,至少在工作中见得多、听得多,这也算是一种难得的人生阅历吧。所以,虽然不是一个专业的HR,但对员工关系的管理也常有一些“旁观者”的想法,今天在这里一吐为快,希望能与诸君分享。

且信且珍惜

最近,听说了两件事:一件事,是听同事说的。有客户咨询他问题,有位员工突然不来上班,于是公司跟该员工电话联系。员工回答说:身体突然不舒服,在医院急诊,回去后会按制度补手续。然而,当天下午,一个自称是员工父亲的人,带着员工的授权委托书和辞职报告来到公司,说是身体可能要长时间休养,不好意思长时间请假,想辞职了。公司看到这个员工如此“懂事”,未做深究,就把离职手续给他办了。隔了两个星期,员工回来了,还带着医院的手续,说是病好了,回来上班。公司说,你不是委托你父亲来帮你办了离职手续吗?你的离职证明还没拿走,我们还想通知你来拿离职证明呢!员工说,不知道这事,既然如此,离职证明给我,我回去问问。于是,公司把离职证明交给了员工。没想到,隔了没多久,公司收到了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说是这个员工把公司给告了。理由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在仲裁申请书中,公司看到,员工陈述的事实居然是,其根本未委托父亲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公司为了辞退他,伪造了一个谎言。公司HR向我们了解,像这个案子,该如何处理。

另一件事,是网上看来的:说是有人在写连载文章,讲劳动法中的三十六计,其中提到了各种各样的“局”,有公司给员工做局的,也有员工给公司设局的,还有各种相互破局,可谓费尽心机,险象环生。

听说这两件事以后,我不禁有些震惊,震惊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已经差到了这种程度,同时也心下黯然,黯然于我对此无能为力,除了在一些课程现场给企业HR做些软弱无力的呼吁,其他似乎并不能做多少事情。

还记得,在学校读书期间,学习合同法的时候,老师有提及:劳动合同是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是基于一定的相互信任而建立的。然而,时至今日,企业与员工之间,信任竟如此淡漠吗?

有人说,这是国家的劳动立法导致的;也有人说,这是社会价值体系

的崩溃导致的;还有人说,这是媒体过于宣导企业与员工的对立关系导致的……各种各样的理由,各种各样的分析,不一而足。然而,不管如何,那份信任,似乎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地丧失。我曾经在刊物卷首语中说过,人力资源管理,其根本还是管理,还是“以人为本”,不能只盯着法律。这也是时至今日,我依然坚信的观点。

离开了信任,劳动关系就丧失了稳定的根基,企业的发展将会大受阻碍;离开了“人性化”,企业的发展将得不到任何来自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帮助。“以人为本”的核心,就是尊重员工,信任员工,同时建立起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只有相互的尊重和信任,才是和谐、稳定员工关系的基础。当然,合法合规,是尊重的基本要求。

我们期盼,所有的公司都能合法合规管理员工,更期盼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信任度不会继续降低,而能够重新提升。

向上沟通

一大学同学到上海出差,于是在上海滩相约见面。久别重逢,相聊甚欢。毕业后,都做公司法务,难免三句话不离本行。其间,该同学介绍一奇人奇事,让我印象颇深:他们公司有一个区域老总,前段时间打电话给他,一接通,就开始抱怨房东太不讲理了。原来,他在那个区域新租赁一个办公室,与新房东签好房屋租赁协议后,找装修队进入房屋,开始敲墙以重新规划格局。但是,房东第二天来到现场,看到有承重墙被砸,很是担心,当场提出不能砸墙,并要求签订补充协议。该区域老总二话没说,就与房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不砸墙,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当晚,房东走后,区域老总连夜指挥装修队,将剩余的墙全砸了。等到第三天房东再来,看到现场情况后,直接傻眼了,于是提出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区域老总就把电话打到了法务部,要求法务部处理这件事,并且声明,自己没错,是房东太不讲理了。

自己把法律、协议当作儿戏,不讲诚信,还怪他人不讲道理,这样的人在我们搞法律的人眼中,是绝对的“奇葩”。然而,同学说,此人位高权重,作为我们这些“小法务”,是没法去指责对方什么的,说多了都可能会给自己找不痛快,毕竟那是高层。因此,考验“小法务”平衡沟通能力的时刻到了:得想办法让这个区域老总意识到不是房东不讲理,而是他自个儿有问题,同时,还要让这个区域老总不丢面子,有台阶下,更重要的是,还要尽量减少公司的损失。这是个技术活儿,跟领导沟通,绝对是个技术活儿。

在企业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同样充斥着各种各样的需要与领导沟通的情况。然而,实践中,我们很多HR将主要工作重心放在了跟员工协商、跟员工沟通上了,而忽视了跟领导的沟通。有些HR甚至是领导让咋干就咋干。

殊不知,很多领导对人力资源管理并不擅长,对员工关系和劳动法更可能是了解甚少,在这种情况下,领导们根据自己最朴素的价值观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判断,最终的处理方案往往是跟法律相违背的。实践中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很多领导无法理解,为什么解除一个不胜任工作的员工时,还要付给其经济补偿金!因此,他们对于自己判断认为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就经常要求HR将其立即辞退,还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按照领导的要求处理,HR跟员工协商沟通,将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过程:员工有国家法律作为依仗,公司是很难达到目的的,除非说服员工同意,然而,员工凭什么同意公司的要求呢?

因此,我们比较倾向于换个角度看问题。HR在员工关系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应该主要就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沟通桥梁。因此,在碰到有关员工问题需要处理时,HR应该先要跟领导沟通到位,毕竟在劳动立法体系不断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如果还用以往那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来管理员工,肯定会举步维艰的。

跟领导沟通,让他们意识到法律风险、明确有关成本、分析利弊,与他们确认处理方案、制定处理目标并获得他们的授权,这样才能够有的放矢地与员工进行沟通,也才能够将整个问题的处理导向和缓处理的方向。

所以我想,员工关系管理,不应该只有冷冰冰的法律利害关系,前提更应该基于人性层面,体现尊重、信任、沟通等温暖,才称得上是一种好的管理。 责编/刘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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